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質押擔保合同(精選3篇)
應收帳款質押擔保合同 篇1
出質人(法人):(甲方)
通訊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經辦人:
聯系電話:
傳真:
出質人(自然人):
身份證號碼: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質權人:(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聯系電話:
本合同簽約各方本著平等、真實、自愿的原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特制訂本合同,以昭信守。
第一條 定義:除非本合同文義要求另作解釋,否則本合同中的下列術語含義為:
1.1 應收賬款:指甲方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以及因受讓而獲得的要求債務人付款的權利,包括現有的和未來的金錢債權及其產生的收益,但不包括因票據或其他有價證券而產生的付款請求權。
1.2 基礎合同:指產生本合同第二條所述應收賬款的合同之統稱。
1.3 應收賬款債務人:指依據基礎合同向甲方負有付款義務的債務人及其法律上的繼承人或受讓人。
第二條 甲方自愿以《應收賬款質押清單》(本合同附件1)描述的應收賬款質押給乙方,以擔保________ 號(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的貸款本息和其他應付款項。
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在質押存續期間內所產生的孳息仍屬于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三條 甲方保證自己是應收賬款的合法債權人,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如為共有,共有權人同意將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質押給質權人,并同意接受本合同條款。
第四條 質押財產的交付和提存
4.1 本合同項下已經簽訂的基礎合同原件及其他應收賬款的相關權利憑證原件(如有),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時交付乙方;
4.2 如應收賬款債務人履行付款義務的到期日先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將應收賬款債務人支付的款項用于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應收賬款回款專用賬戶,繼續用作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的質押擔保,也可以向第三方提存,甲方作為委托人的,提存費用按照“誰委托、誰付費” 的原則由甲方承擔;
4.3 乙方同意甲方轉讓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的,甲方應在取得轉讓所得的價款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提前清償本合同項下被擔保的主債權或者存入甲方在乙方開立的應收賬款質押回款專用賬戶,也可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甲方應收賬款質押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約定的被擔保之主合同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處分質押財產的費用、律師費、差旅費)。
第六條 乙方有權采取如下方式對質押財產行使質權:
6.1 對質押的應收賬款進行轉讓,以取得的轉讓收入優先受償;
6.2 就應收賬款債務人所支付的款項優先受償;
6.3 與甲方協商將本合同項下應收賬款轉讓給乙方,由乙方對其進行處置;
6.4 直接向應收帳款債務人主張付款權利;
6.5. 依法通過拍賣變賣或司法程序行使質權;
6.6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或乙方認為適當的方式。
乙方依據本合同處分質押財產時,甲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置任何障礙,否則應承擔本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
第七條 一旦甲方發生了主合同項下任何違約行為,或甲方未遵守或履行其在本合同項下的任何聲明、承諾或義務,或發生了針對質押物的查封、扣押、重大訴訟、仲裁或其他任何可能導致質押物價值減少的事件,或甲方發生了主合同界定的違約事件(以上統稱為“違約事件”),乙方有權處分質押物并提前清償貸款。
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物所得的款項,除相關政府部門另有規定外,按以下順序處理:(一)用以支付乙方在行使其權利或其處分質押物所產生的或引起的一切費用和開支;(二)用以支付乙方因處分質押物而需交納的稅款;(三)用以實現本合同項下的質押所擔保的債權。
如乙方處分質押物所得的款項不足以實現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擔保債權,乙方仍有權向甲方追索;如有余額,乙方應將余額交付給甲方。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所設立的質押擔保獨立于主合同所取得的任何其他擔保,并不受任何其他擔保的影響。并且,甲方在本合同項下的義務不應受到乙方與應收帳款債務人之間可能或已經發生的任何爭議的影響。
第九條 本合同簽訂后,甲方同意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通過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公示系統辦理質押登記手續,甲方對此應給予積極地配合協助。質押登記的內容存在遺漏、錯誤等情形或者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甲方同意繼續由乙方或乙方委托的他人按照實際情形和變化后的狀況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甲方的法定注冊名稱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變更的,應在取得變更后的正式文件和/或證照之日起5日內書面告知乙方,并提交變更后的文件/證照正本及復印件予乙方驗查。甲方未按本款約定及時將變更事項告知乙方,致使乙方不能按照登記機關的要求在該等變更事項之日起4個月內通過公示系統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造成質押登記失效的,甲方應承擔由此造成的全部責任,并賠償乙方因此而遭受的全部損失。
第十條 陳述和保證:甲方為簽訂及履行本合同,在此向乙方做出陳述和保證如下:
10.1 甲方保證其是應收賬款的合法債權人,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如為共有的,已取得共有人同意;甲方保證設立本合同的應收賬款質押不會受到任何限制,或造成不合法的情形;
10.2 基礎合同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不存在無效、效力待定或被撤銷的情形;
10.3 忠實、完全地履行基礎合同約定的義務;
10.4 依本合同約定解除質押前,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對質押財產饋贈、轉讓或放棄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處置質押財產;
10.5 不存在應收賬款債務人有權抵銷的情形;
10.6 質押給乙方的所有應收賬款均處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限內;
10.7 在本合同簽訂前未對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設立過任何質押,該質押財產之上亦不存在任何其他第三方權利;
10.8 甲方保證不以與任何第三方發生糾紛為理由拒絕履行擔保義務;
10.9 甲方保證向乙方提供的基本信息、應收賬款描述準確、真實;及其向乙方提供的有關質押財產的全部產權或使用權憑證及其他有效證明文件真實、合法、有效;
10.10 甲方保證其沒有亦不進行任何有可能使乙方受到損失和使質押財產減值的行為。
第十一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1.1 乙方有權檢查本合同項下借款的使用情況,有權根據本合同項下借款的具體用途要求甲方提供賬戶信息、支付憑證等相關資料并進行現場核查,有權按照本合同的約定要求甲方提交書面報告;
