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者服務期間安全責任協議書(精選3篇)
志愿者服務期間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1
志愿者(以下簡稱甲方):
承辦方(以下簡稱乙方):長沙理工大學愛心中轉站
服務單位(以下簡稱丙方):
經甲、乙、丙三方協商同意,甲方將為丙方在_______(地點)從事志愿服務活動,服務期限自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切實做好服務期間各項安全工作,維護志愿者正當權益,落實志愿者在服務期間的工作、健康等方面的安全保障,保證相關工作順利進行,特簽定如下安全責任書:
第一條 活動前期,丙方應當根據服務項目和甲方的特點,和乙方一起做好志愿服務的前期工作,乙方應當進行前期培訓工作。
第二條 乙方在志愿者服務安排前,須和甲、丙雙方做好聯系,并落實服務的的內容等相關事項,以便雙方的志愿服務工作正常開展。
第三條 在志愿服務期間,甲方將統一由乙方指定成員協同前往志愿服務點,不得單獨行動,如有特殊情況,應及時向乙方說明
第四條 甲方志愿服務期間,要特別注意加強自我管理,加強安全觀念。在進行志愿服務工作期間必須遵守法律法規,不得有違紀犯法行為,不得以乙、丙方的名義參與任何損害學校和乙、丙方名譽的活動。
第五條 在活動期間,丙方應加強對甲方的工作的安全檢查及監督安排工作,避免安全事故的發生。
第六條 乙方只是為甲方提供志愿服務的平臺,期間如因非乙方因素造成的意外,乙方概不負責。
第七條 乙方對此安全責任協議書擁有最終解釋權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蓋章):
丙方(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志愿者服務期間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2
安全責任指標:
1、員工必須執行“三不傷害”(即: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
2、新進員工必須經過公司“三級”(入廠教育、車間教育、班組教育)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工作。
3、各崗位要嚴格執行本崗位的安全規程及各種安全制度,記錄清晰、真實、整潔,并保持作業場地清潔。
4、日常工作與安全管理工作發生矛盾時,要把安全工作放到首位。
5、不違章作業,并勸阻或制止他人違章作業,有權拒絕各種違章指揮。
6、定期參加安全學習,學習安全規程,總結前一階段安全工作,促進今后的安全工作。
7、員工必須按規定參加每月一次安全大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不安全隱患,安全活動記錄。
8、按時巡回檢查、準確分析、判斷和處理生產過程中的異常情況,發現不安全隱患要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要及時上報。
9、認真執行交接班制度,接班前必須認真檢查本崗位的設備和安全設施及工、器具是否完好。
10、正確使用、妥善保管各種勞動保護用品、器具和防護、消防器材。
11、認真做好設備的保養和維護,發現異常應妥善處理,及時上報,并認真做好記錄。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簽字: 簽字:
日期:
志愿者服務期間安全責任協議書 篇3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為進一步明確學校、家長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和責任,為了維護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確保學生的人生安全,現與學生家長簽訂安全協議:
一、學校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和責任:
1、加強對學生進行安全宣傳教育。利用班會、校會和安全法制課對學生進行道路交通安全知識、消防知識、食品衛生知識、防暴力以及《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未成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努力提高學生的防護意識和自救能力。
2、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3、學校不得使未成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它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
4、學校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5、教職工要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對曠課的,學校應當及時與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取得聯系。
若違背上述各條,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將對責任人視其情節、后果給予批評教育、行政處分、解聘等處理。情節、后果嚴重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其民事、刑事責任。
二、家長(監護人)對孩子進行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及責任:
1、安全教育職責及責任:家長(監護人)必須加強對自己子女(被監護人)的安全教育,嚴格要求子女做到:一是自覺遵守交通法規,不乘坐“三無車船”和“非客運車船”,不得駕駛摩托車、電動(瓶)車、其他機動車輛,文明行路,不在公路上玩耍、踢球、做游戲、追逐車輛等,以防交通事故;二是不吸煙、不玩煙花爆竹等危險物品,以防發生火災和人身傷害事故;三是教育孩子不吃零食和不購買“三無”食品、過期變質食品,以防食物中毒;四是教育孩子不要與品性不端的社會閑雜人員接觸和交往,以防孩子犯罪和受到傷害;五是教育孩子不要瘋、打、鬧,不到有危險的地方玩耍和下河、塘、堰洗澡,以防意外傷害事故;六是帶孩子開展一些健康有益的活動,不準孩子打牌、賭博、吸煙酗酒,不進網吧、游戲廳等娛樂場所,防孩子養成一些不良習慣,以防學生暴力犯罪;七是教育孩子遵守學校管理制度,遵守學校安全管理相關要求,做到勤學守紀;八是生病或其它原因,不適宜上體育課要提前告訴體育老師和班主任,不能上學時要及時向班主任請假,并遞交請假條,請假條要家長簽名,如因生病不能到校上課的,須由家長或監護人電話向班主任請假(待返校后完善請假手續);九是督促學生要準時上學,按時回家,不要在路上逗留玩耍或未經家長許可擅自到同學或親戚朋友家玩,放學后也不要在校園里逗留玩耍;十是教育孩子不攜帶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不打架斗毆、不辱罵他人。
因以上原因出現的學生傷害事故應由其監護人(家長)承擔責任。
2、安全事故責任,除以上條款外,出現下列情況,按《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條: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由于過錯,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學生傷害事故,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學生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違公共行為準則、學校的規章制度或者紀律,實施按其年齡和認知能力應當知道具有危險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為的;
(二)學生行為具有危險性,學校、教師已經告誡、糾正,但學生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
(三)學生或者其監護人知道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學校的;
(四)未成年學生的身體狀況、行為、情緒等有異常情況,監護人知道或者已被學校告知,但未履行相應監護職責的;
(五)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監護人有其他過錯的。
第十二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并無不當的,無法律責任:
(一)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來自學校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三)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學校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四)學生自殺、自傷的;
(五)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下發生的造成學生人身損害后果的事故,學校行為并無不當的,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責任應當按有關法律法規或者其他有關規定認定:
(一)在學生自行上學、放學、返校、離校途中發生的;
(二)在學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離校期間發生的;
(三)在放學后、節假日或者假期等學校工作時間以外,學生自行滯留學校或者自行到校發生的;
(四)其他在學校管理職責范圍外發生的。
第十四條 因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與其職務無關的個人行為,或者因學生、教師及其他個人故意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若出現學生意外傷害事故,任何一方都必須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要求,按規按序妥善處理,不得無理取鬧,《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受傷害學生的監護人、親屬或者其他有關人員,在事故處理過程中無理取鬧,擾亂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學校、學生監護人各執一份;自學生家長簽訂之日生效,學年(期)結束(或畢業)時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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