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匯購車服務協議(精選3篇)
廣匯購車服務協議 篇1
購車單位/(個人)名稱:__________
首購:__________置換:__________增購:__________
企業代碼/身份證號:__________
車型 / 排量: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
車身顏色:__________
總付款金額:__________
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購車定金:__________
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余款:__________
人民幣 佰 拾 萬 仟 佰 拾 元整 (¥ )
付款方式:__________
□現金 □借記卡 □信用卡 □轉帳
定金單號:__________
NO.
貸款方式:__________
□廣匯金融 □廠商金融 □其它金融
貸款期限
預定交車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約定事項
總付款金額,不含保險、上牌過程中所發生的任何稅費,上牌所需稅費(包括購置稅、上牌費等)需由購方另行支付。
購方須于賣方通知提車三日內將約定的購車款付清后方可提車。如購方超過議定交車日期15日內仍未能付清車款提車的,則視為購方違約,對于購方已交付的購車定金,賣方有權不予返還,且賣方有權對協議車輛的另行處置。
如賣方延遲交車由賣、購雙方協商再次交車時間,如若仍超過再次約定的交車日期30日未能交車的,經購方催促仍未能在5日之內交車的,賣方應全額退還購車定金給購方。
賣方于購方全款到賬時將新車做完新車檢驗后,經購方核對無誤后交車。
賣方所售車輛在交車后按廠方產品保修手冊所規定的售后服務內容執行。
產品規格標準及配備以廠方發布為準,如有變動仍以廠方發布規格為準。
本合約不得進行債權債務轉讓及質押。
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共同議定施行。
本協議書一式貳份,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待款、貸付清后本協議自動履行完成。
廣匯廣西機電24小時服務監督電話:95067
備注:__________
尊敬的客戶:__________
本公司(即賣方)與您(即購方)的所有業務往來款項均需交到本公司財務結算處,并開具發票或收據;本公司不會以任何理由要求您轉款或支付現金給本公司業務人員,如您直接轉款或支付現金給本公司業務人員的,不免除您仍須向本公司支付購車款的責任,如您因此造成損失的,本公司不承擔責任。
客戶確認簽名:__________
簽約人:__________
賣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主管: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開戶行:工商銀行支行
賬戶: 8888 8888 8888
銷售熱線:
簽約日期: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購方:__________
經辦人: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廣匯購車服務協議 篇2
委托方
(甲方):
服務方
(乙方):
簽訂地點:
簽訂日期:
有效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雙方協商,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委托乙方的任務和內容
二、工作進度計劃
合同生效后 十五 天內甲方向乙方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
甲方向乙方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后 十 天內乙方提交評審報告。
三、經費核算
項目總費用:肆萬叁仟元(小寫:43000 元)
四、付款方式
本合同生效后,按合同總額預付;貳萬元(小寫:20_0 元),提交報告后,余額全部付清。
五、雙方責任
甲方責任:
1、甲方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乙方提交自評報告及相關資料,文件,并對其完整性、正確性負責;
2、為乙方工作人員去現場工作提供便利條件;
3、在合同履行期間,甲方要求終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開始工作的,甲方應根據乙方已進行的實際工作量,不足一半時,按該階段費的一半支付;超過一半時,按該合同金額支付;
4、甲方應按本合同第三、四項內容所規定的金額和時間向乙方支付項目費用;
5、甲方要求乙方在合同規定時間提前提交評審報告時,甲方應支付加班費;
6、甲方應保護乙方的成果,未經乙方同意,甲方對乙方交付的評審報告不得復制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項目,如發生以上情況,乙方有權索賠。
乙方責任:
1、評審報告內容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規定;
2、乙方按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完成工作,并向甲方交付評審報告,并對結果負責;
3、乙方對評審報告的遺漏或錯誤負責修改補充;
4、乙方交付評審報告后,并負責聯系有關上級部門及時進行審核,
5、乙方不得向外擴散、轉讓甲方提供的文件等技術經濟資料,如發生以上情況,甲方有權索賠。
其他
1、甲方委托乙方承擔本合同內容之外的工作服務,另行支付費用,以實際工作量為準;
2、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雙方應及時協商解決;
3、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簽訂補充協議作為附件,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甲方負責組織評審和承擔評審經費;
5、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6、本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雙方履行完合同規定的義務后,本合同即行終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廣匯購車服務協議 篇3
1. 詞語定義
1.1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應具有如下定義。
(一)“項目”是指采購單位委托指定范圍需實施監理的項目。
