門到門服務提供協議(精選3篇)
門到門服務提供協議 篇1
甲方: 地址: 聯系人: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 址: 聯系人: 電 話: 傳 真:
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就貨物運輸有關事宜達成以下協議:
第一條: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向甲方提供“門到門”服務,即負責將甲方的貨物由指定提貨地點運往甲方指定收貨地點。
第二條:負責按照甲方的運輸單詳細核對貨物,在規定的時間內將貨物運往交貨地點交給甲方指定的收貨人為止的全部責任。
乙方應保證在運輸途中與甲方指定的收貨人保持聯系,并及時報告貨物所在地點和預計到貨時間,以便收貨人安排卸貨。
甲方應提前二個工作日用傳真形式向乙方報送發運計劃。
第三條:乙方應及時告知甲方每批貨物運輸的詳細過程,如不及時告知,甲方有權拒絕接貨。
第四條:乙方作為甲方委托運輸代理公司應對甲方委托的貨物給予妥善保管。
并擔負起運輸責任,確保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條:在執行本項業務中,造成的甲方貨物的重大事故或故障的隱患采取必要的、適當的預防措施。
六條;
在執行本項業務中,造成的甲方貨物的重大事故或損失時乙方必須采取必要的解決措施,并立即向甲方報告 。
第七條:乙方作為甲方貨物的承運人和貨物保險代理人,在運輸過程中,如甲方貨物發生
意外時有責任為甲方向投保的保險公司辦理索賠。
促使該保險公司完成理賠和將甲方的損失降到最低點。
第八條:甲方貨物受損后,甲乙雙方對貨物受損程度存在異議。
因此不能達成一致時,應請雙方認可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鑒定確認損失程度。
第九條:乙方在不能證明乙方本身所使用或委托的運送人員沒有玩忽職守的情況下,需對由于貨物的丟失、破損所造成的損失負有賠償責任。
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 的全部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條:除交通事故和不可抗力因素外。
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貨物遲到,按當次總運費每遲到一天扣5%。
第十一條:因甲方或甲方收貨方原因拒收或延遲收貨造成車輛等候,責任方應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總費用結算:
1.結算:按甲方要求,每批次貨到目的卸貨后,憑運輸發票及有效回單每月底結算一次。
2. 運輸線路:
3:起運地點:
4:到站城市:
5:收貨人 手機
第十三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并按照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十四條:本協議由甲方簽蓋章后生效。
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后,若雙方無異議,本合 同將自動延長一年。
第十五條:若雙方發生爭執,應友好協商解決。
第十六條: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門到門服務提供協議 篇2
甲 方:
乙 方:
為促進我區各類專業服務資源的有效整合,共同打造為我區中小企業提供高效、優質、平價式的專業服務市場,實現政府、服務機構和中小企業的三方共贏,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基礎上,就乙方成為中小企業服務聯盟成員,充分發揮各自的資源優勢,達成協議如下:
第一條 成員注冊
乙方自愿選擇成為服務聯盟成員
聯盟成員權利
1、在甲方定期不定期舉辦的相關服務活動中,乙方享有參與權,并視服務活動的安排和乙方的服務影響力給予相應的展示機會,同時可得到甲方提供的客戶資源;
2、乙方可參與甲方組織的政府委托專業服務項目的招投標,并優先共享企業資源;
3、乙方享有甲方針對企業相關服務需求的優先推薦權;
4、乙方有權通過甲方提供的聯盟平臺(臨潼區中小企業網。smeshx。gov。cn)或相關媒體對外發布各自的服務信息,進行宣傳。
第三條 聯盟成員義務
1、對于甲方推薦的.服務,乙方應確保服務質量并接受甲方的跟蹤服務;
2、乙方應積極配合甲方收集與聯盟和其他成員發展相關的市場信息;
3、乙方所填寫臨潼區中小企業服務聯盟注冊登記表及其他相關服務信息必須真實,并承諾向聯盟客戶提供完整、高質量的服務,并對此項服務產生的任何投訴與失誤承擔完全責任;
4、服務收費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的,應當以物價主管部門的文件為依據;收費有上、下限幅度的,原則上按下限標準收取;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由聯盟機構與被收費單位協商而定,嚴禁超范圍、超標準收費;
5、乙方應結合自身優勢,配合甲方開展的各項公益性活動,為聯盟的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6、定期或不定期為甲方提供專業咨詢和人員智力支持;
7、定期與甲方交流其開展業務的基本情況。
第四條 服務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限(成員服務期限)為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需續簽,雙方需在協議到期前30天內協商,否則視為終止服務,甲方有權到期終止本協議包括的所有服務。
第五條 協議的變更和終止
1、經雙方友好協商,同意甲、乙雙方可以變更協議;
2、本協議的變更或附加條款,應以書面形式為準;
3、如果乙方沒有嚴格履行服務內容則甲方有權終止服務協議。
第六條 附則
1、本協議自雙方授權代表于簽署之日起生效;
2、本協議正文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可通過友好協商另行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蓋章(甲方): 蓋章(乙方):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地 址: 地 址:
郵 箱: 郵 箱:
門到門服務提供協議 篇3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坐月子中心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或營業執照:_______________
相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人
產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口即合同當事人甲方。
口與甲方的關系
嬰兒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甲方的關系:
