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采購合同(精選3篇)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采購合同 篇1
項目編號:
審批編號:
采購人:
中標人:
一、定點采購合同書
合同名稱: 合同
甲方(采購人):
乙方(中標人):
根據 年 月 日甲方的采購結果,甲方接受乙方對本項目的投標,甲、乙雙方同意簽署本合同(以下簡稱合同)。
1.合同內容
根據南寧市財政性資金投資工程項目監督工作的需要,由乙方負責甲方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國有企業實施的政府性投資工程建設項目總投資5萬元(含)以上的結算審核工作,乙方須服從安排,按時、保質、保量地完成審核工作。
2.合同價款
本合同下浮系數為: %。
審核服務費以《廣西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為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核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為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系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核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費計費標準:
咨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核(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核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系數);
(2)單項審核服務費下限限額為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3. 合同服務期
3.1 合同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由于國家、自治區正在推行建立“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和實施“網上電子賣場”的政府采購活動,自治區本級于20__年11月15日已正式上線實施,目前南寧市還未建立南寧市“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采購制度,待南寧市建立完善“政府采購電子平臺”和“網上電子賣場”政府采購制度后,要求各城區進場交易或者由城區自行建立而造成本期合同無法履行的,合同將自動終止。
4. 監督管理
4.1采購人加強定點服務商管理。定點委派書下達后,采購人要按時與服務單位簽訂合同,監督定點單位的服務。在項目履約過程中若定點服務單位存在不按合同和協議書約定提供服務的行為,采購人根據合同和協議書違約條款,追究服務單位違約責任。
4.2定點服務單位實行獎懲制度化管理。采購人將加強對定點服務單位名錄庫內所有定點服務單位履約情況的監管,并根據財政評審中心反饋的項目完成情況,對定點服務單位進行獎懲。如定點服務單位出現審核差錯,累計一次,給予警告及暫停一個月項目委托,并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計兩次,暫停三個月項目委托,并對服務項目進行限期整改,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服務期內的考核評優資格。如暫停期滿仍未完成整改,則繼續暫停項目委托,直至整改完成;累計三次,由采購人報請甲方,經甲方核實后,取消該定點服務單位的定點資格。同時,對完成服務質量高、服務項目進度快的定點服務單位,將給予傾斜安排更多定點服務項目的機會。
4.3定點服務單位須為本項目做出服務承諾,包含但不限于技術指導、咨詢服務、售后服務承諾等。
4.4定點服務單位應有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以及廉潔自律措施,保證服務項目按時、按量、按質完成。
4.5根據項目特點,定點服務單位需配有合理的應急措施,保障服務項目順利完成。
5. 工程結算咨詢程序
5.1審核服務單位接審后立即審核材料,如需退補材料的,須二日內進行一次性告知;
5.2審核服務單位根據分配委托的規定時限完成審核,并提交完整的審核成果報告(可同時提交請款申請)。
5.3審核服務單位由于自身原因存在拖欠不按時按量完成工程項目審核的,暫停分配新的審核項目;
6、承諾
6.1甲方承諾將納入定點范圍的服務項目按照合理分配、擇優選取的原則進行委派;
6.2乙方承諾按照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7、風險
7.1乙方雖然成為錄入定點服務單位,但項目按合理分配、擇優委派原則,可能會出現乙方接受委派的項目不多,甚至沒有的風險,該風險由乙方無條件自行承擔。
8. 雙方約定
8.1乙方不得將委托的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2乙方在接受委托任務后應積極主動聯系,落實具體事宜,并安排充足的人員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審核工作。
8.3乙方應按委托規定的時間完成工程結算審核工作,并按要求提交審核通過的成果文件一式五份及電子文檔。如甲方提供的相關資料不齊全的,乙方按補充提交資料齊全的時間相應順延。
8.4如工程項目在審核過程中需要調整的,甲方立即通知乙方;如乙方在審核過程中發現問題的,應立即通知甲方。
8.5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核人員必須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乙方由于自身原因需更換項目負責人或審核人員,應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由甲方批準同意后才能更換,增加不限(但不增加服務報酬)。對于單項工程審核,甲方認為乙方實際投入的審核人員不足以滿足審核任務需要或認為審核人員不稱職時,有權要求乙方增加或更換(必要時可指定)審核人員,乙方在收到通知后的3天內應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核人員,由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8.6乙方已接受某工程的造價咨詢服務的,不能再接受該工程的其他結算審核工作委托;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并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7乙方只能承接工程結算審核的工作任務;如發現乙方有違規情況并經查實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8.8乙方提交的成果文件必須已完成內部三級審核程序。
8.9乙方每完成一個項目的審核工作,可向甲方申請出具一份該項目的審核工作完成情況證明,由乙方存檔。
8.10甲方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相關的學習培訓及會議,乙方須由公司副總及以上級別參加。
8.11乙方在下一季度前五日內上報上一季度的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
9. 權利和義務
9.1甲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派出監督人員對乙方的業務開展情況和工作質量、廉政紀律執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督。
(2)有權隨時了解乙方的審核工作方案和進度并可提出意見和建議。
(3)有權要求乙方提供或查閱乙方工作底稿(含電子文檔)。
(4)有權合法、正確地使用審核報告。
