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精選3篇)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篇1
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定義及解釋
l定義
下列措辭和用語,除上下又另有要求者外,應具有如下所賦予的涵義:
(a)“項目”是指協議書附錄中指定的并為之建造的工程。
(b)“服務”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協議書所履行的服務,包括正常服務、附加服務和額外服務。
(c)“工程”是相為完成項目所實施的永久工程(包括提供給業主的物品和設備)。
(d)“業主”是指本協議書所指的雇用監理工程師的一方以及業主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
(e)“監理工程師”是指本協議書中所指的,作為一個獨立的專業公司受雇于業主去履行服務的一方以及監理工程師的合法繼承人和允許的受讓人(f)“一方”和“各方”是指業主和監理工程師。“第三方”是指上下文要求的任何其他當事人或實體。
(g)“協議書”是指包括土建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及協議書附錄、附件A(監理服務范圍)、附件B(業主提供的人員、設備、設施和其他人員的服務)、附件(C)(報酬和支付)、中標函和正式協議書。
(g)“日”是指任何一個午夜至下一個午夜間的時間段。
(i)“月”是指根據陽歷從一個月份中任何一天開始的一個月的時間段。
(j)“當地貨幣”(LC)是指項目所在國的貨幣,“外幣”(FC)是指任何其它的貨幣。
(k)“商定的補償”是指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根據協議書應支付的額外款項。
(l)“適用法律”是指工程所在國或地區發布并生效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和其他文件。
2解釋
(a)本協議書中的標題不作為其內容的部分。
(b)單數包含復數含義,陽性包含陰性含義。視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C)如果協議書中的規定之間產生矛盾,按時間順序以最后編寫的為準。
監理工程師的義務
3服務范圍
監理工程師應履行與項目有關的服務。服務的范圍在附件A中規定。
4正常的、附加的和額外的服務
(a)正常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
(b)附加的服務是指附件A中所述的那類服務或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另外附加于正常服務的那類服務。
(c)額外的服務是指那些既不是正常的也不是附加的,但根據第28條監理工程師必須履行的服務。
5認真地盡職和行使職權
(a)監理工程師在根據本協議書履行其義務時,應運用合理的技能,謹慎而勤奮地工作。
(b)當服務包括行使權力或履行授權的職責或當業主和任何第三方簽訂的合同條款需要時,監理工程師應:
(1)根據合同進行工作,如果未在附件A中對該權力和職責的詳細規定加以說明,則這些詳細規定必須是他可以接受的。
(2)在業主和第三方之間公正地證明、決定或行使自己的處理權,如果被如此授權的話。但不作為仲裁人而是根據自己的職能和判斷,作為一名獨立的專業人員進行工作。
(3)可變更任何第三方的義務,如果被如此受權的話。但對于可能對費用或質量或時間有重大影響的任何變更,須從業主處得到事先批推(除非發生任何緊急情況,此時監理工程師應盡可能快地通知業主)。
6業主的財產
任何由業主提供或支付的供監理工程師使用的物品都屬于業主的財產,井在實際可行時應如此標明,當服務完成或終止時,監理工程師應將履行服務中未使用的物品的庫存清單提交給業主,并按業主的指示移交此類物品。此類移交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業主的義務
7資料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他能夠獲取的并與服務有關的一切資料。
8決定
為了不耽擱服務,業主應在一個合理的時間內就監理工程師以書面形式提交給他的一切事宜作出書面決定。
9協助
在項目所在國,業主應盡一切力量對監理工程師和他的職員以及他的下屬按照具體情況提供如下協助;
(a)提供入境、居留、工作和出境所需的文件;
(b)提供服務所需要的暢通無阻的通道;
(c)個人財產和服務所需物品的進口、出口以及海關結關;
(d)發生意外事件時的遣返;
(e)提供如下權力:z允許監理工程師因服務目的和他的職員因個人使用將外幣匯入;
允許將履行服務中所賺外幣匯出;
(f)提供與其它組織相聯系的渠道,以便監理工程師收集他要獲取的信息。
1O設備和設施
業主應為服務之目的,免費向監理工程師提供附件B中所規定的設備和設施。
11業主的職員
在與監理工程師協商后,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規定,自費從其雇員中為監理工程師挑選和提供職員。凡涉及到服務時,此類職員只應從監理工程師處接受指示。
12其他人員的服務
業主應按照附件B的說明,自費安排其他人員提供服務。監理工程師應與此類服務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對此類人員或他們的行為負責。
職員
13職員的提供
由監理工程師派往項目所在國工作的職員應接受體格檢查并應能適應他們的工作,同時他們的資格應得到業主的認可。
