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服務保密協議(精選3篇)
技術服務保密協議 篇1
甲方:
乙方:
乙方遵照《有限公司信息系統基礎設施運維外包服務合同》為甲方提供外包服務工作,經雙方協商一致,為確保相應工作涉及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源不被泄露,并防止上述保密信息被濫用,甲乙雙方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作為甲方外包服務承擔單位,其工作任務依據外包服務工作的有關任務書確定,本協議僅涉及乙方承擔或參與該外包服務工作過程中及以后的保密責任。
二、本協議涉及保密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包括:
1.外包服務合同中涉及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以及有關會議文件,紀要和決定;
2.甲乙雙方之間工作往來的傳真,信函,電子郵件等;
3.外包服務工作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新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
4.外包服務工作實施過程中各有關當事人擁有的知識產權,已經公開的知識產權信息除外;
5.經甲乙雙方在該外包服務工作實施過程中確認的需要保密的其他信息。
6.甲方計算機終端中的文件信息和各種資料
三、甲方責任
1.甲方應根據外包服務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
2.甲方在以書面形式(包括:郵件、傳真、磁盤、光盤等)向乙方提供技術信息時,可以進行登記或備案;
3.甲方對乙方提供的注明保密的技術信息和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乙 方同意不得提供給與本外包服務工作無關的任何第三方;
4.對不再需要保密或者已經公開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甲方應及時通知乙方。
四、乙方責任
1.乙方應僅將甲方批露的保密信息只用于對甲方的外包服務工作中。
2.乙方對從甲方獲得的涉及外包服務工作的技術信息和技術資料負有保密責任,未經甲方同意不得提供給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或委托顧問方,接受咨詢方;
3.乙方為承擔本協議約定的保密責任,應妥善保管有關的文件和資料,未經工作組事先的書面許可,不對其復制,仿造等;
4.乙方應對有關人員進行有效管理,以確保本協議的履行。
5.在本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乙方如發現有關保密信息被泄露,應及時通知甲方,并采取積極的措施避免損失的擴大。
五、本協議中涉及的有關保密信息,其中已經擁有知識產權的歸原所有人所有。
六、甲方為實施外包服務工作的需要,除乙方特別聲明不能提供給他人的以外,可以將乙方提供的有關信息向本外包服務工作的有關方面(包括:承擔其他外包服務工作的單位、聘請的專家、政府主管部門)提供,此行為不視為甲方違約。
乙方在實施外包服務工作過程中,需要向本外包服務工作的有關方面(包括:乙方其他成員、聘請的專家、政府主管部門)提供保密信息時,必須取得甲方的書面許可,或者由甲方負責提供。
七、違反本協議的約定,由違約方承擔相應責任,并賠償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
八、本協議要求雙方承擔保密義務的期限為,自本協議簽字之日或者自雙方中的一方取得有關文件,資料之日起,以時間在前的為準,至本外包服務工作全部完成之日止。
如在本外包服務工作實施過程中,乙方提前退出本項目,雙方應在終止本外包服務工作后的五年內繼續履行有關保密責任。
九、雙方在履行協議中產生的糾紛,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
如協商不成,雙方約定的糾紛裁決地點為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
十、本協議一式拾份,甲方持有陸份,乙方持有肆份。
甲方: 乙方: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技術服務保密協議 篇2
合同編號:
技術服務項目:
委托方:(以下稱甲方)
服務方:(以下稱乙方)
鑒于甲方(委托方)需要就______技術項目由乙方(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鑒于乙方愿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提供技術服務;根據《民法典》有關技術合同的規定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雙方經友好協商,同意就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共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技術服務內容、方式和要求
1、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體現為技術工作成果,主要有產品設計、工藝編制、工程計算、材料配方、設備改造、制定企業技術改造方案、提出改善經營管理、計算機程序設計和檢索、復雜的物理測試及化學測試、生物測試、復雜的產品或材料
2、技術服務的方式主要是指完成技術服務工作的具體做法、采用的手段和方式。
雙方約定服務方可以通過產品設計、工藝編制、非常規理化測試分析、企業技術改造、材料鑒定分析、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技術中介活動等方式來提供技術服務。
3、技術服務的要求是指完成特定技術服務項目的難度、具體的技術指標、經濟指標以及實施效果。
例如,為引進技術設備的安裝、調試以及關鍵部件的消化吸收,通過技術服務,使技術設備能夠達到某一種技術生活水平和某種標準。
第二條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1、本合同的履行期限是指本合同從開始履行到履行完畢的具體時日,以及分階段履行的各階段的起止時日。
雙方約定各自的履行期限為:(如委托方協作事項應在10日內完成;服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10日內完成技術服務項目等。)如雙方未約定履行期限,義務方可以隨時履行,權利方也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履行但應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2、本合同的履行地點可以由雙方約定在委托方所在地,也可以約定在服務方所在地,或者雙方同意的其他地點。
如果約定不明確,則推定在委托方所在地履行。
3、本合同的履行方式可以約定以工藝產品結構的設計、新產品、新材料性能的測試分析、新型或者復雜生產線的調試、非標準化的測試分析以及利用技術和經驗為特定技術項目服務等方式來完成。
第三條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
1、工作條件和協作事項是指為了使服務方順利開展服務工作,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技術背景資料等。
2、委托方應協作的事項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向服務方闡明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要點,提供有關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數據、原始設計文件及必要的樣品材料等;
(2)根據服務方的要求補充說明有關情況,追加有關資料、數據;
(3)提供給服務方的技術資料、數據有明顯錯誤和缺陷,應及時修改、完善;
(4)為服務方開展服務工作提供場所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3、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技術資料和數據:(委托方應提供的技術背景材料和有關技術、數據)4、雙方約定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提供以下工作條件:(委托方應提供的工作條件,如場所、交通、食宿等)5、以上協作事項應約定的明確具體,要盡量寫明提供資料及工作條件的具體時間、內容、數量、方式和要求等。
