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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發布時間:2024-11-11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精選14篇)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

  保 證 人: (以下簡稱“甲方”)

  貸 款 人: (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確保 委托乙方與 (以下簡稱“主合同債務人”)與所簽訂的編號為 的《委托貸款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甲方愿意為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提供保證。

  為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

  第一章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和數額

  第1條 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為主合同項下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其種類為委托貸款,本金數額為(大寫) 萬元,幣種為人民幣。

  第二章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第2條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若根據主合同的規定上述約定在執行中發生變化,則上述約定根據實際情況自動變更。

  第三章 保證方式

  第3條 甲方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

  第四章 保證范圍

  第4條 甲方保證的范圍為:本合同第1條約定的主債權本金及其利息、罰息、逾期利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差旅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第五章 保證期間

  第5條 甲方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期間為:自主合同約定的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前款所述“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期限屆滿之日”還包括主合同債務人分期清償債務的情形下,每一筆債務到期日以及根據主合同約定,乙方宣布債務提前到期之日。

  第六章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6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6.1 甲方保證其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而合法存在的中國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具有簽訂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需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6.2 甲方知悉并同意主合同的全部條款,自愿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保證,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6.3 甲方所提供的保證為獨立保證,如有第三人亦為主合同債務人履行主合同提供擔保,甲方仍然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4 若主合同債務人如期清償了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則甲方不再承擔本合同項下的保證責任。

  6.5 主合同債務人與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的,在不增加甲方所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的前提下,不必取得甲方同意,甲方不能因此變更而免除連帶保證責任;若乙方與主合同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出變動,則甲方的保證期間為自變更后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2

  合同編號:

  出借人(甲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借款人(乙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擔保方(以下統稱丙方):

  擔保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營業執照注冊號碼:

  住所地:

  聯系電話:

  鑒于:借款人需人民幣: (大寫 )用于 ,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一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礎上,經由甲乙雙方友好協議,簽訂本合同,以資信守。

  第一條借款

  1、本合同項下: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發放人民幣: 大寫( )的借款;

  2、本合同項下借款僅用于: ;

  3、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借款期限為:20 年 月 日至20 年 月 日

  4、本合同項下寬限期為:借款期限屆滿之日的次日起5日內;

  5、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借款期限與《借據》(本合同附件一)不一致的,以《借據》為準;

  6、本合同項下借款在借款期限內,出借人不計收款利息;如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之前未向出借人全部履行還款義務,則自該筆借款發生之日起至全額償還之日起,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4倍計算該筆借款的資金利息。

  第二條 借款人應當在借款期限屆滿前向出借人全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若逾期未全額償還,在寬限期限內,逾期每日向出借人支付本合同下借款總額5%的滯納金;若寬限期屆滿,借款人仍未向出借人全額償還本合同項下借款的,視為借款人根本性違約,借款人除應當向出借人全額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滯納金、利息外,還應當向出借人一次性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總額30%的違約金,同時向出借人支付其實現債權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三條 丙方項下各擔保人自愿以其個人所有的全部資產為本合同項下借款人向出借人提供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保證擔保[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滯納金、違約金、出借人實現債權過程中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差旅費及其他實現債權的費用)]。

  第四條 借款人及丙方項下個擔保人自愿接受強制執行,并自愿在任何時候配合出借人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文書所需費用有借款人支付。

  第五條 出借人承諾按照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向借款人發放借款;出現任何可能致使本合同項下出借人 債權難以實現以部分實現情形時,出借人有權提前主張本合同項下債權。

  第六條 本合同各方不得擅自變更活解除本合同;確須變更、接觸的,必須經雙方協議并一致同意;合同變更、解除的,不影響各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合同解除的,不影響和合同中約定的爭議條款的效力。

  第七條 爭議的解決

  合同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過程中發生爭議的,應當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訴至綿陽市游仙區人民法院解決。

  第八條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任何通知活溝通均應以書面形式直接送達。

  第九條 其他

  1、本合同自合同雙方簽字(捺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附件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各方各執一份,公證機關留存一份;

  4、附件一:借據(僅由借款人出具一份,有出借人留存)

  5、附件二:

  出借人簽字(蓋章/捺手印):

  借款人簽字(蓋章/捺手印):

  丙方項下各方簽字(蓋章/捺手印):

  本合同簽到時間: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3

  擔 保 人(甲方):

  委托擔保人(乙方):

  乙方為解決經營資金短缺的困難,向甲方申請貸款擔保。甲方根據乙方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同意為乙方向貸款人(含貸款人或委托人)提供擔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供甲、乙雙方共同恪守:

  (說明:“貸款人”指金融機構提供的擔保貸款業務中的“金融機構”及、或委托貸款業務中的“委托人”,下同。)

  第一條 擔保的范圍、擔保期間

  一、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自20xx年 月 日起至20xx年 月 日止乙方與貸款人之間已經訂立或將要訂立的一個或多個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借款,本金余額不超過(含)人民幣貳仟萬元(大寫)。

  本合同貸款利率以具體各筆委托擔保合同及各主合同(指貸款人與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約定為準。

  二、擔保金額:

  甲方愿就上述期間內所發生的余額不超過人民幣 貳仟萬元(大寫)的借款本金及其利息、復息、罰息等為乙方向貸款人提供擔保。

  三、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本合同項下被擔保債權在下列日期中最早發生之日確定:

  1、本合同第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約定的借款期限屆滿之日;

  2、貸款人根據約定宣布主合同提前到期之日;

  3、其他依法或依約能夠確定債權之日。

  四、甲方的擔保期間為各主合同中約定的每筆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如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務為分期還款,則每期債務的擔保期間為該期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有本條第三款情形的,甲方的擔保期間為確定債權之日起兩年。

  第二條 擔保方式

  一、甲方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乙方在各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不能履行債務的,貸款人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擔保期間內代為清償。

  二、超出甲方的擔保范圍、擔保期間的任何債務,甲方不承擔擔保責任。

  三、甲方的擔保責任隨乙方履行主合同還款義務、甲方代為償還或貸款人因乙方違反約定收回貸款等情況相應減少或解除。

  第三條 甲方代償和墊付

  一、乙方貸款到期未能及時清償債務,甲方在按照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履行了擔保義務代乙方清償債務,取代債權人的地位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歸還代償的全部款項和自代償之日起的利息(按應償還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算)。

  二、乙方因經營原因或不可抗力因素等造成資金臨時周轉困難,導致無法按期償還分期應還貸款時,應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并向甲方申請臨時墊付。甲方墊付后乙方應按墊付金額每日千分之一計付利息直至全部還清墊付款。

  本條約定與主合同相關條款相抵觸的,以本條約定為準。

  第四條 甲方的抗辯權

  甲方依法享有乙方對債權人的抗辯權,乙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甲方仍有權抗辯。

  第五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擔保費,并在主合同簽訂之前一次繳清。擔保費按擔保總額的一定比率支付。具體以各期《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為準。

  二、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并接到甲方書面還款通知后十五天內,乙方應向甲方清償本合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上述書面通知對乙方有法律約束力。超出十五日的,甲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之約定向乙方行使反擔保權利。

  三、必須承擔主合同規定的各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以后的逾期利息、罰息、復息及在貸款到期(含分期還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后15天內,乙方未向甲方清償借款的本金、利息、擔保費時所產生的違約金、賠償金及其他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及律師費)等。

