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精選6篇)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1
抵押權人: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抵 押 人(債務人):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___
基于甲方擬為乙方在一定期間內的借款簽訂一系列《擔保合同》,為乙方的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資金安全,乙方自愿將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給甲方做最高額反擔保。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情況
甲方依對應融資業務合同享有的對于債務人的融資債權,融資最高余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
本合同所稱的“對應融資業務合同”,是指債務人與第三方簽訂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本合同所稱的“擔保”,如無特別說明,則已包含“反擔保”。
第二條 擔保期間與額度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財產,為甲方自 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期間內與乙方形成的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的所有融資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擔保最高余額為人民幣__________元(為債權余額,已還部分不計)。
債務人根據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約定可在最高額度內循環使用上述融
資額度。具體每筆融資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額以具體業務合同、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乙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期間為:從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全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______年。
特別約定:只要在本條約定的期間內甲方與乙方簽訂了融資業務合同,乙方就自動為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甲方的債權在最高余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乙雙方無須逐筆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手續。
第三條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之連帶擔保責任,即無論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的債務人因何種原因未按約定償還債務,乙方將無條件履行全部債務的清償義務。
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人為第三人的,即使債務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的,甲方有權就所有擔保物或任一擔保物行使抵押權,乙方對此無異議。
第四條 抵押物情況
1、抵押物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具體抵押明細詳見抵押清單,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擔保物的價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元整,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凈值為準;
3、在甲方行使抵押權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不足以清償甲方所有債權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債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繼續清償。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1、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債務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償金、利息、復利、借款人違約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依對應融資業務合同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3、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戶費等。
第六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使用權或處分權。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復抵押等情況。
4、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的出租情況。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七條 抵押權及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孳息等。
本合同書的法律效力獨立于《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等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無論前述民法典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據本合同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不發生任何改變。
第八條 抵押擔保物的占管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應合理使用抵押物、維護抵押物的完好無損,負責抵押物的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對抵押物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 抵押擔保物的征用
因國家建設或者商業開發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土地時,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雙方可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解除原抵押關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抵押物,債務又不能提前清償的,在土地被占用時,乙方若獲得土地補償,維持原有的抵押關系,雙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補償協議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乙方若獲得貨幣補償應將補償款提存至甲方;若獲得其他物質或權利補償,應將補償物抵押或質押在甲方。
甲方: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2
抵押權人(全稱):
抵押人(全稱):
鑒于抵押人愿為抵押權人與(下稱債務人)按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簽訂的一系列業務合同(下稱主合同)所形成的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擔保,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當事人各方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額
1.1抵押人自愿為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形成的下列債權提供擔保,擔保的債權最高余額折合人民幣(大寫金額)。外幣業務,按本條第(1)項約定的業務發生當日賣出價折算。
1.1.1抵押權人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與債務人辦理約定的各類業務所形成的債權。該期間為最高額擔保債權的確定期間。上述業務具體包括:(以劃“√”的為準):
□人民幣/外幣貸款□減免保證金開證□出口打包放款
□商業匯票貼現□進口押匯□銀行保函
□商業匯票承兌□出口押匯□賬戶透支
□其他業務:
1.1.2抵押權人與債務人已形成的下列主合同項下尚未受償的債權本金及其相應的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其中利息、罰息、復利、費用等按相應的主合同約定計算至實際受償之日止:
(表中欄目不夠填寫而增加的附表,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1.2本合同擔保的每筆業務的種類、金額、利率、期限等內容以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為準。