業主按照第11條提供的職員應得到監理工程師的認可。
如果業主未能提供他應負責提供的業主的職員或其他人員的服務而雙方均認為此類提供對于圓滿地履行服務是必須時,監理工程師可安排此類提供,以作為附加的服務。
14代表
為了本協議書的管理,每一方應指定一位高級職員或個人作為其代表。
如果業主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指定一人與項目所在國內的業主代表建立聯絡關系。
15職員的更換
如果有必要更換任何人員,則負責任命的一方應立即安排,代之以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員。
此類更換的費用應由負責任命的一方承擔,除非此類更換是由另一方提出的。
(a)此要求應以書面形式提出且申述更換理由,并且(b)如果瀆職或不能圓滿地執行任務不能作為理由成立的話,則提出要求的一方應承擔更換費用。
責任和保險16雙方之間的責任
16.1監理工程師的責任
如果確認監理工程師違反了第5條第(a)段,則他應僅對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事宜負責向業主賠償。
16.2業主的責任
如果確認業主違反了他對監理工程師的責任,則業主應負責向監理工程師賠償。
16.3賠償
如果認為任何一方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則應僅在下列條件下支付賠償;
(a)此類賠償應限于由此違約所造成的可合理預見到的損失或損害的數額,而不是其它;
(b)在任何情況下,此類賠償的數額應限于第18.1款規定的數額;
(C)如果認為任一方與第三方共同對另一方負有責任時,負有責任的任一方所支付的賠償比例應限于由于其違約所應負責的那部分比例。
17責任的期限
除非協議書附錄規定的相應時間段終止之前或法律可能規定的更早日期之前,正式向業主或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否則無論是業主還是監理工程師均不應對由任何事件所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負責。
18賠償的限額和保障
18.1賠償的限額
根據第16條有關責任方面的規定,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賠償的最大數額應限于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數額。此限額不影響根據第31條第(a)段規定的或本協議或另外規定的任何商定的補償。
如果可能另外支付的賠償總計超過應支付的最大數額,則每一方均應同意放棄對另一方的一切索賠要求。
如果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要求而該要求不能確立的話,則提出索賠者應完全補償由于該索賠所導致的對方的各種費用。
18.2保障
如果適用的法律允許,則業主應保障監理工程師免受一切索賠造成的不利影響,包括由本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第三方提出的此類索賠:
(a)除非此類索賠被包括在根據第19條規定辦理的保險中;
(b)此類索賠在第17條提及的責任期終止后提出。
18.3例外
第18.1和18.2款不適用于由下列情況引起的索賠:
(a)故意違約或粗心引起的瀆職;
(b)與履行合同義務無關的事宜。
19對責任的保險與保障
業主可以書面要來監理工程師:
(a)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進行保險;
(b)在業主首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之上,對第16.1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責任追加保險額;
(C)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進行保險;
(d)在業主第一次邀請監理工程師為服務提交建議書之日進行保險的基礎上,對公共的或第三方責任追加保險額;
(e)進行其它各項保險。
如果這樣要求的話,監理工程師應做出一切合理的努力,在業主可接受的條件下讓承保人辦理此類保險或追加保險額。
此類保險的費用或追加保險費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20業主財產的保險
除非業主有另外的書面要求,監理工程師應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按業主可接受的條件對下列各項進行保險:
(a)根據第6條提供或支付的業主財產的損失或損害;
(b)由于使用該財產而引起的責任。
此類保險的費用應由業主負擔。
協議書的開始、完成、變更與終止
21協議書生效
從完成正式協議書所需的最后簽字之日或當地主管部門批準之日,協議書生效時間以日期較晚者為準。
22開始和完成
在協議書附錄所規定的時間或期限內服務必須開始和完成,但根據協議書的延期例外。
23更改
當任何一方提出申請并經雙方書面同意時,可對協議書進行更改。
24進一步的建議
如果業主書面要求的話,則監理工程師應提交變更服務的建議。此類建議的準備和提交應作為一項附加的服務。
25延誤
如果業主或其承包商使服務受到阻礙或延遲,以致增加了服務的工作量或持續時間,則(a)監理工程師應將此情況與可能產生的影響通知業主;
(b)此增加部分應被視為附加的服務;
(C)完成服務的時間應相應地予以延長。
26情況的改變
