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新港擔保合同(精選3篇)
中航新港擔保合同 篇1
抵押權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抵押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債務人(乙方或者丙方):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擔保甲方與乙方/丙方之間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所簽訂_____________合同的履行,在公平、自愿、平等協商的基礎上乙方以自己享有相關處分權的財產為甲方提供抵押擔保。
第一條乙方擔保的主債務為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甲方與_____________方簽訂的_____________合同項下的以下債務:
1.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
中航新港擔保合同 篇2
委托人(甲方):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身份證號:
聯系地址:
聯系電話:
擔保人(乙方):____市鼎泰擔保有限公司
代表人:
鑒于申請人 與被申請人 糾紛一案,甲方向____市 區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同意向上述法院出具訴訟保全財產擔保的相關手續。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定義本合同所稱財產保全擔保是指甲方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時,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配備并向法院提供具有管理和處置權的擔保財產,并按擔保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協助財產所有人履行相關法律手續承擔擔保義務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條 擔保的范圍、金額和責任承擔
1、甲方的訴訟保全標的為:
2、乙方在上述擔保范圍內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條擔保期間擔保期間是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擔保之日至法院解封乙方的擔保財產之日為止(包括以和解和調解終結的案件),最長不超過6個月。
第四條 擔保費及支付方式
1、甲方應向乙方支付財產保全擔保費用人民幣: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發生如管轄權爭議、公告、鑒定、中止等情形延長審理期限,甲方須自上述事件發生之日起向乙方另行交納擔保費用。)若擔保時間超出6個月,以人民幣 4166 元月收取。
2、甲方應承擔此次擔保所產生的財產評估費,計人民幣。
3、甲方應預交結果反饋保證金人民幣,保證及時向乙方反饋有關信息(包括:擔保財產的查封日期、查封對象的清單回執、案件開庭日期、審判日期、審理情況及解封情況)。以便乙方了解案件的進展情況,保證擔保財產的及時解封。保證金在乙方擔保財產解封后____日內無息退還給甲方。
4、上述費用甲方應在該合同簽定之日全額支付給乙方或乙方指定的帳戶上。乙方收到款后向甲方出具收款憑證。若乙方及乙方提供的其他財產所有人的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法院未認可,乙方應自甲方通知之日起____日內向甲方退還上述費用。
5、乙方指定收款賬戶為:戶 名:賬 號:開戶行:
第五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對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資料的真實,完整及有效性負全部責任。提供的資料包括起訴狀、財產保全申請書、擬查封標的與本案關聯性證據材料。擔保發生之后及時提供查封的裁定書、開庭傳票、判決書、解封的裁定(復印件即可)。
2、在擔保期間,不受甲方內部任何事件變化而使乙方受到損失。
3、甲方與被告訂立的合同符合法律生效要件,甲方不得與被告惡意串通騙取乙方的擔保責任。
4、甲方具備本合同要求的履行能力,有充分和法定的權利簽署和執行與乙方簽定的本合同。
第六條 違約責任
1、如因擔保事宜,被申請人向乙方及擔保財產所有人索賠,甲方將無條件全部承擔乙方因履行該擔保合同而發生的一切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支付的索賠款違約金罰金)。
2、甲方必須無條件在乙方發出的書面通知索賠之日起3天內一次性支付乙方及擔保財產所有人已向被申請人賠償的全部款項。
3、合同生效后,甲方無故單方面解除合同的(包括但不限于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等),乙方不再退回已經收取的擔保費,未支付的部分有權要求支付。.
4、若法院實際查封的對象與合同約定的保全標的不一致時,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已收取的擔保費不予退回。.如果甲方變更查封應事先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書面同意按照乙方要求交納保證金,否則乙方可單方解除合同。
5、甲乙雙方約定的擔保到期____日內,甲方應向法院申請解除乙方的擔保責任,并跟蹤解封事宜,在收到法院解除擔保裁定書____日內書面通知乙方,否則每延期____日甲方按擔保金額的百分之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等)。
6、雙方約定的擔保期間到期____日內,甲方不及時向法院申請執行,并同時申請解封擔保財產的,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要求甲方另行支付相當于本合同第四條約定的兩倍的擔保費,并承擔本合同第六條第5項的責任。
第七條 如果二審中甲方仍需乙方提供擔保的,在征得乙方書面同意的前提下,本合同的條款仍然有效。擔保費按照第四條第一款約定。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合同簽訂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九條 合同變更,解除和生效
