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
本協議當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房地產開發單位或公房出售單位(產權單位)。
乙方是指:購房人(產權人)或承租人。
本物業名稱:
房屋買賣(預售)合同、租賃合同編號為:
乙方所購買(租賃)物業基本情況:
物業類型:
建筑面積: 平方米
座落位置: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平等、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在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預售)合同》或《房屋租賃合同》的同時,就前期物業管理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有權委托物業管理企業實施前期物業管理。
2.有權將本協議甲方的有關權利義務轉讓給委托的 物業管理企業。
3.監督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保證所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按本協議規定實施物業管理,并對物業管理企業的行為承擔責任。
4、根據有關法規和政策,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并書面告知乙方。
5.按《濟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及其配套文件規定代收維修基金。
6、負責建立健全本物業的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7、在保修期內按規定承擔保修責任,甲方可委托物業管理企業提供保修服務并承擔相應費用。
8、依據本協議向乙方收取物業管理費用。
9、與乙方訂立《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1o、制止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的行為。
11、按規定組織召開業主大會或業主代表大會。
12、不得占用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
13、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可委托專業公司承擔本物業專項工程任務,但不得將本物業的整體管理責任轉讓給第三人。
14、自本協議終止之日起7日內,與業主委員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辦理本物業的物業管理移交手續,物業管理移交手續須經業主委員會確認。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參加、出席業主大會或被推選參加、出席業主代表大會,享有相應的權力。
2、監督甲方及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的物業管理服務行為,就物業管理的有關問題向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提出意見和建議。
3、遵守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
4、依據本協議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及其它費用。
5、裝飾裝修房屋時,遵守有關規定并與甲方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房屋裝飾裝修管理協議》。
6、不得占用、損壞本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或改變其使用功能。因搬遷、裝飾裝修等原因確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應事先通知甲方或其委托的物業管理企業,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恢復原狀;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7、轉讓房屋時應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讓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
8、對承租人、使用人及訪客等違反本物業的物業管理制度和《物業使用守則》造成的損失、損害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