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精選3篇)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 篇1
貴公司與(以下稱“被擔保人”)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簽訂的《服務協議》,本公司愿意以全部財產為貴公司提供保證,如被擔保人未履行《服務協議》中約定的所有義務或非因貴公司原因導致協議無法繼續履行而給貴公司造成損失,本公司愿意以無限連帶責任的方式對貴公司予以賠償,貴公司無須先向被擔保方追償或起訴,而有權直接向本公司索償。
本保證函是不可撤銷的,在下列情況下無論是否事先通知本人,本保證函持續有效:
1、本保證函中當事人發生合并、分立、停業、撤銷、解散、破產、無清償能力或變更住所、名稱、章程、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企業性質等事項;
2、《服務協議》的任何補充、變更、修改。
本保證函自本公司簽章之日起生效,直至《服務協議》下全部債權債務履行完畢為止,因保證函發生爭議由貴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本保證函一式二份,貴公司與本公司各執一份。
保證人:_________________
簽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 篇2
合同編號:_________
保證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開戶金融機構及賬號:_________
債權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
為確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稱主合同)的履行,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債權人經審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為保證人,雙方經協商一致,按以下條款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保證擔保的范圍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債務人應支付的違約金(包括罰息)和損害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訴訟費、律師費等)。
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_________。
2.合同雙方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合同雙方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的保證責任范圍超過法定的保證責任范圍的,對保證合同的效力沒有影響,但超過法定保證責任范圍的部分沒有強制執行的效力。保證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證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條保證擔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證方式為:
(1)一般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
2.本合同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人對主合同中的債務人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如債務人沒有按主合同約定履行或者沒有全部履行其債務,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同時或者分別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
5.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6.連帶共同保證的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的比例分擔。沒有約定的,平均分擔。
第三條保證責任
1.保證期間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后兩年止。
2.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3.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期間,主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協議變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內容,應當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證人的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6.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8.在本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9.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或者物的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
10.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
11.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于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
第四條保證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保證人發生機構變更、撤銷或其他足以影響其保證能力的變故,保證人應提前_________天書面通知債權人,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義務由變更后的機構承擔或由保證人在日之內落實為債權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證人。
2.保證期間,保證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負擔能力的擔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1)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
(2)主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5.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6.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保證人可以參加破產財產分配,預先行使追償權。
7.在本合同保證期間內,保證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擔保,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并須征得債權人的同意。
第五條債權人權利義務
1.保證期間,債權人有權對保證人的資金和財產狀況進行監督,有權要求保證人提供其財務報表等資料,保證人應如實提供。
2.發生下列情況之一,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提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同意提前承擔保證責任:
(1)保證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或者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
(2)主合同履行期間,債務人死亡、宣告失蹤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致使債權人債權落空,或者債務人有違約情形等。
3.在訂立保證合同之前,債權人有權以債務人提供的保證人不具備清償能力為由拒絕與其簽訂保證合同;但保證合同一經訂立,保證人是否具有清償能力并不影響保證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條保證人違約責任
.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保證人:
債權人:
時間:
無限連帶責任擔保函 篇3
被保證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證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根據甲方的申請及所附文件資料,同意為甲方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益人)以保證的方式提供擔保,甲、乙雙方依照國家法律法規,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陳述與保證
