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通快遞服務協議(通用3篇)
申通快遞服務協議 篇1
依《民法典》 、 《郵政法》等法律法規,寄件人和快遞服務單位特約定如下條款:
一、寄件人權利和義務:在《詳情單》中,自愿選擇交遞快件是否保價、自愿選擇快件的價值、獲得與自愿選擇所相應的賠償;享有快遞服務單位安全、及時的服務;確保快件不屬于國家禁止寄遞范圍,并進行妥善包裝;誠實告知快件的狀況和價值;準確、工整地填寫快遞詳情單,并出示有效證件;與快遞服務單位另行約定到付服務費或代收貨款。
二、快遞服務單位的權利和義務:依法收寄快件,并根據約定提供安全、及時的快遞服務;查驗寄件人的身份證明;對快件當場驗視;對禁寄及拒絕驗視的快件不予收寄;向寄件人提供自交寄起一年內的查詢服務。
三、保價條款:寄件人可根據快件的重要性、易損性或貴重與否等,自主選擇保價或不保價快遞服務品種。
四、寄件人特別聲明:快件保價的實際價值不超過人民幣5萬元。
五、選擇保價服務品種的,保價費按所保價金額的1%-3%計收。若快件毀壞損失的,由快遞服務單位在約定保價金額內按快件實際損失賠償;若賠償不足保價金額的,可按比例退還保價費。超過寄件人聲明價值的應另行簽訂書面合同。
六、非保價條款:寄件人應在《詳情單》上對快件價值進行選定,如快件毀損滅失的, 按寄件人的選定價值進行賠償;寄件人沒有選定的,則寄件人確認該快件價值在人民幣500元內,快遞服務單位在該確認價值內賠償。
七、本合同條款所指的快件價值不僅指快件的本身價值,且包括并不限于快件存在或可能存在的任何直、間接利益或特殊商業利益等。有賠償的快件,快遞服務單位應免除或退還該快件的服務費。
八、送達時間和方式依“申通快遞”官網()公示的服務標準執行。收件人接受快件或簽收,或與收件人聯系后,將快件送至收件人就近的自助快遞柜、社區服務點,均視為快遞服務單位已完成交付義務,若有異議應即時提出或拒收。
九、寄件人選擇服務費由收件人支付或代收貨款的,為寄、收件人間的約定。收件人支付服務費、貸款后,在寄件人與快遞服務單位約定的范圍內享受與寄件人同等的權利;若收件人拒絕付費的,則由快遞服務單位將快件退回寄件人,寄件人應承擔寄、退服務費。
十、《詳情單》是本合同的組成部分。本合同自寄件人在《詳情單》上填寫名址或快件實際交付時生效。《詳情單》是重要的權利憑證,寄件人務必妥善留存。
寄件人:
快遞服務單位:
年月日
申通快遞服務協議 篇2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
甲乙雙方就快件出口的交接及結算等問題,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服務項目:
1.乙方作為甲方國際快件的承運人,同意為甲方寄往浩群所在世界各區域的文件和包裹的收取及派送服務。
2.乙方同意為甲方提供標準的免費服務,包括:門到門的取件及派送服務、查詢服務等。甲方在無錫市指定的代理人所需之運單、信封、快件袋等快件物料均由乙方免費提供。
二.雙方各自應承擔的義務和責任:
1.乙方的責任和義務參照分運單(House Airway Bill)背書條款。
2.甲方按實際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報關單證及正確的貨物資料。
3.對運費到付的快件,甲方應在發寄到付快件時在分運單上注明,如果是臨時到付快件甲方應和乙方的取件人當面簽署臨時到付保函。否則,乙方將按預付處理,由此產生的相關費用有甲方承擔。運費到付的快件須在分運單帳號欄注明TCPCJY字樣,不需填寫帳號。
4.由于甲方在出口貨物中夾帶、匿報危險物品、錯報笨重貨物重量,或違反包裝標準和規定,而造成乙方或第三者的損失,由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三.價格結算
付款方式
1.A、預付運費每月結算一次。價格按附頁計價方式進行計算。
2.B、乙方將甲方當月所寄之快件清單及結算發票于下月初發給甲方,甲方應在收到乙方快件清單及結算發票后以現金(或支票或銀行存款劃帳)方式將運費付至乙方帳戶,甲方的付款不得遲于乙方發出清單及發票后 45 日之內付款。
四.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
1.由于乙方的責任未按合同履行交運義務的,應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乙方的賠償責 任根據分運單背書條款。(建議甲方在發運快件貨物價值超過100美金時,直接向保險公司投保,以確保萬一有不可抗力等原因等因素造成的貨物損失能得到補償)
2.甲方遲延支付運費的,每拖延一天應向乙方支付千分之五的違約金。
3.甲方未按合同履行其他義務的,應按給乙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若甲方逾期二個月未支付款項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本合同并保留追索違約賠償的權利。
