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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發布時間:2022-08-21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精選19篇)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乙方:

  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傳真

  甲方因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1、對方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

  2、案由:

  3、審理機關:

  4、審級: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一般代理。

  或者

  全權代理,包括(選擇項):

  1、變更或者放棄訴訟請求;

  2、承認訴訟請求;

  3、提起反訴;

  4、進行調解或者和解;

  5、提起上訴;

  6、申請執行;

  7、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8、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4、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5、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6、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7、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應當保存完整的工作記錄,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

  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法

  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人民幣,自本合同生效 日內支付,甲方并同意在本委托事務完成之日,以實際實現的標的

  %或

  元整加付給乙方作為律師代理費。

  乙方戶名:北京市億嘉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北京銀行東單支行本合同終止后或者提前解除的,應當由雙方書面確認并結清有關費用。

  第六條 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在乙方從事與甲方業務有關的活動中發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翻譯、資料、復印、交通、通訊、差旅等費用;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費用。

  4、上述辦案費采取預付的形式由甲方預付乙方

  元人民幣,由主辦律師分階段持費用使用清單及開支的有效憑證經甲方審核確認,據實報銷多退少補。或者

  甲方一次性支付

  元人民幣由乙方包干使用上述辦案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辦案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或者違反第三條第5-7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乙方應當通過其所投保的執業保險向甲方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方執一份乙方執兩份,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乙方:

  代表:

  日期 日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2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3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元,如___________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 乙 方:

  代表人: 受托律師: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4

  委托人 [甲方]:

  受委托人[乙方]:

  依據《合同法》、《律師法》等法律規定,上述雙方經自愿協商,于 20xx 年12月15日在北京市海淀區訂立本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1. 委托事項及范圍

  1.1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簡稱本案],委托乙方代理。

  1.2 委托代理的范圍為:本案一審階段;即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本案該審判階段終結[包括但不限于判決、裁定、調解、和解、撤訴等]。

  1.3 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上述委托代理的范圍,不包括重審或再審。

  1.4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一審的,如訴前達成和解,本案無必要再進行訴訟的,乙方即已完成本合同項下義務。

  2. 代理律師及代理權限

  2.1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張思律師[簡稱代理律師]代理本案,乙方可指派其他律師或律師助理協助辦理提交法律文書等具體事務。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同意。

  2.2 代理律師因開庭、出差、疾病等正當原因無法及時親自辦理有關事務,委托事項又急需處理的,乙方可臨時指派其他律師辦理,但是指派其他律師出庭的,仍需取得甲方同意。

  2.3 代理權限以甲方簽署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2.4 依前款約定特別授權代理的,如甲方對和解、調解有具體要求或特別限制,應事先書面告知代理律師。

  3. 代理職責

  3.1 乙方及其指派的代理律師應依法履行下列代理職責:

  1) 依甲方授權與指示處理委托事項,但其指示與法律或律師職業道德相悖的除外;

  2) 勤勉盡職的依法履行代理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3) 應甲方要求,告知案件處理進程和結果;

  4) 因本合同訂立和履行而知悉的甲方的個人隱私、商業秘密應依法予以保密;

  5) 因處理委托事務取得的財產,應及時轉交甲方。

  3.2乙方違約或因過錯造成甲方損害的,乙方在投保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賠償范圍及限額內承擔責任,如甲方指示或同意辦理的乙方不承擔責任。

  4. 辦案條件

  4.1為保障代理事務的合法、順利實施,根據本案委托事項的具體需要,甲方應如實、全面、及時的提供下列辦案條件:

  1) 陳述案件事實和案件背景情況,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2) 提供證明其訴訟請求或抗辯理由的證據材料,并對其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 提供對方當事人的身份、住所、聯絡、財產等信息,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4) 認真審核、簽署辦理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件;如有不明,應在簽署前向代理律師詢問;

  4.2甲方未依前款約定提供相應辦案條件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

  5. 辦案費用

  5.1 代為向辦案機關或有關機構交納的費用

  甲方應及時、足額的支付應向辦案機關或其它有關第三方機構交納的辦理案件所需的訴訟費、保全費、認證費、公告費、查檔費、拍賣費、審計費、鑒定費、評估費、檢驗費、公證費、翻譯費等費用。

  5.2 辦案差旅費

  代理律師辦理案件所需的交通、住宿等差旅費用由甲方承擔,甲方在本合同簽訂時預交差旅費 0 元。費用發生后,依付款單據由甲方依付款憑證據實結算,多退少補。

  5.3 甲方未及時、足額支付上述辦案費用的,應自行承擔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

  6. 律師代理費

  6.1甲方應依本條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作為乙方代理委托事項的報酬。律師代理費的計費方式為下列第 項。雙方據此確定律師代理費為 元(¥元),甲方應將律師費轉賬至乙方賬戶或者向乙方財務室繳納現金。