(5)甲方發現乙方有違規違紀問題可單方面解除合同。
(6)如乙方與項目有關人員有意串通增大工程量或弄虛作假增加結算額的,經查實有權要求其賠償相應的損失,向其主管機關提出取消其資質的建議。
義務:
(7)有義務督促采購人向乙方提供或協調乙方取得審核所需的材料,協調相關部門和單位配合審核工作,并將乙方在審核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協調解決。
(8)有義務催促采購人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審核服務費。
9.2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
(1)有權要求提供項目審核的全部資料。
(2)有權要求甲方幫助協調各有關部門的工作,要求相關參建單位盡可能地支持、配合乙方實施審核工作。
(3)在審核工作按要求完成后,有權如期取得本合同約定的審核服務費(乙方申請-甲方審核-采購業主支付)。
義務:
(4)有義務根據提供的資料實事求是依法編制,并出具合法的審核報告。
(5)有義務保守執業過程中悉知的采購人的商業秘密。
(6)有義務按合同規定的時間內出具審核報告。
(7)乙方不得將采購人委托的審核工作轉交第三方完成。
(8)有義務妥善保管采購人提供的資料,并在審核工作完成后,完整交回采購人。
10.違約責任
10.1甲方或乙方有違約,造成對方損失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規定承擔責任。
10.2乙方無不正當理由不接受采購人委托的,甲方可終止合同;乙方無不正當理由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中途將委托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托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3甲方不定期對審核報告和審核結論進行復審,復核單項工程審定額結果誤差超過5%(含5%)時,視為乙方違約,不支付該單項工程項目的審核費用。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乙方違規調控審核價格的,不支付審核費,乙方在3年內不得承接業務,情節嚴重的,提交相關部門處罰甚至取消其資質,涉及違法的移交司法部門處理,采購人參與違規行為的,一并同樣處理。
10.4乙方委派的技術負責人和審核人員必須經采購人審核備案,且與投標時承諾的人員一致。如擅自將項目交給未經備案的實施人員完成,或擅自減少審核人員、且減少人數比例達到總人數的30%的,視為違約,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5 甲方認為乙方實際投入的審核人員不足以滿足審核任務需要或認為審核人員不稱職時,乙方不按要求增加或更換相應的審核人員的:違約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違約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6乙方出現1次損壞審核資料的,給予警告一次;出現2次損壞審核資料或1次丟失審核資料,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并按情節輕重究其責任。
10.7不按要求參加招標人組織的學習培訓及會議的:不參加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不參加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8不按要求提交工作總結及統計數據的:沒有按時提交第1次,給予警告處理;沒有按時提交累計2次,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10.9若乙方在未出具任何結論的情況下,因自身原因中途將委托項目退回的,原則上不支付乙方任何服務費,且甲方有權不再委托項目或單方面終止本合同。
11、合同的解釋
11.1任何一方對本合同及其附件的解釋均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照本合同簽訂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以及人們通常的理解進行。
11.2本合同標題僅供查閱方便,并非對本合同的詮釋或解釋,本合同中以日表達的時間期限均指公歷日。
3、對本合同的任何解釋均應以書面做出。
12、合同的終止
12.1合同期內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終止合同,否則應承擔所造成的一切損失。如一方因故需終止合同,必須提前一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后,方可終止。
12.2出現下列情況時本合同自行終止。
(1)本合同正常履行完畢。
(2)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履行。
(3)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無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時。
(4)一方不履行合同條款,造成另一方無法執行合同,協商又不能解決,責任方賠償損失后,合同終止。
12.3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乙方被取消定點資格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對于給乙方造成的損失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13、通知的送達方式
13.1甲乙雙方發出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復,應以專人送遞、傳真或特快專遞的方式發出。如果以專人送遞或特快專遞發送,以送達至對方的住所或通訊聯絡地址為送達;如果以傳真方式發送,發件人在收到傳真報告后視為送達;如果采用電話或電子郵件方式發送,則應在發送后由對方以書面方式予以確認視為送達。
13.2甲乙雙方發出的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或回復均發至合同簽訂落款處的地址;一方變更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變更后的通訊地址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變更方不履行通知義務,應對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14、合同修改
14.1對本合同的未盡事實需進行修改、補充或完善的甲乙雙方必須就所修改的內容簽訂書面的合同修改書作為本合同的補充文件。
14.2合同修改書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不可抗力事件處理
15.1合同的任一方由于受諸如戰爭、騷亂、瘟疫、嚴重水災、洪水、臺風、地震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而不能執行合同時,履行合同的期限應予以延長,延長的期限應相當于事故所影響的時間。(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甲乙雙方在締結合同時所不能預見的且它的發生及其后果是無法避免和無法克服的事故。)
15.2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應在不可抗力事故發生后盡快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并于事故發生后14天內將有關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詳細情況報告以及不可抗力對履行協議影響程度的說明文件送達對方。
