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衣合同
第一條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開立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載明洗衣業者名稱、電話、地址,并交付顧客保管。
顧客遺失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時,應立即通知洗衣業的,其怠于通知致送洗衣物被冒領的,洗衣業者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顧客未提示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或委托第三人代領衣物的,洗衣業者可請求其出示身份證明,并請求簽收。
前款情形,顧客或受委托的第三人應釋明衣物送洗的事實。
取衣憑單或其他收據無法辨認的,該洗衣憑單無效;被私自涂改的,涂改部分無效,其權利義務依涂改前的內容定。
第二條 送洗衣物的檢查與點收
顧客在送洗衣物前,應先檢查該衣物有無特殊污漬 裂縫 紐扣松動或其他因洗滌而可能毀損衣物的情形。經檢查而有上述情形的,在交付衣物于洗衣業者時應一并告知。顧客明知有前述事由而怠于告知,致使損害發生或擴大的,洗衣業者的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發現衣物有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應立即告知顧客,并記載于洗衣憑單或其他收據。其怠于告知致使發生損害的,不得以顧客于告知的情形,主張減輕或免除賠償責任。
顧客在交付送洗衣物前,應自行檢查衣物內有無貨幣或其他物品,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的衣物內發現上述物品的,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并返還。
洗衣業者違反前款義務致使損害產生的,應負賠償責任。但因顧客怠于檢查的,其損害賠償責任可以減輕或免除。
第三條 洗滌標示與洗滌方式
洗衣業者在收受送洗衣物時,應檢查有無洗滌標示。
送洗衣物有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該標示洗滌衣物。
送洗衣物無洗滌標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洗衣業者應依其專業知識及經驗定其洗滌方式。因洗滌標示不正確,或依顧客指示的洗滌方式,致使送洗衣物毀損(例如損壞、縮水、變形、變色、移染、污漬、毛、脫線、勾紗、里襯剝離、配件剝離、硬化等情形者)或滅失的,洗衣業者不負責任。但洗衣業者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洗滌標示不正確的除外。
第四條 衣物不能返還時的賠償數額
送洗衣物因可歸責于洗衣業者的事由,致遺失、被竊、失火、滅失或其他情形而不能返還的,顧客或洗衣業者能以發票或其他單據證明送洗衣物的價值時,其賠償金額依折舊及其他因素計算。無發票或其他單據的,依下列規定確定其賠償數額:
一、于保管期間內:依洗衣價的二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人民幣(下同) ________元整為限。
二、逾保管期間:依洗衣價的十倍賠償,但最高賠償限額以________元整為限。
上述所定保管期間,依第八條約定確定。
三、顧客與洗衣業者可以就第一款所定的損害預定賠償數額,其預定數額逾________元者,洗衣業者可加收洗衣費用。
四、洗衣業者依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賠償后,發現送洗衣物的,應立即通知顧客。顧客可于通知到達后十五日內,無息返還其所受領的賠償金額后請求返還送洗衣物。
五、有第一款所定情形的,顧客不得請求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