(二)“建設單位”是指承擔直接投資責任的、委托監理業務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三)“承建單位”是指承接本項目建設開發的公司。
(四)“監理單位”是指承擔監理業務和監理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五)“監理機構”是指監理單位派駐本項目現場實施監理業務的組織。
1.2 本項目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包括國家和本省、市法律、法規和規章等。
2. 監理工作的時間和地點
2.1 監理周期:本項目工期100天
2.2 監理地點:建設單位指定地點
3. 監理費用支付方式
在簽定合同后付20%,計 萬元;工程完工后付20%,計 萬元;工程結頂后付30%,計 萬元;竣工驗收后,根據決算付足監理費的95%,余額5%待保修期滿后支付。
4. 監理工作范圍
監理單位按照建設目標和要求,遵循國家、省、市市政公共項目建設和監理的標準和規范,依據項目建設合同和用戶需求,采用先進、科學、合理的適合本項目特點的項目管理技巧和手段,對項目的各個層面進行全方位的管理、控制和協調。對項目的應用軟件開發、設備和系統購置、安裝調試、系統測試、技術培訓等方面的質量、進度和投資等進行全面控制。對項目建設合同的執行、項目建設文件資料等進行管理。從而使本項目“按期、保質、高效、節約”地完成。
5. 監理工作的要求
5.1 按照本項目招標文件第五部分“招標內容及要求”規定的“監理工作內容要求”執行 。
5.2 監理單位擬派的項目總監在整個項目執行過程中不得變更,其它參加的人員變更須取得業主同意。
5.3 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后的5個工作日內,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交還借用的所有辦公設施、設備和用具,如有損壞應予以賠償。
5.4 建設單位應在3個工作日內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
5.5 建設單位項目代表基本情況。
5.6 監理單位要委派專門人員在雙方約定的地點長期辦公,負責日常監理工作。
5.7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有失職,按以下方法計算承擔賠償金: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5%(賠償總額不超過本合同總額)如造成社會影響,建設單位將酌情處理。
5.8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過程及工作完成后要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保密規定。具體保密協議在簽訂監理合同時,甲乙雙方再行簽訂。
6. 監理工作的依據(不限于此)
6.1.我省、我市有關市政公用項目建設和監理管理規范;
6.2. 建設單位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6.3. 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簽訂的監理合同;
6.4. 有關國家和行業的技術標準。
7. 監理單位的責任
7.1 向建設單位報送委派的總監理工程師及其監理機構主要成員名單、監理規劃,完成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監理項目范圍內的監理業務。
7.2 監理機構在履行本合同義務的期間,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認真、勤奮的工作。幫助建設單位實現合同預定的目標,公正地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
7.3 監理機構使用建設單位提供的設施和物品屬于建設單位的財產,在監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時,應將其設施和剩余的物品庫存清單提交給建設單位,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方式移交此類設施和物品。
7.4 在本合同期內或合同終止后,未征得有關方同意,不得泄漏與本項目、本合同有關的技術、資料等,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害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的知識產權。
8. 建設單位的責任
8.1 建設單位應當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所有外部關系的聯系與協調,為監理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條件。
8.2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條款雙方約定的內容和時間,向項目監理單位提供與項目建設有關的項目等資料。
8.3 建設單位應當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時間就監理單位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決定的一切事宜做出書面決定。逾期應視為建設單位同意。
8.4 建設單位應授權一名熟悉本項目情況、能迅速做出決定的項目代表,負責與監理單位聯系。更換代表,要提前通知監理單位。
8.5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本省、本市有關監理管理規范,授予監理單位的應有的監理權利。
8.6 建設單位按合同特殊條款約定的內容,免費(或有償)向監理機構提供辦公必要的設施、設備和用具,以及必要的現場辦公場所,供監理機構在開展監理業務期間使用。
9. 監理單位的權利
9.1 建設單位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授予監理單位以下監理權利:
(一)項目建設有關事項包括: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建設單位的建議權;
(二)項目設計中的技術問題,按照安全和優化的原則,提出建議,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三)項目實施組織設計和技術方案,按照保質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則,提出審查意見并及時通知承建單位,并向建設單位提出書面報告。如果由于擬提出的建議會提高項目造價,或延長工期,應當事先取得建設單位的同意;
(四)項目建設有關的對協作單位的組織協調的主持權,重要協調事項應當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
(五)在事先向建設單位報告征得同意后,監理單位可以發布停工令和復工令;