15.3發生不可抗力時,任何一方均不對因不可抗力無法履行或延遲履行本合同義務而使另一方蒙受損失承擔責任,但遭受不可抗力一方有責任盡可能及時采取適當或必須措施減少不可抗力的影響,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對因未盡本項業務而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5.4一旦不可抗力事故的影響持續60天以上,甲乙雙方通過友好協商,在合理的時間內達成進一步履行合同或終止合同。
15.5因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與招標文件及簽訂的合同條款不一致的,以上級政府及上級有關部門出臺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為準,甲方不承擔由此帶來的任何責任,或雙方約定終止本合同。
16、訴訟
16.1雙方在執行合同中所發生的一切爭議,應通過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起訴。
17、合同生效及其它
17.1 合同原則上由雙方法定代表人在甲方所在地簽訂并加蓋單位公章后生效。
17.2合同執行中,如需修改或補充合同內容,由雙方協商另簽署書面修改或補充合同作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執行。
17.3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當在變更或解除合同前一個月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責任外,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必須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合同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17.4 本合同未盡事宜,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條文執行。
17.5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 受托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二、協議書
采購人(委托人):
中標單位(受托人):
根據《定點采購合同書》及有關法律規定,雙方就 (具體服務名稱)及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共同達成如下協議:
一、服務范圍與服務內容
1.服務范圍:
2.服務內容:
3.提交服務成果時間: 按照結算工作安排
4.提交服務成果文件: 結算意見書、結算報告等,紙質打印,簽字蓋章完整,一式兩份 (份數,形式)
二、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書有效期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服務費計算方式及撥付
1.受托人定點采購合同書簽約的下浮系數 % ,
審核服務費以《廣西建筑工程造價咨詢服務行業收費參考標準》(桂計價協[20__]15號)為收費標準。工程結算審核方面:以送審價(甲供設備費用除外)為計費基數,不考慮調整系數(定點施工下浮金額不得納入核減收益計算中),具體計費如下:
工程結算審核服務費計費標準:
咨詢項目名稱收費基數≤1000萬元1000萬~≤5000萬5000~≤2億2億以上
工程結算審核(1)基本收費送審工程造價(3.0‰)(2‰)(1.5‰) (1.0‰)
(2)效益收費審減額(8%)(7%)(6%)(5%)
(1)內插法計算:審核服務費=(基本費+效益費)×(1-下浮系數);
(2)單項審核服務費下限限額為3000元(按公式計算出的服務費少于3000元的按3000元計,上不封頂;
2.支付方式: 財政撥款
合同履行期間,如受托人存在違法行為,在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調查期間、被行政處罰期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可視情況依法中止協議,并延期支付相關費用。
四、承諾
1.受托人承諾按照法律和技術標準規定及合同約定提供服務。
2.受托人承諾按投標文件服務承諾內容完成服務項目。
五、委托人一般義務:
1、委托人應按照合理方分配、擇優選擇的原則進行委派承接。
2、委托人應及時按照協議約定撥付受托人服務費。
六、受托人一般義務
1.受托人應遵守法律和有關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完成合同及協議約定范圍內的服務項目,提供符合技術標準及協議要求的服務成果文件,并提供配合服務。
2. 受托人應當完成合同約定的其他服務。
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擅自更換聯系人。受托人擅自更換項目聯系人的,應按照有關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于受托人項目負責人確因患病、與受托人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工傷等原因更換聯系人的,委托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更換。
3.受托人不得將委托的項目服務的任何部分進行分包完成。
4.受托人應當按法律和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委托人要求完成服務。
5.受托人應當嚴格執行其雙方書面確認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由于受托人的原因導致服務成果文件超出本協議條款中約定的主要技術指標控制值比例的,受托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6.受托人在服務實施中選用的材料、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及適應性,滿足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要求。
7.成果文件的編制應符合法律、技術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及協議的要求;編制成果文件依據應完整、準確、可靠;深度應滿足本協議相應的規定要求,并符合國家和行業現行有效的相關規定。
8.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的,發包人有權要求受托人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
9.受托人的成果文件應配合委托人進行文件審查備案。
10.受托人應按照協議規定的時間完成任務。因受托人原因,未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向委托人提交成果文件,致使服務項目無法按期進行,造成服務項目周期延長、窩工損失及委托人增加費用的,受托人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及損失。
12.因受托人原因造成成果文件不合格致使審查無法通過的,受托人應采取補救措施,直至達到協議要求的質量標準,并承擔責任。
13.受托人不能無故拒絕項目委托。
14.受托人應遵守甲方項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七、違約責任
1.委托人違約。委托人違約,造成受托人損失的,應按《定點采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2.受托人違約。應按《定點采購項目合同書》有關規定賠償損失。
八、 協議解除條件
1.委托人與受托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因不可抗力致使協議無法履行。