1.3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抵押權人發放本合同約定的貸款或者提供其他銀行信用時無須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1.4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余額內發生的業務,幣種不限,抵押人按原幣種承擔擔保責任。
第二條抵押擔保的范圍
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本金、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以及訴訟(仲裁)費、律師費、處置費、過戶費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和抵押權的一切費用。
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余額的部分,抵押人自愿承擔擔保責任。
第三條抵押物
3.1抵押人同意以設定抵押。上述抵押物詳見(清單名稱及編號),該抵押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2上述抵押物暫作價(幣種及大寫金額),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價款為準。
第四條抵押人承諾
4.1抵押人已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要的授權。
4.2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無爭議的所有權或者處分權。
4.3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者轉讓。
4.4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4.5抵押人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價款等款項及抵押物已設定抵押、已出租等情況。
4.6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4.7抵押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人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4.7.1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4.7.2抵押人改變資本結構或者經營體制,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賃、股份制改造、聯營、合并、分立、合資、資產轉讓等;
4.7.3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4.7.4抵押人申請破產、重整、和解或者被申請破產、重整。
4.8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五條抵押權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物、分離物、附合物、混合物、加工物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財產和權利。
第六條抵押物的占管
6.1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對抵押物負有妥善管理和合理使用的義務。抵押權人有權監督和檢查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6.2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作出贈與、轉讓、出租、再抵押或者進行其他任何方式的處分。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以轉讓、出租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的,所得價款應用于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提存。
6.3抵押期間,抵押物毀損、滅失、被征收、被征用或者因附合、混合、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等,抵押人應及時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有權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
6.4抵押期間,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抵押權人認可的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
第七條抵押物的保險
7.1抵押人應根據抵押權人的要求辦理有關保險,并指定抵押權人為該項保險的第一受益人,保險單據原件交與抵押權人保管。
7.2保險費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應按時足額繳納保險費,并履行保險合同(含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下同)項下的其他義務。抵押期間,抵押人未按約繳付保險費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的,抵押權人有權代為墊付或者辦理保險(續保)手續,相關費用由抵押人承擔。抵押人同意抵押權人從其在中國農業銀行各機構開立的賬戶中直接劃收上述費用。
7.3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單方或者與保險人協商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保險合同;不得放棄保險金請求權或者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
7.4抵押期間,抵押物發生保險事故的,抵押人應立即通知保險人及抵押權人,并負責索賠事宜。抵押人未及時通知或者索賠,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條抵押登記
8.1抵押人應在本合同生效后五日內到有關登記機構辦理抵押登記手續;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或者其他權利證書由抵押權人占管。
8.2抵押期間,如需在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抵押人應及時到有關機關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8.3抵押期間,抵押權人依本合同約定轉讓最高額抵押權的,抵押人應當協助抵押權人、受讓人辦理相應的變更登記手續。
第九條抵押權的轉讓
1、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2、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后,抵押權人轉讓部分債權的,有權不轉讓相應的抵押權。
第十條被擔保債權的確定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項下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確定:
10.1債權確定期間屆滿。“期間屆滿”包括本合同第一條約定的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本合同約定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的情形。債務人違反主合同約定義務或者抵押人違反本合同約定義務的,抵押權人有權宣布債權確定期間提前屆滿。
10.2新的債權不可能發生。
10.3抵押物被查封、扣押。
10.4債務人、抵押人被宣告破產或者被撤銷。
10.5法律規定債權確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抵押權的實現
11.1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行使抵押權,并可以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本合同項下所擔保的債權的,抵押權人可以選擇將該款項用于歸還本金、利息、罰息、復利或者費用等:
11.1.1任一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期限屆滿”包括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以及抵押權人依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主合同的約定宣布主合同項下債權提前到期的情形;
11.1.2債務人、抵押人被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出現其他解散事由;
11.1.3債務人、抵押人被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或者裁定和解;
11.1.4債務人、抵押人死亡、被宣告失蹤或者被宣告死亡;
11.1.5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監管或者被采取其他強制措施;
11.1.6抵押物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征用;
11.1.7抵押人未按抵押權人要求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1.1.8抵押人違反本合同項下義務;
11.1.9其他嚴重影響抵押權實現的情形。
