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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

發布時間:2023-02-28

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精選4篇)

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 篇1

  學駕人:

  性 別: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培訓機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經營注冊地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規范行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規定,學駕人、培訓機構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機動車駕駛培訓相關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培訓機構證照

  培訓機構須公示經政府管理部門許可其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為學駕人提供機動車駕駛“先學后付、計時收費”培訓服務。

  第二條 學駕車型

  學駕人選擇培訓的準駕車型: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號_____)。

  第三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培訓內容與學時

  依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內容與學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駕駛模擬”培訓_________學時;“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道路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地址(地點)

  課堂教學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遠程網絡教學網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模擬”培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教練場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駕駛”訓練路線、時間(區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費用與支付方式

  1. 學駕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知識培訓費與教材費、建立檔案材料費等共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后,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不同時段的學時單價詳見本合同附件(機動車駕駛培訓費用構成明細表)。

  3. 學駕人 □ 購買 / □ 不購買 學車意外保險,費用_________元。

  4. 培訓機構提供以下費用支付方式:

  □ 現金;□ 銀行卡;□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

  1.培訓機構應在學駕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條第一項所述費用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為學駕人辦理入學手續、建立培訓檔案、發放培訓教材,安排學駕人參加《大綱》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學駕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一考試。

  2.學駕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培訓機構應按學駕人預約日期提供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服務。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二部分“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3.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三部分“道路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學駕人完成《大綱》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第八條 學駕人的權利

  1.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中,學駕人可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

  2.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3.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4. 學駕人參加“駕駛模擬、基礎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培訓,可提前___天進行預約。預約方式為:□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學駕人的義務

  1. 學駕人提供的證件、體檢證明及相關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個人信息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培訓機構。

  2. 學駕人每次參加培訓,應辦理簽到、簽退手續。培訓結束后,應對本次培訓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價;學駕人每次駕駛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后,應當場向培訓機構支付本次培訓費用。當次支付費用經培訓機構確認后,學駕人方可預約下一次培訓。

  3.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培訓規定,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由此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4. 學駕人取消預約的,應在預約日期________天_______時之前通過 □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培訓機構規定的流程取消預約。

  5. 學駕人在懷孕期間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參加培訓。若隱瞞上述情形繼續參加培訓造成不利后果的,學駕人承擔責任。

  第十條 培訓機構的權利

  1. 培訓機構可采集學駕人個人相關信息,培訓機構采集的學駕人信息僅用于培訓服務。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未按約定辦理簽到、簽退手續的,培訓機構有權要求學駕人補辦手續。

  3.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未能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的(含培訓費用未支付成功),培訓機構可暫停提供后續培訓服務,直至學駕人付費成功。

  4. 學駕人未按照培訓機構流程預約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培訓機構有權不予安排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的義務

  1.培訓機構應提前將培訓服務相關信息告知學駕人;培訓機構應公示教練員的基本信息和培訓服務質量排行情況供學駕人選擇;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培訓機構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提供教練車,安排學駕人預約的教練員提供培訓服務。

  2.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學駕人個人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如確因培訓機構過錯導致學駕人個人信息泄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培訓機構應規范使用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系統,如實記錄學駕人培訓過程,并為學駕人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機構應對學駕人的培訓數據真實性負責;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便捷的培訓數據查詢方式。

  4.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培訓機構承擔責任。

  5.學駕人支付培訓費用,培訓機構應向學駕人開具培訓發票;學駕人選擇購買學車意外保險的,培訓機構應及時投保。

  6. 學駕人完成《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與學時的,培訓機構應安排具備結業考核資質的人員對學駕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培訓機構向學駕人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 學駕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并取得《結業證書》的;

  2. 學駕人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的;

  3.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第五次考試不合格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駕人可解除合同:

  1.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對學駕人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2. 培訓機構未按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3. 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索取、收受學駕人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經學駕人提出后培訓機構拒不糾正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

  1. 學駕人存在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拒不糾正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退回學駕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未完成理論知識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參加的培訓學時,退還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學駕人違約責任

  1.因學駕人提供的證件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2. 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

