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通用3篇)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篇1
甲方(團體或個人):
乙方(組團旅行社):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同意遵守須知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旅行團名 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 路線與景點 (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 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 早餐 次,正餐 次,標準: _____元/人天
導游、司機 服務 派全陪 不派全陪 含不含導游服務費 元/人天
含不含司機服務費 元/人天
第二條 內容與標準
1、 主要事項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 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 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地址 地址
郵編 郵編
電話 電話
日期 日期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甲方(團體或個人):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組團旅行社):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自愿參加乙方組織的旅行團旅游,為保證旅游服務質量,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報名與成團
1、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在簽訂本合同前,已詳細閱讀及充分理解由佛山市旅游局制定的《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以下簡稱"須知")。
同意遵守須知并將其列為本合同附件。
2、甲乙雙方共同確認:乙方已就其服務項目及質量標準向甲方作出了全面介紹及詳細說明。
3、如乙方取消組團計劃,甲方有權提出以下要求(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1)要求乙方另行安排出游;
(2)要求乙方按附件1第四條第2款退還全部團款并賠償違約金。
4、如甲方報名后要求退團,乙方可按附件1第四條第1款的標準扣收業務損失費和違約金。
旅行團名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路線與景點(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早餐次,正餐次,標準:_____元/人·天
導游、司機服務派全陪不派全陪含不含導游服務費元/人·天
含不含司機服務費元/人·天
購物娛樂安排(見行程表)
預付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特別說明
第二條內容與標準
1、主要事項
旅行團名報名人數
出團日期路線與景點(見行程表)
交通工具及標準
住宿標準責任保險最高保額
用餐標準早餐次,正餐次,標準:_____元/人·天
導游、司機派全陪不含不含導游服務費元/人·天 服務派全陪 含不含司機服務費元/人·天
購物娛樂安(見行程表)排預付款數額應交納團費總額
特別說明
2、甲乙雙方同意恪守上述約定。
甲方保證在旅游活動中服從乙方的統一安排和要求,乙方保證所提供的各項服務符合國家與行業規定的標準。
第三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下列情形下視作違約,并承擔賠償責任:
(1)因故意或過失未達到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和標準,而造成甲方直接經濟損失的;
(2)乙方的服務未達到國家或行業規定的標準。
2、甲方違反合同規定,對其自身的損失應責任自負,給乙方造成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3、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甲乙雙方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履行合同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及時通知對方,并提供事故詳情及不能履約的有效證明材料。
4、乙方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前后已采取以下措施的,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誡、警告或事先說明;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
(3)質量問題的發生是全部或部分由于賠償請求人自身的過錯;
(4)質量問題發生后,乙方及時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
第四條爭議的解決方式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有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申請調解、提出投訴和賠償請求。
2、雙方協商、調解不成的,向佛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若不同意通過佛山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可在特別約定條款中明確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五條本合同的以下附件,視為本合同的一部分,對甲乙雙方具有約束力:
1、佛山市國內旅游報名須知及責任細則;
2、旅游發票;
3、行程表。
第六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條本合同從簽訂之日起生效。
特別約定條款
雙方特別約定以下條款:
甲方簽字(蓋章)_________ 乙方簽字(蓋章)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佛山市國內旅游組團合同 篇3
國家旅游局
制定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旅游者( )人
姓 名
身份證件號碼
旅行社
名 稱
許 可 證 編 號
導游員
姓 名
導游證號
手 機
行
程
安
排
成行團號
出發時間
出發地點
返回地點
線路及景點
景點是否含購物
含購物景點名稱
交通安排
使用形式
車牌號碼
駕駛員姓名
標 準
合車游( )包車游( )
空調、無空調面包車中巴大巴
餐飲安排
早 餐
午 餐
晚 餐
地點
標準
葷 素 湯( 人/桌)
葷 素 湯( 人/桌)
旅游費用
成人 人× 元/人+兒童 人× 元/人= 元。
含:景點第一道門票、 午(晚)餐費、往返車費、導游服務費 ;不含: 。
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
現金轉賬 銀行賬號
特別提示
1.行程線路須注明道路名稱、途經地等信息;
2.行程景點須注明游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最短停留時間;
3.旅行社不得指定購物場所或另行付費項目,如果景點本身包含購物,需向旅游者明示;
4.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購物;
5.旅游者可自愿購買人身意外保險;
6.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爭議解決
方 式
1.協商。旅行社客服電話 ;
2.投訴。 省 市旅游質監執法機構投訴電話 ,消費者協會投訴電話 。
協商或投訴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將爭議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其他約定
合同附件(作為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需雙方簽字蓋章確認)
1.旅游者名單表;2. 旅游行程單。
是否已閱讀并同意下述(合同責任)條款:
旅游者(簽約代表)簽字: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是否已閱讀并同意下述(合同責任)條款:
旅行社簽章:
經辦人: 身份證號碼:
營業地址: 電話: 傳真: 電子郵箱: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簽約地點:
合同責任
第一條 旅行社
1.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旅行社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游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并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發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旅行社未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預付旅游費用;旅行社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之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3.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安排具有合法有效資質的旅游車輛、駕駛員或導游員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行社在行程中棄置旅游者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并承擔棄置期間給旅游者造成的必要的住宿費、餐飲費、返回交通費等實際損失。如果因此給旅游者造成其他人身、財產損害的,旅行社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行社違反合同包車游約定安排合車游的,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出發前旅游者要求解除合同的,旅行社還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
6.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旅游者在其指定的購物場所購物或以參觀等形式變相安排購物(合同中明示景點含購物場所的除外)的、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的,每安排或強迫一次,旅行社應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旅游者要求退貨的,旅行社應自旅游者向其交付貨物之日起三日內承擔退貨責任。
7.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安排另行付費項目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另行付費項目價款。
8.旅行社及導游員、駕駛員擅自縮短游覽時間、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的,應退還旅游者相應旅游費用(約定旅游服務項目未完成時間÷總游覽時間×旅游費用總額),并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9.旅行社出現其他《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規定的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依照《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條 旅游者
1.旅游者不按約定支付旅游費用的,旅行社有權解除合同,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業務損失費(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2.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含12小時)以上解除合同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的,還應向旅行社支付旅游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實際發生的費用與違約金總計最高不超過旅游費用總額)。旅游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游團隊的,視為旅游者在距約定出發時間12小時以內解除合同。
3.旅游者在行程中解除合同或者擅自脫離旅游團隊的,旅游者應向旅行社支付實際發生的費用。因此造成旅行社其他經濟損失的,旅游者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4.旅游者違反合同約定妨礙旅游行程,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5.旅游者采取拖延行程等不正當方式解決爭議,妨礙旅游行程、造成損失擴大的,應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6.旅游者其他過錯行為給旅行社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條 不可抗力
發生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合同任何一方的事由,按下述情況處理:
1.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繼續履行的,旅行社和旅游者均有權解除合同。未實際發生費用的,旅行社應向旅游者全額退還已付旅游費用;已實際發生費用的,由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剩余費用退還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3.造成旅游者滯留的,旅行社應當采取相應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游者承擔;增加的返回出發地的費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協商合理分擔。
使用說明
1.本合同為示范文本,供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旅行社與旅游者簽訂國內旅游“一日游”合同時使用。
2.合同雙方可根據具體情況,在協商一致的基礎上以書面形式對解除合同的方式、退還旅游費用及支付違約金的期限等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容進行補充、細化,補充、細化的內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3.本合同示范文本由國家旅游局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共同制定、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