九、爭議解決
1.和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自行和解,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2.調解
協議當事人可以就爭議請求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協會或其他第三方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經雙方簽字并蓋章后作為協議補充文件,雙方均應遵照執行。
3.仲裁或訴訟
按《定點采購項目合同書》約定。
十、簽訂地點
本協議在 簽訂。
十一、補充協議
若協議未盡事宜,協議當事人另行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是本協議的組成部分。
十二、協議生效
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三、協議份數
本協議正本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副本根據雙方需要訂立,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蓋章) 受托人:(蓋章)
地址: 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電話: 電 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 承 諾 書
工程建設項目施工結算審核業務社會中介機構廉潔從業承諾書
如我公司在本次招標中中標,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廉政建設責任制規定,并作出如下承諾:
1.向采購人提供的公司及從業人員登記備案有關證件及資料詳實,不弄虛作假;
2.財政投資評審過程中,不得使用未報采購人登記備案的從業人員;
3.在項目評審過程中,秉承誠實、信用、公平、公正的原則開展工作,發出的各類書面文件均真實、有效;
4.嚴格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和各類規范性文件的要求進行操作,遵守采購人的有關規定,并接受管理和考核;
5.不采用行賄、欺騙、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承接評審業務;
6.不與采購人或投標人串通,泄露評審相關信息;
7.不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有意增大或減少工程量、弄虛作假增加評審額、有意使工程量清單漏項,影響項目評審的客觀、公正性;
8.不向利益相關方請客、送禮及組織其它有可能影響客觀公正評審的活動;
9.不向外界泄露評審工作機密;
10.不為公司從事具體評審工作當事人的違法違章行為說情、解脫;
11.不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人員索要或接受回扣、禮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等;
12.不接受相關單位組織的有可能影響項目評審公平、公正的宴請及各類娛樂活動。
如違背上述承諾,本公司自愿承擔相應責任,接受監督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調查處理。
承諾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采購合同 篇2
委托單位:
咨詢單位:
第一部分(以下簡稱委托人)與 (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2.服務類別: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 年 月 日開始實施,至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本項目所有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終結。
七、本合同一式 四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執 貳 份,乙方執 貳份
委托人:(公章) 咨詢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賬號: 帳號: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電話: 電話:
傳真: 傳真: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年 月 日 年月日
建設工程造價定點服務采購合同 篇3
(以下簡稱委托人)與_(以下簡稱咨詢人)經過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詢人為以下項目提供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服務:
1.項目名稱: .__________
2.服務類別:工程造價咨詢
二、本合同的措詞和用語與所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條件及有關附件同義。
三、下列文件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1.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2.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3.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執行中共同簽署的補充與修正文件。
四、咨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規定,承擔本合同專用條件中議定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五、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期限、方式、幣種、額度向咨詢人支付酬金。
六、本合同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自合同簽定后,咨詢人自收到委托人提供的完整資料之日起 天內完成工程量清單及招標控制價編制。
七、本合同壹式陸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執肆份,咨詢人執貳份。
(簽章頁)
委托人:__________(蓋章) 咨詢人:__________(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簽字或蓋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簽字)
住所: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 帳戶名稱: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開戶銀行: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簽訂日期:__________年月日
第二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件
詞語定義、適用語言和法律、法規
第一條 下列名詞和用語,除上下文另有規定外具有如下含義。
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聘用工程造價咨詢單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2."咨詢人"是指承擔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和工程造價咨詢責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繼承人。