口隨同產婦進住。
口單獨托嬰。
緊急聯絡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或電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與產婦或嬰兒之關系: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有關坐月子中心所提供之服務,經甲乙雙方同意訂定條款后,以資共同遵守。
本合同所稱坐月子中心,是指凡提供第四條所列全部或一部服務項目的提供者而言,并不以其名稱為坐月子中心為限。
第一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本合同條款的約定;本合同未約定者,依有關法律、法規或誠信原則確定。
甲、乙雙方的特別約定,其效力優于本格式合同條款。
第二條 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合同時,應清楚載明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的日期及其期間,該預定日期之前后三周內,均屬有效期限。
合同實際生效日以 進住坐月子中心當日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建筑物須符合建筑法及消防法有關公共安全的相關規定,其設備應合乎產后護理機構的設置標準。
第四條 乙方提供下列服務:
1、配備醫師或護理人員對產婦或嬰兒作健康狀況的評估。
2、嬰兒居住的場所、哺乳、洗滌工作、奶粉或其他相關物品的提供。
3、產婦居住的場所、膳食、衣物提供及洗滌。
4、產婦照護嬰兒的教導及健康恢復課程。
5、書報雜志的提供。
上述所定服務的內容及收費詳如附件。
第五條 本合同的預約定金為人民幣_______元。
第六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探視產婦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下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探視嬰兒時間為每日上午_______時至_______時,其余時間非經產婦及乙方的同意,單獨托嬰的情形,非經甲乙雙方的同意,不接受探視。
第七條 為顧及產婦及嬰兒的安全及休息,乙方不得允許推銷人員進入向產婦推銷物品。
第八條 乙方對產婦及嬰兒的照顧及安全管理事項,應善盡其義務。乙方非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將嬰兒交給任何人帶走。甲方非產婦時,應征得產婦的書面同意,如為單獨托嬰的情形,則由甲方帶走。但依其情形顯示由甲方帶走有違背公序良俗之虞時,乙方應通知公安機關協助處理。產婦出院時,應將嬰j乙一并辦理出院,如有延長托嬰的需要者,有關托嬰的內容及費用應另行約定。
第九條 產婦或嬰兒發生急、重病或其他緊急事故時,乙方應即送醫治療,同時依其設備采取適當救護措施,并即通知緊急聯絡人。
第十條 在第二條第二款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致使無法接受乙方的服務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除上述事由外,甲方可于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解除合同。但乙方僅可沒收甲方繳交的預約定金,不得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第十一條 合同存續中,產婦或嬰兒因死亡、疾病、健康情形不佳或其他不可歸責于甲方的事由而必須出院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應將預約定金抵充作為住院費用的一部分,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
第十二條 在第二條第二項所稱的 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因天災、戰亂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乙方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將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全數退還。
第十三條 第二項所稱的合同實際生效日之前,如乙方不能證明有前項的事由,致使無法履行合同的,甲方可解除合同,乙方應加倍返還甲方所繳交的預約定金,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者,還可以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四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產婦或嬰兒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接受乙方的服務的,乙方可終止合同,并按已發生的服務項目收費,不得額外收取任何費用。上述情形,乙方向甲方請求終止合同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總額。但不得逾越全部費用的10%。
第十五條 合同存續中,因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甲方可終止合同,并可請求合同終止后,未達預定進住坐月子中心期間的天數的全部費用百分之_______作為損害賠償,甲方如能證明因此而受有其他損害時,并可另行請求損害賠償。
第十六條 乙方所提供的服務,因有安全或衛生上的危險,造成產婦或嬰兒損害的,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乙方依第十五條的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對每一人的最高賠償金額不超過人民幣_______元。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如能證明乙方有故意或過失者,不受上述最高賠償金額的限制。
第十八條 因本合同發生消費爭議時,可依相關規定申訴、申請調解、提起訴訟或提請仲裁。
第十九條 本合同成立后,可經雙方同意增減費用或變更合同內容。
第二十條 本合同書一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分執保管,乙方不得借故收回。
第二十一條 其他協議事項。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負責人:__________________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營業執照: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