  乙方接收律師費的唯一賬戶:

  戶名:北京市京悅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新外支行

  賬號:11020301040010231

  6.1.1 計件收費:

  委托事項共 件,每件 元。

  6.1.2按爭議標的額差額累進計費

  本案甲方列明的爭議標的額為 元,按下列方式差額累進計費。

  1) 爭議標的額10萬元以下(含10萬元)的部分按10%計費(最低收費3000元);

  2) 爭議標的額1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的部分按6%計費;

  3) 爭議標的額100萬元至1000萬元(含1000萬元)的部分按4%計費;

  4) 爭議標的額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2%計費。

  5) 反訴與本訴的爭議標的額應分別計費。

  6.2律師代理費的支付時間,采用下列第 1 項。

  1) 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全部費用。

  2) 本合同訂立之日支付 元; 時支付其余 元。

  6.3甲方遲延支付全部或部分律師代理費的,應按每日萬分之五支付遲延付款利息;同時,乙方及代理律師有權中止履行本合同項下義務,由此而造成的案件辦理遲延、失權等風險,由甲方承擔。

  6.4對于乙方收取的律師費,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xx年第53號文件》

  第三條的規定,由乙方直接核算和扣除費用。

  6.5律師費發票

  如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乙方可為其出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時,

  需提供以下資料:

  1) 委托方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一份;

  2) 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書;

  3) 增值稅專用發票開票信息(名稱;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

  7. 合同的變更與解除

  7.1 本合同各方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協議方式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7.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未支付的,仍應支付。

  1) 未依本合同第4條、第5條履行,導致乙方代理工作無法正常進行的;

  2) 遲延支付部分或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辦案費用超10日的;

  7.3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依代理律師完成工作的情況,全部或部分退還律師代理費。

  1) 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主要代理職責的;

  2) 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甲方嚴重損害的;

  7.4 除本合同第7.3條款約定情形外,甲方解除合同的,已收取的律師代理費不予退還;已進行交換證據或開庭審理的,未支付的律師代理費仍應按本合同約定全額支付。

  7.5 一方依本合同約定,或依法解除合同的,應當向對方發出由其簽字或蓋章的書面解除合同通知。該通知送達對方時,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及代理律師即解除代理權限和相應代理職責。甲方應毫不遲延地與法院等相應辦案機關聯系,辦理有關撤銷手續。

  8. 其他約定

  8.1 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

  本合同訂立后,如代理律師變更執業機構的,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和本協議的雙方當事人簽訂三方協議,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轉移至接收代理律師的律師事務所。

  8.2通知與送達

  各方確認本合同簽署頁所記載的聯絡信息均為其有效的通知和送達方式。由于一方通信信息錯誤、變更未及時通知等情形導致通知不到或遲延的,應自行承擔相應風險。以郵寄方式發出的,掛號信或快件寄出后五日視為送達。

  8.3聯系方式

  甲方指定 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系人。該聯系人代表甲方,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向乙方提供或自乙方處收取相關證據、文件、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乙方指定 為其履行本合同的聯系人。該聯系人代表乙方收取相關證據復印件、文件、資料、票據,辦理與本合同履行有關事宜。乙方更換聯系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甲方。

  8.4 爭議解決

  與本合同有關的一切爭議,雙方協商不成的,交由本合同簽訂地法院裁判。

  8.5合同生效

  本合同之生效時間,為下列第 2 項:

  1) 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時;

  2) 自本合同雙方簽字或蓋章,且甲方依本合同第6.2條款支付首筆律師代理費時;

  8.6本合同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9. 風險告知

  9.1任何訴訟或仲裁案件的裁判、執行均存在不確定的風險;乙方及代理律師就案件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不應理解為對裁判或執行結果的承諾或保證。

  9.2甲方有義務對乙方律師就案情所提供的專業分析意見做出獨立的判斷與決策,并自行承擔相應的后果和責任。

  9.3證據原件是訴訟獲勝的關鍵,甲方應妥善保管并且避免證據原件滅失,乙方不承擔因任何原因導致證據原件滅失的風險。

  [甲方]:

  住所地:

  甲方代表:

  傳真:

  [乙方]:

  電話: 電子郵箱: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5

  (以下簡稱甲方)因與

  一案(非訴訟一事),委托白銀長征律師事務所派員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為甲方的第 審代理人(或完成約定的非訴訟事務)。

  二、乙方指派的律師必須根據事實和法律參加訴訟活動,認真負責地履行律師的職責,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證據。在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擔造事實,弄虛作假,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本合同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應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是:(在以下的選項前打“√”)