11.2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物的擔保(含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證擔保的,抵押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兩個以上物的擔保人的(含債務人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有權就其中任一或者各個擔保物行使擔保物權。抵押權人已經選擇某一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債權的,也可同時主張通過其他擔保方式/擔保物來實現全部或部分債權。
11.3抵押人為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且債務人同時為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抵押權人放棄該擔保物權、擔保物權順位或者變更擔保物權的,抵押人同意繼續按本合同約定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抵押擔保。“該擔保物權”指債務人為主合同項下債權提供物的擔保所形成的擔保物權。
11.4抵押人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物為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項下的數筆債務提供擔保,且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的,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由抵押權人確定。如果該抵押物同時為其它債務人與抵押權人之間的債務進行擔保,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所得價款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人到期債務的,而且沒有其它約定事項,所清償的債務及抵充順序,亦由抵押權人確定。
第十二條違約責任
12.1本合同生效后,抵押權人不履行合同義務,造成抵押人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12.2抵押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按本合同所擔保的債權最高余額的%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造成抵押權人損失的,應同時給予全額賠償:
12.2.1未取得本合同擔保所需的合法有效授權;
12.2.2未如實告知拖欠稅款、抵押物建設工程款等款項,以及抵押物存在共有、爭議、異議、已設定抵押、已出租或者被查封、扣押、監管等情況;
12.2.3未按本合同約定辦理抵押登記手續;
12.2.4未經抵押權人書面同意擅自處分抵押物;
12.2.5未按抵押權人的要求恢復抵押物價值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12.2.6其他違反本合同約定或者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行為。
第十三條抵押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及建設用地使用權發生拆遷的特別約定
13.1若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為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物發生征用、征收或類似情形需要拆遷(以下統稱“拆遷”)的,抵押人應在知悉拆遷消息后的____日內通知抵押權人。
13.2若拆遷補償采用權利調換補償形式且借款人未提前清償債務,抵押人應以拆遷調換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繼續為借款設定抵押并簽訂相關協議,配合抵押權人為調換的建筑物、其他土地附著物、建設用地使用權辦理抵押權預告登記和抵押登記,并承擔相關費用。在新抵押登記辦理完成前,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擔保。
13.3若拆遷采用貨幣補償形式,抵押權人有權就抵押人獲得的拆遷補償款優先受償;借款履行期未屆滿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將拆遷補償款存入保證金專戶或以存單質押等形式為債務提供擔保并簽訂相應擔保協議。
13.4抵押人違反本條約定的,應按本合同擔保的主債權本金數額的%向抵押權人支付違約金。
第十四條費用承擔
本合同項下抵押物的登記、評估、保險、鑒定、公證、提存等費用由抵押人承擔。
第十五條解除權異議期
抵押權人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抵押人的異議期間為七個工作日,自抵押權人以書面、口頭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抵押人之日起計算。
第十六條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履行中發生爭議,可由各方協商解決,也可按以下第種方式解決:
16.1訴訟。由抵押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16.2仲裁。提交(仲裁機構全稱)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
在訴訟或者仲裁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的條款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其他事項
抵押人應主動了解債務人經營狀況及本合同項下各類業務發生、履行情況。本合同項下發生各類業務的主合同、相關法律文書或者憑證不再送達抵押人。
第十八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條
本合同一式份,其中抵押權人份,抵押人各份,債務人份,份,效力相同。
抵押人聲明:抵押權人已依法向我方提示了相關條款(特別是黑體字條款),應我方要求對相關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效果做了說明,我方已經知悉并理解上述條款。
以下無正文
抵押權人(簽章)
負責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抵押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約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債務人聲明:已收到上述《最高額抵押合同》,對全部條款無異議。
債務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
或者授權代理人(簽字):
簽收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3
貸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經辦人:
借款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經辦人:
抵押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經辦人:
鑒于借款人與貸款人將按照本合同的約定,由貸款人為借款人提
第一條 借款貨幣、金額、期限和借款用途
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貨幣為 。
2.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最高限額為 (指本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借款余額合計總額,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的金額、期限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借款憑證為準)。
在該借款最高限額內,貸款人根據借款人的實際需要和貸款人的可能,在借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后,向借款人逐筆審核發放。
3. 本合同的期限為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條 借款利率與計息方法
1. 借款利率: 。
2. 計息方法: 。
3. 付息方式: 。
4. 如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貸款人達成協議即構成貸款逾期,貸款人有權就逾期借款部分按日息 的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5. 如借款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有權就違約使用部分在違約使用期間按日息 的利率計收罰息。
第三條 借款的歸還
1. 本合同項下的借款的還款方式為: 。
2. 借款人必須嚴格按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確定的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歸還本合同項下貸款。
借款人提前還款的,應當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征得貸款人同意。提前還款時利率不變,貸款人有權按照約定的借款期限計收利息。
3. 借款人如需就上述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的任何部分作調整,必須在取得抵押人的書面同意后,在相應貸款到期日前 天向貸款人提出書面申請。是否同意調整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由貸款人最終決定。
4. 本合同項下借款人支付的款項和貸款人從借款人帳戶中扣收的款項應優先用于支付到期利息,然后用于償還到期本金。
5. 借款人未按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還款時,貸款人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相應款項。
