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公約
第十三條 業主及物業使用人使用電梯,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電梯使用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行駛和停放車輛,應遵守本物業管理區域的車輛行駛和停車規則。
第十五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損壞房屋承重結構、主體結構,破壞房屋外貌,擅自改變房屋設計用途;
(二)占用或損壞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擅自移動物業共用設施設備;
(三)違章搭建、私設攤點;
(四)在非指定位置傾倒或拋棄垃圾、雜物;
(五)違反有關規定堆放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質,發出超標噪聲;
(六)擅自在物業共用部位和相關場所懸掛、張貼、涂改、刻畫;
(七)利用物業從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八) ;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業主和物業使用人在本物業管理區域內飼養動物不得違反有關規定,并應遵守以下約定:
(一) ;
(二) 。
第四章 物業的維修養護
第十七條 業主對物業專有部分的維修養護行為不得妨礙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確需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時,業主或物業管理企業應事先告知相關業主,相關業主應給予必要的配合。
相關業主阻撓維修養護的進行造成物業損壞及其他損失的,應負責修復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 發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的緊急情況,必須及時進入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但無法通知相關業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向相鄰業主說明情況,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會或派出所或)的監督下,進入相關業主的物業專有部分進行維修養護,事后應及時通知相關業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條 因維修養護物業或者公共利益,業主確需臨時占用、挖掘道路、場地的,應當事先征得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并在約定期限內恢復原狀。
第二十一條 物業存在安全隱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業主合法權益時,責任人應當及時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第二十二條 業主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籌集和使用維修資金:
(一)按照規定在購買物業時交納專項維修資金;
(二)專項維修資金不敷使用時,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續籌;
(三)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管理按照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業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三條 為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本公約制定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二)以批評、規勸、公示、 等必要措施制止業主、物業使用人違反本公約和規章制度的行為;
(三)按照業主大會決定組織實施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和更新、改造;
(四) 。
第二十四條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采取包干制(酬金制)方式。業主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物業服務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