  四、所有借款之用途必須符合主合同的規定,不得挪作它用。

  五、按照主合同約定的還款方式、資金來源、時間、數額等嚴格執行還款計劃。

  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處分已向甲方:

  (一)抵押的抵押物;

  (二)質押的質物;

  (三)質押的質權。

  七、應甲方要求定期或隨時向甲方報送反映本企業生產經營情況、債權債務情況、借款使用情況、項目進度情況等財務報表及文件材料并保證其真實性、合法性;積極配合甲方進行定期或隨時檢查和監督。否則,由此發生的`各種費用由乙方承擔。

  八、乙方應將自己對資金的需求情況及時告知甲方,如需在甲方之外獲得其他擔保機構及甲方推薦的合作銀行之外的銀行貸款,應事先取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否則,應視為乙方違約,乙方應提前歸還甲方擔保的貸款。

  第六條 違約責任

  經甲、乙雙方共同確認,如乙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第五條約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解除擔保責任并(或在承擔擔保責任后)要求乙方支付擔保金額5%的違約金。若因此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且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的,乙方應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第七條 反擔保

  一、抵押

  1、對于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乙方依法有權處分的位于xx市x區48502。34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xx市國用(20xx)第號]及地上建筑物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并由甲方與乙方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

  2、對于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和依法有權處分的位于xx市x235號765。16平方米土地[土地使用權證號:xx市國用(20xx)第號] 及其地上建筑面積為444。75平方米房屋(房權證:xx字第HK號)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并由甲方與和、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

  3、對于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依法有權處分的位于x大道廣場A幢首層商鋪向甲方提供反擔保,并由甲方與簽訂《最高額抵押反擔保合同》,并留置購房合同和發票原件。

  二、個人連帶責任保證

  對于本合同項下的乙方所有義務和責任由、向甲方提供個人無限連帶責任保證。

  三、其他

  甲方可視乙方具體貸款金額,并經乙方認可后相應增加反擔保;新增的反擔保有關事項具體以各期《委托擔保合同》的約定為準。

  第八條 反擔保的實現

  一、在各主合同約定的還款(包括分期還款)期限內乙方未歸還借款本息或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五條應盡義務,甲方在提供相應書面確鑿證據的情形下,認為足以損害自身利益時,有權解除擔保責任或建議貸款人不予發放后續貸款、宣布借款全部提前到期。

  有充足的證據證明,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而抵押人未恢復抵押物價值,也未提供相應的擔保,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前清償債務。

  在貸款到期(含分期還款及宣布提前到期),且在甲方依約向債權人支付完第三條約定的全部款項后15天內,乙方未向甲方清償借款的本金、利息、擔保費,甲方可自行依照法律規定的形式包括直接向法院申請對本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抵(質)押物進行處置,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要求連帶責任人承擔擔保責任(包括處置連帶責任人所有的財產)。

  二、甲方就上述反擔保措施實現債權時,甲方有權自行選擇行使權利的順序,自主決定就其中一項或幾項措施優先實現權利。

  采取以上措施仍不足以清償的,甲方有權就不足部分繼續向乙方追償。

  第九條 義務和責任的連續性。

  本合同項下甲、乙雙方義務與責任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地位、財力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其它單位簽定任何協議、合同、文件的無效等情形而免除。本合同雙方當事人如發生合并、分立或變更等情形時,由變更后的當事人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的義務與責任。

  第十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甲、乙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附件《借款人聲明書》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或蓋章)并加蓋公章后成立,并在另行簽訂的反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等均須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書面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壹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4

  根據借款方(丙方)與貸款方銀行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主合同,合同編號:)以及甲方與貸款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保證合同)和甲方與丙方簽訂的《委托保證合同》(合同編號:),甲方就主合同項下的債務為丙方提供了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經丙方要求,乙方愿意就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款項以其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的財產向甲方提供抵押,為丙方進行反擔保。甲、乙、丙三方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一、乙方以“抵押物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抵押,抵押財產評估作價________萬元。

  二、乙方抵押期限自借款合同約定的還款期屆滿后兩年止。

  三、乙方保證抵押物為其合法所有(或依法享有處分權或經營管理權)的無權屬爭議的財產。

  四、乙方應負責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承擔抵押登記費用,保證抵押的合法性。乙方在本合同簽定之日將抵押物權屬證明文件交給甲方,抵押期間該抵押物由乙方保管。

  五、抵押反擔保范圍:擔保金額(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萬元及利息、借款方應支付貸款方的違約金或罰息、保證人代償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強制執行費、抵押物處置費等)。

  六、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及保證合同,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因主合同及保證合同無效所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七、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公證等費用均由乙方和丙方承擔。

  八、主合同期限屆滿,丙方未能清償債務,甲方代丙方履行還款義務后,甲方有權以法定的方式處置抵押物并從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實現抵押權。

  九、抵押期間,乙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物,保持抵押物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甲方的檢查。

  十、乙方應辦理抵押物在抵押期間的財產保險,并自愿將甲方作為財產保險的唯一受益人。

  十一、抵押期間,抵押物如發生投保范圍內的損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為導致抵押物價值減少,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視為抵押財產,由乙方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二、抵押期間,抵押物造成環境污染或其他損害,應由乙方獨立承擔責任。

  十三、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抵押物。

  十四、抵押期間,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存入甲方指定的賬戶,抵押期間乙方不得動用。

  十五、為確保抵押物的真實性、合法性,乙方承諾:

  1、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抵押物無權屬爭議;

  2、未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分過;

  3、抵押物無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抵押物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十六、在抵押期間,乙方發生合并、分立、變更、撤銷、破產、法定代表人變更等情況,其合并、分立、變更后的法人或其它組織仍繼續承擔或連帶承擔本合同項下的反擔保責任。

  十七、違約責任:

  (一)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若擅自處分抵押物的,其行為無效。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抵押物原狀,且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的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應按甲方為丙方提供擔保額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還應進行損害賠償:

  1、抵押物存在權屬爭議;

  2、已向他人設置抵押、典當、轉讓、贈與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處置抵押物;

  3、抵押物有被查封、扣押、受追索的情況;

  4、有第三人對抵押物主張權利或提出異議;

  5、有擅自轉讓、隱匿抵押物的行為。

  十八、乙方若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應提前三十日通知甲方:

  1、法定代表人更換、改變住所或經營場所、減少注冊資金等;

  2、因承包、租賃、聯營、股份制改造、分立、被兼并(合并)、對外投資及其它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或組織形式等。

  十九、乙方被其他債權人訴諸法律等情況發生時,應在情況發生后二日內將情況通知甲方。

  二十、抵押期間,乙方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提前依法處分抵押物實現抵押權:

  1、乙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主合同履行期間丙方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使甲方所擔保的款項落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二十一、甲方依法處分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下列順序分配:

  1、支付抵押物的保管費用、實現抵押權的費用及甲方代丙方償還貸款所發生的費用;

  2、貸款方本息損失及甲方的代償損失;

  3、甲方收取丙方逾期

  本息5%的違約金;

  4、甲方代貸款方收取貸款方和借款方所約定的違約金;

  5、補償上述款項后,剩余部份返還乙方。

  二十三、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字、蓋章后生效。抵押物依法應進行抵押登記的,本合同在“抵押物清單”中的抵押物依法辦理登記之日起生效。

  二十四、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乙方、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執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丙方: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或委托代理人簽名: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5

