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
二、被告托欠的款項,基本上都是農民工的血汗錢,繼續拖欠下去勢必會給社會釀成不安定因素。原告在提起訴訟前,多次找到被告索要工程款,被告置之不理,一直拖欠至今。國務院和有關部門三令五申地通知和強調,從維護社會穩定大局的高度,把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作為當前一項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切實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原告為索要工程款,及時給付農民工工資,多次向被告說明情況甚至乞求,被告卻麻木不仁,無動于衷,喪失起碼的同情心。原告在索要不得,求助無門的情況下,才舉債提起訴訟。代理人認為,這起糾紛雖然是拖欠工程款,但在糾紛的背后涉及到幾十名農民工的利益。因此,請法庭從穩定社會的角度判決被告給付工程欠款。同時,也希望三被告從和諧社會的大局出發,及時給付工程欠款,妥善解決這起糾紛。
以上代理意見懇請法庭予以采納。
代理人:劉保平 20xx年1月23日
建設施工合同代理詞范文三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依法接受原告杭州某工程公司的委托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出庭參與訴訟活動,現就其與被告福州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關于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工期順延的原因主要是1、被告要求暫停施工。2、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3、因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4、被告逾期供電。5、工程量增加。由此導致工期順延及原告窩工損失的責任應當全部由被告承擔。
1、【被告要求暫停施工】20xx年12月5日原被告簽訂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合同書,20xx年12月14日被告支付預付款,工程正常開工建設。20xx年4月23日,被告以廈門市正對廈門某地港區重新規劃、為考慮不確定因素之風險、減少可能造成的不必要損失為由,單方面通知原告暫緩施工,并同意將合同工期延長因延遲付款的相應天數。【證據1、4、41】
2、【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在20xx年2月7日樁基工程完工,3月12日,廈門市建筑工程檢測中心有限公司出具了樁基檢測報告,原告開始了土建施工。被告卻未按約支付第三筆進度款,并且該第三筆進度款逾期達302天(自20xx.2.7至20xx.12.5)。【證據1、11】
3、【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在20xx年9月10日原被告雙方簽訂補充協議,將工期約定為自該補充協議生效之日起算150個日歷日,付款方式按原合同約定付款。但被告在20xx年12月20日應當支付第5筆進度款至20xx年4月24日實際付清之日共逾期達126天。【證據11】
4、【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原告早在20xx年1月3日、10月11日、12月10日分別與各設備供應商訂立合同并支付了相應款項,由于被告未能按約支付第6筆工程進度款,導致原告不能向各供貨商支付貨款,被告為避稅考慮,提出簽署三方協議,由各供貨商向其開具增值稅發票才解決主要設備的供貨。以原告與三供貨商合同約定20xx年2月10日發貨至20xx年7月20日訂立三份三方合同權利義務轉移計算,被告付款逾期至少超過160日。由此導致工期順延及原告窩工損失的責任應當由被告承擔。【證據2、8、9、11、19】
5、【因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因被告方原因,被告在施工過程中多次要求對部分設計進行變更,在20xx年1月20日將原設計的磚混結構固定式的空壓機房變更為鋼結構的機房,20xx年9月10日提出水泥輸送管道泊位棧橋邊緣需向上(下)移位,長度約15到20米。因此,因可歸責于被告的設計變更和等待設計方案必然導致工期順延和停工。【證據13、22】
6、【被告逾期供電】原被告在原合同中已約定由被告提供電源,20xx年4月22日,原被告與土建分包商簽訂會議紀要,再次明確工程電源由被告在20xx年5月30日提供,系統調試在6月3日完成,但被告直到20xx年10月14日才供電,而原告早已于20xx年9月25日完成全部安裝。被告供電逾期至少達137天(自20xx.5.30至20xx.10.14)。同時也證明被告對該工程的生產使用不可能早于20xx年10月14日。即便因原告原因導致工程逾期,也不會對被告使用該工程產生任何損失。【證據1、20、21、23、24、25,法院向翔安供電局調取的供電合同、現場施工單等證據。】
