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代理合同3篇
甲方為處理與 公司(以下簡稱債務人)合同債務糾紛事宜,委托乙方進行相關工作,F經雙方平等協商,自愿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以下簡稱承辦律師)為甲方代理人。
二、代理事項包括:通過發律師函向債務人主張債權、與債務人談判和解、申請并參加調解、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代理法院民事一審階段訴訟、代理法院二審階段訴訟、代理申請強制執行、代理執行和解、代理執行調解、代為簽收相關款項等程序,以及其他任何可以合法收回相應款項的事項。
三、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詳見雙方簽署的委托書。
四、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應遵守律師道德規范和執業標準,勤勉盡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并為甲方保守商業秘密。
五、乙方嚴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或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負責賠償責任。
六、乙方或者是承辦律師非法使用或者非法披露在代理過程中所知悉的甲方商業機密,造成甲方損失的,乙方應賠償該損失。
七、乙方在代理案件過程中,如果發現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乙方必須及時通知甲方;但是甲方已經明確乙方全權代理且不須通知甲方的除外。
八、承辦律師因客觀原因不能代理的,乙方應指定其他律師接替,并應于事前或事后征得甲方同意。
但是,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或者是律師助理處理文件送達、調查、文件制作、文件復印、相關法律調研等程序性工作或者是一般工作不需要征得甲方同意,也無需通知甲方。
九、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指定其他律師接替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時通知甲方。
這里的緊急情況,是指因為戰爭、罷工、自然災害、疾病、交通或者通訊中斷客觀原因等導致乙方無法處理相關業務,而不處理該相關業務會可能影響整個案件的最后結果的情形。
緊急情況消除的,乙方根據具體情況,既可以指定原來的承辦律師恢復代理,也可以指定新承辦律師繼續代理。
十、乙方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其他律師為新承辦律師。乙方應及時將新承辦律師聯系方式通知甲方。
十一、乙方指派其他律師承辦案件,不影響約定的律師費。
十二、為維護甲方利益,在征得甲方同意以后,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可以將案件轉委托為他人辦理。
除甲方同意以外,轉委托不得加重甲方的負擔。
十三、因情況緊急,為維護甲方利益,乙方或者承辦律師律師將案件轉委托為他人辦理不需取得甲方同意;但是事后需及時通知甲方。
這里的緊急情況,同第九條約定含義一致。
緊急情況解除的,乙方應該及時解除轉委托,或者取得甲方同意后繼續轉委托。
十四、因緊急情況轉委托則由甲方承擔費用。
甲方承擔費用過于不合理的,則乙方也可以承擔部分費用,但是乙方承擔的部分費用不得超過總轉委托費用的30%,也不得高于乙方最后律師費的總額。
十五、甲方須真實地向承辦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所涉及的相關資料。
對于甲方未能及時提供線索而導致延誤或其他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如果與案件有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甲方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如果甲方或者甲方指定的工作人員在本案件代理期內變更聯系方式,必須及時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而造成的案件不能按時辦理或者是轉交款項的的,乙方不能擔責任;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要承擔該賠償責任。
十六、乙方接受委托后,若發現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偽證,則有權解除本合同終止代理,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退還,由此產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擔。
如果甲方弄虛作假,捏造事實,隱瞞情況,提供偽證,導致案件敗訴的,則甲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十七、甲方已得到乙方明確提醒:乙方不能保證談判后債務人付款、到法院起訴可能敗訴、即使勝訴也可能執行階段不能令甲方滿意。
承辦律師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斷、意見,均不代表承辦律師就案件做出了成功或者是勝訴的保證。
十八、乙方在案件辦理過程中,按照案的實際情況建議甲方采取適當的措施,建議甲方及時起訴或者申請仲裁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證債權的實現。
如果自合同簽訂之日起2年內甲方拒絕采用起訴或者仲裁或者其他合理方式保障權利的實現,則視為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須得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
甲方未及時繳納訴訟費等有關費用為拒絕采用合理的方式實現權利的表現之一。
十九、非歸于甲方或者乙方主觀原因導致債權無法最后實現的,甲乙雙方互不承擔責任,甲方喪失債權,乙方喪失律師費。
非歸于甲方或者是乙方主觀原因導致的債權無法最后實現,包括但是不限于:債務人無支付能力、債務人破產且無剩余財產、法院的判決、債務已過訴訟時效、無法找到債務人、債務人被注銷、債務人移居境外等等。
但是因為甲方或者乙方的主觀原因導致上述結果的,按照合同其他條款的約定處理。
二十、經向甲方介紹上海市有關律師服務收費的規定后,甲方選擇乙方的律師服務費按風險代理的方式收取,具體收費比例、繳費時間等按照第二十一到二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十一、甲方同意簽約當日先支付乙方人民幣叁仟元整,作為乙方承辦律師來往的交通、差旅費用包干。
二十二、如果甲方收到債務人的相應款項,在收到后三個工作日內,支付30%給乙方作為律師服務費。
甲方未按照約定支付律師費的,則每日按照未付律師費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二十三、如果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在收到后三個工作日內,在扣除30%作為律師費以后,將剩余款項及時轉交甲方。
乙方未按照約定及時轉交的,則每日按照未付款項的0.5%支付違約金。
乙方也可根據客觀需要,可以直接將全部款項轉交甲方,甲方按照前項的規定支付律師費。
因甲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將相關款項轉交的,乙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后乙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
二十四、除非雙方另有約定外,承辦律師在代理過程中所支出由司法部門、行政機關和其他專業機構收取的訴訟費(包括但是不限于案件受理費、保全費、保全保證金、執行費)、申請費、查詢費、資料復印費、材料打印費、鑒定費、公證費等辦案費用,由甲方負擔。
若乙方墊付的,由乙方憑票據向甲方據實結算。甲方拒絕結算的,自拒絕之次日起,每日按照未結算總額的0.5%支付違約金。
因乙方原因導致乙方無法及時結算轉交的,甲方可以將相應款項提存;提存后甲方不再承擔責任;提存的費用由乙方承擔。
如果乙方代為收取相應款項的,可以按照前項的規定扣除相應費用后再將剩余款項轉交甲方。
二十五、除前項規定的費用以外,乙方在本案代理過程中,無論通過何種方式解決本案,只要是乙方指派的律師或者乙方的其他人員所做的工作和勞動,都不再增加或者是減少收費。
二十六、因客觀或者主觀原因導致以非貨幣財物抵債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為甲方取得財物所有權之日。
上述財物通過拍賣等方式變現的,則前述第二十二到二十四條約定的日期為財物變現之日。
二十七、如甲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已收律師服務費不予返還;如乙方無故終止本合同,律師服務費全部退還甲方。