如果出現按照本協議監理工程師不應負責的情況,以及該情況使監理工程師不負責或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時,他應立即通知業主。
在此情況下,如果不得不暫停某些服務時,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應予以延長,直至此種情況不再持續。還應加上不超過42天的一個合理期限用于恢復服務。
如果履行某些服務的速度不得不減慢,則該類服務的完成期限由于此情況可能必須給予延長。
27撤銷、暫停或終止
27.1業主的通知
(a)業主可至少在56天前通知監理工程師暫停全部或部分服務或終止本協議書,監理工程師應立即安排停止服務并將開支減至最小。
(b)如果業主認為監理工程師無正當理由而未履行其義務時,他可通知監理工程師,說明發出該通知的原委。若業主在21天內沒有收到滿意的答復,他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終止本協議書,但該進一步的通知應在業主第一個通知發出后35天內發出。
27.2監理工程師的通知
在下述(a)、(b)情況下,監理工程師向業主發出通知至少14天后,才可發出進一步的通知,在進一步通知發出至少42天后,他才能終止本協議書,或在不損害其終止權利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暫停或繼續暫停履行全部或部分的服務。
(a)當在一支付單據應予支付的日期后28天,他仍未收到屆時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那一部分款項時,或(b)當根據第26條或第27.1款已暫停服務并且暫停期限已超過182天時。
28額外的服務
當第26條所述情況發生時,或撤銷或暫停或恢復服務時,或并不是根據第27.1款第(b)段終止本協議書時,除正常的或附加的服務之外,監理工程師需做的任何工作或支出的費用應被視為額外的服務。
監理工程師有權得到為履行額外的服務所需的額外的時間和費用。
29各方的權利和責任
本協議書的終止不應損害或影響各方應有的權利或索賠以及責任。
支付
30對監理工程師的支付
(a)業主應按協議書條件和附件C中規定的細則向監理工程師交付正常的服務報酬,并且按照附件C規定的費率和價格或者基于此費率和價格支付附加服務的報酬,只要此費率和價格適用,否則按照第23條商定的費率和價格支付。
(b)除非另有書面協定,業主就有關額外的服務向監理工程師交付:
(1)監理工程師的職員在履行服務當中所花費額外的用于附加的服務的時間的報酬;
(2)監理工程師所花費的一切其它額外開支的凈費用。
31支付的時間
(a)給監理工程師的到期款應迅速支付(b)如果在協議書附錄規定的時間內業主沒有支付到期款項,則應按照協議書附錄規定的利率支付商定的補償,每月將該補償加到過期未付的金額中,該補償以過期未付金額的貨幣從發票注明的應支付之日開始計算。
該商定的補償不應影響第27.2款規定的監理工程師的權利。
32支付的貨幣
(a)適用于本協議書的貨幣為協議書附錄中規定的貨幣。
當使用其它貨幣進行支付時,應按協議附錄規定的匯率計算并支付來加扣除的凈額。
除非在附件C中另有規定,業主應保證監理工程師能將其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與履行服務有關的那部分當地貨幣或外幣迅速匯往國外。
(b)如果在簽訂本協議書之日或履行服務期間,業主國內的情況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情況可能相反時,如:
(1)阻止或延誤監理工程師將在業主所在國內收到的當地貨幣或外幣匯往國外,或(2)在業主所在國內限制得到或使用外幣,或(3)當監理工程師因用當地貨幣開支而從國外向業主所在國匯入外幣,以及隨后將總額相同的當地貨幣再匯往國外時,對其征稅或規定不同匯率,從而阻止監理工程師履行服務或導致他財務上的損失,此時若沒有作出其它令監理工程師滿意的財務上的安排,業主應保證此種情況為適用于第26條規定情況。
33第三方對監理工程師的收費
除在第39條、協議書附錄或附件C中規定外(a)在任何可能時,業主都應為監理工程師及其通常不居住在項目所在國內的職員因本協議書引起的、為該國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所要求的支付款項辦理豁免,包括:
(1)他們的報酬;
(2)除食品和飲料外,他們進口的物品(3)用于服務的進口的物品;
(4)文件。
(b)當業主未能成功地辦理上述豁免時,他應償付監理工程師合理支付的此類款項。
(c)當不再需要上述物品用于服務且上述物品不是業主的財產時,規定:
(a)沒有業主的批準,不得將上述物品在項目所在國內賣掉;
(b)在沒有向業主支付從政府或授權的第三方處可回收并收到的退款或退稅時,不得出口上述物品。
34有爭議的發票
如果業主對監理工程師提交的發票中的任何項目或某項目的一部分提出異議,業主應立即發出通知說明理由,但他不得延誤支付發票中的其它項目。第31條第(b)段應適用于最終支付給監理工程師的一切有爭議的金額。
35獨立的審計
監理工程師應保存能清楚證明有關時間和費用的最新記錄。
除了協議書規定固定總價支付外,在完成或終止服務后12個月內,業主在提前七天以上發出通知,要求由他提定一家有聲譽的會計師事務所對監理工程師申報的任何金額進行審計,該審計應在正常工作時間于保存記錄的辦公室內進行。
一般規定
36語言和法律
在協議書附錄中規定了協議書的一種或幾種語言、主導語言以及協議書所遵循的法律。
37法規的變更
如果在訂立本協議書之后,因履行服務所在的任何國家(協議書附錄指明的監理工程師的業務總部所在地除外)的法規發生變動或增加而引起服務費或服務期限的改變,則應相應地調整商定的報酬和完成時間。