  一、擔保合同應包含哪些內容

  在人的擔保即保證中,擔保權是一種債權性的請求權,屬債權范圍;而在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性的優先受償權,故也稱為擔保物權,兩者間的效力相差較大。與此相對應,擔保義務人的義務在人的擔保中,實為一種債務,而于物的擔保中則是一種物權負擔。

  1、保證合同內容: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范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保證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2、抵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抵押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所在地、所有權權屬或者使用權權屬;抵押擔保的范圍;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3、質押合同內容: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質物的名稱、數量、質量、狀況;質押擔保的范圍;質物移交的時間性;當事人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質押合同不完全具備前款規定內容的,可以補正。

  二、簽訂擔保合同要注意什么

  1、不要行政命令擔保(或稱領導干預擔保)。這種擔保違背自愿原則,在是否設立擔保、采用何種形式擔保、擔保多大范圍的債務這些問題上不是由當事人商定,而是在領導干部用行政命令或出面干預的情況下設定的,容易產生糾紛。

  2、不要人情擔保。在訂立擔保合同時,擔保人礙于情面,對被擔保人缺乏應有的資信調查,盲目簽訂擔保合同;

  3、不要賄賂擔保。這種擔保往往通過賄賂錢財或禮物來達到設立擔保合同的目的,如李某在某地辦了一個建材廠,急需流動資金。李某找到某局領導:“我們廠急需 10萬元資金,貸款機構方面的工作我已經做好了,就缺擔保人,事成后再給你1萬元。”該領導便以該局名義予以擔保,后李某的建材廠因產品質量問題關門停產,李某逃之夭夭,該局因此遭受損失,該領導也受到查處。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6

  合同擔保概述

  一、擔保的概念與特征

  1.擔保的概念。擔保,是指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保證合同履行、保障債權人利益實現的法律措施。《物權法》、《擔保法》及《擔保法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對擔保問題作有詳細規定。擔保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從屬性。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當然這種從屬性也有例外。《物權法》、《擔保法》已經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擔保法》第十四條)、最高額抵押(《物權法》第二百零三條至第二百零七條)和最高額質押(《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二條),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抵押權、質押權,而且《擔保法》規定了從屬性的前提下,允許"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可見合同擔保的從屬性是有條件。

  (2)補充性。擔保對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僅具有補充作用,在主債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人并不實際履行擔保義務。只有在主債務不能得到履行時,補充的義務才需要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因此,擔保具有補充性。

  2.擔保的方式。《擔保法》規定的擔保方式除了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以外,還有一種重要的擔保方式就是反擔保。

  反擔保,是指為了換取擔保人提供保證、抵押或質押等擔保方式,而由債務人或第三人向該擔保人提供的擔保,該擔保相對于原擔保而言被稱為反擔保。《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這條規定強調反擔保只能由債務人提供,忽視了債務人委托第三人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情形。《擔保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擴張解釋,規定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其他人。當然并非《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均可作為反擔保方式。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的規定,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因此留置和定金不能作為反擔保方式。在債務人自己向原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的場合,保證就不得作為反擔保方式。

  二、擔保合同的無效與責任承擔

  1.擔保無效的情形。擔保合同必須合法方才有效。根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擔保合同無效:(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法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即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下列情形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公司法》、《證券法》修訂之后,證監會、銀監會發布《關于規范上市公司對外擔保行為的通知》(證監發〔20xx〕120號),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該通知規定,上市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審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應當明確股東大會、董事會審批對外擔保的權限及違反審批權限、審議程序的責任追究制度。

  應由、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方可提交股東大會審批。須經股東大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2)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3)單筆擔保額超過最近一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4)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應由董事會審批的對外擔保,必須經出席董事會的2/3以上董事審議同意并作出決議。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2.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即承擔《合同法》規定的締約過失責任。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規定:(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2。(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1/3。(3)擔保人因無效擔保合同向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或者在承擔賠償責任的范圍內,要求有過錯的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但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但是,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另外,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一。金錢擔保包括哪些方面

  金錢擔保是指于債務之外又交付一定數額的金錢,該金錢的得失與債務履行與否聯系在一起,包括:定金、押金、保證金。擔保法上僅指定金。

  二。擔保產生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債務人履行債務,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者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人履行債務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財產作為抵押物。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的規定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得到受償。

  (3)當事人一方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向對方給付定金。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無權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

  (4)按照合同的約定一方占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超過約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了解替別人擔保的責任,可以有效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包括可能被控告、可能被宣判破產、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詳細的內容請閱讀下文。

  替別人擔保要承擔哪些責任

  人們在未同意充當擔保人之前,須了解下列可能發生的責任后果:

  1、可能被控告。

  要是借貸者違約而欠債,銀行或金融公司就會控告擔保人。

  2、你可能被宣判破產。

  如債務超逾RM30,000,擔保人可能被宣判破產。

  3、多名擔保人并非安全。

  不要以為有多名擔保人就感到安全。債務不一定由多名擔保人平均承擔。銀行也不須要選擇向較富裕的擔保人追債。貸方有權選擇向所有或其中一名擔保人追債。

  4、死亡并不代表免除擔保。

  這要看是哪類擔保。如屬聯保而涉及多項擔保,擔保人死后,其遺產仍得用以償還債務。可是,如只是一項聯保,其遺產就無需用以償債。

  擔保合同的特征有哪些?

  擔保合同是指當債務人不履行或無法履行債務時,以一定方式來保證債權人債權得以實現的協議。那么擔保合同有哪些特征呢?針對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有關擔保合同特征的法律知識,請閱讀下面的文章進行詳細了解。

  擔保合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擔保合同的擔保方式

  根據擔保法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5種方式。留置是法定擔保方式,即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留置權,無需當事人之間約定。其他4種擔保方式需由當事人之間約定,是協議的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可分為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五種。

  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主合同的義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財產的占有,將抵押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抵押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或者將其財產權利交由債權人控制,將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者財產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中,債權人依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產,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擔保合同的履行,預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數額的金錢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7

  甲方(擔保申請人):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乙方(擔保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地址/住所: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鑒于甲方與借款出借人(以下簡稱借款人),簽訂了《借款合同》,借款人民幣萬元,期限年/月。現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同意為甲方向借款人擔保金額為人民幣萬元,期限為月的擔保。現甲乙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就乙方有償向甲方提供借款擔保服務的內容、合同的生效條件及風險責任等實質性條款,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擔保范圍

  1、乙方向甲方提供擔保的主債務的本金金額為人民幣萬元(大寫)。擔保服務期限為年/月,從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2、乙方擔保的范圍是:主債務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全部債務,具體的范圍以乙方與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保證合同或者其它擔保文件為準。

  3、乙方為甲方辦理貸款擔保項目過程中所發生的公證費、評估費、鑒定費、保險費、抵押/質押登記費、見證費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二條反擔保方式

  1、乙方在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前,甲方必須向乙方提供下列反擔保措施:

  2、甲乙雙方對上述反擔保措施將另行簽訂反擔保合同,并構成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本合同的約定與具體的反擔保合同約定不一致的,以具體的反擔保合同內容為準。

  3、甲方保證乙方為上述反擔保措施的唯一受益人,并享有排他的權利。

  第三條聲明與保證

  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及資料均真實、準確、完整有效,不含有與事實不符的任何重大錯誤或遺漏任何重大事實。

  2、甲方聲明不存在已經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侵害乙方權益的下列事項:①與銀行或銀行主要負責人惡意串通、互涉重大違紀、違法或法律糾紛;