  3.因學駕人原因造成預約成功后不能參加培訓的(包括沒有成功取消預約的),學駕人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二)培訓機構違約責任

  1.因培訓機構信息錄入錯誤、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訓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因培訓機構人員、設備等原因造成學駕人預約培訓學時不足的,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培訓服務補足學時,并免收相應費用。

  3. 因培訓機構原因造成學駕人不能按預約時段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并向學駕人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學駕人違約責任第3項中的比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培訓機構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也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培訓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學駕人執___份,培訓機構執___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學駕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 篇2

  服務合同學駕人:

  性 別: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培訓機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經營注冊地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規范行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規定,學駕人、培訓機構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機動車駕駛培訓相關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培訓機構證照

  培訓機構須公示經政府管理部門許可其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為學駕人提供機動車駕駛“先學后付、計時收費”培訓服務。

  第二條 學駕車型

  學駕人選擇培訓的準駕車型: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號_____)。

  第三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培訓內容與學時

  依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內容與學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駕駛模擬”培訓_________學時;“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道路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地址(地點)

  課堂教學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遠程網絡教學網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模擬”培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教練場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駕駛”訓練路線、時間(區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費用與支付方式

  1. 學駕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知識培訓費與教材費、建立檔案材料費等共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后,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不同時段的學時單價詳見本合同附件(機動車駕駛培訓費用構成明細表)。

  3. 學駕人 □ 購買 / □ 不購買 學車意外保險,費用_________元。

  4. 培訓機構提供以下費用支付方式:

  □ 現金;□ 銀行卡;□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

  1.培訓機構應在學駕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條第一項所述費用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為學駕人辦理入學手續、建立培訓檔案、發放培訓教材,安排學駕人參加《大綱》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學駕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一考試。

  2.學駕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培訓機構應按學駕人預約日期提供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服務。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二部分“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3.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三部分“道路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學駕人完成《大綱》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第八條 學駕人的權利

  1.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中,學駕人可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

  2.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3.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4. 學駕人參加“駕駛模擬、基礎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培訓,可提前___天進行預約。預約方式為:□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學駕人的義務

  1. 學駕人提供的證件、體檢證明及相關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個人信息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培訓機構。

  2. 學駕人每次參加培訓,應辦理簽到、簽退手續。培訓結束后,應對本次培訓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價;學駕人每次駕駛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后,應當場向培訓機構支付本次培訓費用。當次支付費用經培訓機構確認后,學駕人方可預約下一次培訓。

  3.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培訓規定,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由此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4. 學駕人取消預約的,應在預約日期________天_______時之前通過 □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培訓機構規定的流程取消預約。

  5. 學駕人在懷孕期間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參加培訓。若隱瞞上述情形繼續參加培訓造成不利后果的,學駕人承擔責任。

  第十條 培訓機構的權利

  1. 培訓機構可采集學駕人個人相關信息,培訓機構采集的學駕人信息僅用于培訓服務。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未按約定辦理簽到、簽退手續的,培訓機構有權要求學駕人補辦手續。

  3.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未能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的(含培訓費用未支付成功),培訓機構可暫停提供后續培訓服務,直至學駕人付費成功。

  4. 學駕人未按照培訓機構流程預約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培訓機構有權不予安排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的義務

  1.培訓機構應提前將培訓服務相關信息告知學駕人;培訓機構應公示教練員的基本信息和培訓服務質量排行情況供學駕人選擇;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培訓機構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提供教練車,安排學駕人預約的教練員提供培訓服務。

  2.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學駕人個人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如確因培訓機構過錯導致學駕人個人信息泄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培訓機構應規范使用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系統,如實記錄學駕人培訓過程,并為學駕人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機構應對學駕人的培訓數據真實性負責;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便捷的培訓數據查詢方式。

  4.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培訓機構承擔責任。

  5.學駕人支付培訓費用,培訓機構應向學駕人開具培訓發票;學駕人選擇購買學車意外保險的,培訓機構應及時投保。

  6. 學駕人完成《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與學時的,培訓機構應安排具備結業考核資質的人員對學駕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培訓機構向學駕人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 學駕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并取得《結業證書》的;

  2. 學駕人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的;