  1、一般代理(辯論、舉證、質證)。

  2、特別代理(代為訴訟、提出、變更、放棄訴訟請求,或承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起反訴、上訴,進行和解,簽收法律文書,申請執行等)。

  六、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服務收費辦法的規定,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費 元,其它費用 元(包括差旅費、材料費)。

  七、如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八、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或其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生效。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撤訴及調查結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蓋章):

  簽定日期: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6

  委托方(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就以下事項達成一致意見,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委托事項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與糾紛案在人民法院的審訴訟活動。甲方授權范圍及出庭人員詳見其《授權委托書》

  第二條代理目標:

  通過乙方代理工作,力爭達到以下代理目標:

  目標一:

  目標二:

  甲方如在本案訴訟中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或本案以調解方式結案,或甲方撤回訴訟的,視為乙方實現上述代理目標。

  第三條甲方義務

  甲方應當如實向乙方代理律師介紹案情,及時提供所掌握的證據、材料,保證所提供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積極配合乙方律師的代理工作。甲方按照本合同約定的付款方式按時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乙方義務

  乙方律師在代理甲方訴訟過程中必須勤勉盡責,嚴格按照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規范履行職務,依法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保守甲方正當的商業秘密,努力爭取實現本合同第二條約定的代理目標。

  第五條代理費用

  甲、乙雙方確定的基本代理費為,由甲方于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日內向乙方支付。 如實現本合同第二條代理目標一,

  根據甲方的要求,乙方為完成甲方工作的外埠差旅費(包括交通、通訊、食宿等)由甲方承擔。

  第六條付款方式及收款銀行

  甲方應付的律師費或其他約定由乙方收取的費用應通過以下方式支付給乙方:

  1.以銀行轉賬方式匯入乙方以下銀行賬戶:

  單位名稱:遼寧華恩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中信銀行北站支行

  賬號:72223986

  2.以現金方式直接支付給乙方財務部門。

  甲方以前款約定方式之外的方式支付律師費或其他費用的,未經乙方開具正式發票或有效收款憑證的,視為甲方未按約定支付。

  第七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應當自行承擔本案訴訟不利的法律后果,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且視為乙方已經以全勝的結果完成了全部代理工作,已收取的律師費不與退還,并且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應付而未付的律師費及延期付款的利息。

  (二)乙方如不履行本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本合同約定,或者無故終止履行本合同,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一經有權機關審查認定乙方負有過錯責任,則甲方可要求乙方退還甲方已付的部分或者全部代理費、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并可由乙方投保的執業責任保險機構向甲方先行賠付。

  第八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當另行協商,簽訂書面協議,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一)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二)因乙方律師違反執業禁止規定、保密規定導致損害甲方利益的。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有權要求甲方賠償乙方由此遭受的損失:

  (一)委托事項或要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二)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等情形的;

  (三)逾期5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應當預付或支付的律師費的。

  第九條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產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合同修改與存放

  本合同在執行過程中如需修改、補充,甲、乙雙方應另訂協議。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第十一條合同的生效與期限

  本合同自雙方簽章之日起生效,至甲方委托事項終結、雙方帳清之日終止。

  第十二條合同修改與效力

  根據本合同履行及訴訟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情況,甲、乙雙方可另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7

  甲方:鐘桂潮 身份證號碼:4401213

  乙方:畢鉉斌 身份證號碼:4403913

  甲方因 一案,委托乙方代理訴訟,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協議,共同信守履行。

  一、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為甲方與 上述糾紛案件訴訟程序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的權限為:特別授權代理:含代為申請財產保全、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進行調解和解、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收執行款等。

  三、甲方必須如實陳述事實,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隱瞞重要事實情節時,有權終止本合同,所收代理費不予退還。甲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依約照付。

  四、乙方必須認真履行職責,按照本協議約定的代理權限提供法律服務,保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同時為甲方保守秘密。

  五、乙方無正當理由終止本合同,代理費全部退回甲方,乙方因過錯使甲方權益遭受不應有的損害的,乙方在約定代理費的范圍內對甲方予以補償。

  六、根據雙方約定,甲方同意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為: 叁仟圓整。

  七、乙方在承辦此案過程中發生的鑒定費、查詢費或檢索費、翻譯費、資料費、復印費、通訊費、交通食宿費等辦案支出,由甲方另行支付。本

  八、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至本案訴訟程序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合同生效之日向甲方預付辦案費用1500元。

  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如一方要求變更協議條款,需經另一方同意方可生效。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畢鉉斌

  地址:廣州市花都區新華街站前路13號

  郵政編碼:510800

  電話:

  簽訂日期:

  簽訂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8

  甲方: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乙方: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住所地:

  郵編:

  電話:

  傳真:

  鑒于:

  1、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為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需要專業的律師代理訴訟;

  2、乙方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并經吉林省司法廳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