38轉讓和分包合同
(a)除支付款的轉讓外,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將本協議書涉及到的利益轉讓出去。
(b)沒有對方的書面同意,無論業主或監理工程師均不得將本協議書規定的義務轉讓出去。
(C)沒有業主的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不得開始實行、更改或終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務的任何分包合同。
39稅收
監理工程師及其有關職員應繳納企業與個人所得稅,以及其它按工程所在國法規應繳交有關稅收和國外應繳的所有稅收。
40版權
監理工程師對于由他編制的所有文件擁有版權。業主僅有權為工程師和預定的目的使用或復制此類文件,在為此目的使用而復制此類文件時不需取得監理工程師的許可。
41利益的沖突
除非業主另外書面同意,監理工程師及其職員不應有也不應接受協議書規定以外的與項目有關的利益和報酬。
監理工程師不得參與可能與協議書中規定的業主的利益相沖突的任河活動。
42通知
本協議書的有關通知應為書面的、并從在協議書附錄寫明的地點收到時生效。通知可由人員遞送,或傳真通訊,但要有書面回執確認。或通過掛號信,或電傳,但隨后要用信函確認。
43出版
除非在協議書附錄中另有規定,監理工程師可單獨或與他人聯合出版與工程和服務有關的材料。但如果在服務完成或終止后三年內出版有關材料的,則須得到業主的批準。
爭端的解決
44對損失或損害的索賠
根據第17條的規定,因違反或終止協議書而引起的對損失或損害的任何索賠,應在業主與監理工程師之間達成一致意見,如未能達成一致,應按第45條的規定,提交仲裁。
45仲裁
由協議書引起的或與之有關的任何爭議或索賠,或者違約、終止協議書或使之無效,均應根據協議書附錄所訂的、在協議書生效期限生效的規則,通過仲裁解決。
雙方同意鎮守裁決的結果,并放棄他們的任何形式的上訴權,只要此種棄權實際有效。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篇2
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承包合同,以資雙方共同信守。
第一條、工程概況
1、項目名稱:
2、座落地點:
3、材料說明:詳見報價清單
第二條、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圍:
2.1承包方式:乙方以包勞務、包材料、包施工安全、包文明施工、包工期、包安裝質量、包安裝驗收合格等進行包干施工,向甲方交付勞務成果。
2.2具體的承包范圍如下:
本工程屬交鑰匙工程,乙方應按時完成電梯土建、基坑施工;電梯井道工程安裝施工;電梯安裝、調試、裝修。同時保證合同電梯安裝工程質量,包驗收(包括甲乙雙方組織的內部驗收及質檢部門對電梯的驗收)并取得電梯準用證。
第三條、質量標準及乙方的質量保證
3.1本工程的施工應符合以下的質量標準:
嚴格執行現行有效且的電梯安裝驗收規范、電梯技術條件、電梯制造與安裝安全規范、電梯試驗方法等質量標準以及電梯廠商的技術要求。
3.2乙方必須嚴格按照本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及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和用料進行施工,保證質量。
第四條、工期
4.1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后天內安排材料進場,實施施工,并在年月日前完成本工程的全部工作,并將通過竣工驗收合格的工程移交給甲方。
4.2在履約過程中,如果由于甲方設計變更等甲方責任所延誤工期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對工期進行調整。
第五條、合同總價款
5.1本工程的包干總價(含稅)為:
5.2合同包干總價款已包含電梯土建、基坑施工,電梯井道工程安裝施工,電梯安裝、調試、裝修等乙方為完成本合同目的的全部工作的全部費用,甲方無須就本項目電梯工程之事宜另行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第六條、付款方式
6.1
第七條、甲方責任
7.1甲方指定項目代表為。
7.2甲方向乙方提供電梯廠商所提供的土建技術要求、井道鋼結構技術要求、電梯安裝技術要求給乙方,由乙方按照技術要求制作施工計劃、施工組織方案,交由甲方審定后乙方組織實施。
7.3甲方代表對工程進度、工程質量進行監督與管理,并檢查隱蔽工程。對于工程進度或質量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有及時下發《進度通知單》或《質量整改通知單》的權利;有要求乙方加快施工進度和整改工程的權利。
7.4協調業主給乙方提供施工期間的用電、用水、場地。
7.5按時向乙方支付合同款項。
7.6負責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
7.7施工過程中,甲方有監督按照圖紙施工的權力。
7.8按工程所在地建設部門及勞動安全監察部門、消防部門等政府主管部門的要求提供所需資料文件給乙方,由乙方辦理安裝施工報批、有關安全施工手續及政府有關部門的驗收手續,相關費用乙方負責。
第八條、乙方責任
8.1乙方指定的項目代表為: 。
8.2乙方按甲方審定的施工組織計劃、施工方案和依據合同發出的指令、要求組織施工。在情況緊急且無法與甲方代表聯系的情況下,可采取保證工程和人員生命、財產安全的緊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時內向甲方代表送交書面報告。