第四條 抵押
1. 抵押物及擔保范圍
(1)抵押人提供下列財產 (詳見抵押物品清單)作為抵押物設定抵押,抵押物評估價值共計 。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和孳息。
(2)抵押擔保的范圍為本合同約定以及本合同項下發放的借款所形成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抵押權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等)。因匯率變化而實際超出最高余額的部分,也在抵押擔保范圍內。
(3)本合同約定的抵押對根據本合同發放的每一筆借款都提供抵押擔保,在發放每一筆借款時不再逐筆辦理擔保手續。
2. 抵押人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
3. 抵押物價值變化
(1)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如遇抵押物價值減少、毀損、滅失等原因,致使擔保能力明顯減弱或喪失時,或因任何原因被查封、扣押的,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及時書面通知貸款人,借款人和抵押人應在 天內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另行提供與減少價值相當的擔保。
(2)貸款人有權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補償金等優先受償,或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并行使抵押權,或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抵押物或采用其它擔保方式。
4. 抵押登記
本合同簽訂后,由借款人、抵押人負責在 日內依法向法
定部門辦理完畢抵押登記。
5. 抵押物變動
(1)未經貸款人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對抵押物轉讓、變賣、轉移、租借、贈與、重復抵押、用以清償其它債務,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抵押物。否則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并行使抵押權。
(2)貸款人有權隨時對抵押物進行檢查。抵押人因轉制、被兼并、破產或其它原因危及貸款人實現抵押權的,應提前通知貸款人。否則貸款人有權解除合同,提前收回貸款并行使抵押權。
6. 借款人、抵押人拒絕辦理抵押登記或未能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限內辦理完畢抵押登記的,貸款人有權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借款,因此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由借款人、抵押人連帶承擔賠償責任。
7. 抵押物的保險、鑒定、登記、公證和評估等費用全部由借款人、抵押人承擔。
8. 抵押權形式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貸款人有權提前對本合同項下借款進行決算,行使抵押權:
(1)抵押人所提供的抵押物因財產保全或者執行程序被查封、拍賣的;
(2)借款人或者抵押人被宣告破產、被解散、擅自變更企業體制、改變貸款用途、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或仲裁)程序、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由于借款人的違約行為導致本合同被提前解除等情況;
(3)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合同任何約定;
(4)貸款人與抵押人協商一致。
9. 抵押效力
擔保期間內,貸款人與借款人可以協議變更借款內容的有關條款,不必取得抵押人同意,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響。
第五條 借款人、抵押人的承諾和義務
1. 借款人、抵押人保證為本合同項下借款而向貸款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2. 借款人必須依照本合同的約定使用借款。
3. 借款人、抵押人存在下列事件之一的,借款人、抵押人應在發生后 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貸款人:
(1)借款人、抵押人承擔的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2)借款人、抵押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或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3)借款人、抵押人發生隸屬關系的變更、高級管理人員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結構的調整等;
(4)借款人、抵押人發生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5)借款人、抵押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
(6)借款人、抵押人因停止項目生產經營、終止營業、責令停業或被宣告破產,被解散、吊銷營業執照、撤銷的;
(7)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等工商登記事項,以及電話、
傳真等聯系方式的;
(8)其他可能影響借款人、抵押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4. 借款人、抵押人實施以下行為,應提前 日書面通知貸款人并征得貸款人書面同意:
(1)改變資本結構或經營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轉股、改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資、合作、聯營、承包、租賃、經營范圍和注冊資本變更);
(2)抵押人、借款人為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他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可能影響其履行本合同項下擔保責任的。
即使貸款人同意抵押人、借款人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提供保證擔保或以其他主要資產為自身或第三人債務設定抵押、質押擔保的,該擔保也不得損害貸款人的利益。
5. 借款人按本合同約定的計劃歸還借款本息和有關費用。
6. 借款人應按貸款人的要求提供最新財務報表、報告。
7. 借款人應接受貸款人的信貸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8. 借款人在本貸款項下項目有關產品的銷售結算以及結匯、售匯等業務在貸款人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其結算業務量達到貸款人的要求。
9. 與本合同有關的費用均由借款人、抵押人支付或償付,有關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費、登記費、評估費、審計費等費用,以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而支出的處置抵押物的費用、律師費、訴訟費等所有費用。
10. 本合同解除的,本合同的抵押效力不受影響。
第六條 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
1. 貸款人應當按照本合同要求,根據借款人實際用款進度及時發放貸款。
2. 貸款人有權對借款實行跟蹤檢查。
3. 貸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歸還或不足歸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依法以折價、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處置抵押物,并就處置抵押物的價值優先受償。不足部分,貸款人有權繼續向借款人、抵押人追償。
4. 當抵押人或借款人被宣告破產或解散,卷入或即將卷入訴訟糾紛,或其他足以影響貸款人債權安全時,貸款人作為第一受益人,有權提前處置處理抵押物,行使抵押權。
5. 除非本合同另有約定,對于處置抵押物或抵押物的賠償金等任何款項按下列順序清償:
(1)實現債權、抵押權之費用;
(2)損害賠償金;
(3)違約金;
(4)主債權之逾期罰息;
(5)主債權之利息;
(6)主債權之本金。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 發生下列事件之一即構成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項的違約:
(1)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貸款。
(2)借款人、抵押人違反本合同任一條款或借款借據及相關債權憑證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
(3)借款人、抵押人在本合同中所作聲明與承諾、保證等為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誤解,給貸款人造成損失的。
(4)其它任何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情形。
2. 出現上述任何違約事件,貸款人有權分別或同時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借款人、抵押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2)取消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額度;
(3)提前收回借款或解除合同,并有權從借款人在貸款人及其轄下機構開立的任何帳戶中扣收款項。