  ②存在尚未了結的重大訴訟案件、非訴訟法律糾紛、行政處罰或其他爭議;③存在尚未向乙方披露的甲方向第三人擔保的情形;

  ④可能影響甲方財務狀況及擔保能力的其他情況。

  3、甲方保證在法律上有資格簽訂和履行本合同,并保證有足夠的能力完全履行本合同。需要股東會、董事會授權時,已經獲得其股東會、董事會的充分授權。

  4、甲方如遇以下情形時保證在事項發生后十日內書面通知乙方: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聯系電話、各類產權變更;涉訟事項;對外資金借貸;涉及任何工商及其他部門之變更、注銷登記情形;經營損失等一切影響甲方債權、債務的重大事項。

  5、無條件接受乙方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并在借款合同簽署后按月向乙方報送上一月度真實財務報表、銀行對帳單以及乙方認可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資料。

  6、甲方應當按照乙方反擔保操作規程和要求,向乙方提供用于抵押、質押的資產和權利憑證,提供反擔保企業的資信資料,以及便于乙方實現到期權利和保障的各種授權書、委托書,并協助反擔保單位與乙方簽訂反擔保協議。

  7、甲方保證如借款人因有關資料或證明文件的真實性而索賠或涉訴時,乙方不負任何責任。

  8、甲方向乙方保證按本合同約定的融資用途及范圍內使用融資款項。

  9、為抵銷乙方向甲方追索保證合同或保函項下的債務,乙方有權處分抵押物或質押物。

  10、甲方保證,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出租、出售、出借、轉移、轉讓財產清單上所列的財產。

  11、在甲方未向乙方提供經乙方書面認可的足額抵押、質押反擔保情況下,甲方不得對外擔保或者與其他第三人作出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2、甲方保證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期足額履行還本付息的義務。

  13、甲方在擔保期間,保證未經乙方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處理其有權處理的各項資產、債權債務;如需舉借新債或實施可能影響乙方利益的其他重大經營決策時,應事先征得乙方的書面同意。

  14、甲方或其他反擔保人保證提供給乙方的反擔保物不存在重復抵押/質押、轉讓、出租或其他任何影響乙方利益的行為。

  15、甲方保證在擔保期間,發生合并、分立、合資、合營、重組、兼并、股份制改造、清算等情形或實行承包、租賃以及其他原因而改變經營方式時,均應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得到乙方的同意,同時乙方有權參與上述各種情形下資產清算核定和有關協議,合同等法律文件的擬定。

  16、甲方保證不因乙方向借款人出具擔保函而蒙受任何損失。

  第四條擔保費用及其支付方式

  甲方保證在本合同生效時,向乙方支付下列擔保費、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

  1、擔保費:

  ①擔保費以甲方的借款總金額萬元為基數,按每年%(百分之)計收,共計元;

  ②擔保費計費按年計算,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甲方在簽訂擔保合同時一次性向乙方支付。

  ③甲方提前還清借款人借款的,乙方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還。

  2、滯納金

  甲方應按時支付擔保費、保證金等費用。延遲支付的,每延遲一天,按應付費用總額的%向擔保人支付滯納金。

  3、其它費用

  乙方因提供擔保服務而發生的咨詢服務、資信調查、檢查、公證、見證、登記等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費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條違約行為及責任

  1、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甲方違約:

  ①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的;

  ②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將資產轉讓給第三人(包括無償贈與和有償轉讓)的;③如甲方抵押、質押的財產或所有權憑證、反擔保資料不實,致使乙方無法實現債權的;

  ④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如果甲方具有轉移、損害、拆卸、更換抵、質押物的重要部件的欺詐行為;

  ⑤甲方虛構事實,故意騙取擔保的;

  ⑥甲方在合同簽訂后,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任何反擔保方式,或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不符合本合同的規定;

  ⑦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質押合同;

  ⑧甲方或其第三人未按本合同的規定向乙方提供抵押物或質物;

  ⑨甲方或其第三人雖與乙方簽署了抵押或質押合同,但未辦理抵押物或者質物登記手續;

  ⑩在乙方擔保期間,甲方未經乙方同意而對外提供擔保行為的;

  甲方未按照主合同的規定將乙方所擔保的借貸款項挪作他用;

  甲方存在損害、危及或可能危及乙方權益的其他行為。

  2、當甲方發生上述違約行為時,乙方可以采取以下部分或者全部措施,并依法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

  ①要求甲方繼續向乙方提供經乙方認可的反擔保人;

  ②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按合同的規定與乙方簽署抵押或質押合同,繼續辦理抵押物或質物的登記手續;

  ③要求甲方或其第三人以其擁有的其他財產抵押或質押給乙方,并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

  ④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其中任何一項聲明與保證時,乙方有權提前解除擔保合同,并要求甲方及其反擔保人承擔違約責任,同時要求借款人終止《借款合同》,提前收回貸款;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以履約保證金抵償甲方所欠的貸款本息,以及造成乙方損失時充抵賠償金。不足抵償的,乙方有權以本合同第二條所約定的反擔保方式向甲方追償。

  ⑥當甲方出現逾期償付借款本息時,乙方有權直接接管甲方的全部經營項目,并將從中所獲收益用于清償甲方所欠的全部貸款本息及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清償完畢后,乙方即時退出接管;

  ⑦乙方依法享有借款人的抗辯權,甲方放棄對債務的抗辯權,乙方仍有權抗辯;3、如甲方未按其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履行義務,導致乙方向借款人承擔代償擔保責任,則甲方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①將應支付《借款合同》項下尚欠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借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乙方所支付的一切代償款項,在乙方向借款人支付后3日內,甲方應當返還給乙方。否則每逾期一日,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代償款項總額千分之二的違約金;

  ②甲方應當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向乙方支付上述代償款項的利息(從乙方實際向借款人支付代償款項之日起計算至甲方實際償還乙方上述款項之日止);

  ③乙方為實現上述債權所支出的評估、鑒定、登記、公證、抵/質押物拍賣、變賣等費用、保管擔保財產的費用、訴訟費用、律師費用、交通費用等一切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④甲方有上述違約行為的,應當向乙方支付擔保的借款總額的20%作為違約金,該違約金不足以補償乙方受到的直接和間接損失的,甲方還應向乙方支付其損失超過違約金部分的差額;

  ⑤甲方違約的,乙方有權選擇甲方所提供的反擔保方式中其中任何一項或者全部,要求甲方或其反擔保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提前還款情形

  出現下列情況,甲方應無條件提前歸還借款,否則乙方有權按本合同第二條的約定主張反擔保權利:

  1、甲方違反本合同或《借款合同》約定的任何義務,或甲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

  2、反擔保人違反反擔保合同的約定,損害了乙方的利益或出現反擔保合同約定的提前實現反擔保權的事項;

  3、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三條約定或出現涉訴或仲裁或受到行政制裁等任何可能加重乙方擔保責任的。

  第七條合同的變更或解除

  合同任何一方需變更或解除本合同時,須事先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完全協商一致并簽訂書面協議后方有效。

  第八條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合同生效及終止

  1、本合同經甲方或甲方授權代表簽名,以及乙方和授權代表簽名、蓋簽后生效。

  2、甲方全面履行了借款人的還款義務,乙方在接到借款人解除擔保通知后,本合同自行終止。

  第十條其他約定

  第十一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二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8

  貸款方(甲方):