8.3乙方須保證施工人員具有從事本合同約定工程施工所需的施工資質,并保證其資質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
8.4乙方在安裝工程開始前,須根據工程規范編制設計及施工詳圖,并提交甲方審批,所有施工圖紙均應得到甲方確認。
8.5乙方應在安裝開始前將詳細施工組織方案、施工進度計劃報甲方審核確認。施工期間,乙方應作好施工原始記錄。
8.6井道及機房土建完工后,在雙方約定的時間內負責檢查電梯井道、機房以及土建預埋或預留的構件等。
8.7負責施工所需的水電費,按工程需要提供施工所需的照明、看護、圍欄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8.8乙方應遵守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管理規定,嚴格按照安全標準組織施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消除事故隱患。項目實施過程中的任何與電梯安裝有關的施工安全責任由乙方負責,并承擔由乙方過失造成的一切的法律責任與經濟責任。
8.9施工所需的工料和施工設備均由乙方負責。
8.10安裝期間轎廂內加設保護板,試用期滿后拆除。井道照明的安裝。清理安裝雜物。
8.11負責電梯工程項目施工期間、安裝后至驗收合格且甲乙雙方辦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續前的所有保管工作。如發生損壞,乙方自費予以修復。
8.12遵守政府有關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衛生文明施工和施工噪音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因此產生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如受有關部門處罰,由乙方自行承擔罰款和一切損失。
8.13按本合同約定的工程質量及驗收標準進行施工,保證施工質量。按合同約定工期竣工。指定安全防火負責人,做好現場施工管理和安全管理,將施工物件堆放整齊、使道路暢通。乙方對乙方工作人員及乙方聘用的人員的人身安全負全部的責任。
8.14工程竣工驗收完成取得竣工驗收合格證書后,由甲乙雙方辦理正式工程移交手續。
8.15竣工驗收合格后,乙方須按甲方規定提交正式的竣工結算報告,經過甲方審定后作為確定結算款的依據。
8.16乙方在施工前辦理安裝施工報批和有關安全施工手續,以及安裝調試完畢后報勞動安全及電梯質量檢測部門進行安裝質量及安全檢驗,費用由乙方負責。乙方應承擔因報驗不合格造成的違約責任,并賠償因此造成的甲方的一切損失。因電梯本身質量原因不能通過驗收除外。
第九條、材料設備供應
9.1本工程所需的所有材料、設備均由乙方負責購買和提供。乙方購買的材料應符合甲方的設計規范要求和工程質量要求,相關規定如下:
9.1.1乙方所采購的材料,由甲方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9.1.2對乙方所采購的與設計和規范要求不符的材料,甲方代表有權拒絕驗收,由乙方按甲方代表要求的時間重新采購符合設計和規范和質量要求的材料,并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9.2若乙方提供的材料未經甲方驗貨,乙方不得擅自開工。否則,應賠償甲方因此遭受的損失。由此造成逾期竣工的,乙方還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工程驗收
10.1隱蔽工程驗收:工程達到施工過程中的隱蔽工程驗收階段時,乙方應在隱蔽工程自檢合格后通知甲方驗收。驗收合格,甲方代表在驗收記錄上簽字后,方可進行此后工程施工。驗收不合格,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修改后重新通知驗收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還應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若乙方自行隱蔽,甲方有權要求剝離或開孔,乙方應進行剝離或開孔,并在檢驗后重新覆蓋或修復,乙方應承擔有關費用,且工期不得順延。
10.2竣工驗收:本工程完成安裝調試后,乙方應通知甲方對本工程進行驗收。鑒于本工程還需要報有關政府部門驗收合格,故乙方應負責辦理該報驗工作并保證本工程通過政府有關部門的驗收。若本工程竣工驗收達到標準后,雙方簽字蓋章確認本工程驗收合格,同時乙方把竣工驗收資料(含竣工圖)及驗收報告一式四份移交給甲方。若本工程因乙方原因未能通過驗收的,乙方應在甲方要求的時限內對本工程進行整改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全部費用,若因此而造成本工程逾期竣工的,乙方還應承擔逾期竣工的違約責任。
10.3如果在驗收中產生糾紛,由工程所在地質量監督檢查部門核驗為準。
第十一條、違約責任
11.1甲方如不能按時付款的,每逾期一天,甲方須向乙方支付應付而未付款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但累計違約金總額不得超過合同總價的3%。
11.2乙方如不能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償付逾期完工設備總價的萬分之五違約金,若乙方逾期竣工超過三十天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除支付上述違約金外,還應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
