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
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各自管房單位、各房產經營單位:
為進一步加強對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賃秩序,適應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規定》,市房地產管理局統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并決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圍內予以啟用,請各單位在1995年房改調租時,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痪舩x年四月五日
┌──────────────────────────────────┐
│ 公有住宅租賃合同 │
├──────────────────────────────────┤
│ 為保護住宅租賃雙方的合法權益,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國家法律│
│和本市的有關法規及政策,經雙方協商,訂立本合同! 々
├──────────────────────────────────┤
│出租方(甲方): 經辦人: │
│承租方(乙方): 身份證號: │
│ 工作單位: │
├─┬────────────────────────────────┤
│住│ 小區 樓 │
│宅│ 區(縣) 街 號 房號 │
│座│ 胡同 │
│落│ │
├─┼────────────────────────────────┤
│住│ 樓 間 │
│宅│ 結構 總使用面積 平方米 其中居室 │
│狀│ │
│況│ 平 平方米 │
├─┼────────────────────────────────┤
│租│ │
│ │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
│期│ │
├─┼────────────────────────────────┤
│月│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 ├────────────────────────────────┤
│租│ 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