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業主公約
第二十三條 全體業主同意在物業管理服務活動中授予物業管理企業以下權利: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本公約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制定必要的規章制度,并督促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遵守、執行;
(二)采取批評、規勸、警告等方式制止業主和非業主使用人違反本公約的行為;
(三)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布不遵守公約及相關法律法規的業主、非業主使用人的姓名及違約事實;
(四) 。
第二十四條 其他補充條款
(一) 。
(二) 。
(三) 。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依法制訂的業主公約自本物業的第一個買受人簽字后生效( 年 月 日)。
業主大會對公約進行修改的,修改后的公約經業主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