(4)提前依法處理抵押物,行使優先受償權;
(5)采用其它制裁措施。
第八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1. 本合同經各方書面同意可以修改或補充,本合同的修改和補
2. 本合同未盡事宜,應由協議各方另行協商解決。
3. 本合同的有關條款的解釋,依照有關的法律法規和交易習慣進行解釋。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議,均應提交華南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第十條 附件
下列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l、借款申請書;
2、抵押物清單;
第十一條 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登記機關保存 份。
貸款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借款人(簽章): 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抵押人(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4
抵押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抵 押 人(債務人):
地 址:
基于甲方擬為乙方在一定期間內的借款簽訂一系列《擔保合同》,為乙方的融資業務提供擔保;為了保障甲方資金安全,乙方自愿將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給甲方做最高額反擔保。經雙方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抵押擔保的主債權情況
甲方依對應融資業務合同享有的對于債務人的融資債權,融資最高余額為人民幣 叁佰 萬元。
本合同所稱的“對應融資業務合同”,是指債務人與第三方簽訂的一系列借款合同。
本合同所稱的“擔保”,如無特別說明,則已包含“反擔保”。
第二條 擔保期間與額度
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抵押財產,為甲方自 20xx 年 9 月16日至 20xx 年 9月 15 日期間內與乙方形成的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的所有融資債權提供最高額抵押反擔保。擔保最高余額為人民幣 叁佰 萬元(為債權余額,已還部分不計)。
債務人根據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約定可在最高額度內循環使用上述融
資額度。具體每筆融資業務的起始日、到期日、利率及金額以具體業務合同、相關債權憑證為準。
乙方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期間為:從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全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
特別約定:只要在本條約定的期間內甲方與乙方簽訂了融資業務合同,乙方就自動為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甲方的債權在最高余額內承擔擔保責任,甲、乙雙方無須逐筆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擔保手續。
第三條 擔保方式
擔保方式為不可撤銷之連帶擔保責任,即無論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的債務人因何種原因未按約定償還債務,乙方將無條件履行全部債務的清償義務。
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人為第三人的,即使債務人向甲方提供了其他任何形式的擔保的,甲方有權就所有擔保物或任一擔保物行使抵押權,乙方對此無異議。
第四條 抵押物情況
1、抵押物名稱: ,具體抵押明細詳見抵押清單,該清單為本合同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乙方所提供的抵押反擔保物的價值,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確認為(人民幣大寫)叁百 萬元整,其最終價值以抵押權實現時實際處理抵押物所得凈值為準;
3、在甲方行使抵押權時,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不足以清償甲方所有債權的,不足部分由抵押人及債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繼續清償。
第五條 抵押擔保的范圍
1、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債務的全部債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代償金、利息、復利、借款人違約金和貸款人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2、依對應融資業務合同債務人應向甲方支付的利息、罰息、復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等;
3、甲方為實現抵押權而產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律師費、咨詢費、差旅費、抵押物處臵費、過戶費等。
第六條 抵押人承諾
1、抵押人對抵押物擁有充分的、無爭議的使用權或處分權。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轉讓。
3、抵押物沒有被查封、被扣押或重復抵押等情況。
4、抵押人沒有隱瞞抵押物項下拖欠稅款、工程款等款項及抵押物的出租情況。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項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它影響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的情形。
第七條 抵押權及本合同的效力
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孳息等。
本合同書的法律效力獨立于《借款合同》、《保證合同》和《委托擔保合同》等對應融資業務合同,無論前述合同法律效力如何,乙方依據本合同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或連帶賠償責任的法律后果不發生任何改變。
第八條 抵押擔保物的占管
本合同項下的擔保抵押物,由乙方占管。乙方應合理使用抵押物、維護抵押物的完好無損,負責抵押物的維修、保養,并承擔相關費用。甲方有權對抵押物的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并提出加強和改善管理的要求,乙方應當積極配合。
第九條 抵押擔保物的征用
因國家建設或者商業開發等需要占用本合同項下抵押的土地時,若乙方能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等值抵押物,雙方可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抵押登記手續辦理完畢后,解除原抵押關系;若乙方不能提供甲方認可的其他抵押物,債務又不能提前清償的,在土地被占用時,乙方若獲得土地補償,維持原有的抵押關系,雙方持原抵押合同及土地占用補償協議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變更登記;乙方若獲得貨幣補償應將補償款提存至甲方;若獲得其他物質或權利補償,應將補償物抵押或質押在甲方。
第十條 抵押登記
甲乙雙方必須在本合同簽訂后十五日內到抵押物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并將抵押物的他項權利證書、抵押登記文件的正本原件及其它權利證書交甲方保管。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國有劃撥時,乙方應按國家土地出讓規定將土地出讓金提存在甲方;土地所有權性質是國有租賃時,乙方應將土地租賃期內所有租金繳納完畢并同意按甲方按租金價值辦理等值抵押;土地使用權是無證的租賃土地,乙方應提供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抵押的證明文件、租賃合同和合法使用的文件,將全部租金繳納完畢后,在乙方當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抵押,公證費用由乙方負責。
上述抵押發生變更的,甲乙雙方應在簽訂變更合同之日起1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抵押關系終止的,合同雙方應在終止之日起20日內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一條 抵押權的實現
1、主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未受清償的,甲方有權依法以抵押物折價、拍賣、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上述“期限屆滿”包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甲方有權宣布的主合同提前到期及有權提前行使抵押權的情形。
2、甲方依據本合同處分抵押物時,乙方應給予配合,不得設臵任何障礙。
第十二條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重新設定或增加抵押物,以確實保障甲方的權益不受損害:
(1)因國家建設需要征用本合同項下的土地;
(2)因抵押物的價值減少。
2、甲方處分抵押的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權的,甲方有權依法向乙方繼續追償;在清償其在主合同項下全部債權后還有剩余的,甲方應將剩余部分退還給乙方。
