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示范文本(精選3篇)
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示范文本 篇1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地點及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報名及簽約
1、甲方應提供準確的個人信息(含身體狀況等),經甲方簽名確認的報名信息,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2、甲方應在簽訂合同時付清旅游費用。旅游費用包括:乙方代訂飛機票或火車票等城市間交通費用;旅游觀光汽車費用;住宿費;餐費;非自費項目景點(區)的第一道門票費;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導游服務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3、乙方有權根據甲方的身體狀況等因素決定是否接納甲方報名參團。
4、乙方收取旅游費用時應出具合法的發票。
5、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時應當向甲方提供列明旅行社經營范圍及經營許可證編號,旅游出發地、途經地和目的地,交通、住宿、餐飲安排及標準,統一安排的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自由活動的時間和次數,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店名稱,自費項目及價格,經辦人及電話,服務監督電話等內容的《行程表》。《行程表》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乙方的旅游廣告、宣傳單張如經雙方簽字或蓋章確認,也視為合同組成部分。
二、合同的履行
6、甲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要求乙方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兌現旅_____程服務。(2)有權拒絕乙方未經事先協商一致的轉團行為和合同約定以外的購物及自費項目安排。(3)遵守合同約定,配合導游人員完成旅_____程;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尊重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4)行程中發生糾紛,應當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解決,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不得以拒絕登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是指擅自脫離旅游團隊,不隨團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為)。
7、乙方的權利義務:(1)有權拒絕甲方超出合同約定的要求。(2)行程中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安排旅游者購物、參加自費項目;甲方在《行程表》安排的購物店所購物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時,乙方應當負責為甲方索賠,自甲方提出交涉之日起30日內,甲方無法從購物店獲得賠償的,乙方應當先行賠付。(3)按照合同和《行程表》的內容和標準,為甲方提供符合約定的旅游服務;對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安全的項目和須注意的問題,應當事前向甲方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三、合同的變更
8、雙方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變更本合同約定的旅游內容,由此增加的旅游費用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游費用,乙方應當退還甲方。
9、在行前遇到不可抗力,雙方可協商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由乙方向甲方全額退還旅游費用;已發生旅游費用的,由雙方各承擔50%。
10、在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并將未發生的旅游費用退回甲方;增加的旅游費用,由雙方各承擔50%。在行程中遇到意外事件(如政府重大禮賓活動、交通堵塞、列車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無法繼續履行合同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行程安排,增加的旅游費用由乙方承擔,減少的旅游費用退還甲方。因緊急情況無法征求意見時,乙方可決定行程的變更,但應當就作出的決定提供必要的說明。
11、在行程中甲方發生人身或財產損害意外事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甲方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所致的傷病無法繼續旅行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作出妥善安排,但不負擔其醫療及其它費用。
12、當成團人數不足時,乙方可以在保證所承諾的服務內容和標準不變的前提下,將甲方轉至其他旅行社所組的旅游團隊,但必須事先征得甲方書面同意,在本合同“特別約定條款”中作出選擇,并就受讓出團的旅行社違反本合同約定的行為先行承擔責任,再行追償。
四、合同的解除
13、在成團人數不足時,甲方既不同意轉團也不同意延期出團的,視為乙方解除合同,按本合同第14條、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4、雙方可在出行前提出解除合同,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并由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15、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的,視為甲方自愿解除合同;因乙方責任導致甲方未按約定集合出發,視為乙方提出解除合同。兩者均按本合同第17條相關約定處理。
16、甲方在行程中脫團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甲方不得要求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乙方在行程中甩團(是指違反合同約定中止對甲方提供住宿、交通、用餐、游覽等服務的行為)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乙方應當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賠償甲方回程所需合理的交通費、食宿費及其他實際損失,并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
五、違約責任
17、出發前,任何一方因自身原因導致旅_____程取消的,乙方向甲方退還已交旅游費用,違約方按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1)違約方在出發前4天或以上(按出發日減去通知日之差計算,下同)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5%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前3—1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10%的違約金;違約方在出發當天通知對方的,應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2)違約金不足以賠償對方實際損失的,違約方應當按實際損失賠償。(3)如旅_____程取消有可預見損失的,雙方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告知對方,并在特別約定中載明,在索賠時還應出具實際損失的證據。