(六)項目上使用的設備、材料與軟件和施工質量的檢驗權和確認權。對于不符合設計要求及國家質量標準的設備材料與軟件,有權通知承建單位停止使用或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單位取得監理機構復工令后才能復工;
(七)項目施工進度的檢查、監督權,以及項目實際竣工日期提前或超過項目建設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的簽認權;
(八)在項目建設合同約定的項目價格范圍內,項目款支付的審核和簽認權,以及結算項目款的復核確認權與否決權。未經監理機構簽字確認,建設單位不支付項目款;
(九)在監理過程中如發現承建單位工作不力,監理機構有權提出調換有關人員建議。
(十)在委托的項目范圍內,建設單位對對方的任何意見和要求(包括索賠要求),均必須首先向監理機構提出,由監理機構研究處理意見,再向雙方協商確定。當建設單位和承建單位發生爭議時,監理機構應根據自己的職能,以獨立的身份判斷,公正地進行調解。當其雙方的爭議由市政府信息中心或仲裁機關進行調解和仲裁時,應當提出作證的事實材料。
10. 建設單位的權利
10.1 建設單位有與本項目承建單位訂立合同的簽訂權。
10.2 建設單位有對項目規模、設計標準、規范和設計使用功能要求的認定權,以及對項目建設、設計變更的審批權。
10.3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派出的監理人員須相對穩定,監理單位調換監理工程師應事先征得建設單位同意。
10.4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機構提交監理工作月度報告及監理業務范圍內的專項報告。
10.5 建設單位有權要求監理單位更換不稱職的監理人員,直到終止合同。
11. 合同生效、變更和終止
11.1 本合同自簽字之日起生效,至質量保證期結束后終止。
11.2 在監理單位的責任期即監理合同的有效期,如因項目建設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重新約定相應延長的合同期。
11.3 在監理合同簽訂后,若項目實際建設情況發生變化,使得監理單位不能全部或部分執行監理業務時,監理單位應當立即通知建設單位。該監理業務的完成時間應延長。當恢復執行監理業務時,是否需增加時間用于恢復執行監理業務和增加支付監理服務費,由雙方協商確定。
11.4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30天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責任的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2. 違約責任
12.1 監理單位在責任期內,如果由于監理工程師對設計、施工和設備等方面的直接指示或違法行為造成建設單位經濟損失的,以及由于監理工程師未能事先預見并控制風險造成建設單位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賠償金計算按直接經濟損失5%確定,賠償總額不超過監理合同總金額。觸及法律的,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2.2 因不可抗力導致監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監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12.3 建設單位應當履行監理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也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3. 其他
13.1 未經過對方的書面同意,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其應履行的合同項下的義務,和將部分合同項下的義務分包給其他單位完成。
13.2 監理單位在監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議,使建設單位得到顯著經濟效益的,建設單位可考慮給予適當獎勵。
13.3 監理單位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建設單位的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13.4 監理單位必須為本項目的監理工作成立專門的監理機構,并刻制相應的公章,制定有關工作制度和程序。完成監理工作后,公章應銷毀。
13.5 監理人員在建設單位工作時,應遵守建設單位相關規章、制度。
14.履約保證金
14.1 監理單位在簽訂合同前須向建設單位提交合同總價10%的履約保證金。
14.2 履約保證金用于補償建設單位因監理單位不能履行其合同義務而蒙受的損失。
14.3 履約保證金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項目實施完成之日止有效。有效期滿后,建設單位應及時將履約保證金無息退還給監理單位。
15. 爭議處理
15.1 項目建設監理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及時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提請溫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5.2 對于因違反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損害的賠償,由建設單位與監理單位友好協商解決,經協商仍未能達成一致的,提請溫州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部分 合同格式 溫州交運集團城東公交有限公司采購的(項目名稱、編號)在國內以公開招標方式進行采購,經評標委員會綜合評定(中標供應商名稱)為中標供應商。雙方同意按照下面條款和條件,簽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 合同主要條款
(2) 中標通知書
(3) 招標文件
(4) 投標文件
(5) 承諾書 (含詢標時承諾和優惠條件)
(6) 合同補充條款或說明(如有的話)
2.合同范圍和條件
本合同范圍和條件應與上述文件規定的內容相一致。
3.貨物和服務要求
本合同提供的采購內容和要求(詳見第六部分談判內容及要求)。
4.合同總價
本合同總價為 人民幣,(分項價格詳見分項報價表)。
5.付款方式
本合同的付款方式在合同主要條款中已規定。
6.交貨和安裝時間及地點(見合同主要條款)
7.合同生效
本合同經雙方授權代表簽署,雙方加蓋公章后生效。
8、本合同一式伍份,雙方各執貳份,交招標代理機構備案壹份。
建設單位:(印章) 監理單位:(印章)
全權代表:(簽字) 全權代表:(簽字)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