11.3乙方必須按本合同及附件、甲方確認的施工圖紙、用料、施工規范和甲方的指令嚴格進行施工,保證質量,如不符合上述要求,甲方有權拒絕驗收,且對乙方進行處罰,金額為500元/次。乙方必須在甲方要求的時間內整改完畢。
11.4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合同所涉及的技術或資料向第三方擴散、轉讓,違約方應向對方支付相當于合同總價的20%的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損失。
11.5在甲方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后,乙方應在甲方發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5天內完成退場工作,包括人員撤場、材料的交接以及與第三方的交接等工作。
11.6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將本合同轉包或分包,否則,乙方須向甲方支付相當于合同包干總價的20%作為違約金,因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爭議及解決
12.1本合同及其附件、技術標準、設計方案等的約定如有不一致,解釋順序應為:本合同及其附件、技術標準、設計方案。
12.2甲乙雙方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的,除雙方協議停止施工外,乙方都應繼續履行合同,保持施工連續,并在任何情況下,均須保護已完工程。
12.3本合同在履行期間,雙方發生爭議時,在不影響工程進度的前提下,雙方可采取協商解決或請有關部門進行調解。
12.4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時,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三條、合同生效
13.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13.2本合同未盡事宜,可另行協商,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兩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聯系方式
雙方保證在本合同上注明的通訊地址及聯系電話為有效的聯系方式,若聯系方式發生變更,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未以書面形式通知的,任一方按本合同上注明的聯系方式發送有關通知、文件,即視為該有關通知、文件送達對方。
甲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乙方聯系人: 聯系電話: 通信地址:
甲方: 乙方:
簽約代表: 簽約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工程建設招標投標合同(土地工程施工監理服務協議書條件) 篇3
建設水電工程施工協議書
發包人(全稱):
承包人(全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雙方就本建設工程施工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
工程地點:
工程內容:
群體工程應附承包人承攬工程項目一覽表(附件1)
工程立項批準文號:
資金來源:
二、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
三、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
竣工日期: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 天。
四、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
五、合同價款
金額(大寫): 元(人民幣)
¥: 元 六、組成合同的文件
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協議書
2、中標通知書
3、投標書及其附件
4、本合同專用條款
5、本合同通用條款
6、標準、規范及有關技術文件
7、圖紙
8、工程量清單
9、工程報價單或預算書
雙方有關工程的洽商、變更等書面協議或文件視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七、本協議書中有關詞語含義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條款》中分別賦予它們的定義相同。
八、承包人向發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進行施工、竣工并在質量保修期內承擔工程質量保修責任。
九、發包人向承包人承諾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價款及其他應當支付的款項。
十、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 年 月 日
合同訂立地點: 本合同雙方約定 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