18、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甲方同意調整旅_____程(本合同第10條約定的情況除外),造成旅游費用增加的,增加部分由乙方承擔;如旅游費用減少的,減少部分應退回甲方,并由乙方向甲方支付旅游費用20%的違約金。乙方未經甲方簽字確認,安排甲方參加本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的,應當承擔該自費項目費用;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按旅游費用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20、甲方因不聽從乙方及其導游人員的勸諭而影響團隊行程等故意或過失行為,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甲方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21、乙方向甲方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應當在行程結束之日起15天內支付款項(進入調解或_____、訴訟程序的除外),逾期每日按應付金額萬分之五支付滯納金。
22、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于乙方的原因導致甲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乙方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甲方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六、特別約定條款(含選項的欄目,選中的打√,不選的打_________)
旅行團名(團號)
報名人數
初定出團日期
旅游費用
單價:成人?元/人;小孩?元/人;總價?元
個人投保旅游_____
□?同意?□不同意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旅游_____
_____名稱:?;_____金額:?元;_____費:?元
組團安排
□乙方組團?□轉?旅行社出團
地接服務
□同意?□不同意委托?旅行社提供服務
(地址:?電話:?聯系人:?)
導游服務
□派□不派全陪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如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或消費者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種方式解決:1、提交廣州_____委員會_____;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雙方其他約定
(如黃金周解除合同特別約定、行程取消可預見損失、住房特別要求、小孩服務標準等)
甲方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示范文本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_____次,正餐____次,標準: _____元/人 天
導游、司機 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 □不含導游服務費_____元/人 天 □含 □不含司機服務費_____元/人 天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____次,正餐____次,標準: _____元/人 天
導游、司機 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 □不含導游服務費____元/人 天 □含 □不含司機服務費____元/人 天
購物娛樂安排 (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 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1、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廣州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示范文本 篇3
合同編號:
第一部分 特 別 告 知
本合同文本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江蘇省旅游管理條例》、《江蘇省合同監督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的示范文本,供雙方當事人約定采用,簽訂合同前請仔細閱讀。
為了明確旅游者的權利與義務,旅游者參加國內旅游應知曉以下事項:
一、旅游者參加旅游應選擇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統一頒發的《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并且明碼標價的旅游經營者。《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上的住所或營業地址與實際營業場所應當一致。
二、旅游者參加旅游前應與旅游經營者訂立書面旅游合同,旅游合同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旅游者在交納費用后應要求旅游經營者出具由江蘇省稅務部門印制的發票。
三、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或者填寫各種報名材料時,內容要真實、準確,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旅游者與旅游經營者訂立合同后,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讓他人代為履行合同,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的費用,應當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應妥善保管好隨身攜帶的財物,以免損壞或遺失。
五、合同雙方因不能成行造成違約的,違約方應當提前3天通知對方;雙方也可以另行約定提前告知的時間。對于違約責任,雙方已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承擔。沒有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約方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5%的違約金。
(二)違約方未按規定時間通知對方的,應當支付旅游合同總價10%的違約金。
因違約造成的損失,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涉及航空、陸運、水運的票務損失問題,參照有關部門現行條款補償損失。
六、旅游合同訂立后,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旅游經營者組團不成的,經征得旅游者(甲方)同意后,可以委托其他旅游經營者代為組織出行,并向旅游者(甲方)提供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旅游者(甲方)同意的,應將被委托旅游經營者旅行項目及服務承諾視作對本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被委托的旅游經營者出現違約行為,仍由旅游經營者(乙方)承擔違約責任。
七、旅游者在出游前,有權知道旅游經營者是否已辦理了符合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旅行社責任保險;同時也可自行選擇投保旅游意外保險,旅游中發生意外事故的,按保險條款處理。
八、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可以拒絕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經本人同意,參加合同未約定的其它旅游消費項目時,需收費的,應當場向導游人員收取服務單據。
