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臨時公約
第三十三條 物業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員因瀆職或失職,故意刁難住戶、徇私舞弊、亂收費、亂罰款、工作失誤給住戶造成損失的,由公司追究其行政責任直至法律責任。
五、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公約在本小區業主委員會成立后,通過業主代表大會重新修訂,屆時本公約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公約可依據有關法律、政策修訂或補充,也可由住宅區20%以上業主提出,小區業主投票通過。
第三十六條 本公約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對業主及其同住人產生相同約束力,業主對其同住人的行為負連帶責任。
_______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蓋章) 業主(蓋章)
200 年 月 日 200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