2.甲乙雙方如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歇業、清算、分立、合并或對本合同提出變更或終止,務必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對方。
六.爭議的解決
如果發生合同糾紛,由雙方友好協商,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或仲裁機構仲裁。
七.合同的效力
此協議一式二份,每份共兩頁,雙方各持一份,協議經雙方簽字和蓋章后有效,兩份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有效期自 20xx年 12月 9 日開始,對甲方任何一單的委托承運都將有效。 除非因為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以書面形式提出異議,本合同可繼續延續下去,直至合同發生變更或終止
八.其他條款:
價格見附件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申通快遞服務協議 篇3
甲 方(申通):
乙 方(客戶):
乙方月結相關信息:
(一)月結卡號(客戶編碼):
(二)結算賬號: 年 月 日 月結起算日期:
(三)月結對賬單投遞方式選擇:(可單選或同時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電子郵箱 賬單發送郵箱地址: @ (由甲方填寫) 賬單接收郵箱地址: @ (由乙方填寫) □ 快遞
乙方地址:□ 營業地址 □ 其他地址: 對賬人姓名: 對賬人聯系電話/手機:
鑒于乙方為甲方貨件速遞客戶,且雙方已有良好的業務合作關系。為方便運費及相關費用的結算,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不多于一個月度的賒款信用,即乙方成為甲方之月結客戶。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更好的保持合作關系,經雙方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特別條款: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
1.1 雙方均意識到:快遞是通過集貨混裝所進行的多式聯運方式,在“收件—分類建包—中轉--安檢— 空運(或陸運)—提貨—中轉—分揀—派送”等過程中,存在某些非甲方可控制的擠壓、沖撞等影 響安全的因素。雖然托寄物毀損、遺失的概率很低,但仍存在這方面的風險。乙方同意根據托寄物 的實際狀況,積極采取分票寄運、保價、妥善包裝等手段,使相應風險得到最大程度的降低。
1.2 甲方提供的基本快遞服務,系依據托寄物的重量(而非托寄物的價值)收取基本運費,根據公平的 原則,甲方的賠償標準也以乙方所支付的運費(而非托寄物的價值)作為基礎。為彌補潛在風險所 造成的損失,避免雙方因損失賠償產生爭議及糾紛,雙方就以下重要風險與救濟方式明確如下:
1.2.1 限價及分票寄運: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每票托寄物的單票價值上限為 2 萬元;如托寄物單 票價值超過 2 萬元,請乙方將托寄物自行拆分至每票價值 2 萬元以下并分別快遞,以分散托寄 物全部毀損、遺失的風險。
1.2.2 保價:甲方提供的保價服務,系基于托寄物價值(而非托寄物重量)收取費用,并基于托寄物受損價值進行賠償。如乙方認為甲方基于運費所進行的賠償不足以彌補托寄物實際損失的,應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選擇等值保價服務,以足額彌補托寄物毀損、遺失后所造成的損失。
1.3 乙方依據上述 1.2 條所述進行分票和保價后,可能導致每票托寄物單重不足 1KG 首
重,并進而使乙 方的整體運費(基本運費和保費)增加。但依據本協議規定,甲方整體賠償責任亦將加重,屬“公平”基礎上的對等義務承擔。乙方需慎重評估、權衡費用支出與足額賠償救濟的利弊,如乙方為節 省運費未按上述約定進行分票寄運和保價,雙方將按照本協議第 6.1.1 條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4 如因托寄物價值過高或托寄物自身物理性質等原因,難以通過上述“分票寄運+保價”的方式得到足額救濟的,請乙方自行選擇親自押運或其他更為穩妥的運輸方式。
第二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2.1 甲方按其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向乙方提供快遞服務,負責將乙方的托寄物及時、安全地送達收 件人。