3、對乙方交來抵押物契據、證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遺失、損毀。
4、在債務人到期還清貸款,解除甲方擔保責任后,甲方將抵押物的全部契據、證件完整交給乙方。
5、本合同項下的土地如已部分或全部出租,乙方保證將設立抵押擔保事宜告知承租人,并將有關出租情況書面告知甲方。
6、甲方在抵押權受到或可能受到來自任何第三方侵害時,乙方有義務通知甲方并保證甲方免受侵害。
7、乙方承擔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費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師服務、財產保險、鑒定、估價、登記、過戶、保管及訴訟的費用。
8、在清償了主合同項下的全部債務后,乙方有權要求解除本合同項下的土地抵押手續。
第十三條 乙方在對應融資業務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到期而未能清償或甲方發生代償之日起七日內,應無條件履行擔保義務,向甲方清償全部債務,逾期甲方有權對抵押物直接依法進行拍賣或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處臵乙方資產,以實現本合同書項下全部債權。
乙方逾期未履行上述擔保義務,甲方有權根據所擔保的債務總額按日萬分之五比例向乙方追究違約金,直至乙方對所有擔保的債務清償完畢之日止。
第十四條 乙方承諾:乙方如違反本合同任意一條,即按債務總額的3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給甲方造成其他損失的,應給予全額賠償。 第十五條 合同的生效、變更、解除和終止
1、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需要變更或解除時,應經雙方協商一致,并達成書面協議。書面協議達成之前,本合同條款仍然有效。
第十六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如發生爭議,由甲、乙雙方協商或通過調解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可向 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期間,本合同不涉及爭議部分仍須履行。
第十七條 雙方涉及本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書面通知或其他文件,以雙方在本合同中確定的住所或通訊方式發送,并在下列日期內視為送達:
1、信函方式,以掛號信、特快專遞發函后五個工作日;
2、傳真方式,以傳真電話發生之日;
3、專人送達,以對方工作人員或其委托代理人簽收之日。
第十八條 其它
1、本合同一式 叁 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登記部門一份,效力相同。
2、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如債務人到期不能清償債務,甲方可就本合同項下抵押標的物按下列任意一條執行也可以一并執行:
(1)甲方可以不經過訴訟將本合同項下抵押標的物協商作價 壹佰 萬元交由法院執行,直接進行拍賣、變賣或轉讓等,所得價款用于清償債務;
(2)交由拍賣公司進行拍賣,拍賣所得價款用于償還甲方代償款、損害賠償金以及應支付給甲方的違約金等費用,不足部分另由抵押人繼續清償;
(3)甲方可以將本合同項下甲方債權連同乙方抵押物直接轉讓給第三人而無需征得抵押人同意。
3、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3日內,乙方應將本合同登記備案證明文件 交給甲方。
甲 方(簽章): 乙 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權代理人: 或授權代理人:
簽約日期: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5
合同編號: 甲方:
抵押權人(出借人):
住所地:
聯系電話:
乙方:
借款人:
證件號:
住所地:
電話/手機:
丙方:
抵押人:
證件號:
住所地:
電話/手機:
第一條:總則
乙方因經營需要,向甲方借款,為保障甲方債權的實現,丙方自愿以其財產為甲方的相關債權提供抵押擔保,在遵循誠實信用、公平互利原則的基礎上,三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特訂立本合同,以茲遵照履行。
第二條:被擔保的主債權及最高限額
1.本合同擔保的借款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元, (小寫 )(最高限額是指本合同期限內任一時點實際形成的借款余額合計總額)。在該借款最高限額和本合同約定時間內,甲方根據乙方的實際需要,可以向乙方分筆發放,每一筆借款的金額、期限以借款借據或相關借款憑證為準。
2.借款利率按月利率 計算,自借款之日起每月月末支付當月利息。
第三條:借款抵押期限及還款方式
1.丙方無條件地、不可撤銷地向甲方保證,以抵押財產為乙方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間所欠甲方的全部債務提供抵押擔保。
2.乙方必須嚴格按本合同項下每一筆借款借據或相關債權憑證確定的還款期限或還款計劃,清息還本。
第四條:丙方所提供的抵押、其它保證
丙方以位于 的土地房屋(建筑面積 平方,)向甲方提供抵押,該抵押物已作為乙方于 年 月 日向 所借款項(原借款)的抵押物。現以該抵押物價值扣除原借款本金額度 之后的額度,作為本合同項下之借款抵押。本抵押權人為第二抵押權人,順位于 之后。
第五條:抵押房地產擔保范圍
丙方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范圍為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訴訟費、財產保全費、律師服務費等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以及債權人為實現債權所支付的其它相關費用等。
第六條:登記
本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甲丙雙方按照房地產登記管理部門要求申請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申領房屋他項權證。
第七條:保險
抵押期間,丙方應為抵押房地產購買保險,保險費由丙方承擔,保險單交由甲方保管,抵押期間,甲方為保險賠償的第一受益人。保險賠償不足支付本合同項下全部債務的,甲方有權按本合同規定行使抵押權及采取其他方法進行追索。
第八條:抵押房地產的占管
抵押期間,丙方承諾對占管的抵押房地產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有義務配合甲方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抵押房地產的處分限制
抵押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丙方不得將抵押房地產轉讓、變賣、抵償債務或以其他交易方式處置,也不得對抵押房地產做任何實質性結構改變,若由此造成甲方損失的,丙方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條:抵押房地產的租賃
抵押期間,丙方確需出租抵押房地產的,應事先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并將抵押的事實書面告知承租人,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同時,在與承租人簽訂的租賃合同中約定:出租人即本合同規定的丙方因未履行本合同而被甲方行使抵押權實現時,承租人應在甲方發出通知之日起10日內遷離該房地產,并將租賃合同交甲方備案,提交給甲方備案的內容須與房地產交易中心登記備案的內容相一致,丙方不得改變合同內容,包括延長租賃期限和其他形式給他人使用,由此產生的一切后果由丙方和承租人及使用人共同承擔。
第十一條:丙方保證及承諾
丙方保證對抵押房地產享有完全合法的所有權、處分權、占有權。甲丙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抵押房地產上不存在任何形式的第三人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訴訟等,也不存
丙方及抵押物共有人愿以其抵押物(房產全部權益)作為償還最高額借款合同借貸條款項下的借款本金及其他相關費用的擔保。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將本合同抵押物進行抵押,并與乙方、丙方共同承擔償還借款的責任。當需要處置抵押物償還所擔保的債務時,愿意無條件地自找住房。
丙方對本合同條款已充分理解并保證履行,并承諾對本合同各條款所規定的所有權利和義務作出承諾保證不會以此為由行使抗辯權及訴訟權。
第十二條:房地產抵押物關系的終止
乙方還清借款本金、利息,并支付相應費用后,且已全部履行本合同各項條款,抵押合同即告終止。甲丙雙方共同(也可以由丙方委托甲方)在抵押合同終止之日起10日內到房地產登記部門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注銷手續。
第十三條:房地產抵押權的行使及實現
乙方及丙方違反第十一條規定,隱瞞事實及提供虛假文書,第二居住地滅失、破產、債務人死亡、動拆遷等可能導致抵押權毀損或部分毀損的,或乙方及丙方行使抗辯權、抗訴權,本合同即提前終止,房地產抵押權提前實現。
借款期限或借款續期屆滿后5日內,乙方不履行債務或不能完全履行債務的,房地產抵押權即實現。甲方有權行使抵押權,處分抵押房地產。本合同經公證后成為具有強制執行的債權文書,若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不完全履行債務,債權人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本合同作為丙方不可撤銷授權甲方將抵押房地產提交有關拍賣機構進行拍賣的文件依據,丙方對此放棄一切抗辯權,由于拍賣產生的一切費用由丙方承擔,甲方有權在拍賣收入中直接予以扣除。
第十四條:拍賣
甲丙雙方約定,甲方行使抵押權委托拍賣機構將上述房地產公開拍賣,拍賣收入扣除拍賣費用、借款本息、及相關費用后,剩余部分退還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權向乙丙雙方追索。有關拍賣等手續丙方均委托甲方代為辦理。
