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精選3篇)
反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 篇1
合同編號:
出質人(甲方): 住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傳真:
電話: 質權人(乙方):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住所: 郵政編碼: 負責人: 傳真: 電話:
鑒于乙方與 (下稱“保函申請人”)簽訂了編號為的《出具保函協議》或《轉開保函協議》(下稱“主合同”),并同意依照主合同約定出具或委托第三方出具保函或備信用證(下稱“主合同項下保函”),甲方愿意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以本合同約定的保證金專戶中的保證金提供質押擔保。
第二條 保證金專戶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幣種)(金額大寫)的保證金存入保證金專戶。非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對保證金專戶內資金進行支用、劃轉或做其他任何處分。
保證金專戶名稱:
保證金專戶賬號:
開戶銀行:
甲乙雙方約定,以下列利率標準對保證金計息:利息由乙方直接計入甲方保證金專戶,也為乙方的債權提供質押擔保。如保證金專戶被司法機關或其他有權機關凍結或扣劃,甲方應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擔保。
第三條質押擔保范圍
本合同的擔保范圍為以下第 種:
一、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保函申請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二、主合同項下本金(幣種)(金額大寫)及利息(包括復利和罰息)、違約金、賠償金、保函申請人應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項、乙方實現債權與擔保權利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仲裁費、財產保全費、差旅費、執行費、評估費、拍賣費、公證費、送達費、公告費、律師費等)。
第四條 主合同或主合同項下保函變更
一、如果主合同簽訂后,實際出具的保函與主合同的約定不一致(包括保函金額),甲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減免擔保責任。
二、如果出具的保函未約定確定的保證金額或保函有效期,甲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減免擔保責任。
三、主合同項下保函出具后,未經甲方事先同意,乙方與保函申請人同意增加保函金額或延長保函有效期的,甲方僅依照本合同的約定對變更前的主合同承擔擔保責任。
主合同條款或主合同項下保函發生其他變更的,甲方不得以此為由要求減免擔保責任。
四、當事人變化
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出現下列任一情況而減免:(一)乙方或保函申請人發生改制、合并、兼并、分立、增減資本、合資、聯營、更名等情形;
(二)乙方委托第三方履行其在主合同項下的義務。
五、主合同項下債權轉移給第三人的,甲方應協助乙方及該第三人辦理相關手續。
六、主合同項下債權或債務的轉移行為未生效、無效、被撤銷、被解除,甲方仍按照本合同對乙方承擔擔保責任。
第五條 質權的實現
二、乙方根據前款約定進行劃收后,應在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劃收的時間和金額。
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包括作為或不作為)妨礙乙方實現質權。
是否有效、乙方是否向其他擔保人提出權利主張,也不論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擔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或部分債務,也不論其他反擔保是否由保函申請人自己所提
供,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均不因此減免,乙方均可直接要求甲方依照本合同約定在其擔保范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方將不提出任何異議。
五、如果甲方只對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反擔保,則甲方同意,即使因保函申請人清償、乙方實現其他反擔保權利或任何其他原因導致主合同項下的債務部分消滅,
甲方仍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擔保范圍內對尚未消滅的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六、如果甲方只為主合同項下的部分債務提供反擔保,甲方在其承擔反擔保責任后主合同項下的債務仍未獲完全清償的,則甲方承諾,其向保函申請人或其他反擔保人主張(包括預先行使)代位權或追償權,不應使乙方利益受到任何損害,并同意主合同項下債務的清償優先于甲方代位權或追償權的實現。具體而言,在乙方債權未被全部清償前,
(三)若保函申請人或其他反擔保人為甲方提供了反擔保,則甲方基于其反擔保權利而獲得的款項應優先用于清償乙方尚未獲償的債權。
七、如果主合同不成立、不生效、無效、部分無效或被撤銷、被解除,且甲方與保函申請人不是同一人,則甲方在本合同約定的擔保范圍內對保函申請人因返還財產或賠償損失而形成的債務與保函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八、甲方已充分認識到利率風險。如果乙方根據主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的利率政策變化而調整利率水平、計息或結息方式,導致保函申請人應償還的利息、罰息、復利增加的,對增加部分,甲方也承擔擔保責任。
九、如果除主合同項下的債務外,保函申請人對乙方還負有其他到期債務,乙方有權劃收保函申請人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的人民幣或其他幣
種的款項首先用于清償任何一筆到期債務,甲方的擔保責任不因此發生任何減免。
第六條 違約責任
一、甲方違反本合同的任一約定或陳述與保證的事項存在任何虛假、錯誤、遺漏,乙方有權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措施:
1、要求甲方限期糾正違約行為;
2、要求甲方提供新的擔保;
3、要求甲方賠償損失;
5、法律許可的其他救濟措施。
二、如果因甲方原因導致質權未有效設立,或者導致保證金專戶被凍結、扣劃,或者導致乙方未及時且充分實現質權,且甲方與保函申請人不是同一人,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在本合同擔保范圍內對擔保的債務與保函申請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 其他條款
一、應付款項的劃收對于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應付款項,乙方有權從甲方在中國建設銀行系統開立的賬戶中劃收人民幣或其他幣種的相應款項,且無須提前通知甲方。需要辦理結售匯或外匯買賣手續的,甲方有義務協助乙方辦理,匯率風險由甲方承擔。