  3.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第五次考試不合格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駕人可解除合同:

  1.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對學駕人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2. 培訓機構未按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3. 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索取、收受學駕人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經學駕人提出后培訓機構拒不糾正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

  1. 學駕人存在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拒不糾正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退回學駕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未完成理論知識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參加的培訓學時,退還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學駕人違約責任

  1.因學駕人提供的證件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2. 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

  3.因學駕人原因造成預約成功后不能參加培訓的(包括沒有成功取消預約的),學駕人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二)培訓機構違約責任

  1.因培訓機構信息錄入錯誤、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訓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因培訓機構人員、設備等原因造成學駕人預約培訓學時不足的,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培訓服務補足學時,并免收相應費用。

  3. 因培訓機構原因造成學駕人不能按預約時段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并向學駕人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學駕人違約責任第3項中的比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培訓機構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也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培訓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學駕人執___份,培訓機構執___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學駕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 篇3

  合同編號:

  學駕人:

  性 別: 聯系電話:

  身份證號碼:

  地址(住所):

  培訓機構: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經營注冊地址: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規范行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規定,學駕人、培訓機構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機動車駕駛培訓相關服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培訓機構證照

  培訓機構須公示經政府管理部門許可其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等有關證照,為學駕人提供機動車駕駛“先學后付、計時收費”培訓服務。

  第二條 學駕車型

  學駕人選擇培訓的準駕車型: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號_____)。

  第三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到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條 培訓內容與學時

  依據《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內容與學時: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駕駛模擬”培訓_________學時;“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道路駕駛”培訓________學時;“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_________學時(其中,課堂教學________學時,遠程網絡教學________學時)。

  第五條 培訓機構提供的培訓服務地址(地點)

  課堂教學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遠程網絡教學網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駕駛模擬”培訓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教練場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駕駛”訓練路線、時間(區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費用與支付方式

  1. 學駕人一次性支付“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知識培訓費與教材費、建立檔案材料費等共計(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元。

  2.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后,按預約時段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不同時段的學時單價詳見本合同附件(機動車駕駛培訓費用構成明細表)。

  3. 學駕人 □ 購買 / □ 不購買 學車意外保險,費用_________元。

  4. 培訓機構提供以下費用支付方式:

  □ 現金;□ 銀行卡;□ 其他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 培訓流程與預約考試學時要求

  1.培訓機構應在學駕人支付本合同第六條第一項所述費用起______個工作日內,為學駕人辦理入學手續、建立培訓檔案、發放培訓教材,安排學駕人參加《大綱》第一部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培訓。學駕人完成第一部分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一考試。

  2.學駕人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培訓機構應按學駕人預約日期提供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服務。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二部分“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

  3.學駕人完成《大綱》第三部分“道路駕駛”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學駕人完成《大綱》第四部分“安全文明駕駛常識”培訓達到________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第八條 學駕人的權利

  1.學駕人有權要求培訓機構按照《大綱》要求及本合同約定,完成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在駕駛操作技能培訓過程中,學駕人可自主預約培訓時段、自主選擇教練員。

  2. 在培訓過程中,學駕人若發現培訓機構提供的教練車未經檢測合格、教練員和管理人員減少培訓項目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數據、向學駕人索取、收受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問題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3.學駕人發現培訓機構未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或未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時間提供培訓服務的,有權要求培訓機構予以糾正,并可拒付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

  4. 學駕人參加“駕駛模擬、基礎和場地駕駛、道路駕駛”培訓,可提前___天進行預約。預約方式為:□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學駕人的義務

  1. 學駕人提供的證件、體檢證明及相關信息資料應真實、準確、完整,個人信息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培訓機構。

  2. 學駕人每次參加培訓,應辦理簽到、簽退手續。培訓結束后,應對本次培訓情況進行確認和評價;學駕人每次駕駛操作技能培訓結束后,應當場向培訓機構支付本次培訓費用。當次支付費用經培訓機構確認后,學駕人方可預約下一次培訓。

  3.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培訓機構的培訓規定,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由此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4. 學駕人取消預約的,應在預約日期________天_______時之前通過 □ 互聯網(網址: )、 □ 培訓機構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電話________________、□ 其他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按培訓機構規定的流程取消預約。

