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咨詢工程師標準服務協議書
6.業主的財產
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咨詢工程師使用的任何物品均屬于業主的財產,在實際可行時應加以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咨詢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工程師提供他能夠得到的與服務有關的所有資料以不耽誤服務。
8.決定
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咨詢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情作出書面決定便不耽誤服務。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對咨詢工程師和他的職員及下屬,業主應盡一切努力按照具體情況提供以下協助:
(1)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條款;
(2)在服務所需要的任何地方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
(3)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4)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5)允許咨詢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帶入該國以及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帶出該國的權力的條款;
(6)為了方便咨詢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應提供與其他組織相聯系的渠道。
10.設備和設施
為了服務的目的,業主應免費向咨詢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咨詢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根據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咨詢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此類職員在涉及到服務時只應從咨詢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的服務供給。咨詢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13.職員的提供
由咨詢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根據第11條款,由業主提供的職員應得咨詢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都認為有必要提供此類服務以便于滿意地履行服務時,則咨詢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服務的提供,并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每一方應指定一位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以便于本協議書的管理。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咨詢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來替換。
除非此類更換由另一方提出的,否則,這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
(1)這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并申述更換理由,并且
(2)如果不能把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
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咨詢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咨詢工程師違背了第5條款第(i)子款,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此有關的事情負責向業主賠償。
(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咨詢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咨詢工程師賠償。
(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僅對下列條件進行支付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