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協議附委托人須知(精選3篇)
委托代理協議附委托人須知 篇1
甲方(委托方):
乙方(服務方):北京市律師*務所
地址:北京市
電話: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該案的法院一審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復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系人:
甲方聯系人:電話:
E-mail:郵編:
聯系地址:
上述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如就本案對方當事人提起反訴并與本案合并審理,則乙方應一并處理,不再另行收費。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如下標準收取: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20000元(大寫:貳萬圓)。
2、后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報銷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于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后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干;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托范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后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年月日簽約地點:北京市朝陽區
乙方聯系人:傳真:
電話:電子郵箱:
委托人須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謝您選擇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托人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托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托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托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托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系,電話:(010)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后再簽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確認:我已了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說明的內容。
委托人簽名或簽章:
年月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委托代理協議附委托人須知 篇2
甲方:
乙方:
地址:
電話:
傳真:
郵編:
甲方因與因糾紛事宜(以下稱該案),委托乙方代理,經雙方協商,訂立下列各條,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委托事項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師為該案的階段代理人。但就該案件的輔助事宜,有權指派其它人員辦理。
如上述律師有其它事項不能出庭,則乙方與甲方協商指派其它律師出庭處理。
第二條乙方的義務
(一)乙方應運用自己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社會經驗和技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二)乙方應當及時告知甲方有關代理工作的情況,及時答復甲方詢問;
(三)乙方在代理甲方案件期間,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不得擔任與甲方具有利益沖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四)乙方對其獲知的甲方商業秘密、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三條甲方的義務
(一)甲方應當真實、詳盡、及時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與委托代理事務有關的全部證據材料、文件及其它事實情節;
(二)甲方應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和金額向乙方支付代理費;因不可歸責于乙方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乙方收取的代理費不予退還。
(三)甲方指定下列聯系人:
甲方聯系人:
電話:
郵編:
聯系地址:
上述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證據材料、案件事實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律師。
(四)甲方有責任對委托代理事務做出的獨立地判斷和決策。甲方非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做出的決定而造成的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四條代理費及相關費用
(一)經協商雙方同意代理費的收費方式為下列第種:
第一種:正常收費方式:
代理費共計¥元(大寫:圓)。其中每件元,共件。
該代理費僅為雙方約定的代理階段的費用,如進入下一階段,雙方另行協商收費
第二種:風險代理方式
經協商雙方同意,律師費按“前期律師費+后期律師費”收。
1、前期律師費:收費數額為:¥元(大寫:圓)。
2、后期律師費:除前期律師費之外,如就本案甲方獲得索賠(無論系以何種方式獲得索賠,包括但不限于撤訴、和解、調解、判決、裁決等),則甲方應當按照最終實際得到的賠償金額(包括但不限于以補償金、賠償金、勞動報酬等任何名目作出的賠償)的20%的比例,于獲得賠償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乙方支付后期律師費。如賠償金額系分期支付,則后期律師費亦相應分期支付。前期律師費不計入后期律師費以內。