  借款方(乙方):

  擔保方(丙方):

  甲、乙、丙三方經協商一致,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簽訂本協議,以資共同信守。

  1.借款金額、期限

  1.1 本合同項下借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大小寫不一致,以大寫為準,下同)。

  1.2 本合同項下借款期限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3 甲方應按1.2條約定一次性提取借款,乙方提前或推遲提款,應經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違約。

  2.借款利率、利息

  本合同項下月利率為 %,自實際提款日起按日計息。借款到期,利隨本清。

  利率按以下方式支付:

  3.還款方式

  甲方應按本合同約定按期償還借款本金和按期足額支付利息。

  4.擔保

  4.1 本合同項下借款的擔保方式為丙方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

  4.2 丙方完全了解乙方的借款用途,為其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4.3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含律師費)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4.4 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

  4.5 若甲方按合同約定提前收回款項,則保證期間為自甲方向乙方通知的還款日之次日起兩年。

  4.6 甲方與乙方協議變更本合同,無須經丙方同意,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7 甲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丙方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4.8 甲方依合同約定,依法解除本合同時,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丙方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丙方應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內履行保證責任。

  4.9 丙方保證責任為獨立責任,不因甲、乙方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

  5.乙方權利、義務

  5.1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不得提前還款。

  5.2 自覺接受甲方對本合同項下借款使用情況的調查、了解及監督。

  5.3 按本合同約定清償本合同項下的本金、利息。

  5.4 變更住所、通訊地址、號碼應在變更后7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5 如發生對其履行本合同項下還款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離、結婚,對外投資,承擔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等),應當立即書面通知乙方。

  6.違約責任

  6.1 甲方應按約定日提取款項,否則甲方有權按合同利率按日計收遲延違約金。

  6.2 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提前歸還款項,甲方有權按本合同約定的借款期限和利率計收利息。

  6.3 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

  6.3.1 向甲方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重要事實;

  6.3.2 不配合、拒絕接受甲方的監督;

  6.3.3 未經甲方同意,轉讓、處分其資產;

  6.3.4 其財產重要部分或全部被其他債權人占有、接管或其財產被扣押、凍結,可能使甲方遭受嚴重損失的;

  6.3.5 其他任何可能導致甲方實現債權受到威脅或遭受嚴重損失的。

  7.合同無效、變更、解除、終止

  7.1 本合同經各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至本合同項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及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償清之日終止。

  7.2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7.2.1 本合同項下之擔保發生不利于甲方債權的變化,且乙方未能按甲方要求另行提供擔保;

  7.2.2 其他嚴重的違約行為。

  8.爭議解決

  各方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在合同簽訂地所在人民法院通過訴訟解決。

  9.其他

  本合同一式 份,具同等法律效力,各方各持一份。

  10.合同簽訂地

  本合同簽訂于ccc市 。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9

  具保證人:

  根據工程《建設工程施工同》41條規定,保證人自愿并慎重簽署本協議書

  第一條、保證事由

  由保證人對工程施工合同、變更文件和補充協議自愿向遵義城建建筑工程有限責任公司提供以下擔保保證。

  第二條、保證內容

  1、稅、費:

  a、建筑經營稅,城市建設維護稅,教育附加費,所得稅,印花稅等;

  b、按國家規定施工企業應繳納的規費;

  c、按>規定向分公司上繳的管理費;

  d、民工工資支付、材料費支付;

  e、債務償還。

  2、 質量、安全、文明施工、工期、違約:

  a、因發生安全責任事故所產生的所有費用,包括有關部門對事故的罰款處理和違規處罰全部費用等;

  b、因出現質量事故而發生的返工整改費用;因工期延誤發生的違約損失;因文明施工達不到要求被處罰造成的損失和費用。

  3、債務:

  拖欠的工人工資,拖欠的建材款項以及賒購的材料物資。以項目部工程(項目專用章、項目工程技術專用章)或工程名義借款、貸款、欠款、利息、違約金等所產生的一切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

  第三條、保證責任

  1、對第二條所例條款內容,由保證人承擔民事責任和經濟償付;

  2、保證人首先應自行對經濟和民事責任造成的損失進行清償或賠償;

  3、如果保證人自行清償或賠償后的不足部分,用擔保人財物和資產清償或拆抵賠償;

  4、如果保證人不積極主動履行清賠償責任,由分公司為保證人的委托代理人直接用保證人的財產(擔保)物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四條、保證方式(可選一種或二種)

  1、保證人一次向分公司繳納保證金xx元;工程總價的%。

  2、保證人自愿提供以下資產擔保物,抵押擔保物列后:

  第五條、抵押擔保保證權的實現

  凡是因本保證書第二條所產生的清償和賠償,保證人賠償后的不足部分,分公司以保證人的委托人以押物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物的價款清償;

  2、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務數額的部分歸還保證人所有,不足部分,由保證人繼續清償;

  第六條、抵押物返還

  1、如果保證人保質量,保工期,保安全,按約定完成施工任務;且沒有留下債務,保證人提供的抵押物如數歸還給保證人,擔保責任消失。

  2、抵押物返還的程序是:

  (1)工程保修期到期,經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辦清手續.

  (2)保證人工程所在地公開公告或登報公告,90天后,如果未發生債務糾紛或索賠,抵押物歸還給保證人,用法人資產擔保保證的解除擔保合同。

  (3)保證人接收所返還的抵押物時,必須如數歸還原始收據。

  第七條、保證人聲明:以上保證條款和內容,純屬本人自愿,完全履行此協議書條款。

  第八條、本合同同時為工程合同第43.3-2款的擔保合同,為工程合同的組成部分。

  保證人(單位):

  代 表:

  代表人身份證號碼:

  年 月 日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0

  甲方(質權人):

  地址:

  身份證號碼:

  乙方(出質人):

  地址:

  身份證號碼:

  因(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金額)(詳見借款合同:)。為保證甲方債權的實現,乙方自愿以其所有的的合計%份額的股權(以下稱質物)向甲方提供質押擔保。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出質的股權

  1.出質股份名稱及所代表的出資額:名下的的%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名下的的%的股權,出質股份所代表的出資額:元;

  2.本合同項下質權對出質財產的效力及于質物本身、從物、孳息、添附物、附屬物、質物的代位物。

  第二條出質記載及登記乙方應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日內將本合同項下股權出質情況記載于公司章程及

  第三條質押擔保的范圍

  乙方應就下列所有款項向甲方承擔質押擔保責任:

  1、借款人應向甲方清償的全部債務,包括借款本金、利息、復息、違約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甲方為實現質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等。

  第四條擔保期間

  1.本合同第三條第一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借款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2.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項下債權的擔保期間:自實際發生上述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第五條質權的實現

  具有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質權人就出質物享有優先受償權。

  1.出質股權價值減少,出質人拒絕恢復出質股權的價值或拒不提供質權人認可的新擔保;

  2.借款人未按約清償借款本息的;

  3.借款人經營狀況惡化,喪失商業信譽或有喪失或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4.乙方或第三人擅自處分出質股權,影響甲方實現債權、質權的。

  第六條質權實現的方式

  質權人有權選擇下列方式之一處分出質股權,并以所得款項優先受償;

  1.與乙方協議,以出質股權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出質股權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2.甲方與乙方未就質權實現方式達成協議的,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拍賣、變賣出質股權,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七條雙方權利與義務