二、甲方信息的使用
甲方同意乙方向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或有關單位、部門查詢甲方的信用狀況,并同意乙方將甲方信息提供給中國人民銀行及信貸征信主管部門批準建立的信用數據庫。甲方并同意,乙方為業務需要也可以合理使用并披露甲方信息。
三、公告催收
對甲方發生違約情形,乙方有權向有關部門或單位予以通報,有權通過新聞媒體進行公告催收。
四、乙方記錄的證據效力
五、權利保留
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并不影響和排除其根據法律、法規和其它合同所享有的任何權利。任何對違約或延誤行為施以任何寬容、寬限、優惠或延緩行使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均不能視為對本合同項下權利、權益的放棄或對任何違反本合同行為的許可或認可,也不影響、阻止和妨礙對該權利的繼續行使或對其任何其它權利的行使,也不因此導致乙方對甲方承擔義務和責任。即使乙方不行使或延緩行使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或未用盡主合同項下的任何救濟,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并不因此減免,但是乙方若減免主合同項下債務,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責任相應減免。
六、甲方如發生分立、解散、進入破產程序、被撤銷、被注銷工商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保證金專戶的資金權屬發生爭議,均應立即通知乙方。
七、保函申請人解散或破產
甲方知道保函申請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后,應當立即通知乙方申報債權,同時自己應及時參加解散或破產程序,預先行使追償權。甲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函申請人進入解散或破產程序,但未能及時預先行使追償權的,其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盡管有本條第五款第二項的約定,在保函申請人破產程序中,如果乙方與保函申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同意重整計劃,本合同項下乙方的權利不因和解協議或重整計劃而受到損害,甲方的擔保責任不予以減免。甲方不得以和解協議、重整計劃規定的條件對抗乙方的權利主張。乙方在和解協議、重整計劃中對保函申請人作出讓步而未能獲得清償的債權部分,仍有權要求甲方承擔擔保責任。
八、甲方解散或破產
甲方發生解散或破產的,即使乙方在主合同項下債權尚未到期,乙方也有權參加甲方清算或破產程序,申報權利。
九、甲方的通訊地址或聯系方式如發生變動,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十、其他約定事項
若甲方或債務人未遵守有關環境保護、節能減排、降低污染的法律、法規或規章,或者可能發生耗能、污染風險,乙方有權提前行使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權利,并采取本合同約定或法律允許的其他救濟措施;
十一、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可以通過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在訴訟或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的條款仍須履行。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提交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按照申請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十二、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及乙方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或加蓋公章后生效。
十三、本合同一式份。
第八條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
二、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通曉并充分理解。
三、甲方具備擔保人的合法資格,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行為符合法律、
行政法規、規章和甲方章程或內部組織文件的規定,且已獲得公司內部有權機構及/或國家有權機關的批準。因甲方無權簽署本合同而產生的一切責任均由甲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全額賠償乙方因此遭受的損失。四、甲方確認自己對保函申請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信譽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以及主合同的所有內容已經充分了解。
五、甲方提供本質押擔保不損害任何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違背甲方的法定與約定義務。
六、保證金專戶的資金為甲方合法擁有,不存在任何權屬爭議。
七、保證金專戶的資金不存在其他共有人,或者雖然存在其他共有人,但該質押擔保行為已經獲得其他共有人的書面同意。
八、甲方提供給乙方的與保證金質押有關的資料和信息均是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的。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 年月日
乙方(公章):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年 月 日
反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 篇2
根據貴公司與佛山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于20xx年4月 日簽署的編號為 號的《擔保協議書》(以下簡稱“協議書”),貴公司為借款人向廣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以下簡稱“貸款人”)所借金額為叁佰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本人應借款人的請求,愿意以擔保人的身份向貴公司上述擔保提供反擔保,現出具以貴公司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消的、連帶責任的保證書。本擔保人愿作如下保證:
一、擔保范圍包括:貴公司所擔保的借款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其它有關費用,以及貴公司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二、本擔保人保證對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本金、利息及有關費用負有法律上和經濟上代為清償的義務和責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與貸款人簽署的編號為 的《綜合授信額度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規定如期歸還借款本金、利息,在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債務后十個工作日內本人無條件地代為清償本金、利息、罰金、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等欠款,不得有任何異議。
三、只要不增加擔保金額,本擔保書不因上述協議書和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四、本擔保人在此確認并保證:
1、本擔保人的財務狀況足以保證本擔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項擔保;
2、本擔保人愿以擁有的全部資產(包括全部家庭財產)承擔保證責任;
3、本擔保人同意向貴公司提供全部資產清單,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清單中所列財產進行評估,評估費用由本擔保人承擔;
4、本擔保人保證對清單中所列財產擁有完全的所有權。從本合同簽訂之日起,本擔保人非征得貴公司同意,不再自行處分以上財產(包括設定抵押、質押、轉讓等)。如貴公司認為有必要,可對其中部份財產進行保險、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人保證協助辦理有關登記手續(如設定抵押、質押,本擔保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資產尚不足以承擔貴公司的擔保的費用,則本擔保人對不足部份繼續承擔清償責任,直到本保證書第一條所述費用全部還清為止。本反擔保保證期間為貴公司代借款人清償貸款之日起兩年。
五、本保證書項下的擔保是本保證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而有任何改變。
六、本保證書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和廣東地方有關法規,若因本保證書引起糾紛,應向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本保證書自本擔保人簽字之日生效,至上述的借款本金、利息、有關費用全部還清之日起失效。
擔保人(蓋章及右手食指模):地址:
電話:
年 月 日
反擔保保證金質押合同 篇3
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聯系電話:
反擔保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鑒于擔保人與公司(以下簡稱“借款人”)簽署的《擔保協議書》,合同編號:(以下簡稱“擔保協議”);
鑒于擔保人與銀行分行支行(以下簡稱“貸款人”)將簽訂的保證合同,合同編號:保,(以下簡稱“保證合同”),擔保人為借款人與貸款人將簽訂的借款合同(合同編號:借,以下簡稱“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提供擔保。
在此,反擔保人應借款人的請求,同意并確認以反擔保保證人的身份自愿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現與擔保人簽訂以擔保人為唯一受益人的無條件的、不可撤銷的、連帶責任的反擔保保證合同。
第一條反擔保人的陳述與保證
1.1反擔保人依據中國法律具有保證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保證擔保。
1.2反擔保人有足夠的能力承擔保證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力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所承擔的保證責任。
1.3反擔保人完全了解借款合同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為借款合同借款人提供反擔保保證完全出于自愿,反擔保人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1.4反擔保人清楚地知道擔保人的經營范圍、資信情況、財務和財產狀況等情況,并充分知曉擔保協議、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及其相關附屬合同的條款。
1.5反擔保人愿意以擁有的全部資產(不分區域)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1.6反擔保人簽署本合同已經過反擔保人公司之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并簽署了董事會決議或股東會決議。若反擔保人違反企業章程和企業內部的其他規定而簽署本合同,責任概由反擔保人負責,反擔保人不得以此為由對抗本合同項下責任的承擔。
第二條被保證的債權種類及數額
2.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所擔保的債權為:
2.11貸款人依據借款合同向借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超過(幣種)萬元,具體金額以借款合同之約定為準。
2.12擔保人依據擔保協議向借款人收取的擔保費用(包括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具體金額以擔保協議之約定為準。
第三條保證方式
3.2在反擔保人承擔全額擔保之情況下,如還有其他反擔保人的,各反擔保人承擔連帶共同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范圍
第五條保證期間
5.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保證期間為:
5.1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1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償還貸款、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之次日起兩年。
5.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2.12項下債權的保證期間:自擔保協議約定的支付擔保費用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兩年。
第六條反擔保人的權利和義務
6.1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借款合同向貸款人
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在擔保人代借款人向貸款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有關費用等款項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向擔保人清償該等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等,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2反擔保人同意并確認,若借款人未能及時按擔保協議向擔保人支付擔保費用,在收到擔保人通知后五天內,反擔保人無條件代借款人向擔保人清償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及其它費用,不得有任何異議,該等款項視為反擔保人對擔保人之欠款。