  5. 學駕人在懷孕期間或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不得參加培訓。若隱瞞上述情形繼續參加培訓造成不利后果的,學駕人承擔責任。

  第十條 培訓機構的權利

  1. 培訓機構可采集學駕人個人相關信息,培訓機構采集的學駕人信息僅用于培訓服務。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未按約定辦理簽到、簽退手續的,培訓機構有權要求學駕人補辦手續。

  3. 學駕人每次完成駕駛操作技能培訓,未能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的(含培訓費用未支付成功),培訓機構可暫停提供后續培訓服務,直至學駕人付費成功。

  4. 學駕人未按照培訓機構流程預約培訓時間和教練員,培訓機構有權不予安排培訓。

  第十一條 培訓機構的義務

  1.培訓機構應提前將培訓服務相關信息告知學駕人;培訓機構應公示教練員的基本信息和培訓服務質量排行情況供學駕人選擇;培訓機構提供的教學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相關技術標準;培訓機構應按本合同第二條約定提供教練車,安排學駕人預約的教練員提供培訓服務。

  2.培訓機構應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對學駕人個人信息保護,確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濫用;如確因培訓機構過錯導致學駕人個人信息泄露的,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 培訓機構應規范使用機動車駕駛計時培訓系統,如實記錄學駕人培訓過程,并為學駕人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機構應對學駕人的培訓數據真實性負責;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便捷的培訓數據查詢方式。

  4.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培訓機構承擔責任。

  5.學駕人支付培訓費用,培訓機構應向學駕人開具培訓發票;學駕人選擇購買學車意外保險的,培訓機構應及時投保。

  6. 學駕人完成《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與學時的,培訓機構應安排具備結業考核資質的人員對學駕人進行考核。考核合格的,培訓機構向學駕人頒發《結業證書》。

  第十二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 學駕人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并取得《結業證書》的;

  2. 學駕人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的;

  3. 學駕人在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內,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第五次考試不合格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學駕人可解除合同:

  1.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對學駕人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2. 培訓機構未按公示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經學駕人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3. 培訓機構工作人員存在索取、收受學駕人財物或牟取其他利益等不良行為,經學駕人提出后培訓機構拒不糾正的;

  4.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培訓機構可解除合同:

  1. 學駕人存在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的;

  2. 學駕人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拒不糾正的;

  3.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解除合同的,培訓機構應退回學駕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未完成理論知識培訓的,培訓機構應按照學駕人未參加的培訓學時,退還相應費用。

  第十三條 違約責任

  (一)學駕人違約責任

  1.因學駕人提供的證件或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造成后果的,學駕人承擔相應責任。

  2. 因學駕人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學駕人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

  3.因學駕人原因造成預約成功后不能參加培訓的(包括沒有成功取消預約的),學駕人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二)培訓機構違約責任

  1.因培訓機構信息錄入錯誤、設備故障等原因造成后果的,培訓機構承擔相應責任。

  2.因培訓機構人員、設備等原因造成學駕人預約培訓學時不足的,培訓機構應為學駕人提供培訓服務補足學時,并免收相應費用。

  3. 因培訓機構原因造成學駕人不能按預約時段參加培訓的,培訓機構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并向學駕人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_________%(該比率應不小于學駕人違約責任第3項中的比率)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未達成一致的,可通過培訓機構所在地機動車駕駛員培訓行業協會或消費者協會(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調解,也可選擇以下一種方式:

  □ 1.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培訓機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其他約定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六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條 合同生效、份數

  本合同一式_____份,學駕人執___份,培訓機構執___份,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學駕人簽名: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合同(先學后付) 篇4

  甲方(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名稱):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聯系電話:        投訴電話: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編號:

  乙方(學駕人姓名):

  住   址:

  性   別:        聯系電話:

  證件類型(名稱):      證件號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以下簡稱《大綱》)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府管理部門規范行業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規定,甲乙雙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礎上,經協商就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學駕車型