  1.甲方負有妥善保管出質股權證明材料的義務。

  2.一旦甲方發現乙方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向第三方轉讓出質股權或其他有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情況發生,甲方有權要求當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行為,并有權提前處分出質股權,以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3.乙方不得隱瞞質物存在的任何瑕疵(包括但不限于權屬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押權等)。

  4.出質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將出質股權轉讓、再質押或委托他人管理等方式進行相應處置,并不得實施降低或可能降低出質股權價值的任何行為。

  5.乙方及乙方出質股權所在公司出現下列情況,應在發生下列情況之日起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1)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轉投資、擔保;

  (2)變更公司形式;

  (3)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4)卷入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5)本合同項下的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時;

  6.借款期限屆滿或甲方宣布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未能歸還欠款的,甲方為實現質權而將出質股權依法拍賣、變賣,或在無法通過上述方式實現質權而要求受讓股權,乙方應同意甲方提出的質權實現措施,并承諾全面配合甲方完成出質股權處置產生的相關事項。

  7.有兩個以上物的擔保的,質權人行使質權時,有權處置任一或各個抵押人或出質人的抵押物或出質物;本合同項下的質權,不因甲方存在借款人或其他任何人提供的其他任何方式的擔保而受到影響。

  8.主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解除的,出質人對借款人應承擔的民事責任,向甲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八條乙方陳述與保證

  1.其對用于本合同出質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所有權,該股權屬無權利瑕疵股權(包括但不限于被查封、被扣押、已設定質權或存在權屬爭議等情形)。

  2.其股權出質行為完全符合《公司法》之相關規定。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其所持有的股權之公司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股東會決議或董事會決議。

  第九條違約責任

  1、乙方有違反本合同第七條第4款約定的,其行為無效,甲方可要求乙方恢復質物原狀,或提供甲方認可的新的擔保,并可要求乙方按貸款總額的%支付違約金。

  2、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與責任的,應按貸款金額總額的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由此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第十條法律適用與爭議解決

  1、本合同的簽署、效力、解釋、履行、執行及爭議解決均適用中國法律并受其管轄。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的,應協商解決,經協商不成的,應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自甲、乙雙簽字蓋章后生效。任何有關本合同的補充、修改、變更須經雙方協商同意并訂立書面協議。

  2.本反擔保合同應持續有效,并不得撤銷。

  第十二條其他條款

  1、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2、本合同雙方授權代表已獲得充分授權可代表其公司簽署本合同。

  3、本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條款對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仔細閱讀了本合同所有條款,且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另一方注意合同中免除或限制對方責任的條款,并按照另一方的要求,對有關條款進行了說明。

  第十三條其他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日期: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1

  擔保合同特征:

  1、從屬性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又稱附隨性、伴隨性,是指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存在必須以一定的合同關系的存在為前提。被擔保的'合同關系是一種主法律關系,為之而設立的擔保關系是一種從法律關系。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

  擔保合同的訂立目的是保障所擔保的債務履行,保護交易安全和債權人利益。

  擔保合同的從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成立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的成立應以相應的合同關系的發生和存在為前提,而且擔保合同所擔保的債務范圍不得超過主合同債權的范圍。二是處分上的從屬性,即擔保合同應隨主合同債權的移轉而移轉。三是消滅上的從屬性,即主合同關系消滅,為其所設定的擔保合同關系也隨之消滅。四是效力上的從屬性,擔保合同的效力依主合同而定。擔保合同的訂立時間,可以是與主合同同時訂立,也可以是主合同訂立在先,擔保合同隨后訂立。

  根據我國《擔保法》第5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約定擔保合同不從屬于被擔保的合同的,若被擔保的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并不因之而無效。”《擔保法》第14條和第59條也明確規定了最高額保證和最高額抵押,允許為將來存在的債權預先設定保證或者抵押權。

  2、補充性

  擔保合同的補充性是指合同債權人所享有的擔保權或者擔保利益。擔保合同的補充性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責任財產的補充,即擔保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就在主合同關系的基礎上補充了某種權利義務關系,從而使保障債權實現的責任財產得以擴張,或使債權人就特定財產享有了優先權,增強了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可能性。

  第二、效力的補充,即在主合同關系因適當履行而正常終止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并不實際履行。只有在主債務不履行時,擔保合同中擔保人的義務才履行,使主債權得以實現。

  3、相對獨立性

  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是指擔保合同盡管屬于從合同,但也具有相對獨立的地位,即擔保合同能夠相對獨立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發生或者存在。擔保合同的相對獨立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發生或存在的相對獨立性,即擔保合同也是一種獨立的法律關系。擔保合同的成立,和其他合同的成立一樣,須有當事人的合意,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而發生,與被擔保的合同債權的成立或者發生分屬于兩個不同的法律關系,受不同的法律調整。二是效力的相對獨立性,即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擔保合同可以不依附于被擔保的合同債權而單獨發生效力,此時,被擔保的合同債權不成立、無效或者失效,對已經成立的擔保合同的效力不發生影響。此外,擔保合同有自己的成立、生效要件和消滅的原因,而且,擔保合不成立、無效或者消滅,對其所擔保的合同債權不發生影響。

  擔保合同從其涵義上來說,是指為保障債權的實現由當事人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基礎上設立的合同。

  從擔保合同的法律關系構成看,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三要素。

  從擔保合同的性質看,擔保合同是從合同。擔保合同的目的和作用在于擔保主債合同的實現,由此可見,若沒有主債合同的存在,就沒有必要設立擔保合同。因此,擔保合同必須以主債權債務合同的設立為其存在的前提條件,而且與之共始終。

  擔保合同效力的認定主要是從主合同是否成立有效、擔保合同的主體、客體和內容是否合法妥當等幾信方面予以考察。

  首先,擔保合同是從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當主合同無效時,擔保合同作為主合同的從合同自然也無效。若當事人在擔保合同中另有約定(比如約定為不得撤銷的擔保),則按當事人約定的內容來處理。

  其次,擔保合同的主體不合格導致擔保合同無效。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獨自擔保合同應認定為無效;;國家禁止為保證人的單位,如未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家機關、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事業為目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者未經法人書面授權的法人分支機構、職能部門,違背國家法律規定,訂立保證合同,做為保證人都應認定為無效。

  第三是擔保合同的客體若是違背國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會利益也應認定為無效。例如,不能以人身為標的設立擔保合同;不能以法律明確規定不能作為抵押物的財產作為擔保合同的標的;如以土地所有權作為抵押標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的內容如違背法律或有害社會公共秩序應為無效,如保證人向債權人保證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就砍下債務人的一支胳膊,這樣的擔保合同無效。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2

  仲裁的基石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出發點。我國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仲裁法的規定要求仲裁協議必須是書面的,并且原則上將書面協議分為兩大類: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達成的仲裁協議。所以在存在擔保合同情況下,如果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從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嚴格解釋來看,雖然擔保合同為債務主合同的從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主體的不同,如果擔保人沒有在主合同上簽署確認,在擔保合同中也沒有明確接受適用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則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不能約束擔保人。

  但實踐中的另一個問題是,20xx年12月13日公布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主合同和擔保合同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合同管轄。”第二款規定:“主合同與擔保合同的選擇的管轄法院不一致的,應當根據主合同確定管轄。”這是在管轄權問題上貫徹主從合同的原則,即擔保合同的管轄隨主合同的協議管轄。在具體案件中,法院也嚴格適用該司法解釋裁定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應當約束擔保人。按照仲裁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因此法院在管轄問題上所作的裁定是具有權威的。而上述主從合同原則顯然與仲裁法嚴格解釋仲裁協議“書面形式”要求的做法相沖突。