二十八、鑒于甲乙雙方之間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為了公平起見,在整個案件辦理結束之前,甲方不能變更代理人。
如果甲方變更代理人,則推定為乙方已經按照合同約定完成了代理工作,甲方必須按請求的標的額和合同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
但是乙方有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是律師職業道德的情形的,甲方有權更換代理人并不支付費用;乙方已收的代理費必須予以返還。
二十九、鑒于甲乙雙方之間采用風險代理的方式代理該案件,因此,雙方也承擔了更大的風險。為了維護雙方的利益,甲乙雙方必須按照雙方一致同意的原則處理該案件。
甲方未經過乙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支付費用。
乙方未經過甲方同意而私自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放棄或者部分放棄標的的,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該債權的。應該按照請求的標的額及合同約定的比例,向乙方賠償損失。
在甲方授權的范圍內,乙方與對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為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在調解協議或者是和解協議上共同簽的,為雙方一致同意;在律師的書面建議書建議的范圍內,當事人和對方當事人達成調解或者和解的,為雙方一致同意;在甲方或者是乙方通過電話、手機短信息、電子郵件、傳真、信件等方式與對方協商并得到同意以后,為雙方一致同意;甲乙雙方通過會談協商等方式達成一致并簽署的,為為雙方一致同意;其他能證明雙方意思一致的,為一致同意。
三十、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相應款項執行到位之日止。
三十一、本合同作為甲乙雙方之間正式合同,取代之前雙方之間作出的口頭或者書面的約定。
三十二、本合同經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以書面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
本合同如有任何附件,除非另有約定,附件與本合同具有相同效力。
三十三、雙方因委托代理或相關事宜發生的任何爭議,應盡量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上海市律師協會投訴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三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具有相同的效力。
三十五、本合同經雙方簽署后生效。
甲方:
乙方:
〔〕代第 號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特委托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代為處理,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本案和解、一審、二審及執行的代理人。甲方同意乙方在承辦律師因故不能完成代理事項時更換承辦律師。
二、乙方必須忠于甲方的委托,切實履行代理義務,認真負責地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按時出庭或參與處理相關法律事務。
三、甲方就本案指定 代表其履行配合、協助義務,并負責與乙方保持聯系,其聯系電話為: ,甲方確保上述聯系電話準確、有效,如有變化,應及時通知乙方,否則由甲方自行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即代為調查取證;代為簽收法律文書;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調解、提起上訴等;代為處理執行相關事宜。
五、甲方應當交納的案件受理費、保全費、鑒定費、上訴費等訴訟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
六、甲、乙雙方約定本案被告方所賠付的律師費歸乙方所有。乙方除收取被告方賠付的律師費外,甲方還需按照實際獲得的全部賠償款的 %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如果不足¥ 元,則按照¥ 元標準向乙方支付律師費。
七、甲方應在實際獲得賠償款的當日以現金的形式向乙方全額支付律師費,否則,甲方除應向乙方支付應付的律師費外,還需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為應付律師費數額的 %.
八、本合同生效后,如果甲方自行和解結案或單方終止合同的,甲方仍須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向乙方支付律師費。如甲方未達到傷殘級別的,則乙方只收。 元律師費。
九、本合同非依約或雙方協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若需對本合同進行變更等均須由雙方另行書面確認,否則無效。
十、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一、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承辦律師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雙方簽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授權代表): 乙方:
身份證號碼:
電話:
地址:
XX年 月 日 XX年 月 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訴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決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該案委托乙方律師進行風險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師、______律師、______律師為甲方一、二審階段的風險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利益,切實履行代理義務,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
三、甲方必須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虛構或隱瞞事實,有權終止代理,并視為代理目的的實現,依約向甲方收取費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
1.甲方委托乙方為本案訴訟全過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師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五、律師代理費及交納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應交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以及案件執行費等),甲方在本案件執行完畢之日起_____天內支付全部代理費。
2.訴訟過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正常收取的訴訟費、評估鑒定費、實際執行費等相關費用除外)。
3.乙方承諾甲方在此案中勝訴并使判決書所確定之款項得到有效執行,甲方全額支付約定的代理費。
4.若乙方未能實現上述承諾導致甲方敗訴,則乙方將不收取所約定的代理費。
六、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甲方如與對方當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內容執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約定支付風險代理費。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視為乙方全部代理義務完成,甲方須按訴訟請求額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的,甲方須按乙方應得代理費用承擔每日______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審理并執行終結止。
十、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仲裁委仲裁。
甲方: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注: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方均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