九、旅游者在旅游過程中,有權監督帶團的導游人員佩戴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游局印制的《導游證》;有權要求導游人員按旅游者和旅游經營者訂立的合同內容和國家行業標準提供服務;有權得到對旅游過程中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況的事先說明或者明確警示。旅游者認為旅游經營者未按旅游合同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或者其它與旅游有關的服務并對旅游者造成損失的,經有認定權的部門認定后,有權要求組團旅游經營者賠償。
十、旅游者屬于單位所訂立的合同,雙方自愿可以去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合同鑒證;辦理合同鑒證的當事人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督促該合同的履行。
十一、旅游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與旅游經營者發生爭議時,可以與旅游經營者協商解決,或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監督管理部門申訴;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向消費者協會投訴;可以約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旅游投訴、調解機構:
江蘇省旅游局通信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55號,郵編:210003。
江蘇省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國家旅游局通訊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甲九號,郵編:100740。
國家旅游局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電話:。
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電話:-0914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江蘇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30號,郵編:210024
各省轄市均有旅游質量監督管理所、消費者協會、工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合同當事人可向所在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詢。
第二部分 協 議 條 款
甲方: (旅游者或旅游團體),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乙方: (組團旅游經營者),聯系電話: 。
地址: ,郵政編碼: 。
甲方自愿購買乙方所銷售的旅游服務,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方擬參加乙方組織的國內旅游團,應事先向乙方詳細了解咨詢,乙方有義務全面介紹其服務項目和質量,并按規定在報名時簽訂合同。
2.甲方在合同成立時,應按約定交納旅游費。
3、甲、乙雙方對“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的另行約定:“
(如無另行約定,按“特別告知”部分第五條規定執行)。
4.“特別告知”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簽訂合同前甲方應當仔細閱讀“特別告知”內容。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游單位 ,人數 (男 人、女 人),名單附后。
旅游者 ,性別 ,年齡 ,人數 。
團號 。
行程共計 天, 夜(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包括在行程天數內)。
出發、返回地點、日期 。
主要游覽景點 。
交通工具 ,標準 。
用餐次數 ,標準 。
住宿次數 ,標準 。
購物、自費項目安排 。
保險情況 。
導游服務(全陪、地陪) 。
應交納團費總額 。
注明所包含的費用: 。
付款方式 。
2.甲乙雙方應恪守上述約定,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乙方所提供的各項服務應符合國家和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
第三條 違約責任
(一)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的情形:
1.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所稱)原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有效證明材料;
2.非甲、乙雙方的責任導致雙方損失的,各自承擔責任;
3.雙方已經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免責處理措施的其他情形。
(二)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1.甲方無故違反合同約定,自身損失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損失的,責任自負。
(三)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情形:
1.未達到與甲方合同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應承擔賠償責任。
(四)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減輕責任:
1.有證據證明屬非過失、非故意的違約;
2.問題發生后乙方已采取善后處理措施的。
(五)乙方在旅游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免除責任:
1.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宜已事先對旅游者作出真實的說明、提醒、勸戒、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的;
2.由于甲方自身過錯造成的質量問題。
(六)甲方同意乙方違約的賠償責任按國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執行。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一)因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量管理監督所、消費者協會投訴提出賠償請求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合同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或協商、調解不成,當事人雙方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未在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后又未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補充條款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法定代表人]:
甲方[委托代理人]: 乙方[委托代理人]:
[旅 游 者]:
身 份 證 號 碼:
(單位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協議簽訂地:
鑒證意見:
鑒證機關(章)經辦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