  對主合同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擔保人的分析與思考

  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法定方式。其中留置和定金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保證、抵押、質押可能涉及第三人,即保證人或者債務人以外的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所以仲裁實務中在這三種情況下會出現主合同當事人依據主合同仲裁條款,向保證人或者向為主債務提供抵押、質押的擔保人主張權利的情形。

  在涉及主合同中有仲裁條款而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時的處理時,不能一概以擔保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為由排除仲裁管轄,應該探究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區分具體情況作出判斷。

  1、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擔保人

  保證有連帶保證和一般保證之分,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即其享有先訴抗辯權;而連帶保證只要債務人不履行債務,保證人就有承擔履行的義務。

  在連帶保證合同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應該有約束力。因為保證人愿意承擔連帶的保證責任,應視為知道或者理應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并且愿意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如果保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只能裁決主合同的債務人承擔責任,而不能越權裁決保證人承擔責任,所謂的連帶保證責任就會變成一句空話,這明顯違背當事人各方的立約原意。當然,如果保證合同明確選擇訴訟或者明確排除仲裁協議,則另當別論。但還有一個問題是,如果主合同當事人是事后即在擔保合同之后沒有經過擔保人同意達成的仲裁協議,那么即使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也不應受仲裁條款的約束,因為保證人不知道仲裁協議,也沒有受該仲裁協議約束的意愿。

  在非連帶保證責任中,主合同有仲裁條款,保證合同沒有仲裁條款,一般應嚴格遵照合同當事各方的原意,在主合同糾紛未經仲裁,并就主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擔保人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擔保責任,也不能強行被拉入仲裁。但寫明保證合同是主合同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或者寫明其解決爭議方式或未盡時宜依照主合同的規定的,則應該認為該仲裁條款對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因為保證合同已經通過援引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方式,使得保證合同的當事人受合并而來的仲裁條款的約束。

  2、主合同仲裁條款對抵押擔保人和質押擔保人的效力

  前面部分分析了仲裁實務中較為經常出現的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能否約束保證人的相關問題,其實抵押合同、質押合同也會涉及到債務人之外第三人提供擔保的問題,如果主合同有仲裁條款,第三人提供的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中沒有仲裁條款,主合同仲裁條款是否必然約束提供抵押和質押的擔保人呢?

  抵押和質押屬于物的擔保的范疇,都是以一定的財產權益為擔保,保障主債權的履行和實現為目的的,債務人不如期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依法對擔保財產折價變賣 (或權利質權轉讓)的價款優先受償。所以當主合同當事人就主債務履行發

  生糾紛,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必然會涉及到抵押權和質押權的問題,即通過對抵押物或質押物的處分以實現主債權。而作為抵押人或質押人在提供擔保時,應該對主合同內容給予應有的關注。

  就是說,抵押人或質押人在簽訂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時有義務了解主合同的內容,包括應該知道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如果抵押人或質押人不希望通過按照主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約束時,應該提出異議,否則就應該視為對主合同仲裁條款的默示接受。而且,如果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不受主合同的仲裁條款的約束,則仲裁庭不能越權裁決抵押人或質押人承擔責任,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也就沒了意義,這也不符合同各方當時立約的原意。

  提供抵押或質押的第三人受主合同仲裁條款的約束在理論分析上應該沒有問題,但為了減少爭議,需要在立法或司法上予以明確。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3

  被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計算機代碼:稅務登記號: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簽定本納稅擔保合同。

  1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范圍是:

  2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納稅擔保金額為:元及應加收的滯納金元。

  3 、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的方式為:

  4 、依據本納稅擔保合同納稅擔保人為被擔保人提供的擔保為連帶責任的擔保。

  5 、本納稅擔保的期限為自本納稅擔保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6 、納稅擔保人是在注冊的經濟實體,任何改變納稅擔保人本身性質、地位的事件、事項發生或有可能發生時,納稅擔保人保證及時通知稅務機關。

  7 、納稅擔保人在收到稅務機關出具的要求納稅擔保人履行繳納稅款義務的通知書后,保證按繳納稅款通知書規定的繳納期限及金額主動、一次性向稅務機關繳清全部款項。

  8 、如果納稅擔保人未能按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及金額繳納,稅務機關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對納稅擔保人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9 、本納稅擔保是持續性的擔保,只要被擔保人未繳清本納稅擔保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全部款項,納稅擔保人就始終承擔本納稅擔保項下的所有連帶責任。稅務機關給予被擔保人的任何延期,都不解除納稅擔保人的連帶責任。

  10、若被擔保人出現破產或合并、分立等情況,并不解除納稅擔保人在本納稅擔保合同中的責任。若納稅擔保人出現此情況,其繼承人將受本納稅擔保合同的約束,并繼承本納稅擔保項下的責任。

  11、本納稅擔保非經稅務機關同意,為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擔保。納稅擔保人與其他任何方面簽定的任何合同、協議均不影響本擔保的有效性。

  12、本納稅擔保經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簽字蓋章,并經稅務機關同意(確認)后生效。

  被擔保人:納稅擔保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年月日

  稅務機關: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合同編號:

  借款人:電話:

  地址:郵編:

  貸款人:電話:

  地址:郵編:

  出質人:電話:

  地址:郵編:

  __年__月__日

  中國農業銀行經合同各方自愿平等協商,簽訂本合同,并共同遵守以下條款:

  第一條借款人因購買自用住房需要,特向貸款人申請借款。

  第二條借款人(出質人)自愿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為本合同載明借款的質物,出質給貸款人,質物評估現值共計人民幣(大寫)____元(詳見質物清單、質物評估證明,清單號碼____)。質物移交時間為__年__月__日。

  第三條貸款人同意貸給借款人個人住房貸款,金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元,本項貸款用于____,貸款利率為月利率____‰(如遇國家利率調整或借款人未按時向貸款人付息時,按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規定辦理),借款期限由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金及利息,借款人以分月付款的方式進行還本付息。每月還款金額的計算公式:

  一、等額償還法:

  貸款本金總額×月利率×〔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

  每月還款本息額=--------------------------

  〔1+月利率〕(上標)還款月數-1

  二、遞減償還法:

  貸款本金

  每月還款本息額=----+〔貸款本金-已歸還貸款本金〕×月利率

  貸款月數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采用____法償還,首期還款日為__年__月__日,還款金額為____元,剩余款項分____月償還(具體償還日期及金額詳見還款計劃表)。

  第五條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和實現質權的費用。

  第六條借款人授權貸款人把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用轉賬方式劃轉到售房單位在銀行開立的賬戶。

  第七條在借款期內,借款人須在貸款人處開設的存款賬戶上存有不少于兩個月還款的款項,并不可撤銷地授權貸款人可從該賬戶扣收本合同項下的有關欠款。

  第八條借款人應按本合同訂立的還款計劃按期足額歸還貸款本息。如需延期還款,借款人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同意后,辦理延期還款手續,貸款人按本合同第三條訂立的貸款利率收取貸款利息。貸款人不同意延期還款或借款人不提出延期申請的,貸款逾期后,貸款人按規定計收逾期利息。借款人申請延期次數不超過____次,且每次延期時間不超過一個月。