1.1甲、乙雙方依據中國法律均具備簽定本合同的主體資格。
1.2甲、乙雙方知悉并同意本合同的全部條款,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意思表示真實有效。
第二條主債務種類及數額
乙方為甲方擔保的主債務為依據甲方與受益人簽定的編號為的合同(以下稱主合同)項下的(業務品種),(幣種),金額(大寫)。
第三條主合同履行期限
3.1主合同履行期限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如有變更,依主合同之約定。
第四條保證方式
4.1乙方為甲方向受益人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第五條保證范圍
5.1具體保證范圍以乙方與受益人為主合同簽訂的保證合同或保函等法律文件約定的保證范圍為準。
第六條保證期間
6.1乙方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條反擔保措施
7.1主債務由下列當事人向乙方提供反擔保:
7.1.1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2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3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7.1.4反擔保人:
反擔保合同名稱及編號:
第八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8.1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財務活動,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等文件資料。
8.2保證期間,受益人正式通知乙方承擔保證責任時,乙方可采用下列方式支付:
8.2.1通知甲方向受益人支付;
8.2.2通知反擔保人支付;
8.2.3乙方代償。
8.3自主債務逾期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每日按萬分之伍比例支付擔保費。
8.4乙方因履行保證責任而代償的,有權向甲方及反擔保人追償收回代償資金本息及相關費用,并自代償之日起,有權按照每日萬分之伍比例向甲方收取罰息。
8.5乙方依法享有與甲方同等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乙方的此項權利不因甲方放棄對主債務的抗辯權而喪失。
8.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要求受益人提前解除主合同:
8.6.1在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甲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債務;
8.6.2甲方的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8.6.3甲方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8.6.4甲方喪失商業信譽;
8.6.5甲方未履行主合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且足以影響其履行債務的能力;
8.6.6甲方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9.1甲方應按照下列要求向乙方支付費用:
甲方應當向乙方交納評審費、擔保費。
支付標準:擔保年費率為擔保金額的;評審費率為擔保金額的%,主債務履行期超過壹年的,主債務履行期內每年度交納一次評審費。
9.2甲方未履行本合同約定義務,延遲向乙方交納費用的,經乙方同意后,每日按遲延交納費用的金額的萬分之伍向乙方支付罰金。
9.3甲方提前清償主債務的,乙方以月作為時間計算單位,退還甲方未使用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期間相應的擔保費。
評審費不退還。
9.4必須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及生產經營狀況資料,包括但不限于每個月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負責。
9.5應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不得擠占、挪用。
9.6應積極配合并自覺接受乙方對生產經營、財務活動及主合同項下信貸資金使用情況的檢查、監督。
9.7甲方及其投資者不得抽逃資金或轉移資產。
9.8在未償清主債務之前,未征得乙方同意,不得用主合同項下的信貸資金形成的資產向第三人提供擔保。
9.9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要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可能影響其對主債務的還款能力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
9.10主債務的反擔保保證人出現停產、歇業、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破產、被
撤銷以及經營虧損等情況,部分或全部喪失與主債務相應的擔保能力,或者作為主債務的反擔保物價值減少、意外毀損或滅失,甲方應當及時提供乙方認可的其他反擔保。
9.11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發生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金變更等情形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
9.12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兼并、分立、合并、申請停業整頓、申請破產等足以影響乙方債權實現的情形,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并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3在償清主債務之前,甲方如發生停產、歇業、被注銷登記、被吊銷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從事違法行為、涉及重大訴訟活動、生產經營出現嚴重困難、財產狀況惡化等情形。
均應立即書面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落實債務的清償及反擔保。
9.14實施可能影響乙方作為保證人的利益的重大經營決策如投資、借貸、出租、出售、轉移、轉讓等行為,均應提前30日通知乙方,提前妥善落實乙方債權。
9.15甲方應當承擔與本合同及反擔保有關的律師費、保險、評估、登記、保管、鑒定、公證等費用。
第十條違約責任
10.1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全面履行本合同約定的義務,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約定義務,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并賠償由此給對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1.1本合同經當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后生效。
11.2本合同獨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無效而無效。如主合同無效,甲方仍應按本合同承擔責任。
11.3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如確需變更或解除,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繼續有效。
11.4本合同項下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因任何一方上級單位的任何指令或其自身地位、財務狀況改變或任何一方與第三方簽定任何協議、合同而免除。
第十二條保證合同的簽定或保函的出具
12.1具備下列條件后,乙方正式與受益人簽訂保證合同或出具保函:
12.1.1本合同及反擔保合同正式生效;辦理完有強制執行力的公證和抵質押登記手續。
12.1.2甲方已經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了擔保費和評審費。但本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爭議的解決
13.1本合同發生爭議或糾紛時,雙方當事人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而引發訴訟的,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四條其他約定事項
14.1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甲方不完全履行或不履行還款義務的,乙方代甲方向受益人還款后,乙方有權委托受益人從甲方的銀行賬戶中扣劃資金以彌補乙方代償損失,甲方對此無異議。
14.2自主合同的債務履行期屆滿前20天起,甲方應逐步將資金調集到其在受益人處開立的賬戶上,以作好還款準備。
第十五條附則
15.1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方、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