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售電合同
合同編號:_________
購電人:_________
售電人:_________
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網調度管理條例》以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1章 定義和解釋
1.1 本合同所用術語,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定義如下:
1.1.1 電廠:指位于由售電人擁有/興建并/并將經營管理的一座總裝機容量為_________兆瓦(單機容量為_________兆瓦,裝機臺數為_________臺,分別為_________號機組)的發電設施以及延伸至產權分界點的全部輔助設施。
1.1.2 年實際上網電量:指售電人每年在計量點輸送給購電人的電量。電量的計量單位為千瓦·時(kwh)。
1.1.3 年合同上網電量:指本合同第4.1條約定的每年的上網電量。
1.1.4 年(月)累計購電量:指本合同第4.4.1款規定的購電量。
1.1.5 調試運行期上網電量:指電廠不同機組首次并網開始,到正式交付商業運行前為止的上網電量。
1.1.6 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計劃檢修期內的狀態,包括機組的大修、小修、公用系統計劃檢修及購電人(電力調度機構)要求的節假日檢修、低谷消缺等。電廠每臺機組每年允許的計劃停運小時詳見附件三。
1.1.7 非計劃停運:指電廠機組處于不可用而又不是計劃停運的狀態。根據需要停運的緊急程度,非計劃停運分為以下5類:第1類為立即停運;第2類為可短暫延遲但必須在6小時以內退出的停運;第3類為可延至6小時以后,但必須在72小時之內退出的停運;第4類為可延至72小時以后,但必須在下次計劃停運以前退出的停運;第5類為超過計劃停運期限的延長停運。
1.1.8 強迫停運:第1.1.7款中第1、2、3類非計劃停運統稱為強迫停運。
1.1.9 可用小時:指機組處于可用狀態的小時數,為運行小時與備用小時之和。
1.1.10 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指機組降低出力小時數折合成按銘牌容量計算的停運小時數。
1.1.11 等效可用系數:指機組可用小時減去機組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與機組的統計期間小時的比例。就本合同而言,_________號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的計劃指標值在大修年度為,在無大修年度為;其他機組的等效可用系數分別為。
1.1.12 等效非計劃停運小時:指非計劃停運小時與非計劃降低出力等效停運小時之和。
1.1.13 購電人原因:指由于購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購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4 售電人原因:指由于售電人的要求或責任。包括因售電人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等,導致事故范圍擴大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1.1.15 計量點:指附件二所示的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點。一般情況下,計量點位于雙方產權分界點;不能在雙方產權分界點安裝電能計量裝置的,由雙方協商確定安裝位置。
1.1.16 緊急情況:指電網發生事故或者發電、供電設備發生重大事故;電網頻率或電壓超出規定范圍、輸變電設備負載超過規定值、主干線路功率值超出規定的穩定限額以及其他威脅電網安全運行,有可能破壞電網穩定,導致電網瓦解以至大面積停電等運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