  乙方選擇培訓的準駕車型:     (代號    )。

  第二條 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條 培訓內容、培訓學時、教學方式與培訓預約

  1.根據《大綱》,甲方提供的培訓服務采用學時制(每學時為60分鐘,其中,有效教學時間不低于45分鐘),培訓學時不得低于《大綱》規定的基本學時要求。

  2.甲方提供的培訓內容與培訓學時如下:

  (1)“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理論知識培訓  學時(其中,課堂教學  學時,遠程網絡教學  學時)。乙方完成該部分培訓達到  基本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

  (2)“基礎和場地駕駛”實際操作培訓  學時(其中,“駕駛模擬器”培訓  學時)。乙方完成該部分培訓達到  基本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二:基礎和場地駕駛考試”;

  (3)“道路駕駛”實際操作培訓  學時(其中,“駕駛模擬器”培訓  學時)。乙方完成該部分培訓達到  基本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道路駕駛考試”;

  (4)“安全文明駕駛常識”理論知識培訓  學時(其中,課堂教學  學時,遠程網絡教學  學時)。乙方完成該部分培訓達到  基本學時后,自主預約“科目三:安全文明駕駛常識考試”。

  3.雙方約定本條前款(2)(3)項的教學方式為(在下列方框內打“√”,以示雙方確認。下同):

  □ 乙方選擇教練員、培訓時間;

  □ 甲方安排教練員并約定培訓時間。

  4.乙方選擇教練員、培訓時間的,可提前  日進行預約。預約方式為:

  □ 互聯網(網址:                );

  □ 甲方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 電話                      ;

  □ 其他方式                    。

  乙方取消預約的,應在約定日期前  日  時之前通過下列方式取消:

  □ 互聯網(網址:                );

  □ 甲方經營場所預約窗口;

  □ 電話                      ;

  □ 其他方式                    。

  第四條 甲方提供的培訓服務地點(網址)

  1.課堂教學地點                  ;

  2.遠程網絡教學網址                ;

  3.“駕駛模擬器”培訓地點             ;

  4.“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地點           ;

  5.“道路駕駛”訓練路線、區域           。

  第五條 培訓服務方式、費用與支付方式

  1.雙方簽訂本合同之日起  日內,乙方支付理論知識培訓等費用共計(人民幣,下同)    元,包含理論知識課堂教學培訓費   元(  元/學時×  學時)、遠程網絡教學培訓費   元(  元/學時×  學時)、教材費   元、檔案材料費   元。

  2.乙方選擇實際操作培訓服務方式為:

  (1)□ “先學后付”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后,可預約實際操作培訓時間。乙方完成當次實際操作培訓后  小時內,按下列培訓學時價格支付培訓費用。

  “駕駛模擬器”培訓費  元/學時;

  “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費:普通時段(時段區間          )  元/學時;高峰時段(時段區間          )  元/學時;雙休日、節假日時段  元/學時;

  “道路駕駛”培訓費:普通時段(時段區間          )   元/學時;高峰時段(時段區間          )  元/學時;雙休日、節假日時段  元/學時。

  (2)□ “預付費用”方式

  乙方“科目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知識考試”合格取得學習駕駛證明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預付實際操作培訓費用共計    元,包含“駕駛模擬器”培訓費    元(  元/學時×  學時)、實車操作培訓費    元(  元/學時×  學時)。

  3.培訓費用支付方式:

  □ 現金 □ 銀行卡 □ 其他支付方式        。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在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許可核定的訓練場地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區域提供培訓服務。甲方提供的教練車等教學設施設備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技術標準。

  2.甲方對乙方不按照本合同第五條支付培訓費用的(含甲方未收到乙方培訓費用),有權不提供后續培訓服務。

  3.甲方應如實記錄乙方培訓學時,建立培訓檔案,提供培訓數據查詢渠道。

  4.甲方教練員應隨車指導乙方學習駕駛,期間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造成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

  5.甲方收取培訓費用應向乙方開具培訓費用發票。

  6.甲方應當保障乙方知悉執教教練員執教信息的權利。甲方教練員應持教練員證上崗。

  7.甲方應安排具備結業考核資質的人員按《大綱》要求對乙方進行考核。乙方完成《大綱》規定的培訓內容與學時的,甲方應向乙方頒發《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結業證書》。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大綱》規定及本合同約定,提供學駕車型、培訓內容、培訓學時及培訓地點(網址)等培訓服務。

