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員干部下社區心得體會(精選3篇)
黨員干部下社區心得體會 篇1
黨員干部勤下基層,不是以上級的姿態去基層檢查指導的,更不是去基層海吃海喝的,而是要帶著向基層學習的心態,放下身段和基層干部、人民群眾交朋友、話衷腸、解難題。
勤下基層,要端正思想認識。要消除對下基層工作的模糊認識和抵觸情緒,要將下基層作為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把基層干部的呼聲帶上來,把基層一線的作風帶上來,把基層創造的經驗帶上來,努力成為和基層聯系、受基層歡迎的黨員干部。
勤下基層,要善于處理關系。這當中,就要處理好與基層干部、與當地群眾的關系。黨員干部下基層,要放下“官架”,捧起“民心”,要懷著謙虛的心態,認真學,仔細聽,這樣才能讓基層干部和群眾認同你,全力配合你的工作。
勤下基層,要勤于分析問題。基層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問題,下基層調研就要善于從全局出發,看看哪些是亟待解決的問題,哪些是看似細微但影響全局的問題。要對存在的問題分析得深一點,透一點,做到重要問題請示上級解決,一般問題自行解決,雞毛蒜皮的問題基層解決。
勤下基層,要注重解決問題。在下基層過程中,不僅要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更重要的是充分解決好問題,要發揮自身工作優勢和本單位職能優勢,通過謀劃好下一階段工作的方式,把基層的問題、難點統籌規劃,通過協調各方面的力量,讓基層的問題能為上級所知,能盡早得到解決。
黨員干部下社區心得體會 篇2
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社區黨建工作,拓寬機關在職黨員干部參與社區建設的渠道,區機關在職黨員干部深入開展進社區工作,充分發揮機關在職黨員干部在社區建設中的先鋒模范作用。
一、深刻領會區機關在職黨員干部深入開展進社區的重要意義。群眾路線是黨的生命線和根本工作路線,區機關在職黨員干部進社區與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一脈相承。通過不斷強化廣大黨員干部的宗旨意識和身份意識教育,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以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推進社區和諧發展為目標,以“結對幫扶助困”、“機關黨員干部下社區擔任網格指導員”等活動為載體,組織機關在職黨員干部進社區活動,更好地服務居民群眾,促使干部受教育、群眾得實惠。
二、領導帶頭,積極參與。區機關各黨支部(總支)書記都要率先垂范、身體力行,帶動本支部(總支)廣大黨員干部行動在前,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帶頭以普通黨員的身份積極深入社區指導服務,引領機關廣大在職黨員干部充分發揮先鋒模范作用,為社區建設作出應有貢獻。
三、積極主動到結對社區黨組織報到,亮明黨員身份,充分發揮積極作用
(一)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認真履行黨員義務,自覺接受社區黨組織和居民的監督,帶頭宣傳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特別是對社區和居民群眾加強對自治區、柳州市、魚峰區等上級黨委重點中心工作決策部署的宣傳引導,增強社區和居民群眾對黨和政府決策部署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二)開展黨員志愿服務。根據結對社區黨建工作的需要和自身的特長優勢,利用業余時間自覺參加社區志愿服務工作,積極參加社區政策宣講、黨課輔導、衛生保潔、民事調解、治安巡邏、法律援助、民事調解、就業幫扶、助學育人、便民服務等活動。
(三)擔任社區網格指導員。機關各支部(總支)黨員干部聯系社區網格,擔任網格指導員,督促指導網格化管理服務及管理人員履職,指導抓好網格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訪維穩、黨的建設、精神文明建設,提升網格化管理服務水平。
(四)積極為社區和居民群眾解決實際問題。積極為社區的建設與發展獻計獻策,深入社區開展調查研究,主動下社區、聽民意、察民情,收集、整理居民群眾反映的意見建議,力所能及幫助協調解決實際問題。
(五)帶動群眾互幫互助。積極主動為政府、社區和居民群眾之間搭建起溝通聯系的橋梁,暢通居民群眾與政府及社區溝通的渠道,為居民群眾排憂解難,帶動居民群眾之間互幫互助,鄰里和諧。
黨員干部下社區心得體會 篇3
《黨員干部容錯糾錯暫行辦法》明確提出,對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或雖未違反黨的紀律、違反國家法律法規,但客觀上造成重特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重特大群體性事件的,不予容錯。
職權與職責相統一,是建設現代責任政府的基本要求。掌握一定職權的政府工作人員應恪盡職守、夙夜在公,主動作為、善謀勇為,不允許占著位子不干事。這就需要健全激勵機制和容錯糾錯機制,為勇于改革創新的干部撐腰鼓勁,讓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
明確問責標準。我國現行法律中的行政問責,主要是指領導成員或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因決策嚴重失誤、工作失職、管理或監督不力,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和實施違法行政行為,對群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用人失察或失誤,造成惡劣影響或重大損失等行為,承擔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免職的法律后果。相關行政責任包含兩類:一類是內容較為明確、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的法律責任,另一類是內容概括不明確、通常由部門或地區行政長官承擔的領導責任。實踐中,行政問責主要以后者為主,問責機制也主要以政治責任的形式啟動。在以往的相關規定中,對這一責任的追究,要求責任人主觀上有過錯。如20xx年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中有“決策嚴重失誤”“因工作失職”等表述。但實際上,因主觀過錯標準不明,基本實行無過錯的嚴格責任模式。這種模式難免使干部有所顧忌、束縛手腳。為了鼓勵廣大干部愿干事、敢干事、干成事,需要作出三個區分:把干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以保護那些作風正派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調動廣大干部干事創業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也就是說,應建立健全容錯機制,為“試錯”者留出免責空間。但“容錯”并不是對亂作為的寬容,紀律和法律仍是不可逾越的底線。
設置責任清單。如何界定“工作失職”,是實行問責制度的難點。目前,許多地方正在推行政府責任清單制度,將其作為權力清單制度的配套制度,旨在全面梳理政府部門行使的職責,以清單方式列舉并公之于眾。在實踐中,這一清單制度對責任主體規定比較多,在實施依據、責任事項和追責情形等方面還沒有清晰的梳理。作為“一張寫著政府部門責任的紙”,責任清單制度應兼具組織規范和行為規范的雙重屬性,完善規則內容,使其成為保證政府工作人員恪盡職守、有所作為的制度基礎。對行政行為的過錯標準,需要科學設置、詳細規定,否則一方面會造成官員在行政決策中無從避險,另一方面會造成“嚴”制度“虛”落實。此外,應建立在責任事故發生之前對行政行為實行日常監督的制度,對可能造成事故的失職不當行為進行追究,讓行政問責發揮風險預警作用。
堅持有錯必糾。值得注意的是,過去一些地方不敢容錯是因為政府自身動態糾錯能力不足。實際上,敢于承認過錯、敢于糾正過錯,不但是責任政府理念下權責一致的必然要求,而且是對領導干部加強從政修養的要求。如果已發現決策失誤,就應重新履行科學論證、征求民意等法定程序,把可能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以真誠取得人民的諒解。如果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將錯就錯甚至搪塞推責,其危害比錯誤本身更嚴重。應對政府權力行使的程序、環節、過程、責任進行分解細化,并制定相應的行使標準、運行流程、監督制約制度。這不僅是為了使問責有法可依,更是為了及時糾正政府權力行使的隨意、異化和濫用。加強行政問責規范化、制度化建設,增強行政問責的針對性和實效性,堅持有錯必糾、有責必問,目的是為了提高政府法治化建設水平,更好地服務人民群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