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屋轉租合同
天津市房地產管理局監制
使 用 須 知
1.本合同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轉租。
2.合同簽定前,轉租當事人須認真審查對方有關身份證件或法人證件;轉租人應向受轉租人出具公有房屋租賃合同或經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
3.轉租當事人認真協商后簽定本合同。填寫時應字跡清楚;空格部分若不填寫內容,應用“/”劃掉。合同經簽字或蓋章后,不得任意涂改。
4.合同簽定之日起30日內,轉租當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手續;轉租當事人一方系外國或者港、澳、臺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及其投資的企業的,應當到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的登記備案機構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手續。
轉租當事人:
轉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受轉租人(以下簡稱乙方): 國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人: 國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營業執照/其他證件: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達成如下條款:
第一條 房屋情況
1-1該房屋原出租人是 ,甲方轉租應當征得原出租人同意。未征得原出租人書面同意的,本合同無效。
1-2 甲方將座落于 區、縣 路、道、街房屋出租給乙方。該轉租房屋面積平方米(建筑面積、使用面積),產別,結構,房屋類型(平房/多層/高層/寫字樓),設計用途。
1-3房屋交付時裝修、家具、設備情況,返還時狀態及違約責任(見附件一)。
第二條 租賃用途
2-1乙方所承租房屋用于 (居住/商業服務業/辦公/工業/倉庫/其他約定)。
2-2乙方應按照約定的用途使用房屋,不得利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乙方改變房屋用途的,應當征得甲方和原出租人書面同意,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甲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賠償損失。
第三條 轉租期限和交付日期
3-1房屋轉租期限不得超過原房屋租賃合同期限。轉租期限自 年 月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3-2 甲方于 年 月 日前,將轉租的房屋交付乙方。甲方延期交付房屋,乙方有權按下述第種約定追究甲方違約責任:
1、合同繼續履行。甲方自應交付房屋之次日起至實際交付之日止,按每日元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解除合同。超過應交付日期 個月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違約金。若約定的違約金不足抵付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負責賠償超過違約金部分的損失。
3、 。
3-3轉租期屆滿時,甲方有權收回房屋,乙方應按期返還。甲方要求返還房屋,乙方逾期返還的,自轉租期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返還房屋之日止,乙方除支付租金外,還應按每日元向甲方支付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