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鑒(精選3篇)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鑒 篇1
一、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做”
1、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堅持依法經營。及時妥善處理游客投訴,維護旅游者合法權益。
2、旅行社對本社員工從事旅行社業務實施委派制度,加強對旅行社門市部和員工的`管理,并對其經營行為承擔責任。
3、與旅行社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發放員工工資和出團補助,不克扣員工應享受的勞動報酬。
4、在旅游接待服務過程中選擇有良好信譽的地接旅行社、旅游汽車公司簽定合同,規范服務流程。
5、為旅游者提供質量價值相符的旅游產品,真實介紹產品信息,不欺騙客人。
6、使用規范的旅游文本合同,明確價格、服務標準等事項,信守合同約定,履行服務承諾,自覺維護旅游市場秩序。
7、加強安全生產管理,落實安全責任制,辦理旅行社責任險,確保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
二、旅行社誠信經營服務“七不做”
1、不超范圍經營,不非法轉讓和變相轉讓《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不搞掛靠承包。
2、不使用不具備旅游營運資質的車輛和社會上無導游證、無領隊證的人員接待游客。
3、不搞“零團費”、“負團費”等低于成本價的不正當競爭。
4、不違反合同約定,不降低服務標準,不組織參加合同約定以外的自費項目和購物項目。
5、不發布虛假旅游信息和廣告,不用含糊不清的語言誤導游客,不欺客宰客。
6、不故意拖欠團款,不侵害客人利益。
7、不向旅游者介紹和提供損害國家利益和民族尊嚴,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內容,含有淫穢、迷信、和法律法規禁止的內容。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鑒 篇2
為確保安徽工程大學機電學院自動化2131班同學在出游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讓出游同學度過一個愉快的旅程,并保證同學們旅游期間人身、財產安全,全體出游同學自愿遵守如下安全與管理承諾:
1、出游同學必須聽從班長和小組長的統一安排,必須服從班長和小組長的'指揮;
2、旅行時不可擅自脫隊,特殊情況單獨離隊,應征得班長的同意,并告知組長,必須隨身攜帶電話,保持通訊暢通,以免發生意外;
3、遵守交通法規,不盲目搶道、強行搶道,不在道路上互追逐、打鬧,步行時走右行人行道;
4、抵達景區游覽前,聽從班長的安排,謹記班長交代的集中地點、時間。萬一掉隊,立刻與班長及組長聯系;
5、自由活動時間自行外出,應結伴而行,并告知班或組長,必須特別注意安全,嚴禁單獨外出;
6、旅行途中不得參與任何形式的、斗毆活動,隨時提高防范意識,盡量避免與陌生人搭訕,如遇緊急情況及時報警;
7、旅游途經危險區域景點時,要盡量結伴而行,千萬不要獨自冒險前往,必須保證自身人身安全,出現意外盡快救治傷員,并及時報警求助;
8、行程中或自由活動時若有刺激性活動項目,身體狀況不佳者不得參加,任何同學嚴禁戲水,游泳;
9、外出旅行,注意飲食安全,不得接受陌生人送的飲料、食品;
10、外出旅游將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注意保管,切勿離手。保證手機通暢,記錄下班長和組長的電話,(在此每人發一張各小組通訊錄)
11、由于出游會員不遵守以上承諾導致的人身、財產安全損失,由同學自行承擔一切責任。
對于以上各條款及注意事項,同學們須認真閱讀,以保證自身安全,防止出現任何安全事故及合法權益受損害事故。
若有違反以上承諾及學校、學院規定而出現任何安全事故的,一切后果由學生本人負責, 并接受相應的校紀校規處分。
本保證書一式2份,學生本人簽字確認后交學校保留一份,交輔導員保留一份。
郊游負責人:
20__年x月x日
旅行擔保書800字借鑒 篇3
第一條 為了維護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根據《旅行社管理條例》和《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暫行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賠償試行標準。
第二條 因旅行社的故決或過失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標準,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條 由于不可搞力因素或旅游者本身原因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預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應提前三天(出境旅游應提前七天)通知旅游者,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的違約金。
第五條 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車、船),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并賠償經濟損失10%的違約金。
第六條 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應退還旅游者合同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第七條 導游未按照國家或旅游行業對客人服務標準的要求提供導游服務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所付導游服務費用的2倍。
第八條 導游違反旅行社與游泳者的合同約定,損了旅游者的合法權益,旅行社應對旅游者進行賠償
1、導游擅自改變活動日程,減少或變更參觀,旅行社應退還景點門票、導游服務費并賠償同額違約金。
2、導游違反約定,擅自增加用餐、娛樂、醫療保健等項目,旅行社承擔旅游者的全部費用。
3、導游違反合同或旅程計劃,擅自增加購物次數,每次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的20%。
4、導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門指定商店購物,所購商品系假冒偽劣商品,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全部 損失。
5、導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游者購物價款。
6、導游索要小費,旅行社應賠償被索要小費的2倍。
第九條導游在旅游行程期間,擅自離開旅游團隊,造成旅游者無人負責,旅行社應承擔旅游者滯留期間所支出的食宿費等直接費用,并賠償全部旅游費用30%違約金。
第十條 旅行社安排的餐廳,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所付餐費的20%。
第十一條 旅行社安排的飯店,因飯店原在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際房費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二條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旅行社退還旅游者所付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并賠償差額20%的違約金。
第十三條 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旅行社應退景點門票、導游費并賠償退還費用20%的違約金。
第十四條 其他損害旅游者合法權益的,國家法律、法規已作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五條 在旅游過程中發生質量問題,組團社應先行賠償旅游者的損失。
第十六條 旅行社在旅游質量問題發生之前已采取以下措施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賠償責任。
1、對旅游質量和安全狀況已事先對旅游者給予充分說明、提醒、勸戒、警告的。
2、所發生的質量問題是非故意、非過失或無法預知或已采取了預防性措施的。
3、質量問題發生后,已采取了善后處理措施的。
第十七條 國家旅游局負責保證金賠償標準的發布、修訂和解釋。
第十八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試行。國家旅游局1995年7月1日下發的《旅行社質量保證金賠償試行標準》(旅辦發19950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