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精選3篇)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電話:傳真:
甲方因業務發展和維護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有關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常年法律顧問。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乙方的服務范圍
(一)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為協助甲方處理日常法律事務,包括:
1、解答法律咨詢、依法提供建議或者出具律師意見書;
2、協助草擬、制訂、審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書;
3、應甲方要求,參與磋商、談判,進行法律分析、論證;
4、受甲方委托,簽署、送達或者接受法律文件;
5、應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經、面臨或者可能發生的糾紛,進行法律論證,提出解決方案,出具律師函,發表律師意見,或者參與非訴訟談判協商、調解;
6、應甲方要求,講授法律知識;
7、辦理雙方商定的其他法律事務。
(二)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控股、參股的子公司,異地分支機構和其它關聯企業的法律事務。
(三)未經雙方協商同意,乙方的服務范圍不包括甲方涉及經濟、民事、知識產權、勞動、行政、刑事等必須進入訴訟或者仲裁法律程序的專案代理事務,也不包括甲方涉及長期投資、融資、企業改制、重組、購并、破產、股票發行、上市等專項法律顧問事務。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與律師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
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務工作,但乙方更換律師擔任甲方常年法律顧問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第一款所列法律事務工作;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后,及時完成委托事項,并應甲方要求通報工作進程;
5、乙方律師在擔任常年法律顧問期間,不得為甲方員工個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詢意見;
6、乙方律師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動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顧問或者代理人;
7、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8、 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甲方應當全面、客觀和及時地向乙方提供與法律事務有關的各
種情況、文件、資料;
1、甲方應當為乙方律師辦理法律事務提出明確、合理的要求;
2、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和工作費用;
3、甲方指定為常年法律顧問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常年法律顧問;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四條法律顧問費及支付方式
甲方應向乙方每年度支付常年法律顧問費用元,于協議生效之日交付。
甲方就第一條第三款所列的專案代理事務或者專項顧問事務如果委托乙方辦理,應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費,由雙方另訂委托代理合同,乙方應優惠收費。
本合同到期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五條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公共交通費;
2、上海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第六條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作為甲方常年法律顧問的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3、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二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顧問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 者違反第二條第5-8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所其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法律顧問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法律顧問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八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或者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年月日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的期限
本合同的期限為年。
合同期滿前日內,由甲乙雙方協商決定是否續簽常年法律顧問合同。合同期滿后,甲方交辦的法律顧問工作延續進行的,甲方應當按每小時元人民幣標準結合實際延續時間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費。
第十一條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篇2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為了保障甲方生產、經營、管理活動正常進行,維護甲方各項合法權益,甲乙雙方經過協商,簽訂如下條款:
第一條 乙方根據甲方委托,可以辦理下列法律事物:
一、就企業生產、經濟、管理方面的重大決策提供意見,或者應企業的要求,從法律上對其決策事項進行論證,提供依據;
二、草擬、修改、審核企業在生產、經營、管理及對外聯系活動中的合同、協議、章程等有關法律事物文書和規章制度;
三、參與處理企業尚未形成的民事經濟行政爭議或其它重大糾紛;
四、代理參加民事、經濟、行政訴訟和仲裁;
五、參加經濟項目談判,提供咨詢服務,審核或準備談判所需的各類法律文件;
六、提供與企業活動有關的法律信息;
七、就業務生產、經營、管理和對外聯系中的有關問題,提供法律建議;
八、協助企業有關部門對干部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法律培訓;
九、辦理企業委托辦理的其它法律事物。
第二條 甲方就上述(二)、(三)、(四)、(五)項委托乙方,仍應另行簽訂合同。
第三條 服務方式及期限。
第四條 法律顧問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
第五條 甲方應為乙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資料、設備通訊及辦公條件。
第六條 甲方不得無故終止委托合同,無故終止合同,支付乙方的費用不得收回。
第七條 其它約定事項。
委托方名稱: 委托方名稱:
代表人: 代表人:
開戶銀行: 開戶銀行:
帳號: 帳號: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企業常年法律顧問服務合同 篇3
常年法律顧問合同
(20__)滬*隆律顧字第140616號
雪-麗(上海)紡織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因業務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聘請上海梵-隆鴻卿律師事*所(以下簡稱乙方)律師擔任常年法律顧問。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請,指定梵-隆 律師擔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顧問。
(二)乙方指定律師為甲方提供以下法律服務:
1、就業務上的法律問題提出意見;
2、草擬審查法律事務文書;
3、代理參加訴訟、調解、仲裁及協助執行;
4、辦理其他法律事務。
(三)對乙方的要求:
1、法律顧問對合同審核等事項提供的意見,以法律意見書、律師意見書、律師建議書等書面形式,由經辦執業律師署名并加蓋律師事務所印章;
2、法律顧問在每年年終后的一月十五日前提交一次法律顧問年工作總結,并對甲方的經營、管理提出意見或建議;
3、法律顧問應支持公司內部網站法務論壇專欄,提供最新法律、法規、典型案例等研究成果進行交流學習;
4、法律顧問可根據公司的實際需要,全力配合對有關人員進行法律專項培訓。
(四)雙方議定,本合同有效期為20__年7月 1日至20__年6月30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法律顧問勞動報酬:前四個月為人民幣(下同)4000元/月;第五個月至第八個月為3000元/月;第九個月至第十二個月為20__元/月。付款方式:每季度支付一次,于每季度首月的第一個星期內支付。
(五)乙方代理甲方參與項目談判、訴訟、仲裁、非訴訟調解,以及辦理律師見證,均應另行訂立委托合同,代理費在《上海市律師服務收費政府指導價標準(暫定)》基礎上減半收取費用。
(六)本合同為常年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需解除合同應在三十天前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合同即告終止。
(七)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甲方(蓋章簽字): 乙方(蓋章簽字):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電話: 電話:
郵編: 郵編: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