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通用3篇)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1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____________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1999〕16號)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________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 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ㄒ唬┨幏脚c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ǘ﹨⒈H藛T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ㄋ模┱{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ㄎ澹┏鍪鄣乃幤分谐霈F假藥、劣藥;
。┻`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____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____月____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____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 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2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頒發的 的有關規定,為保證零售藥店更好地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用藥服務,甲方確定乙方為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經甲乙雙方協商,簽訂協議如下:
第一條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零售藥店管理暫行辦法》、《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方案》及相關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藥品價格政策。
第二條 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協議規定,為參保人員提供基本醫療保險用藥處方外配服務,必須做到藥品質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須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并配備與基本醫療保險相配套的計算機硬件系統,相關的軟件由甲方負責提供。
第三條 甲方應及時向乙方通報基本醫療保險政策的信息和調整情況以及參保人員的變動情況。
第四條 乙方應在藥店的顯要位置懸掛甲方統一制作的定點零售藥店標牌,以方便患者辨認購藥。
第五條 參保人員持本人定點醫療機構醫生開具的處方(以處稱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需要查驗其基本醫療保險證件有關項目是否與所持處方相符,準確無誤后才能予以調劑。
第六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要嚴格按照國家處方調劑的有關規定,給予認真調劑。如因調劑不當出現藥事責任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能拒絕參保人員按外配處方調劑的請求,若認定外配處方配伍或劑量有疑義時,要告知參保人員,由原開處方的醫生修改后再給予調劑。
第八條 參保人員持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乙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完成處方調劑時,應告知參保人員并負責聯系其他定點藥店進行調劑。
第九條 參保人員持定點醫療機構外配處方到乙方調劑藥品時,乙方調劑完畢后,應開具收據并留存根以備核查。
若需要支付現金(藥品需參保人員個人負擔部分)或其個人賬戶已用完需用現金支付時,乙方要開具現金收據。
第十條 乙方按規定(月、雙月、季)將參保人員使用個人賬戶在乙方購藥費清單交送給甲方以備核查(內容包括:參保人員姓名、保險證號、處方醫療機構、處方張數、藥品品名、數量、藥費等)。
第十一條 乙方向甲方交送審核的藥費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乙方負責:
(一)處方與基本醫療保險證明相關的資料項目不符,乙方仍予以受理;
(二)參保人員持用偽造、變造或外觀上足以辨認為不實處方,乙方仍予受理;
(三)未依照處方調劑;
(四)調劑的處方不屬于基本醫療保險給付范圍;
(五)出售的藥品中出現假藥、劣藥;
(六)違反國家物價政策,售出藥品價格高于國家定價,其差價部分應予追回。
第十二條 乙方有出售假藥、劣藥、以物代藥等不依照處方調劑以及藥店與醫院合謀騙取醫療保險金等違規情況,相關費用甲方不予支付。并視情節輕重,建議勞動保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點資格。
第十三條 甲方如發現重復核付的藥品費,應在下期支付款中扣除追回。
第十四條 甲方應于乙方送達藥品費申請之日起×日內辦理暫付事宜,暫付款按審核后總額的90%按期支付給定點藥店,其余10%留作保證金,根據年終考核審定情況最遲于次年×月×日前結算。
第十五條 乙方向甲方申請支付參保人員調劑處方藥品費,應定期向甲方申報藥品費清單申請核付。
