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服務協議書
_________(以下簡稱“客戶”)與_________(以下簡稱“工程咨詢單位”)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章 前言
一、客戶委托工程咨詢單位提供_________咨詢服務,并已接受工程咨詢單位為履行該服務所提出的建議書和其他報價等文件。
二、本協議中的詞語與所屬的服務協議書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協議書的組成部分:
3.1 委托函或中標函;
3.2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3.3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專用條件;
3.4 附錄:
附錄a:委托工程咨詢服務范圍;
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
附錄c:報酬和支付;
3.5 在實施過程中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
四、鑒于客戶按下文規定向工程咨詢單位的各項支付,工程咨詢單位承諾按照本協議書的規定,承擔附錄a中議定范圍內的咨詢服務。
五、鑒于工程咨詢單位按上文規定履行咨詢服務,客戶承諾按照本協議書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向工程咨詢單位支付協議規定應支付的款項,作為履行服務的報酬。
六、本協議書正本一式兩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_份,各執_________份。本協議書經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第二章 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條件
一、詞語定義
下列詞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的以外,具有下列含義:
1.1 “項目”是指本協議書專用條件中指定的,并為之提供咨詢服務的項目。
1.2 “服務”是指工程咨詢單位根據本協議書所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的服務、附加的服務和額外的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正常服務。
(2)“附加服務”是指附錄a中列出的各項附加服務,以及經雙方書面協議,在正常服務之外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協議書第7.9條的規定,工程咨詢單位必須履行的服務。
1.3 “工程”是指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給客戶的設備、設施及其他物品。
1.4 “客戶”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聘用工程咨詢單位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5 “工程咨詢單位”是本協議書中所指的、受客戶聘用提供服務的一方,及其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1.6 “第三方”是指客戶、工程咨詢單位以外的其他有關當事方或法人實體。
1.7 “協議書”是指由工程咨詢服務協議書通用和專用條件,附錄a(服務范圍)、附錄b(客戶提供的職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服務)、附錄c(報酬和支付),委托函、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如果已簽訂),以及其他雙方共同簽署的補充和修正文件等組成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