  3、甲方擬聘請乙方律師代理其參加訴訟活動,乙方予以同意;

  現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1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采用方式代理本案,并指派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第 審代理人。

  1.2乙方指派的上述律師因合理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正常調動、離職、時間沖突、回避、身體狀況等)無法繼續或暫時不能提供服務時,在征得甲方同意后,

  乙方可以另行指派其他律師繼續承辦甲方委托的事項,并不得因此而損害甲方的利益。

  1.3、甲方在乙方指派的律師之外委托第三人代理或者處理本案的,應當經乙方同意。

  第二條 代理工作范圍

  2.1、乙方的代理工作包括下列事項:整理訴訟證據、撰寫訴訟文書,根據訴訟需要到工商、房屋、土地等部門查詢、調查檔案、參加法庭審理;

  2.2、根據案件需要及案情進展和所出現的不同情況,乙方應為甲方提出訴訟保全、申請鑒定、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等方案及撰寫相關法律文書。

  2.3、根據案件需要甲方辦理的調查取證、訴訟保全、文書遞交及送達、選擇鑒定機構、配合法院調查取證、代繳訴訟及其他費用等不屬于乙方工作范圍,但上述工作需要出具文書的應由乙方撰寫并交與甲方。

  第三條 雙方權利義務

  3.1、甲方的權利義務

  3.1.1、 甲方必須如實向律師陳述案情,向乙方提供為辦案所需要的文件及背景資料和有關證據并保證前述資料真實、合法、有效。

  3.1.2、為乙方辦案律師出具辦案所需的訴訟法律文書并在需要時加蓋印章。

  3.1.3、不再另行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或任何第三方辦理本合同的委托事項。

  3.1.4、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訴訟當事人泄露乙方身份及委托訴訟協議內容。

  3.2、乙方的權利義務

  3.2.1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3.2.2、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3.2.3、及時向甲方提出有關意見及建議。

  3.2.4、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情況和本案的進展情況。 本案本審終結時,乙方律師應當向甲方報告案件的最終結果。乙方律師對甲方了解本案進展情況和案件結果的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第四條 代理費用

  4.1、根據《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和《吉林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試行)》的通知》,結合本案的難易程度、涉案金額、所需時間、同行業收

  費標準等因素,甲方應向乙方一次性交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支付時間為本合同簽訂之日起2日內。依案件的處理結果作為收費依據的,另行訂立收費協議

  4.2、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a、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b、長春市市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

  c、 翻譯費、檔案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d、為履行訴訟程序而支出的各項費用;

  e、甲方同意支出的其它費用。

  4.3、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a、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b、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c、甲方作為原告或反訴人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或為代理案件做了實質準備工作,而甲方撤訴的;

  d、案件在庭前通過調解、和解的;

  e、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五條 委托代理權限

  乙方律師的委托代理權限分為一般訴訟代理和特別授權代理。 特別授權代理包括:

  a、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

  b、進行和解或調解;

  c、提起上訴或反訴;

  d、申請執行;

  e、收取或者收轉執行標的;

  f、簽署、送達、接收法律文書。

  G、經甲方同意的其他權限

  乙方具體代理權限以甲方依據上述內容而出具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6.1、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6.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乙方須退還代理費:

  a、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b、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6.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并不退還收取的代理費: a、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b、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c、甲方逾期1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全部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 通知及送達

  7.1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生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首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

  7.2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各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郵寄、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7.3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無論對方是否簽收。

  7.4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5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八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各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并達成書面補充合同。

  第九條 爭議的處理

  9.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9.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合同效力

  10.1本合同自各方或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或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本協議一式 份,甲方、乙方雙方各執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0.4本合同及其附件內,空格部分填寫的文字與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條 其他事項

  11.1本合同于雙方在如下日期簽署于吉林省長春市

  11.2本合同由雙方共同負責解釋,任何一方無權單獨作出解釋,即本合同文本是在雙方共同磋商下作出,其不為任何一方格式樣本。

  11.3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本審終結(終結包括:法院作出判決、裁定、調解以及庭外和解等)之日止。本案其他程序中甲方繼續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的,另行簽訂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相關費用。

  甲方: 乙方:律師事務所

  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律師事務所賬戶

  戶名: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

  賬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9

  合同編號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地址:

  郵政編碼:

  電 話:

  傳 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 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糾紛一案的工作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特別代理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1、乙方委派 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業務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

  2、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第一條所列委托代理事項;

  3、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4、乙方律師不得違反《律師執業規范》,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5、乙方負責法院的協調與溝通工作。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1、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指定 為乙方律師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通知委托代理人;

  5、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

  第五條 律師代理方式及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代理方式為風險代理,代理費按下列方式支付:

  1. 甲方在 實際支付給甲方的款項或資產數額%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2. 甲方將超出本金萬元的全部利息或延遲履行金%作為代理費支付給乙方。

  3. 甲方應當委托乙方代收執行回款,并授權乙方直接扣收代理費。

  第六條 合同的解除

  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2、違反第三條第4項規定的義務。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七條 違約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出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乙方律師已經為執行等作好準備,而甲方撤回申請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等法律。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向北京市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九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甲方所委托的代理事項為止。

  第十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 件、資料,均以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北京市 律師事務所

  代表: 代表:

  時間: 時間: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0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1

  委托方:王書 (簡稱甲方) 地址:河源市建設大道3號

  電話:

  受托方: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簡稱乙方) 負責人:孫華

  地址: 河源市建設大道81號

  郵政編碼:517000

  電話: ,傳真:

  甲、乙雙方根據我國《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和《律師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甲方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之事宜,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 孫華 擔任甲方與 河源市東源縣藍塘村委會 合同 糾紛案 第壹審 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

  為 一般 授權,包括:

  1、收集并提交與本案相關的證據;

  2、提起民事訴訟;

  3、開庭;

  4、參加法庭調解或者庭外和解;

  5、代領法律文書。

  委托代理權限以提交給法院、仲裁機構的授權委托書為準。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甲方同意乙方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受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

  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及時辦理受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甲方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委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 張義 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代理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的數額、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條款。

  戶名:廣東東江勤誠律師事務所

  開戶行: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河源中山支行

  賬號:20xx546240920xx85034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河源市區外(不包括東源縣城)發生的差旅費按實結算;河源市區內發生的按報價單約定實行;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支付方式見雙方特別約定。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工作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以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三條第(六)至(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 十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方撤訴的;甲方作為原告起訴,甲方在起訴前撤訴或單方解除合同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或者違反第三條(六)—(八)項規定的義務之一,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乙方應向甲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賠償額以乙方收取的代理費為限。

  (三)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扉頁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當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第十二條 甲方確認已詳細閱讀并充分理解本協議條款,乙方對訴訟風險等已盡告知義務。

  第十三條 其他特別約定:

  1、本案律師代理費為¥3000元( 大寫:捌仟元整),甲方應在本合同當天內付清。

  3、本案的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等法院規定收取的費用均由甲方承擔。

  (以下簽字頁無正文)

  甲方(簽名): 乙方(蓋章):廣東立信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簽名): 代表人(簽名):

  日 期:20xx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合同簽訂地: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2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因 一案,委托 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的律師出庭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各條,各方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收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的 壹審 、貳審 、再審、執行代理人。(如需特別說明,在本合同中第十一條“另行約定”處補充。)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四、代理費用的支付方式。

  1、甲方向乙方繳納代理費人民幣 元。律師辦案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元。按照該種形式支付代理費用,甲方不得以判決結果未達到自身要求為由要求乙方退還費用。本合同簽訂后三日內一次付清。

  2、分段支付:

  2.1 固定費用:合同簽訂后三日內支付人民幣 元;律師辦案的差旅費、交通費、通訊費、文印費 元。

  2.2 風險費用:律師代理的程序審結(收到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或原告撤訴、原被告各方自行達成和解等)時支付:按照勝訴(或調解協議約定)標的金額的 %。按照執行到位財產價值金額的 %。

  2.3 為保證甲方能如期繳納風險費用,乙方自愿將2.2款費用預繳至甲方賬戶,如到期需退回,乙方三日內退回。

  3、案件未經開庭即調解結案,乙方代理費用不予減免。

  五、雙方義務:

  甲方必須真實的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如因證據不足等甲方自身原因導致案件審理無法達到甲方滿意,甲方不得無理要求乙方退還代理費用。乙方接受委托后,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必須勤勉盡職、忠于職守、認真維護甲方合法權益,并按時出庭。

  六、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中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七、甲方未繳納應繳代理費之前,乙方有權不開展代理工作。如超過應繳納期限,甲方仍未繳納全部代理費的,乙方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退。

  如乙方在甲方未繳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以要求甲方按照每日百分之三支付未繳清款的違約金。

  八、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生效至本案本審終結止(判決、調解及撤銷訴訟等法律文書送達。)。

  九、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另簽委托代理合同。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十、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糾紛,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在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其他約定。 。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須附書面委托書):

  電話: 電話: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址:

  開戶名稱:

  開戶銀行:

  賬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3

  甲方:

  乙方:

  聘請乙方的律師作為再審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此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 委托代理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委派律師在下列案件中擔任甲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二條 委托代理權限(劃√為確認,劃為否認)調查了解情況、提交材料、參加再審、簽署、送達、接受法律文書。

  第三條 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委派律師作為上述案件中甲方的委托代理人,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助理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書面認可。

