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和深圳國土局土地使用合同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深圳市國土局為一方(以下簡稱“市國土局”),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為另一方(以下簡稱“用地者”)(“用地者”一詞在本土地使用合同以及附件一的土地使用規則中的上下文許可的情況下亦包括用地者的繼承人或受讓人)。雙方達成如下協議,于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在____簽訂本土地使用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簽訂日期起三十(30)天內,由市國土局將編號為福田壹號地段,土地面積約__平方米的地塊(以下簡稱“甲地段”)的土地使用權,連同其上的權益,一次性出讓和轉移給用地者使用。甲地段位置圖見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宗地圖紅線范圍。甲地段之面積以實際批出的宗地圖為準。
土地使用年限伍拾(50)年從簽署本土地使用合同日期起計,即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
土地用途如附件四之發展大綱圖,包括標準廠房、專業廠房、單身職工宿舍以及商業樓宇(上述各項定義見土地使用規則)。
二、用地者同意支付下列款項成交甲地段:()地價總額為____萬港幣;()征地費總額____萬港幣;以及()為單身職工宿舍用地另付____萬港幣。上述(),()和()之總和稱為“用地價款”。
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所附之土地使用規則是本土地使用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用地者愿意遵守土地使用規則。
四、雙方同意按土地使用規則第二條和第三條的方式支付上述第二條的款項。
五、在用地者付清上述第二條的用地價款后,市國土局應即發給國有土地使用證,并將甲地段的空地占有交付給用地者。
六、用地者應每年向國土局支付土地使用費,根據土地使用規則第四條界樁定點所確定的甲地段的確實面積,每平方米支付人民幣____元。
七、當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以按照土地使用規則規定的規劃用途和程序,進行贈與、出售、交換、抵押和出租其全部或部分土地,無論上蓋建筑物完成與否。
八、市國土局及一切屬下部門于行使土地使用規則項下的任何有關之權力或采取任何行動前,必須提前二十一日發出書面通知用地者方為有效。
九、交付于用地者的必須是空地占有,沒有任何未經授權的建筑物或任何其他非法占有。
十、用地者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后可即按本土地使用合同附件二的土地使用規則,開發建設甲地段。
十一、本土地使用合同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布的法律的保護和管轄。如果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對有關本合同的某一事項未加以規定時,應參照國際商業慣例。
十二、本土地使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三、本土地使用合同正本一式三份,市國土局一份、用地者一份、市公證處一份。本合同副本八份,市計劃局一份,市國土局一份,市稅務局一份,市建設局一份,市財政局一份,用地者兩份。 深圳市國土局 用地者 代表: 代表: 簽訂日期: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 深圳市公證處______
公證員(簽字)______
公證日期______
附件
附件一:土地使用規則
附件二:宗地圖(略)
附件三:工業村的地理位置圖(略)
附件四:發展大綱圖(略) 附件一: 土地使用規則 為了切實履行市國土局和深圳福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簽訂的日期為一九八九年__月__日的土地使用合同(編號:深地合字__號)(以下簡稱“土地使用合同”),保證深圳經濟特區城市規劃的實施,合理利用土地,明確用地者的權利和義務,訂立本規則(以下簡稱“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