11.2 乙方有權依據本合同的約定處分質押財產,收取質押財產所產生的孳息,乙方處分本合同項下質押財產所取得的款項,償還全部債權后還有剩余的,乙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甲方;
11.3 乙方有權對甲方履行其在基礎合同項下義務的行為進行監督;
11.4 在本合同質押擔保范圍內的全部債權得到清償后,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注銷質押登記。乙方保管的基礎合同、其他債權憑證等文件,應退還甲方;
11.5 乙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的約定追究甲方的違約責任并要求甲方賠償乙方因此而蒙受的損失。
第十二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2.1 甲方應如實提供基礎合同的履行情況,在完成基礎合同所約定的全部義務后應立即通知乙方;
12.2 發生(或已有證據顯示即將發生)任何將對應收賬款之金額、支付方式、支付期限等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時,甲方應立即將該等情形告知乙方;或者甲方與應收賬款債務人就應收賬款發生爭議,應收賬款債務人決定/可能決定對應收賬款之基礎性文件行使解除權、撤銷權,或決定/可能決定拒絕支付、遲延支付、減額支付甲方之應收賬款,甲方應在爭議發生后立即通知乙方并隨時通報新情況;或者應收賬款債務人決定轉讓其在應收賬款之基礎性文件項下的主要權利義務時,甲方應在收到其決定后五日內通知乙方;
12.3 在質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甲方應及時告知乙方,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12.4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若甲方變更地址、名稱、法定代表人,應在變更后五日內通知乙方;
12.5 在本合同簽署時,甲方應簽署并向應收賬款債務人發出《付款通知書》(格式見附件2);
12.6 甲方對已簽署的或已履行的基礎合同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必須取得乙方的書面同意,甲方應在上述基礎合同有效修改、變更或補充等行為完成后的五日內向乙方送交有關文本原件,并且甲方保證配合乙方對修改、變更或補充后的上述基礎合同辦理相應的應收賬款質押變更登記手續;
12.7 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之前與乙方簽署應收賬款質押登記協議;
12.8 甲方應在乙方辦理應收賬款質押登記的展期、變更登記時,與乙方就上述事項簽署協議;
12.9 在債務人清償了全部債務后,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解除本合同項下的質押。
第十三條 甲方為履行本合同項下責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乙方的債權:
(1)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之費用;
(2) 違約金;
(3) 損害賠償金;
(4)復利;
(5)罰息;
(6)利息;
(7)本金。乙方有權變更其順序。
第十四條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解釋。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首先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則在乙方所在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五條 乙方已提請甲方特別注意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全部條款,并對其作全面、準確的理解。乙方已經應甲方的要求對上述條款做了相應的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條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第十六條 本合同自雙方在本合同上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質權自信貸征信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或由雙方簽訂書面補充協議解決。《補充協議》與《應收帳款質押清單》等均為本合同的附件,共同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份,□甲方、□乙方、□公證機關各執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九條 合同雙方當事人同意對本合同進行公證,承諾賦予本合同強制執行效力。當債務人、擔保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債務或出現法律法規規定、本合同約定的債權人實現債權、擔保權的情形時,債權人有權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直接申請強制執行。擔保人對債權人根據本合同提出的強制執行申請沒有任何異議。(本條為可選條款,雙方當事人選擇在本合同中【 】。1、適用;2、不適用。)
第二十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于________簽訂。
出質人(甲方)(法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出質人(自然人):
質權人(乙方):中國光大銀行 分行 支行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委托代理人)
應收帳款質押擔保合同 篇2
合同編號: 出 質 人(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開戶金融機構及帳號: 質 權 人(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為確保 號借款合同(以下簡稱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以其有權處分的財產作質押,乙方經審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財產質押,甲、乙雙方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經協商一致,約定如下條款:
第一條 甲方以“質押財產清單”(附后)所列之財產設定質押。
第二條 甲方質押擔保的貸款金額(大寫) 元,貸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甲方保證對質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經營管理權。
第四條 甲方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將質押財產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時向乙方支付保管費 元。
第五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貸款金額(大寫) 元及利息、違約金(包括罰息)、賠償金、質物保管費用及實現貸款債權和質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第六條 本合同的效力獨立于被擔保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無效不影響本合同的效力。
第七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鑒定、保險、保管、運輸等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質押期間,乙方有妥善保管質押財產的義務,因乙方的過錯導致質押財產的價值減少,應當:
(1)在借款人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后,乙方向甲方賠償;
(2)如借款人未能全部履行借款合同債務,乙方的賠償責任可因未得到履行的借款合同債務而部分或全部抵消。
第九條 甲方應辦理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的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
第一受益人為乙方。保險單證由乙方代為保管。
第十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如發生投保范圍的損失,或者因
第三人的行為導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的,保險賠償金或損害賠償金應作為質押財產,存入乙方指定的賬戶,質押期間雙方均不得動用。
