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業主公約
說 明
1、本示范文本中未訂立事項可以用"×"表示;
2、本示范文本[ ]中的內容,據實填寫在其前面的空格中;
3、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文本有關條款予以選擇、調整、補充;
4、本示范文本中所指物業類型分為:住宅、辦公用房、商業用房、廠房、倉庫、其他用房;
5、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時,應制定業主公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公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制定業主公約,不得侵害業主、物業使用人的合法權益。 物業名稱: ;
物業類型: ;
總建筑面積: (平方米);
物業座落位置: (物業詳細的路街道巷門牌號)。
第一條 (目的與依據)為保障本物業的依法與合理使用、維護、管理,建立良好的公共秩序,營造安全、文明的生活、工作環境,維護業主的共同利益與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公約(以下簡稱本公約)。
第二條 (公約效力)本公約對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 (管理方式)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物業管理,通過依法選聘物業管理企業,由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
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
業主大會的議事方式、表決程序、業主投票權確定辦法、業主委員會的組成與任期、工作經費、印章管理使用等事項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依法作出約定。
第四條 (業主權利)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所擁有物業的各項法定權利。
(二)與其他業主一同對本物業實施管理。
(三)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監督物業服務合同的履行。
(四)提出修改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五)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并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六)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并享有被選舉權;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
(七)合理使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的權利;對其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八)監督本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歸集、管理和使用。
(九)投訴本物業區域內裝飾裝修等影響業主共同利益的安全隱患,以及其他影響周圍住戶正常生活與工作的行為。
(十) 。
(十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業主義務)本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依法履行以下義務:
(一)自覺遵守本公約,以及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在與他人建立合法使用、維護、改造所擁有物業的法律關系時,告知并要求對方遵守本物業有關的管理制度和本公約,并承擔連帶責任;在轉讓所擁有物業時,告知受讓人遵守本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和業主大會作出的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