第十五條:費用
與抵押房地產有關的評估、保險、鑒定、登記、公證費及貸款人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一切費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費、訴訟費、律師費用等)等概由丙方承擔。
第十六條:合同生效及份數
本合同經甲乙丙三方簽章,按第六條約定辦妥抵押登記之日起生效。
若抵押房地產為多人共同共有,簽署有效的相關文書。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房地產登記部門存檔一份。
第十七條:特別約定
乙方違反第三、八、九、十、十一條規定及補充協議規定必須按借款金額的20%承擔違約賠償。另逾期還款5天內按每日未還款總額的0.5%計算違約金,超過5天甲方可通過變賣、拍賣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變賣、拍賣或訴訟期、執行期直至債務完全清償止的費用,按每日未還款額的0.1%計算違約金。違約金因不同的違約行為依本合同約定可重復計算。
補充協議為本合同某一條款的補充,是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本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在補充協議中未改修的繼續有效。
本合同隸屬于編號為 的最高額借款合同,其內容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空格部分自行填寫,若本合同內容與最高額借款合同中的內容有沖突的,以最高額借款合同內容為準。
第十八條:通知條款
所有的通知事項應寄往本合同首頁所列的地址。
若上述地址在境外的,自通知以掛號、快遞、電傳方式發出的30日后,視為對方已收悉;若上述地址在境內的,自通知以上述方式發出的10日后,視為對方已收悉。
任何一方變更地址、聯系方式的,應按上述方式通知對方,并在收到對方確認函后,地址、聯系方式變更方才生效。
第十九條:爭議解決
凡因履行本合同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應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訴訟或申請強制執行,如遇非本合同條款規定而引發的爭議,協商不成的,向出借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提示條款
乙方及丙方已閱讀本合同所有條款,應乙丙雙方要求,甲方已經就合同條款做了相應說明,乙丙雙方對本合同所有條款的含義及相應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曉,并予以充分、準確無誤的理解。
甲方:抵押權人:年 月 日
乙方:借款人:
丙方:抵押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最高額抵押擔保合同 篇6
抵押人(甲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抵押權人(乙方):
住 所 地:
法定代表人:
電 話: 郵 編:
為了確保債權確定期間內債務人 (以下均稱“債務人”)在本合同項下擔保的最高限額為人民幣(大寫) 內與乙方簽訂的編號為 的借款合同(包括本合同第三條第三款確定的需要并入本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的借款合同,以下簡稱“主合同”)項下債務人的義務能得以切實履行,甲方愿意提供不可撤銷的抵押擔保。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甲方以“抵押財產清單”所列財產設定抵押。
本合同所附“抵押財產清單”是本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
本合同抵押權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所生孳息(包括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和甲方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以及抵押物的從物、從權利、代位權、附和物、混合物、加工物等。
第二條 甲方陳述與保證
一、 依據中國法律具有擔保人主體資格,可以對外提供抵押擔保,并對抵押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或(和)處分權。
二、 有足夠的能力承擔擔保責任,并不因任何指令、財產狀況的改變、與任何單位簽訂的任何協議而減輕或免除其依據本合同所應承擔的擔保責任。
三、 完全了解主合同債務人的融資用途,為主合同債務人提供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在本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
四、 甲方清楚的知悉乙方的經營范圍、授權權限,并確認對債務人的資產、債務、經營、信用等情況、是否具備簽訂主合同的主體資格和權限已經充分了解。
五、 在債權確定期間債務人與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沒有在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確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擔保的,均視為由本合同作抵押擔保。
六、 如債務人未按主合同約定履行償付債務和相應費用的義務,乙方可要求甲方全面履行擔保范圍內的擔保責任。
七、 本合同簽訂之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押、已經設定抵(質)押權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等的情況如下:
第三條 最高限額及被抵押擔保的主債權種類
一、最高限額是指雙方為明確甲方依據本合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的范圍而約定的額度標準,甲方在最高限額內就在債權確定期間發生的該最高限額項下所有債權余額(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六條所述全部債權的余額)以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二、本合同所擔保的主債權為截至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在本合同約定的期間和最高限額內,乙方依據主合同實際發生的所有借款余額。主債權余額根據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之日未到期和未清償的主合同總額扣除債務人提供的保證金(若有)確定。
三、□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無已存在的債權,或已存在的債權不需要轉入本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前已經存在的下列債權,經雙方同意,可以轉入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額抵押擔保的債權范圍:
1、合同名稱: ;合同編號: ;融資種類: ;幣種: ;融資數額: ;利率: ;主債務履行期限: 。
2、合同名稱: ;合同編號: ;融資種類: ;幣種: ;融資數額: ;利率: ;主債務履行期限: 。
四、在最高額抵押權設立后、在債權確定期間債務人與乙方形成債權債務關系所簽訂的一系列合同、協議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如果沒有在有關合同、協議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中明確不是由本合同作抵押擔保的,均視為由本合同作抵押擔保。
第四條 主合同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按照主合同項下借款借據約定的借款期限或債權債務憑證所載明的起止期限。
第五條 債權確定期間
一、甲方在債權確定期間,在最高限額內,就乙方和債務人之間連續發生的不特定債權,向乙方提供抵押擔保。
二、債權確定期間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期間屆滿之日簡稱“決算日”)。在該債權確定期間內,甲乙雙方協議終止本合同的,終止之日為決算日;甲方依法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合同的,甲方的書面通知到達乙方之日為決算日。
第六條 抵押擔保范圍
一、本最高額抵押合同擔保的范圍包括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包含根據主合同所發生的墊款,若有)、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為收回貸款、處分抵押產生的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
二、因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和擔保權利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差旅費、公證、評估、鑒定、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等費用)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增加而實際超出最高限額的部分,甲方自愿以本合同約定的抵押財產承擔擔保責任。
第七條 甲方不得隱瞞抵押財產存在共有、爭議、被查封、被扣壓或已經設定抵(質)押權、出租等情況(包括本合同簽訂當時及本合同簽訂后),如因此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向乙方全額賠償。
第八條 本合同項下有關的評估、運輸、鑒定、保險、登記、保管等事宜必須經乙方確認,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第九條 抵押期間,甲方有義務妥善保管抵押財產,保持抵押財產完好無損,并隨時接受乙方的檢查。