6.3根據擔保人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并保證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
6.4接受擔保人每半年對反擔保人進行的擔保資格審查,以及定期對反擔保人有關生產經營狀況、財務狀況的監督和檢查,并給予協助和配合。
6.5對擔保人發出的催收函或其他催收文件,反擔保人保證簽收并在簽收后____日內寄出回執,若反擔保人不回復,則視為已簽收該等文件。
6.6反擔保人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應及時書面通知擔保人:
6.6.1反擔保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主營業務范圍的改變、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重大人事變動、合營合同或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重大內部組織機構的調整;
6.6.2與反擔保人或反擔保人的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_____、違法或被索賠事件;
6.6.3反擔保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6.6.4反擔保人出現或即將出現被解散、卷入重大訴訟或_____、人民法院受理以反擔保人為被申請人的破產申請及其他法律糾紛;
6.6.5其他可能影響反擔保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6.7反擔保人在發生下列任一情況之前,必須書面通知擔保人,并如實提交有關資料。經擔保人審查后認為不影響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債權的實現并且書面同意之后,反擔保_____能付諸實施:
67.1反擔保人實行承包、租賃、聯營、托管;
67.2反擔保人實行股份制改造、合并、兼并、分立;
67.3借款人以任何形式減少注冊資本、改組或重組、改制、進行產權或股權轉讓、重大產權或股權變動和資產、債權、債務轉讓等事項;
67.4反擔保人自行解散、撤銷、轉產、清盤、歇業;
67.5反擔保人轉讓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權利、義務;
67.6其他需要擔保人書面同意的事項。
6.8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不因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的任何修改、補充、刪除而受到影響或失效。
6.9在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貸款人或擔保人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0在擔保人與反擔保人簽定本反擔保保證合同之后發生主債權人變更之情況(即貸款人發生變更),只要不增加主債權金額,反擔保人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6.11在反擔保保證合同有效期內,反擔保人如再向第三方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應征得擔保人的書面同意。
6.1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項下的擔保是反擔保人的連續性義務和責任,其連續性不受任何爭議、索賠和法律程序的影響,也不因借款人是否破產、無力清償、喪失企業資格、更改組織章程,以及發生任何本質上的變更以及向第三人轉讓債務而有任何改變。
第七條違約責任
7.1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第一條“陳述與保證”的約定作出虛假陳述和聲明,導致本合同無效或其他后果,給擔保人造成損失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7.2若反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的還款義務,超過約定還款時間的,每延長一日還款,反擔保人須向擔保人支付相當于逾期還款額的萬分之五的違約金。
7.3若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反擔保人應負全部賠償責任,反擔保人應向擔保人賠償借款合同項下全部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擔保協議項下全部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7.3.1反擔保人無擔保人主體資格或法律規定不允許反擔保人對外提供擔保的情形;
7.3.2反擔保人的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對外提供擔保;
7.3.3其他因反擔保人過錯造成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的情況。
7.4若反擔保人違反本反擔保保證合同6.7項的規定,擔保人有權采取相應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通過訴訟手段)制止反擔保人實施相關行為。
第八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8.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經反擔保人及擔保人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公章后生效,至借款人在借款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在擔保協議項下的擔保費、滯納金、逾期保費、其它費用,和其他應付費用全部償清之日終止。
8.2本反擔保保證合同_____于保證合同及借款合同,不因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借款合同或保證合同無效,反擔保人仍應按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承擔保證責任。
8.3本反擔保保證合同應繼續有效,并不得撤銷,直至借款人全部繳付和清償保證合同所擔保的所有款項、利息、費用及支出等。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9.1本反擔保保證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深圳市地方法規,若因本反擔保保證合同引起糾紛,須向擔保人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文本
10.1本合同一式兩份,擔保人與反擔保人各執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其他約定事項
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反擔保人:(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