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廣播服務公證合同
茲證明,通過繕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澳門財政局公證處第378號簿冊第56頁至68頁的公證合同,是對電視及聲音廣播服務批給合同作出修訂及續(xù)期;此批給合同是由澳門特別行政區(qū)與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于同一公證處第278號簿冊第40至58頁簽訂,最后一次的修訂合同繕立在____年____月____日同一公證處第314號簿冊第98至113背頁,該修訂及續(xù)期合同內容如下:
第i章 概則
第一條 (本合同之標的)
一、澳門特別行政區(qū)(下簡稱“澳門特區(qū)”或“批給人”)通過本合同授予澳門廣播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承批人”)下述的權利:
提供電視及聲音廣播公共電信服務;
建立及操控用作支撐上述服務的電視及聲音廣播公 共電信系統(tǒng)。
二、為提供上款a項所述服務及操控b項所述系統(tǒng),承批人得自由支配第五條所述廣播用無線電頻率及頻道。
第二條 (電視及聲音廣播的概念)
所稱電視及聲音廣播,意即采用非導向電磁波、以無名址單向形式傳輸供市民大眾接收的連聲影像以及聲音。
第三條 (目的)
承批人在本身業(yè)務的營運上,應遵從無線電廣播的法定目的。
第四條 (不符廣播目的之節(jié)目和信息)
傳輸下述的節(jié)目和信息,視為不符廣播目的:
鼓吹犯罪行為或提倡性別歧視、排外、暴力或怨憤,以及內容含淫褻或不雅成分;
煽動對社會、民族或宗教的少數群體采取擅專或攻 擊行為;
鼓吹不愛惜生存環(huán)境。
第五條 (技術規(guī)格)
一、在不影響承批人須向電信暨資訊科技發(fā)展辦公室(電信辦)取得有關的政府許可的現(xiàn)行法例規(guī)定下,由承批人操作的廣播站的設備,應遵守以下的主要技術規(guī)格:
a)聲音廣播方面
中波,調幅om-am
按照載于附件i文件內,由1975年在日內瓦舉行的1區(qū)及3區(qū)、長波及中波無線電廣播地區(qū)行政會議的最后決定;
發(fā)射頻率 900khz
最大輻射功率 10kw
天線高度 75m
短波,調頻vhf-fm
按照與其他當局協(xié)定的計劃
主要是: ?
發(fā)射頻率 98mhz
輻射功率 10.6kw(最大)
天線輻射圖 按照附件ii
天線確實高度 123m
極化 垂直
方位 東望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