  (二)乙方律師應當充分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盡心盡職地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完成本合同約定的被委托事項,最大限度地維護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乙方律師應當遵循誠實守信的原則,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出專業判斷,客觀地告知甲方所委托事項可能出現的法律風險。

  (四)乙方律師應當根據法律規定的時限、時效以及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材料,及時辦理受委托的事務。

  (五)乙方律師應當及時告知委托人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對委托人了解委托事項情況的正當要求,應當盡快給予答復。

  (六)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在涉及甲方的對抗性案件中,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委派律師同時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七)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八)乙方對甲方業務應當單獨建檔,對涉及甲方的原始證據、法律文件和財物應當妥善保管,設立交接記錄。檔案保存時間根據律師業務檔案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和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項有關的全部證據、文件及其它事實材料,并對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若甲方隱瞞證據、偽造證據,因此出現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二)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三)甲方應當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四)甲方指定為與乙方律師聯系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委托代理人。

  (五)乙方尊重甲方對委托事項做出的獨立的判斷和決策。但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第五條 律師代理費

  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在本合同簽訂后再審受理之日支付。

  乙方戶名:廣東靜美律師事務所

  開戶銀行:平安銀行廣州分行

  銀行帳號:11011954527601

  律師代理費以到達上述賬號同時由乙方開出發票為收訖。任何私人間的支付乙方均不予承認。

  第六條 工作費用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代理事項所發生的下列工作費用,應當由甲方承擔: l、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及其他專業顧問等部門收取的費用。

  2、廣州市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及資料費、通訊費、翻譯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付的其它費用。

  第七條 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乙方追加委托事項或因增加訴訟當事人,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反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情況時,乙方有權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否則,乙方僅在原委托范圍內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項,可要求變更合同,甲乙雙方合理確定律師收費。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五)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或暫停工作直致甲方自行糾正時止:

  1、甲方的委托事項及所提交的證據有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執業規范等情形的;

  2、甲方逾期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的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律師法》、《民事訴訟法》、《仲裁法》等法律。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法院解決。

  第十條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本合同由甲乙雙方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自 年 月 日之日起生效,自乙方律師完成本項目法律服務或雙方解除本合同時止。

  第十一條 通知和送達

  甲乙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發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資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傳真送達,一方如果遷址或者變更電話,應書面通知對方。 當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時視為送達;通過傳真方式的,在發出傳真時視為送達;以郵寄方式的,掛號寄出或者投郵當日視為送達。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4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甲方聘請乙方律師作為本協議約定事項的委托代理人。甲、乙雙方按照誠實信用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下列條款,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代理事項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定 律師為甲方與 糾紛案件 階段代理人。

  2、甲方委托乙方辦理下列事項:

  二、代理權限

  1、一般代理;

  2、特別代理: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三、律師代理費及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一次性或分 次支付律師代理費¥ 元。

  2、律師因從事該法律事務而發生的下列辦案費用 元,由甲方承擔:

  四、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應如實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全部文件和背景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規定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2、甲方應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合法;

  3、甲方應當按時、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辦案費用。

  五、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律師應當勤勉、盡責地完成本合同約定的事項,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秘密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經甲方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六、特別約定

  1、乙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用不予退還;

  (1)甲方隱瞞事實真相或提供虛假材料;

  (2)甲方擅自變更代理權限或單方終止代理協議;

  (3)乙方已全部辦理完甲方委托事項的。

  2、簽訂本合同之后,甲方與爭議方和解、調解或爭議方主動完成義務,視為乙方完成代理義務,已收代理費和辦案費不予退還。

  七、爭議解決方式

  如因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由乙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八、其他事項

  1、本協議有效期限自甲、乙雙方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至本協議約定的委托事項或代理階段完成之日止。

  2、乙方確認收到甲方付款后,開始服務。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乙方、代理律師各一份。本合同自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北京市律師事務所 代表人: 代表人:

  地 址: 地 址:

  電 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5

  合同編號:

  甲 方(委 托 方):

  乙 方(受 托 方):湖南法律在線

  甲、乙雙方就委托 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協議:

  一、委托事項:

  二、委托權限范圍: 。

  三、根據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師 、 及 擔任上述委托事項的承辦人員,甲方指定本單位 (家庭) 為聯絡人員,聯絡地址: 電話: 。

  四、代理收費的取費形式

  1.按收費標準收取;( )

  2.雙方協商收費;( )

  五、代理費用的收取:(依人民幣計算)

  1.代理費用為 元;

  2.辦案費用(交通、通訊、打字、復印、聯絡等)為 元。以上費用的的收取時間和辦法為在代理活動中,乙方基于代理事務而必須開支的費用(交通、通訊、打字、復印、聯絡等)預計為 元,由甲方預交,乙方在結案提供相應的票據進行結算。