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詢人以外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當事人。
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時至第二天零時的時間段。
第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適用的是中國的法律、法規,以及專用條件中議定的部門規章、工程造價有關計價辦法和規定或項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規、地方規章。
第三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的書寫、解釋和說明,以漢語為主導語言。當不同語言文本發生不同解釋時,以漢語合同文本為準。
咨詢人的義務
第四條 向委托人提供與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包括工程造價咨詢的資質證書及承擔本合同業務的專業人員名單、咨詢工作計劃等,并按合同專用條件中約定的范圍實施咨詢業務。
第五條 咨詢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間,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1."正常服務"是指雙方在專用條件中約定的工程造價咨詢工作;
2."附加服務"是指在"正常服務"以外,經雙方書面協議確定的附加服務;
3."額外服務"是指不屬于"正常服務"和"附加服務",但根據合同標準條件第十三條、第二十條和二十二條的規定,咨詢人應增加的額外工作量。
第六條 在履行合同期間或合同規定期限內,不得泄露與本合同規定業務活動有關的保密資料。
委托人的義務
第七條 委托人應負責與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有關的第三人的協調,為咨詢人工作提供外部條件。
第八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免費向咨詢人提供與本項目咨詢業務有關的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當在約定的時間內就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咨詢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關資料時,委托人應負責轉達及資料轉送。
第十條 委托人應當授權勝任本咨詢業務的代表,負責與咨詢人聯系。
咨詢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委托人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授予咨詢人以下權利:
1.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明確時可向委托人提出書面報告。
2.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權對第三人提出與本咨詢業務有關的問題進行核對或查問。
3.咨詢人在咨詢過程中,有到工程現場勘察的權利。
委托人的權利
第十二條 委托人有下列權利:
1.委托人有權向咨詢人詢問工作進展情況及相關的內容。
2.委托人有權闡述對具體問題的意見和建議。
3.當委托人認定咨詢專業人員不按咨詢合同履行其職責,或與第三人串通給委托人造成經濟損失的,委托人有權要求更換咨詢專業人員,直至終止合同并要求咨詢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咨詢人的責任
第十三條 咨詢人的責任期即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咨詢人的責任造成進度的推遲或延誤而超過約定的日期,雙方應進一步約定相應延長合同有效期。
第十四條 咨詢人責任期內,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中約定的義務,因咨詢人的單方過失造成的經濟損失,應當向委托人進行賠償。累計賠償總額不應超過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總額(除去稅金)。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不能及時核對或答復,導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咨詢人應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咨詢人向委托人提出賠償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委托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委托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 委托人應當履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賠償給咨詢人造成的損失。
第十八條 委托人如果向咨詢人提出賠償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時,則應補償由于該賠償或其他要求所導致咨詢人的各種費用的支出。
合同生效,變更與終止
第十九條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條 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或解除合同時,則應當在14日前通知對方;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應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二十一條 咨詢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暫停或終止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由此而增加的恢復執行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工作,應視為額外服務,有權得到額外的時間和酬金。
第二十二條 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協議應當采取書面形式,新的協議未達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咨詢業務的酬金
第二十三條 正常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附加工作和額外工作的酬金,按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約定的方法計取,并按約定的時間和數額支付。
第二十四條 如果委托人在規定的支付期限內未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自規定支付之日起,應當向咨詢人補償應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額按規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銀行活期貸款乘以拖欠酬金時間計算。
第二十五條 如果委托人對咨詢人提交的支付通知書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項目提出異議,應當在收到支付通知書兩日內向咨詢人發出異議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無異議酬金項目的支付。