7、【被告逾期供電】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最終在20xx年9月25日安裝完畢,由于被告逾期至20xx年10月14日才供電,導致工程在20xx年10月31日才通過重車測試和投入使用。依法應當認定20xx年9月25日為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竣工之日。【證據41】
8、【工程量增加】在20xx年3月13日,原被告雙方協議增加了散裝自控系統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庫底電氣控制遷移工程合同、棧橋管道及橋架敷設工程合同、陸域供電點安裝工程合同、網絡電話監控控制系統增設工程合同等5個補充合同總價為100萬元,工期明確約定為配合廈門某地碼頭水泥中轉站工程工期完工。因被告未及時確認新增工程導致停工和工程量增加必然導致工期順延。【證據14、15】
9、【工程量增加】20xx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協商增加水泥中轉站庫下砌體工程,合同金額為115000元,工期約定30日并需配合生產線施工進度施工,工期延誤一天須支付違約金120元。工程款的支付方式為驗收合格并收到發票后10日內支付百分之95,其余作為質保金在一年質保期滿后支付。而被告已按約支付了該合同金額百分之95等事實證明了被告認可工程施工進度及工程工期順延的責任在被告方的事實。【證據18】
1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發包人的責任】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要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二、 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質量及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約定。
1、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工程的設計是由原告按被告要求的性能委托國內權威機構某某某某設計研究院進行,其所提供的設計方案及該工程所采購的全部設備和材料均是通過被告的認可后進行的,所以,工程的性能在理論上完全符合合同要求。【證據1、11對賬明細】
2、該工程已于20xx年10月31日通過重車測試后即投入使用至今達19個余月,被告對工程整體運行性能從未提出異議或整改、維修要求,且相關設備及工程按約定已超過一年的保修期,因此,完全可以確定該中轉站的質量及性能符合合同約定。【證據28、29、30、34、37、41】
3、該工程的卸船、中轉輸送及出庫能力主要由負壓抽吸機、螺桿式壓縮機和汽車衡等設備的性能決定,實際運行能力還受水位環境及操作人員的影響,在被告已對上述設備進行驗收,在使用過程中亦未對其性能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已有足夠的理由認定該中轉站的性能達到了合同要求。【證據26、45、48】
4、退一步分析,如果該工程相關設備性能沒有達到合同約定,或者質量不合格,則被告肯定要進行維修整改,但是,被告從未有要求原告就工程相關性能進行整改或維修的行為,也沒有在通知原告并在原告拒修的情況下自行進行維修或委托第三方維修的事實,并且在20xx年11月3日確認尚有質保金506942.25元待保修期結束后支付原告,根據被告確認該工程在20xx年10月31日通過測試后投入使用到20xx年11月3日已使用超過一年的保修期,由此可以認定該工程的性能完全符合合同約定并且運行良好。【證據41、44、】
5、根據20xx年7月20日原被告與三供貨商簽訂的協議約定,原告在與三供貨商簽訂的合同中的債權與債務全部轉由被告履行,那么,即使該工程的相關性能沒有達到原被告合同的約定,那么,有關卸船能力沒有達到合同約定,則被告應當首先與杭州某某有限公司聯系或要求整改或退貨;有關輸送方面沒有達到合同約定的性能,則被告應當首先與南京某某有限公司聯系,要求整改或退貨;有關卸料出庫的性能沒有達到約定,則被告應當與福建某某有限公司聯系,要求整改或退貨;但是,在此之前,被告從未向上述三家供貨商提出性能方面的維修、整改要求,亦未向原告提出對工程中轉輸送方面性能進行維修或整改的要求,由此可以確認,該工程的性能和質量是符合原被告合同約定的。【證據19、48】
6、被告在該工程通過測試后,原告即先后五次發函要求辦理驗收手續,被告對原告要求驗收的函告均未予回復。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交整體驗收資料、12月28日向被告提交決算書、20xx年3月16日再次交付決算書及其他證書后,被告已于20xx年3月17日出具對賬明細及證明,確認主體工程總金額為9014845元,后期增加1150000元、共計10164845元,累計已付8601899.5元,尚欠1562945.5元。面對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要求時,被告以原告需提供增值稅發票方可付款來搪塞,在原告闡明合同約定為提供工程發票時,被告才以性能未達標為由再次拒絕付款。這充分證明了中轉站的質量和性能完全符合約定。被告關于性能未達標及未通過驗收的真實意思和目的是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否則,被告也不會在通過測試、投入使用并辦理結算后又提出未經驗收及性能未達標。【證據11、28、29、31、33、36、39、40、42、43】