第十條 甲方應于___________(期限)內辦理抵押財產在抵押期間的足夠財產保險,財產保險的第一受益人為乙方。并在上述期限內保險單證原件交由乙方保管。如主債權經債務人和甲乙雙方同意展期的,甲方應辦理延長投保期限的手續。甲方逾期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______(違約金金額或計算方式)違約金,且乙方有權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條的約定處分抵押財產并實現抵押權。在乙方處分抵押財產并實現抵押權之前,因甲方未及時辦理保險、上交保單的原因導致乙方無法獲得保險金并將其視為抵押財產的替代的,視為乙方對該部分差額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第十一條 抵押期間,抵押財產毀損、滅失、被征收或因非乙方原因導致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所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應視作抵押財產的替代,存入乙方指定的帳戶繼續作為主債權的擔保,也可以經甲、乙和債務人協商提前償還債務。
第十二條 甲方的行為不得使抵押財產價值減少,否則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停止該行為。若該行為已造成抵押財產價值減少的,則甲方應在十五日內恢復抵押財產的價值,或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應的擔保。甲方不予恢復且未按照要求提供擔保的,乙方可以折價、拍賣、變賣抵押財產,所得價款優先清償債務或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三條 抵押期間,如因匯率變動導致乙方對債務人的融資余額超過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則本合同約定的最高限額相應增加超額部分。
第十四條 抵押期間,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贈與、轉移、出租、轉讓、再抵押(質押)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處分本合同項下的抵押財產。
第十五條 抵押期間,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轉讓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優先提前清償其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轉為保證金擔保。
第十六條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有義務辦妥抵押財產清單中列明的抵押財產的抵押登記手續。若因為甲方原因未能在合同生效后十個工作日內辦妥抵押登記手續的,每逾期一天應向乙方支付相當于_______(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式)的違約金,如乙方同意在登記手續辦理完成之前向債務人發放貸款的,甲方除需繼續支付違約金外,還視為甲方為主債權向乙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直至登記手續辦理完成。甲方應對乙方因此蒙受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 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如果乙方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于變更還款方式、授權劃款帳號、借款用途、還款計劃、起息日、結息日、債務履行期限的起始日或截止日變更),甲方同意仍由其對變更后的主合同項下的主債權、利息、違約金、賠償金以及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證、評估、拍賣、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等全部費用)承擔抵押擔保責任,但如果該變更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應征得甲方書面同意(但乙方依法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和/或債務人與乙方協商一致同意根據借款合同約定將借款展期的除外);未經甲方書面同意的,甲方仍在本合同規定得擔保范圍內承擔責任。
盡管有上述約定,但本合同有效期內,因國家法律、法規及銀監會、人民銀行等債權人主管機構有關規定調整或變化且適用于主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利率調整等,導致主合同變更的,甲方仍應當按本合同約定繼續承擔擔保責任。
第十八條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乙方的債權確定,乙方有權處分抵押財產,實現抵押權,保障乙方在主合同項下的所有合法權益:
(1) 債權確定期間屆滿且全部主債權余額履行期限均已屆滿;
(2) 甲方的經營狀況和/或財務狀況惡化、或借貸高利貸尚未清償、或涉及重大經濟糾紛;
(3) 甲方被宣告破產、停業、歇業、解散、被停業整頓、被暫扣或吊銷許可證、被吊銷營業執照、或被依法撤銷、解散(甲方為自然人的,還包括但不限于甲方被宣告死亡、宣告失蹤、喪失民事行為能力、被采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或因重大健康狀況、婚姻、工作、收入、財產等導致履約能力可能出現風險的);
(4) 甲方或甲方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卷入或即將卷入重大的訴訟、仲裁、刑事及其他法律糾紛,或發生其他足以影響其償債能力或缺乏償債誠意的情形,且前述各種情形發生后乙方認為有必要將債權提前確定的;
(5) 甲方違反本合同中關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的約定;
(6) 抵押財產被采取查封、扣押或其他強制措施或被依法監管;
(7) 抵押價值嚴重下降的;
(8) 甲方違反本合同第二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的約定或發生其他嚴重違約行為或嚴重影響債權實現的其他情況,乙方認為有必要將債權提前確定的;
(9) 債務人未能清償到期債務(含宣告提前到期)或履約能力出現風險。
第十九條 若甲方非債務人,且債務人亦提供了物的擔保,甲方的擔保責任和擔保范圍并不因此而減輕或縮小。乙方有權選擇合適自己的債權實現方式(包括放棄其他擔保物權),甲方同意仍就全部債務承擔最高額抵押擔保責任。
第二十條 主合同履行期限屆滿(包括宣告提前到期)債務人未能清償債務或發生本合同項下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乙方有權以法律允許的方式處分抵押物并對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依法處分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有權根據需要選擇不同順序對以下各項進行清償:
(1) 支付實現抵押權等擔保物權所產生的公證、評估、拍賣等全部費用;
(2) 支付乙方為實現債權所產生的訴訟或仲裁、送達、執行、律師代理、差旅費等全部費用;
(3)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所有債務的利息;
(4) 清償債務人所欠乙方的所有主合同項下的全部本金(含根據主合同所發生的墊款、若有)、手續費、違約金、賠償金。
第二十二條 債務人的債務到期(含宣告提前到期)無款支付或不足支付的,乙方有權將該未履行部分債務轉入債務人的逾期貸款戶,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收違約金,甲方仍繼續承擔抵押擔保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需變更合同時,須經雙方協商同意,達成書面協議。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爭議解決方式
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向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解決。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授權代理人)簽章或加蓋公章后生效(甲方為自然人的,由甲方及共有權人簽章)。
第二十六章 本合同需簽署五份以上,每份均被視為正本,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其中:甲方、債務人各一份,乙方二份,登記機關一份,公證機關(若有)一份。
第二十七條 其他約定
1. 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將本合同項下任何權利、義務轉讓予第三人。
2. 除另外有約定外,雙方指定本合同載明的住所地為通訊及聯系地址,任何書面通知只要發往該地址,均視為有效。甲方承諾在通訊及聯系地址發生變更時,以書面形式及時通知乙方。
3. 除非有可靠、確定的相反證據,乙方有關本金、利息、費用和還款記錄等內容的內部帳務記載,乙方制作或保留的債務人辦理提款、還款、支付利息等業務過程中發生的單據、憑證及乙方催收貸款的記錄、憑證,均構成有效證明本合同項下債權債務關系的確定證據。甲方不能僅因為上述記錄、記載、單據、憑證由乙方單方制作或保留,而提出異議。
4. 其他約定事項
甲方已閱讀本合同及主合同的所有條款。應甲方要求,乙方已經就本合同及主合同做了相應的條款說明。甲方對本合同及主合同條款的含義相應的法律后果已經全部知曉并充分了解。
本合同附件:抵押財產清單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授權代理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