  2.乙方選擇教練員、培訓時間的,有權要求甲方按約定提供相應培訓服務。乙方選擇由甲方安排教練員并約定培訓時間的,有權要求甲方主動安排培訓時間。

  3.乙方提供的證件、體檢證明及相關資料應真實、完整,如有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

  4.乙方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有其它不適合接受培訓情形的,應及時告知甲方。

  5.乙方選擇預付費用的,完成當次實際操作培訓后,應在教學日志上簽字確認。

  6.乙方選擇先學后付的,應按本合同第五條第二款第一項向甲方支付當次培訓費用。經甲方確認收訖的,甲方應向乙方開具收訖憑證或發票。

  7.乙方在無教練員指導的情況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練車。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1)乙方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培訓服務內容和學時;

  (2)本合同有效期屆滿;

  (3)乙方學習駕駛證明有效期屆滿;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存在公安機關規定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情形;

  (2)乙方擅自操作教練車并造成損害后果,或是在培訓過程中嚴重影響教學安全和教學秩序;

  (3)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的;

  (4)乙方“科目二:基礎和場地駕駛考試”、“科目三:道路駕駛考試”第五次考試不合格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合同: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因疾病等原因,不適合繼續接受培訓的;

  (2)甲方對乙方的培訓學時、數據弄虛作假,經乙方提出后拒不糾正的;

  (3)甲方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約定多收費用的,經乙方向甲方反映或投訴后,甲方未采取措施糾正的;

  (4)乙方支付理論知識培訓等費用之日起  日內,或是乙方一次性預付實際操作培訓費用之日起  日內,甲方未向乙方提供培訓服務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解除合同的,甲方應退回乙方提交的個人信息資料。甲方應按照乙方未接受的培訓學時,退還已收訖的相應費用。乙方應及時至本市公安機關車輛管理部門撤回機動車駕駛證申請。

  第九條 甲方的違約責任

  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提供培訓服務,造成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培訓學時不足的(適用預付費用),甲方應為乙方補足培訓學時,并向乙方按差額培訓學時相應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2.甲方因人員、車輛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預約時段接受培訓的(適用先學后付),甲方應免收該預約時段的培訓費用,并向乙方按本次培訓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3.甲方工作人員違反本合同約定多收費用的,甲方除向乙方退還多收費用外,還應向乙方按多收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4.甲方違反本合同第六條第一款約定的,乙方可拒付(適用先學后付)或要求甲方扣除(適用預付費用)相應時段的培訓費用,同時甲方應向乙方按當次培訓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第十條 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擅自操作教練車并造成損害后果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因乙方遲到、早退等原因造成培訓學時不足的,乙方應按預約學時支付費用,并在后續培訓中補足相應學時和費用。乙方預約成功而未在約定時間內接受培訓的(適用先學后付),乙方應按本次預約培訓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3.乙方未完成本合同第三條第二款基本學時而自主預約考試的,乙方應按未完成基本學時相應費用的  %支付違約金。

  4.乙方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四款約定,仍繼續接受培訓并造成不利后果的,由乙方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責任免除

  1.甲方因不可抗力或交通管制不能按約定為乙方提供培訓服務的,免除甲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2.乙方因不可抗力或突發影響駕駛培訓安全的疾病不能按約定時間接受培訓的,免除乙方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十二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選擇下列方式:

  □ 1.向            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2.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其他約定

  1.乙方同意由甲方代收考務費用   元,其中科目一、二、三考試費每次  元,科目二單次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科目三單次考試設備租賃費  元,機動車駕駛證工本費  元。

  2.乙方□委托甲方購買/□不購買       保險公司的科目二考試專項保險   元。乙方□委托甲方購買/□不購買

  保險公司的學車意外保險   元。

  3.                        。

  4.                        。

  5.                        。

  第十四條 補充協議

  本合同有未盡事宜的,雙方可另行協商并簽訂補充協議。本合同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份數

  本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執  份,乙方執  份。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簽名:

  或委托代理人(蓋章):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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