第十一條 非因乙方過錯致質押財產價值減少,甲方應在三十天內向乙方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十二條 質押期間,質押財產造成環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損害,應由甲方獨立承擔責任。
第十三條 質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遷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質押財產。
第十四條 質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應優先用于向乙方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
第十五條 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借款人未能清償債務,乙方有權以質押財產折價或以拍賣、變賣、兌現質押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實現質權。
第十六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有權提前處分質押財產實現質權、停止發放借款合同項下貸款或者提前收回借款合同項下已發放的貸款本息:
1.甲方被宣告破產或被解散;
2.甲方違反本合同
第九條、
第十一條、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3.借款合同履行期間借款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致乙方貸款債權落空、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行為等情況。
第十七條 甲方因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設定抵押權等情況而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支付借款合同項下貸款金額 %的違約金,違約金不足以彌補乙方損失的,甲方還應就不足部分予以賠償。乙方有權就違約金、賠償金直接與甲方存款賬戶中的資金予以抵銷
應收帳款質押擔保合同 篇3
( )農銀權質字( )第 號
質權人(全稱): 銀行__________________
出質人(全稱):(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了確保______ (下稱債務人)與質權人簽訂的編號為________的《________》(下稱主合同)的切實履行,保障債權人債權的實現,出質人愿意為債務人與質權人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債務提供質押擔保。根據我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被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
出質人所擔保的主債權種類及數額與主合同項下的債權種類及數額相同,主債權種類及數額為(幣種及大寫金額):__________
第二條 質押擔保的范圍
質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費、律師費、質押權利處置費、過戶費等質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
第三條 權利質押的設定
1.出質人同意以自己所有或依法具有處分權的下列財產權利________(詳見權利質押清單)作權利質押,上述質押清單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上述質押權利暫作價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質押權利的最終價值以質權實現時實際處理質押權利的凈收人為準。
第四條 質權的效力
質權的效力及于質押權利的從權利和孳息。
第五條 權利憑證的移交和保管
1.本合同項下權利憑證應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出質人交付質權人。質權人根據本合同有關規定進行驗收。
2.出質人應按規定向有關部門或單位辦理質押登記和其他法定出質手續,并及時將相關登記證明材料正本移交質權人保管。
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出質人不得將質押權利轉讓、贈予或許可他人使用。經質權人同意出質人所獲的轉讓費、使用費等價款, 應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4.質權人應當妥善保管權利憑證。因質權人保管不善造成權利憑證毀損、滅失的,質權人負有賠償責任。債務人歸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或者出質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主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質權人應當及時返還憑證。
5.質押權利價值有明顯減少足以影響質權人實現質權的,出質人應當有相應擔保,出質人不提供的,質權人可以拍賣或變賣質押權利,拍賣或變賣所得的價款,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向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
第六條 費用的承擔
質押權利的鑒定、評估、保管、登記、公證費用由出質人承擔。
第七條 質權的實現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質權人未受清償的,質權人有權依法以質押權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質押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上述“期限屆滿”包括質權人依照主合同的約定或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務提前到期的情形。
2.質押權利屆滿日先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依法將質押權利變現,所得價款優先用于償還主合同項下債務,或交雙方商定的第三人提存。質押權利屆滿日后于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日的,質權人可依法在主合同項下債務到期時,將質押權利變現受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本合同生效后,質權人和出質人均應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約定義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2.出質人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給質權人造成經濟損失,應給予全額賠償:
(1)隱瞞質押權利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等情況的;
(2)未按質權人要求提供有關質押權利的完備手續和真實資料的;
(3)未經質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理質押權利的;
(4)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首先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質權人住所地法院以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且交付權利憑證之日起生效。需登記生效的,則從辦妥登記手續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____份,雙方各持一份,債務人一份,________份,效力相同。
2.本合同是獨立的、不可撤銷的。即使主合同被確認無效,出質人仍對債務人應履行義務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提示
質權人已提請出質人對本合同各項條款的全面、準確理解,并應出質人的要求作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簽約各方對本合同含義認識一致。
質權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負責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
出質人(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