7、20xx年3月13日,原被告雙方協議增加了散裝自控系統及控制柜增改合同、庫底電氣控制遷移工程合同、棧橋管道及橋架敷設工程合同、陸域供電點安裝工程合同、網絡電話監控控制系統增設工程合同等5個補充合同總價為100萬元,20xx年4月28日原被告雙方協商增加水泥中轉站庫下砌體工程施工發包合同金額為115000元,上述6個合同增加的工程款共計1150000元,被告對此部分工程的質量和性能從未提出過異議或維修要求,但被告也拒絕支付此部分工程剩余的371050元,說明被告關于工程性能未達標或質量不合格只是被告為達到拖延、克扣工程款的一個借口。【證據11、15、18】
8、【法律依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條的規定,即使該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或性能有問題,由于被告已投入使用,則被告不得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拒付工程款。該解釋第14條同時規定,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以轉移占有建設工程之日為竣工之日,本工程已在20xx年10月31日通過測試并由被告占有和投入了使用,被告提出所謂工程性能未達標及未通過驗收只是其想達到拖延、拒付、克扣工程款的目的而找到一個借口,被告依法應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174655.25和利息39601.85元并承擔其他損失。
三、關于拖欠工程款的數額。
原告于20xx年11月30日向被告提交整體驗收資料、20xx年12月28日向被告提交決算書、20xx年3月16日再次向被告交付決算書及其他證書后,被告已于20xx年3月17日出具對賬明細及證明,確認主體工程總金額為9014845元,后期增加1150000元、共計10164845元,累計已付8601899.5元,尚欠1562945.5元,原告決算書關于主體工程總額9014845元及后期增加1150000元與被告一致,關于具體每筆款項的支付時間和數額也與被告一致,原告決算書和被告明細賬也完全一致,即被告已支付8704899.5元,尚欠1424945.5元,扣除被告20xx年9月1日支付的48753.25元及20xx年12月20日經廈門某地法院調解由被告代付建安的20xx37元,被告實際還拖欠原告質保金和工程款共計1174655.25元。【證據11、39、41、(20xx)某某初字第1280號調解書】
四、被告提出根據合同約定應當先由原告提供發票才能付款、工程未經驗收、性能未達標等答辯意見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1、原告此前已就開具發票一事與被告協商,但被告要求原告開具增值稅發票方同意付款并拒絕接受原告的工程發票,原告為此于20xx年6月8日前往被告所在地交涉,但被告不但以要求開具增值稅發票為由拒付工程款,其真實的意思是拒付工程款。故本案中不是原告沒有開具發票,而是被告拒絕接受。【有二份錄音證據證明】
2、由于原告沒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某某合同(廈門某地水泥中轉站建設項目工程合同書)無效,被告所依據的原告必需先提供發票才支付工程款的約定也是無效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6條、57條、58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2條規定,依法確認該工程質量合格并由被告按雙方結算確認的工程款數額支付拖欠的1174655.25元。至于開具發票是原告的法定義務,依法屬于國家稅務機關管轄范圍,人民法院不能就發票事宜進行處理。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時會按規定出具工程發票。【證據1、41,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7條、58條的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3、14、2、1條規定】
綜上,由于被告要求暫停施工、被告逾期支付工程進度款、被告單方面原因導致工程部分項目設計及工程變更、被告逾期供電、工程量增加導致工期順延和原告窩工損失,在工程整體通過測試并運轉良好及原告五次要求辦理竣工驗收后拒絕辦理驗收手續并連續運行生產達一年之久后,以未經竣工驗收和性能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拒絕支付工程款的行為已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請求法院根據上述事實以及法院依原告申請查明的事實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長樂市人民法院
杭州某工程公司代理人:曾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