第十六條 甲方為了審查醫療保險給付需要,請乙方提供說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詢或調用調劑記錄、處方、帳單、收據及有關文件資料,乙方應詳細說明并提供有關文件及資料,不得拒絕。
第十七條 在協議期內,乙方地址、名稱變更應事先通知甲方,并終止協議,同時持變更登記相關證件到甲方重新辦理申報手續。如乙方被吊銷《藥品經營企業許可證》、《藥品經營企業合格證》和《營業執照》,自吊銷之日起終止協議。乙方變更法人代表者,自藥品主管機關核定之日起,視同特約主體變更,甲乙雙方應改簽協議或終止原協議。
第十八條 雙方無論以何種理由終止協議,必須提前×日通知對方。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在藥品費結算或遇違約出現爭議時,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如乙方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則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換文形式進行補充,效力與本協議相同。
第二十二條 本協議有效期1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二十三條 協議期滿,經雙方協商,可以在協議期滿前1個月內續簽。
第二十四條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統籌地區社會 乙方:定點零售藥店
保險經辦機構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定點零售藥店服務協議 篇3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乙方:電信(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為保護乙方的通信權利,維護中國電信*公司合法的通信經營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同時基于乙方確認的相關服務項目,雙方本著自愿、平等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合作內容
乙方負責為甲方安裝并提供100M寬帶接入服務項目,乙方提供的線路應滿足甲方整個系統承建的技術要求,搭建辦公室局域網絡,實現辦公室局域網的網絡連通訪問外網。
二、雙方的義務
1、甲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通信自有和通信秘密受國家保護;
。2)、在選擇和使用通信服務業務時,享有知悉所有所選業務真實情況的權利;
。3)、有權對通信質量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和申訴;在甲方違反協議有權獲得相應賠償;
義務
。1)、申請辦理寬帶接入業務須提供真實、無誤的資料、當資料變更時應在一周內辦理資料變更手續。因資料不實發生的任何糾紛,自行負責;
。2)、因移機等原因,新址若無原接入設備而需變更原接入方式的,甲方需將原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歸還乙方;需增加用戶終端設備的,終端設備有乙方出租給甲方使用,產權屬乙方所有;
。3)、按時到繳納使用費,以免錯過付費的最后期限,產生延遲履行違約金或造成被中止通信服務的后果;
2、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下:
權利
(1) 按照國家規定的電信資費標準像乙方收取各項費用,并保留在國家規定的
資費政策范圍內調整資費的權利;
。2) 保留為確保服務質量,對寬帶接入業務的服務功能作出調整的權利;
。3) 因客戶欠費等信用原因,有權拒絕其申請其他固定電信服務項目;
(4) 為建立與客戶溝通渠道、改善服務工作,可以使用其所提供的客戶資料;
義務
(1) 遵守國家和電信主管部門的有關法規、政策;
(2) 在營業場所公布寬帶接入的服務項目、資費標準等,并以多種方式為乙方繳費提供方便。乙方在辦理業務時,向其提供使用改項目業務的說明;
。3) 甲方使用乙方免費租用的終端設備,產權屬于乙方;
。4) 甲方申告寬帶接入障礙的應當在接到申告之日起48小時修復調通,如不能按期修復或調通的,應當及時與甲方溝通;
三、結算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支付4800元寬帶費用,以及200元光貓費用和108元安裝費共5108元有效期從合同簽訂日起為期一年,
合同簽訂后,甲方到乙方指定營業廳或授權工作人員代繳。
支付方式:現金或轉賬
四、違約責任
。ㄒ唬┳员竞贤炗喼掌,因乙方原因造成業務開通時間超過1個月(預約裝機超過30日)的,每逾期1日,按收取的安裝調測費、手續費數額的百分之一的比例,向客戶支付違約金。
(二)因乙方原因造成阻斷通信,阻斷時間連續3日及以上,但不足15日的,免收半個月的`基本月租費;阻斷時間連續15日及以上的,免收當月的基本月租費,但不賠償客戶因此而造成的其他損失,1個月以上以此類推。阻斷時間的計算,以乙方接到客戶申告或乙方查出阻斷的時間起至恢復通信時止。
。ㄈ┛蛻粲馄诓焕U納通信使用費,乙方有權要求補繳,并按所欠費用每日加收3‰的遲延履行違約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對本協議的規定發生爭議時,本著互讓互利的原則,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請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依法對所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
六、其他
甲方與其他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簽訂的凡涉及寬帶接入業務租用權的協議,除乙方授權或追認的外,對乙方概不發生效力。
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簽字:_________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