2.2 甲方有權按照托寄物的重量收取基本運費,并根據乙方選擇的附加業務收取附加費用。甲方無審核托 寄物實際價值的能力和義務。
2.3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或出于安全的需要,甲方有權對托寄物開封、檢 查、核實。如發現托寄物屬不予托寄范圍,甲方有權拒收或退回,并有權收取所發生的費用。
2.4 若乙方或其指定的收件人未付清運費及其他費用(下稱“費用”)的,甲方有權留置托寄物,留置期限 為三個月(自寄件之日起計算)。期限屆滿,乙方或收件人仍未付清費用的,甲方可以變賣托寄物并 優先受償。
2.5乙方選擇代收貨款業務的,需先與甲方簽署《代收貨款協議》,具體內容參見雙方協議約定。
第三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3.1乙方托寄物件時,應履行下列基本義務:
3.1.1如實申報托寄物內容、數量、聲明價值等托寄物資料,準確、真實地填寫甲方運單之各項內容, 包括但不限于:選擇付款方式和服務項目、填寫客戶編碼、月結賬號、寄件人、收件人的名稱、 地址、聯系電話等資料。
3.1.2妥善包裝托寄物,對于易碎品更應加強內外包裝,做足一切措施保障托寄物安全運輸。
3.2以下屬于禁止寄遞的物品:動物、藥物、毒品、液體物品、仿制物品、產地來源不正確 物品、有腐蝕性或放射性等危險、易燃易爆品、白色粉末及一切法律法規禁止郵寄的物品。
3.3除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以外,甲方對于托寄物的安全、質量、環保、權利瑕疵等不承擔保證責任, 乙方需要確保托寄物的內容符合下列要求:
1)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要求,不屬于禁止生產、銷售、傳播的物品;
2)符合國家規定的或者與第三方約定的質量、安全、環保等標準;
3)托寄物不會造成收件人或其他第三方人身或財產的損害,也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識產權。
3.4乙方可作出不同的付款指示,但如果收件人或第三方不履行付款責任時,乙方須對與本票托寄物運輸 有關的所有費用負責,包括但不限于往返運費、倉儲費、保價費、入倉費等。
3.5乙方有義務按照約定時間償付所欠甲方的月結費用,不得以理賠尚未結束為由拖延支付、拒絕支付或 擅自從所欠運費中直接扣除月結費用。
3.6乙方可通過甲方網站、服務熱線等渠道事先了解甲方公開承諾的服務內容及標準,并據此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快遞服務。
第四條 特殊約定
4.1 乙方的員工為乙方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的,該行為視為乙方行為,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乙方不能 以未經公司蓋章或指定代表簽字為由,否認乙方員工代為托寄物品或者接收物品之行為。乙方應明確 告知其員工有關本協議的各項內容,以促使其員工利用工作之便托寄、接收乙方物品或個人物品時, 了解本協議規定的權利義務和注意事項。
4.2 如乙方為快件收件方,且乙方同意以月結方式支付到件費用,乙方亦應在簽收貨件時填寫月結賬號, 以便雙方核對。在必要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與貨物運送有關的證明資料和文件。
4.3 因收件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如盜竊、搶劫、交通事故等)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 送的,甲、乙雙方應相互配合、積極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報警、證據保全、鑒定等)向該第三方索賠。
4.4 如乙方同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之間存在買賣等商業交易關系,且托寄物屬于該商業交易標的物的, 則乙方在交付托寄物前,需要將甲方承運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風險、賠償標準等相關事宜明確告知收件 方(或相對第三方),并彼此就商業交易相關的損失賠償和責任承擔方式達成共識,同時,乙方需要 采取合理措施使甲方免于遭受托寄物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提出的索賠或訴訟風險,如因收件方(或相對第三方)向甲方索賠或提起訴訟造成甲方損失的,對于超出本協議約定賠償標準的部分,乙方同 意對甲方予以補償。