  六、甲方鄭重承諾:以上委托事項未經委托他人或已中止對他人的委托;隨案移送的一切材料及口述情況絕對保證其真實性;未對乙方隱瞞與案件相關的重大情況。否則,乙方有權隨時中止委托承辦工作,有關費用不予退還,并保留追索賠償的權利。

  七、乙方對委托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委托事務進入代理階段后,乙方應盡責盡力履行相關法律程序,維護委托人的正當合法權益。但乙方不對所代理事務之結果承擔任何經濟責任。甲方并且不得因委托代理事項的變化或提前完成,而要求退減已交或應交的代理費額。

  九、代理律師業務中,乙方不對案件標的承擔經濟責任及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承擔。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乙方須加蓋事務所合同章)后生效。如一方要求變更合同條款,需另行協議。

  十一、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本委托事項終止(以授權委托合同為范圍,含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訴等情形在內)。本合同如發生爭議,提交岳陽仲裁委員會仲裁解決。

  十二、以上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 方: 乙 方(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開戶行: 開戶行:

  賬號:

  賬號: 簽約地點:湖南法律在線簽約時間: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6

  委托人(下稱甲方)

  受委托人(下稱乙方)

  甲方(原告)因與 交通事故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議,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李 律師為甲方訴訟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 項代理工作。

  三、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一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 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 元,其余代理費于 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 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合同簽署之 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 元,如 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 元;

  4.其他特別規定: 。

  四、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五、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為甲方的文件資料、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保守秘密。如違反,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將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六、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協議,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七、甲方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八、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退回。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應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甲方未如約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和本代理協議,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則乙方除有權要求甲方如數繳清代理費外,還可要求甲方支付未繳清款每日百分之一的違約金。

  十一、本協議如須補充、變更或提前終止,雙方應協商一致后決定。

  十二、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產生糾紛時,雙方應盡量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7

  甲方:

  地址: 電話: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地址:湖南省長沙市雨花區萬家麗路中段539號萬科金域華府11棟四樓

  電話:0731- 82280777

  甲方因與 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經雙方協議,訂立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參與甲方上述糾紛案的 訴訟活動,甲方同意上述律師指派其他律師配合完成輔助工作,但乙方更換代理律師應取得甲方認可。

  二、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參與訴訟活動,具體事項見授權委托書。

  三、雙方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代理費為 , 支付。文書工本費為元,簽訂合同時即時支付。

  四、乙方律師必須勤勉盡責,從事代理活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1、乙方律師應當以其依據法律作出的判斷,向甲方進行法律風險提示,盡最大努力維護甲方利益。

  2、乙方律師應當根據審理機關的要求,及時提交證據,按時出庭,并應甲方要求通報案件進展情況。

  3、乙方律師對其獲知的甲方的商業機密、文件資料、涉及的法律事務,或者甲方的個人隱私負有保密責任,非由法律規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五、甲方義務

  1、甲方必須真實地向律師敘述案情,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或乙方律師要求期限內,提供有關本案證據材料及證據線索,并保證上述證據材料的真實、完整。如因甲方未能提供或逾期提供證據材料或證據線索,或證據材料存有瑕疵,甲方承擔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且乙方有權終止代理,已收律師費不予退還;

  2、甲方應當積極、主動地配合乙方律師的工作,甲方對乙方律師提出的要求應當明確、合理;

  3、甲方應當按期、足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和工作費用;

  4、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項作出獨立的判斷、決策,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定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合同的解除。

  1、在本合同有效期間,除本合同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能解除本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已交代理費不退回。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

  (2)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的;

  (3)違反第四條第3-4項規定的義務之一的。

  3、甲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2)甲方有捏造事實、偽造證據或者隱瞞重要情節等情形的;

  (3)甲方逾期30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的。

  七、在本合同生效至合同約定的乙方完成代理期限前,未出現第六條第2-3項情況,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確因特別事由需變更合同條款的,雙方再行協議,在未達成一致協議前,仍按本合同執行。

  八、違約責任。

  乙方無中斷理由不提供第四條規定的法律服務或者違反相關義務,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代理費;

  乙方律師因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損失,乙方以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為限承擔賠償責任。

  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工作費用,或者無故終止合同,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工作費用以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甲方不得以如下非正當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完成委托代理事項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 ;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好準備,而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無故終止合同的。

  九、乙方律師為完成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調查費、鑒定費、評估費等費用,由甲方負責。

  十、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由甲乙雙方簽字生效,至本案代理階段終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本著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長沙仲裁委員會,按照提交仲裁時該會現行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甲方: 乙方:湖南人和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8

  委托人(下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下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因與_________________糾紛一案,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雙方協商,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律師為甲方所涉糾紛案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訴訟代理人。