第二十六條 支付建設工程造價咨詢酬金所采取的貨幣幣種、匯率由合同專用條件約定。
其 他
第二十七條 因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的需要,咨詢人在合同約定外的外出考察,經委托人同意,其所需費用由委托人負責。
第二十八條 咨詢人如需外聘專家協助,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內其費用由咨詢人承擔;在委托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以外經委托人認可其費用由委托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未經對方的書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轉讓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條 除委托人書面同意外,咨詢人及咨詢專業人員不應接受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約定以外的與工程造價咨詢項目有關的任何報酬。
咨詢人不得參與可能與合同規定的與委托人利益相沖突的任何活動。
合同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一條 因違約或終止合同而引起的損失和損害的賠償,委托人與咨詢人之間應當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根據雙方約定提交仲裁機關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部分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專用條件
雙方約定就本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標準條款做如下修訂補充,如與標準條件有不同的,以本專用條件為準。
第二條 本合同適用的法律、法規及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一)本合同適用的法律和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2.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3.廣西壯族自治區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二)適用的工程造價計價辦法和規定
1.GB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GB50500-20__《<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范>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細則》;
2.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額》;
3.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建筑裝飾裝修工程消耗量定額》;
4.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額》;
5.20__年版《廣西壯族自治區安裝工程消耗量定額》;
6.國家、自治區、欽州市建設管理部門的其他有關規定及相關文件。
第四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是指以下服務類別的咨詢業務: .(A類)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的編制、審核及項目經濟評價;
(B類)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結算、竣工結(決)算的編制、審核;
(C類)建設工程招標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審核;
(D類)工程洽商、變更及合同爭議的鑒定與索賠;
(E類)編制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及對工程造價進行監控和提供有關工程造價信息資料等。
第八條 雙方約定的委托人應提供的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材料及提供時間:
咨詢人應當在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向委托人出具咨詢所需資料的清單,委托人應及時按照該清單向咨詢人提供資料,如咨詢人發現委托人提供的資料不完整的,應當自初次收到資料起 工作日內向委托人一次性書面提出補充資料清單,否則視為委托人已完整提供全部所需資料。
第九條 委托人應在2個工作日內對咨詢人書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復的與造價咨詢有關事宜做出書面答復。如因委托人的答復不及時造成時間延后的,責任由委托人承擔,咨詢人提供成果文件時間相應順延。
第十四條 咨詢人在其責任期內如果失職,同意按以下辦法承擔因單方責任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賠償金=直接經濟損失×酬金比率(扣除稅金)
根據本合同專用條件第二十四條,酬金比率為 。
第十五條 咨詢人對委托人或相關第三人所提出的問題應在2個工作日內答復。
第二十四條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計算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時間與金額,支付咨詢人的咨詢服務酬金:
1.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合同價為: ,費用已包含咨詢服務費、交通差旅費、利潤、稅金等。
2.支付方式:銀行轉賬。
3.支付流程:項目工程預算經主管部門審定備案后,咨詢人向委托人提供相應金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及請款函,委托人在收到請款函及增值稅專用發票后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合同款。
第二十七條 雙方同意用 人民幣 支付酬金。
第三十二條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委托人與咨詢人應及時協商解決;如未能達成一致,可提交有關主管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方式(二)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委托人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附加協議條款:違約責任
1.本合同簽訂后某一方無故單方終止或解除合同的,終止合同方應支付對方 5000元的違約金,如造成守約方遭受損失的,解除合同方應賠償損失。
2.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咨詢人造價咨詢服務費的,每逾期一日(日歷天,下同),委托人按逾期金額的千分之二向咨詢人支付滯納金。
3.如咨詢人不能按照合同約定時間提交咨詢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咨詢人按每日500元向委托人支付違約金;逾期5日仍不能提交咨詢成果的,除支付違約金外,委托人有權解除合同,并要求咨詢人賠償損失。
4.如咨詢人因其過錯原因造成造價誤差率超出行業標準的,每超1%,委托人有權扣減1%的造價咨詢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