1、本合同補充、修改、變更、解除均需由甲乙雙方協商一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簽署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中航新港擔保合同 篇3
甲方:xx有限公司
地址: 聯系電話:
乙方:
地址: 聯系電話:
丙方: (乙方提供第三人擔保時適用)
地址: 聯系電話:
各方經友好協商,特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擔保后的反擔保事宜一致達成如下條款,以茲共同遵守。
第一條 反擔保依據及反擔保人
乙方與XX市 銀行已于 年 月 日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編號為 ),甲方依據其與貸款銀行的約定為乙方的該借款提供擔保。擔保金額為乙方借款本金的75%,即 萬元人民幣。
為減少甲方的擔保風險,乙方愿依據本合同約定提供如下反擔保:
(選擇一項或兩項):
□ 以其自身擁有所有權的實物為甲方的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形式
(僅限抵押或質押);
□ 提供丙方為反擔保人,反擔保形式為 (抵押、質押或保證)。
第二條 釋義
1、反擔保適用我國關于擔保的法律規定,反擔保人亦即擔保法規所稱的擔保人,
根據選擇反擔保情況,本合同中反擔保人指乙方或丙方或乙丙兩方。如無特指,以下所稱的擔保與反擔保為用義語。
2、本合同所稱擔保期間指本合同有效存續期間,即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擔保范圍內全部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3、本合同所稱擔保財產指對抵押物、質押物及質押權利的通稱。
第三條 擔保物狀況
本合同設定的抵押或質押物情況如下:
1、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2、丙方所有的 ,價值 萬元人民幣,具體情況詳見《丙方提供擔保物清單》。
第四條 保證責任及保證期間
如由丙方提供保證,則保證形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間屆滿之日起三年。
本合同所稱主債務指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后形成的對乙方追償之債務。主債務履行期間為甲方在前述借款合同履行擔保責任完畢之日起至甲方向乙方主張追償權利之日止。
第五條 擔保范圍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在借款合同中約定的全部保證擔保范圍,甲方凡因履行借款擔保及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實現反擔保權利而導致的一切支付均在本擔保范圍之內。諸如借款合同擔保范圍,含甲方在履行借款擔保中代償或支付的主債權及相應利息(含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所有律師費用;向乙方行使追索權及實現反擔保權利的各類訴訟及非訴訟費用等等。
第六條 擔保財產的占有、保管、使用及處分
1、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財產依所有權歸屬由反擔保人占有、保管、正常使用,但擔保財產的權利憑證正本應由甲方保管。反擔保人同意隨時接受甲方對擔保財產的檢查、評估。
2、乙方應妥善保管、保養和維護好擔保財產,確保擔保財產的安全、完整、有效并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3、擔保期間,反擔保人對擔保財產不享有獨立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反擔保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處分擔保財產。含出售、出租、出借、置換、轉移、轉讓、拋棄、隱匿、發包、贈予、再擔保、重復擔保、托管、以實物形式聯營、合作、入股等處分方式。
4、擔保期間,不論是否出現不可抗力,如發生擔保物價值減少或面臨減少、毀損、滅失時,反擔保人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積極采取補救措施負責盡可能恢復擔保財產價值。如在30日內無法恢復足擔保財產價值,反擔保人需另行提供、補足與減少及滅失價值相當的擔保財產,并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
5、擔保的效力及于擔保財產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6、如出現下列情形之一者,甲方有權單方面以拍賣、協議折價、變賣擔保財產等方式處分擔保財產:
(1) 乙方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向銀行償付借款本息而使甲方承擔或面臨承擔擔保責任;
(2) 反擔保人自接到甲方通知履行擔保責任屆滿之日起仍無代償行動;
(3) 反擔保人違反本合同之部分或全部規定;
(4) 反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面臨解體、停業風險,諸如出現嚴重虧損、企業解散、關閉、歇業、破產、查封、扣押、拍賣、沒收及面臨重大訴訟、行政處罰等;
(5) 反擔保人非法使用擔保財產或擅自改變擔保財產正常用途。
甲方處分擔保財產時,可視情況通知或不通知反擔保人。如決定通知反擔保人,反擔保人需按通知要求無條件配合甲方辦理處分擔保財產的過戶、變更登記等手續。
第七條 擔保登記及費用承擔
1、依法應當辦理擔保登記的,在甲方配合下由反擔保人負責辦妥擔保登記手續并將獲得的相關登記文件交由甲方收執。
2、反擔保人應確保在擔保期間擔保登記持續有效。
3、如應擔保登記機關要求需另行簽署申請書、合同等相關文件,若該等文件與本合同不一致者,以本合同為準。
4、有關本合同所涉及公證費、擔保登記費、維持費、注銷費、律師費、保險費、稅收等費用,概由反擔保人負擔并支付。如反擔保人未予支付而可能導致甲方墊付時,反擔保人應及時向甲方清償。
第八條 獨立擔
保
1、本合同項下設立的反擔保獨立于借款合同而存在,不因借款合同的無效而無效,也不受借款合同的終止或修改而受到影響。
2、反擔保人明白:如甲方同意修改、補充借款合同,甲方無需另行征得反擔保人同意,反擔保人應按修改后的相關內容承擔反擔保責任。但甲方未征得反擔保人同意擴大借款合同中約定的擔保范圍除外。
3、任何時候,反擔保人均不得以甲方未積極行使追索權等為由要求減輕或免除反擔保責任。
第九條 聲明與保證
1、反擔保人向甲方聲明:
(1) 反擔保人向甲方及銀行提供的所有文件和資料等都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