  第二條 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

  1.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一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提出反訴;

  2.甲方委托乙方為第二審的訴訟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提起上訴、調查取證、答辯、出庭應訴、庭外和解,代為提出、變更、放棄、承認訴訟請求和調解、和解;

  3.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請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乙方代理權限:代為向法院提起執行程序及相關工作,代為收轉被執行標的; 甲方委托乙方上述___________項代理工作。

  第三條 雙方協商同意律師代理費及交納辦法如下:

  1.如一次性付清,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額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

  2.如分期支付,甲方應在本協議簽訂之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第一筆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元,其余代理費于_________之前繳足,共計人民幣_________元;

  3.風險條款,甲方應在本協議簽署之_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代理費人民幣___________元,如______甲方向乙方加付人民幣___________元;

  4.其他特別規定:

  第四條 乙方指派律師受甲方委托到甲方所在地和乙方所在地以外的地方工作時,除非另有特別約定,辦案律師的交通、食宿等差旅費由甲方依據票據實報實銷。

  第五條 乙方律師須依法維護甲方合法權益,按時出庭,并嚴格遵守 律師職業道德,對其執行代理事務中所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以及個人隱私應當保密。如有違反,乙方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條 如乙方承辦律師不按規定程序認真負責地從事代理事務,與對方當事人或其代理人惡意串通,損害甲方權益的,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委托代理合同,要求乙方如數退還或拒付代理費,并可依法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七條 甲方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案件的證據及乙方要求的其他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弄虛作假,隱瞞事實,有權中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代理費不予退還。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辦理終結止(判決、調解、案外和解及撤銷訴訟)。

  第十條 甲方如依本合同第三條之約定交納代理費的,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其代理工作并解除本合同,已收費用不再退還。如乙方在甲方未交納全部代理費的情況下已經履行了全部工作,甲方應及時交納本合同第三條所確定的代理費,并按未及時繳納部分的代理費的_______________%支付違約金。

  甲 方: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受托律師: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 郵 編: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 傳 真: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委托代理合同 篇19

  委 托 方: (以下簡稱甲方)

  電 話: 住 址: 受 托 方: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地 址:

  電 話: 傳 真:

  甲方因與 民事糾紛一案,委托乙方提供律師代理服務,訂立如下合同,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第一條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作為上述糾紛的一審訴訟代理人,為甲方提供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內容;

  第二條 根據雙方約定,乙方的代理權限為下列第 項:

  1、一般代理;

  2、特別授權(具體權限詳見訴訟委托書)。

  第三條 甲方的義務:

  1、必須如實陳述案情,及時、真實、詳盡地向乙方提供與委托事項有關的證據材料,并承擔因違反本款而產生的不利后果之責任;

  2、及時交納訴訟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異地辦案差旅費等費用,因甲方延誤交納而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3、按本合同第六條的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用。

  第四條 乙方的義務:

  1、積極、負責地為甲方解答法律咨詢,努力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2、按本合同第五條所約定的服務范圍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五條 乙方提供法律服務內容(以括號中畫“√”選中為準):

  1、案件開庭之前的調查取證; 【 】

  2、參加法庭審理; 【 】

  3、參加法庭審理之外的調解; 【 】

  4、代為簽收法律文書; 【 】

  5、代為起草上訴狀; 【 】

  第六條 代理費用及支付方式:

  根據《XX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暫行)》[20xx]258號之規定,并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甲方同意按如下第項方式向乙方支付律師代理費及其他辦案費用,以保證乙方的代理工作正常進行:

  1、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一次性支付代理費 元;

  2、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 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可以從中扣除;

  3、自本合同簽訂時,甲方先期支付代理費元,待一審法律文書(含當事人自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制作完畢后三日內,甲方另按起訴狀中所列爭議標的額的 %向乙方支付代理費,甲方先期支付的代理費不予從中扣除;

  第七條 甲方因律師過錯提出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預收的全部律師代理費。非因律師過錯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所收取的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

  乙方因甲方過錯或所提要求超出合理范圍而終止委托關系的,乙方應當退還根據承辦該法律事務的實際支出進行相應扣減,余額部分退還甲方。

  第八條 乙方律師到本市(XX市區)以外地區辦案所需差旅費、食宿費等實際支出由 甲方承擔。

  乙方律師應向甲方提供費用概算,經甲方簽字確認后由甲方預先支付。乙方應提供差旅費用清單及有效憑證,否則甲方有權要求返還預付的差旅費

  第九條 本合同有效期應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至本案終結(包括判決、庭內調解、案 外和解、撤訴)之日止。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通過協商再行約定,并可訂立補充合同。

  委托方:(簽章) 受托方:律師事務所(簽章)

  委托代理人: 代理律師:

  簽約時間:年日

  簽約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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