  借款人可以提前歸還全部貸款,但必須提前10天書面通知貸款人,已計收的貸款利息不再調整。

  第九條借款人提出延期申請,經貸款人審查同意,辦理延期還款手續后,出質人自愿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條質物質押期間,貸款人有權收取質物所生的孳息。

  第十一條質物由出質人辦理財產保險,財產保險單交貸款人保存。在質押期間,質物保險期屆滿,出質人應負責續保。質物在質押期間,發生保險責任內損失,出質人必須以保險理賠款償還所擔保的債權或存入貸款人指定的專戶。當理賠款不足以歸還所擔保的債權時,借款人負責彌補或提供其他擔保。

  第十二條質物的保險、鑒定、登記、運輸等費用由出質人負責。

  第十三條質物清單所列的質物,移交貸款人保管,出質人于質物移交日一次性向貸款人支付估價金額的____‰的保管費。質物保管不當,造成損害、滅失,由貸款人承擔賠償責任(自然和客觀原因除外)。

  第十四條質物有損壞或者價值明顯減少的.可能,貸款人有權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貸款人有權依法拍賣或變賣質物,所得價款用于提前清償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貸款人有權依法處分質物:

  一、借款人在借款期內不按合同約定的還款計劃歸還貸款本息;

  二、在借款期內借款人死亡、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后無繼承人或遺贈人;

  三、借款人的繼承人或遺贈人拒絕履行償還貸款本息義務。

  第十六條貸款人依法處分質物所得價款除支付處分質物所需的費用外,優先用于清償貸款人貸款本息及逾期利息等。以質物清償債務,以實際處理的價款為準,如處理后有余款,貸款人將其退還質押人;如不足,貸款人對借款人和抵押人有追索權。

  第十七條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還清貸款人一切款項,并履行合同全部條款后,貸款人應將其占管的質物及有關資料退還給出質人,并到質物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八條本合同有效期內,借款人和出質人變更住所、法定名稱,應在變更后7天內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以原法定名稱向原住所發送的有關文件視同送達。

  第十九條其他需要明確的事項。

  第二十條本合同發生糾紛,由貸款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管轄。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依法設定質押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____份,借款人、貸款人、出質人各執一份。

  借款人:(蓋章)貸款人:(蓋章或專用章)

  (質權人)

  借款人:(簽字)法定代表人:(蓋章)

  (授權代理人)

  出質人:(蓋章)

  出質人:(簽字)

  簽約地點______

  簽約時間______

  抵押人:(以下稱甲方)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

  抵押權人:(以下稱乙方)________ 地址: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

  甲、 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誠實信用、自愿公平的原則,就甲方向乙方房產抵押事項,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達成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為了確保甲、乙雙方于____年____月___日已達成的《合同》(以下簡稱為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并擁有使用權的位于____市____鎮,面積為_____畝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以下簡稱為抵押物)的全部權利抵押給乙方,作為履行該主合同的擔保。該抵押物名稱、數量和價值等情況詳見本合同的附件一。

  第二條本抵押合同擔保的范圍為主合同中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以及實現抵押權的費用。

  第三條甲、乙雙方特別聲明,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主合同,主合同無效,不影響本抵押合同的效力。

  第四條本合同項下有關評估、保險、鑒定、登記、保管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五條在本合同簽訂后日內,甲、乙雙方持本合同及全套該抵押物的證明文件,到有關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物的登記手續。甲方還同意在本合同簽訂后,在抵押登記手續辦妥前,土地使用權等證明文件可以交由乙方保管。

  第六條抵押期間,未經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轉讓、出租、變賣、再抵押、抵償債務、饋贈或以任何其他形式處置或轉移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由此引起乙方的任何損失,由甲方承擔責任。

  第七條甲方負責繳付涉及該抵押物的一切稅費。甲方因不履行該項義務而對乙方造成的一切損失,甲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發生以下情況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辦理: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第六條;

  (二)當有任何糾紛、訴訟、仲裁發生、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的。

  第九條甲方保證乙方對主合同約定的主債權及利息,工程款,違約金的利益有對抵押物的優先受償權。

  第十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不足清償的,乙方有權另行追索。

  第十一條處分抵押物的價款超過應償還部分,乙方應退還甲方。

  第十二條甲方在遵守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同時還作聲明及保證如下:

  (一) 乙方提供的一切資料均真實可靠,無任何偽造和隱瞞事實之處;

  (二) 甲方在占有抵押物期間,應遵守管理規定, 按時付清該抵押物的各項管理費用, 并保證該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訴訟。

  如不履行上述責任,須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

  (三) 當有任何訴訟、仲裁發生, 可能對抵押物有不利影響時,甲方保證在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十三條在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如發生分立、合并,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分別承擔本合同項下義務。甲方被宣布解散或破產,乙方有權提前處分其在合同項下的抵押物。

  第十四條抵押權的撤銷:主合同債務人已按合同約定的方式和期限清償了債務或已提前清償了債務,或甲、乙雙方簽定房地產轉讓合同并完成登記后,抵押權自動撤銷。

  第十五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乙方有權依法定方式處分抵押物:

  (一) 主合同約定的主債務產生后,甲方未依約清償債務或所延期限已到甲方仍未清償債務。

  (二) 甲方被宣告解散或破產。

  第十六條違反本協議的約定,構成違約行為。違約方應承擔違約責任,賠償對方一切實際損失,包括但不限于既得利益、預期利益和為處理此違約行為而支付的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用等)。

  第十七條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本合同。如需要變更或解除的,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書面的協議。在未達成書面的協議之前,本合同的各條款依然有效。

  第十八條雙方在履行本合同時發生的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在雙方協商后仍未達成協議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抵押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可以簽訂補協議,該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該補充協議必須是書面的。

  第二十條本合同附件作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機關存檔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成立,自在有關房產管理部門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條本合同附件:

  1. 抵押物清單

  2. 甲、乙雙方的有效證明(包括住所、電話、郵編、開戶行、帳號等。)

  甲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或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精選擔保合同錦集 篇14

  出質人:____________________

  質權人: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公司與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______]的《擔保協議書》中第一條第二款之規定,甲、乙雙方經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乙方根據擔保書,為公司向貸款_______幣_______萬元提供擔保,貸款期限為_______,從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權質押反擔保期限為上述主債務發生代償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擁有的占公司______%的股權質押給乙方,作為反擔保,以償付乙方履行擔保責任后所發生的債務。甲方保證公司過半數股東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該公司股權出質,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與此相關的股東會決議。甲方用作質押的股權,評估價值為_______幣_______萬元。

  三、甲方保證對上述質押的股權擁有完全的、有效的處分權,保證上述股權在此之前未設置抵押權,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財務報表,以及對上述股權的評估等資料。甲方應對其提供的資料的真實性負法律責任。

  五、上述股權的.所有權證明文件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個工作日內交付乙方,質押期間由乙方保管,質押期間,甲方不得擅自處置上述質押股權。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擔了擔保責任。乙方有權以折價、拍賣、變賣等方式處理所質押的股權,所得價款優先受償;或經雙方協商,由乙方收購上述股權。

  七、乙方有權收取上述股權質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質,須在簽訂本協議后,到證券登記機關辦理出質登記,本協議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質,該股份質押應記入公司的股東名冊,本協議自記入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甲方將記載股份質押登記的股東名冊交給乙方。

  九、本協議適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規。如發生糾紛,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公證處留存一份。

  十一、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經協商,另簽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權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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