第五條 費用與結算方式
5.1 甲方每月定期向乙方提供上月收寄貨件費用的月結賬單供乙方審核,月結費用根據甲方結算月度內公 開施行的收費標準和乙方實際發生的票件量計算。乙方如對該月結賬單持有異議,應自甲方送達月結賬單之日起六個工作日內通知甲方,如逾期不提出異議,則視為認同。如乙方在約定期限內提出異議,甲方應在乙方提出異議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與乙方共同完成對月結費用的核對和確認。乙方承諾在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支付上月運費及相關費用。
5.2 乙方可采取銀行轉賬、支票或現金的形式支付月結費用。乙方支付月結費用時,應按財務制度規范操 作。現金結算的,需保留甲方收款人的規范簽收記錄。否則,乙方需要自行承擔不利后果。
5.3甲方對乙方的退費或賠償,在雙方確認金額后,乙方可以從下月應付費用中抵扣。
第六條 托寄物的毀損、滅失賠償(非常重要,請仔細閱讀)
6.1 保價與賠償。甲方為乙方承運的國內快件(不包括香港件、中國臺灣件、澳門件)提供保
價服務,由乙 方根據托寄物的實際價值和賠償要求,自行評估并選擇。雙方均明確知曉:保價業務的選擇與否對 于托寄物毀損、滅失之后的賠付標準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特約定賠付標準如下:
6.1.1未保價托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將免除本次運費,同時,甲方按照貨物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6.1.2保價托寄物賠償標準:若因甲方過失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的,甲方按照保價的聲明價值及 本協議相關條款的規定賠償;部分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則甲方按托寄物的聲明價值和損失 的比例賠償。
第七條 賠償責任免除條款
7.1 因下列原因造成托寄物毀損滅失、延誤派送、無法派送的,甲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1)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不可抗力”是指無法預測、無法控制或無法避免的客觀因素或意外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火災、雪災、暴風雨、大霧等惡劣天氣;罷工、恐怖事件、意外交通事故、 法規政策的修改、政府、司法機關的行為、決定或命令;搶劫、飛車搶奪等暴力犯罪。
2)因托寄物的自然性質、內在缺陷或合理損耗造成的。
3)因乙方、收件人的自身過錯造成的,如乙方沒有如實申報托寄物資料,乙方交付的托寄物屬于法 律法規明文規定禁止運輸或限制運輸的,收件人遲延受領托寄物等情形。
7.2 乙方自寄件之日起滿一年未查詢又未提起賠償要求的。
7.3 乙方未履行本協議第一條(“風險提示與救濟方式”)的規定,未進行分票寄運和保
價,卻提出超過 本協議第 6.1.1 條賠償標準之外的賠償要求。
7.4 基于托寄物可能獲得的收益、利潤、實際用途、商業機會、商業價值等任何直接、間接損失。
7.5 無論托寄物是否保價,如果甲方、乙方或第三方就托寄物購買了保險,因發生保險事故導致托寄物 毀損滅失的,保險公司已經向乙方或第三方承擔或許諾承擔保險理賠責任后,甲方在此范圍內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 協議生效與終止
8.1 本協議自雙方簽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滿前三十日任一方均無異議終止本協議的,協議自動 續期,每次續展一年,依此類推。
第九條 其他 本協議生效后,甲、乙雙方在此前所簽訂的關于結算的其他協議或合同書的效力即告終止。
9.1本協議履行過程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的,應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9.2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簽字代表: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蓋章): 簽字代表: 簽字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