第四條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
1、本合同內容如涉及國家安全和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在合同中載明秘密事項的范圍、密級和保密期限以及各方承擔的保密義務。
2、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需要保密的,應當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
合同沒有約定的,委托方不得干預服務方引用、發表和向第三者提供。
3、雙方可以約定不論合同是否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合同保密條款不受其限制而繼續有效,各方均應繼續承擔約定的保密義務。
第五條驗收標準和方式
1、鑒于技術服務合同的驗收比較特殊,其技術服務成果大都屬于軟科學范疇,在某種程度上具有無形、不可操作的特點,其驗收標準一般無法以硬指標衡量,故雙方應本著科學、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按照合同約定的要求進行驗收,不能過于苛刻或顯失公平。
2、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技術服務成果采用鑒定會、專家評估的方式驗收,也可以約定由委托方單方認可視為驗收通過。
但不論采用何種方式驗收都應由驗收方出具書面驗收證明。
3、如果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驗收或評價方法,則按照合同實用的一般要求組織鑒定。
第六條報酬及其支付方式
1、雙方應明確約定服務方提供技術服務所應獲得的報酬。
在本合同中委托方應向服務方支付報酬元人民幣。
2、雙方約定報酬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為:(可以約定采用一次總付、分期支付等方式支付,并明確約定支付期限)
3、雙方可以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服務方進行必要的調查研究、分析論證、試驗測定活動等經費如果不包含在合同報酬中,其費用應由哪一方支付、支付的金額及方式。
第七條違約責任
1、委托方違反合同約定,影響工作進度和質量,不接受或者逾期接受服務方的工作成果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
2、委托方未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有關技術資料、數據、樣品和工作條件、影響工作質量和進度的,應當如數支付報酬;委托方逾期兩個月不提供約定的物質技術條件的,服務方有權解除合同,委托方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由此給服務方造成的損失。
3、委托方遲延接受工作成果的,應當支付違約金和保管費;委托方逾期六個月不領取工作成果的,服務方有權處分工作成果,從所獲得的收益中扣除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后,剩余部分返還委托方,所獲得的收益不足抵償報酬、違約金和保管費的,有權請求委托方補齊不足部分。
4、服務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者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應當及時通知委托方,委托方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補充、修改或者更換,委托方接到通知后未按期作出答復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5、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并及時通知委托方或者提出建議,委托方應在約定期限內作出答復,委托方未按期答復的,委托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或者服務方完成的工作成果需要保密的,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密范圍和期限以及各方應承擔的保密義務,委托方違反保密義務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7、服務方未按照合同約定完成服務工作的,應當減收或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8、服務方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服務方應當返還技術資料、樣品及已收的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9、服務方的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委托方同意利用的,服務方應減收報酬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服務方應免收報酬,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0、服務方對委托方交付的樣品、技術資料保密不善,造成丟安、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
11、服務方在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者設備等有損壞危險時,應當中止工作而未中止工作、或采取適當措施也未及時通知委托方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12、服務方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給委托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月日
技術服務保密協議 篇3
買方:
賣方:
為做好國家項目國外現場技術服務工作,雙方簽訂協議如下:
1.服務時間、地點
服務時間:自設備安裝開始至設備質保期滿止;
服務地點:項目現場。
2.買方責任、義務
買方負責服務時間和期限的確定,并提前10天通知賣方。
買方負責現場服務的組織工作。
買方負責賣方現場服務人員國外工作期間內與工作相關的食宿、交通、通訊、醫療及費用;并承擔其工資、補貼費用;同時承擔到國外的往返機票。國外工作時間為自買方指定的國內機場登機開始,至從現場返回班機下機后止。
買方負責賣方現場服務人員的保險金額不高于50萬元的保險費用,保險期限為1年。買方不負責由于賣方原因造成的服務費用。
3.賣方責任、義務
賣方在設備“安裝”開始時,即應派身體健康、稱職的專業技術人員到現場,參加現場設備的安裝、試運行、負荷試車的技術指導和服務,并參加試車考核及工程驗收。對于安裝、試運行和負荷試車各階段具體工作的安排和實施,賣方應充分與買方現場人員合作。
在安裝、試運行、負荷試車過程中,由于賣方提供的設備不符合設計要求或由于賣方現場技術人員指導失誤而造成設備損壞,需要返修、更換、補充時,賣方應及時無償處理,買方應積極協助,由此造成施工單位的返工費用按商務合同的有關條款執行;
若由于買方未能按賣方提供的技術資料的有關規定和要求,或違反賣方技術人員根據技術資料的指導進行工作而造成的事故和損失,由買方負責,但買方提出要求補充供應損失的設備和部件時,賣方必須盡快協助解決。
在設備保質期內,設備運行過程中出現問題時,賣方應在收到買方通知的24小時內給予書面答復;必要時,賣方技術服務人員應在買方協助下及時趕到現場。
賣方人員在現場進行設備安裝、調試過程中,應嚴格遵循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買方現場管理的有關規定。
賣方服務人員的國內交通費用由賣方負責。
4.費用支付
賣方服務人員在現場工作的時間及其它費用經買方現場確認后,憑有效發票到買方報銷。其他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本協議為原合同附件,與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本協議一式四份,雙方各兩份。本協議傳真蓋章、簽字有效。
買方:
賣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