如本案需要進行法院階段的一審、二審、強制執行,則律師費仍按本協議約定收取,不另行收取。
(二)代收費用及差旅費
1、乙方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所發生的訴訟費、仲裁費、鑒定費、檢驗費、評估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等由甲方另行支付。乙方代甲方支付上述費用的,應當憑有效票證與甲方結算;乙方可以先行代收,事后依據有效票據與甲方進行結算。
2、在辦理委托事項過程中所需的辦案費用(包括資料、交通、通訊、文印、差旅、食宿等費用)按如下第叁種方式支付:
壹、乙方墊付,甲方實報實銷;
貳、包干;
叁、免收辦案費用,但因辦案所需在北京市外發生的差旅費用由甲方據實報銷。
(三)支付方式及支付時間
支付方式: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性支付。
乙方指定收款帳號為:
開戶行:
開戶名:
帳號:
乙方應向甲方提供足額正規發票。如甲方系單位客戶,則乙方開具發票不作為付款的憑證,是否付款以銀行付款憑證為準。
第五條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一)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的,可以變更或者解除本合同。
(二)因甲方追加委托事務或增加訴訟當事人,或當事人一方提出反訴、增加訴訟請求等重大訴訟事件變更導致代理事項明顯增多的,乙方有權要求增加律師代理費,甲方應當合理地追加代理費;增加律師代理費協商未成的,乙方有權在原委托范圍內提供工作。
(三)甲方明確放棄委托事務的,可以要求變更合同;變更合同后的律師費用,由甲、乙雙方協商確定。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1、未經甲方同意,擅自更換代理律師的;
2、乙方律師工作延誤、重大失職導致甲方蒙受重大損失的;
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乙方無正當理由不提供第一條、第二條規定的法律服務工作或者違反第三條規定義務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退還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律師費。但甲方不得以如下理由要求乙方退費:
1、甲方單方面又委托其他律師事務所的律師代理的;
2、乙方接受委托后,甲方以乙方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
3、甲方作為被告時,乙方律師已經為出庭作了準備,原告撤訴的;
4、其他非因乙方或者乙方律師的原因,甲方單方解除合同的。
(二)甲方無正當理由不支付律師代理費或者事務費用,或者不合理的單方解除合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師代理費、未報銷的事務費用及延期支付的利息。
第七條其它
1、甲、乙雙方如果發生爭議,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裁決。
2、乙方律師不對案件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3、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辦案律師各留一份。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代表人:
簽約時間: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
乙方聯系人:
傳真:
電話:
電子郵箱:
委托人須知
尊敬的委托人:
感謝您選擇本律師事務所,并委托我們承辦您的法律事務,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為了更好地維護您的合法權益,也為了使您更加了解律師工作,特提請您注意如下事項:
一、任何案件無論您選擇訴訟還是仲裁等,均具有法律風險。包括案件雖然贏了但您的權利最終無法實現或者審理期過長、無法執行等。在簽訂合同前律師會向您提示法律風險。
二、您作為委托人有責任對委托事項做出獨立的判斷和決策。根據律師的意見、建議和風險提示做出的您的決定。案件結果非因律師錯誤運用法律或失職行為外,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擔。
三、您在委托本所律師辦理案件時,請注意應與本所簽訂委托合同,而不是與律師個人簽約,法律合同應當蓋有所章;交納律師代理費時,律所應當向您出具正式發票。承辦律師無權私自收案、收費和向委托人做出單方承諾。
四、委托人所提供的案件情況應當真實,要求律師辦理的事項應當合法;承辦律師將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盡職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承辦律師不得對案件處理作出任何承諾。
五、遇有下列情況,律所不予退費:①律師完成委托事項,委托人以結果不滿意或律所收費過高為由要求退費的②律師已經開庭,委托人撤訴或對方撤訴的;③其他非因本所或者本所律師的原因,委托人無故終止合同的。
六、你在繳納代理費外,還要承擔其他辦案費用。(如交通費、通訊費、復印費、打字費等)有兩種交納方式,一是采用包干方式以代理費名義交至律師所,由律師所出具正式發票;二是以實報實銷方式與承辦律師自行協商處理。
七、律師接受您的證據原件您應當索要收據。
八、如果在委托合同履行過程中承辦律師有任何違規行為,或者您有任何疑問或意見,請與本律師所聯系,電話:。
請您確認上述事項后再簽署委托合同。
委托人確認:我已了解須知中所提示和說明的內容。
委托人簽名或簽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注:本須知一式三份,本律所、承辦案件律師及委托人各留存一份。
委托代理協議附委托人須知 篇3
甲方(組團社):
乙方(接待社):
甲乙雙方在平等互利、共同發展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地區代理甲方業務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 委托方式
1.甲方委托乙方在 地區代理 旅游專線,乙方應于團隊出發前至少24小時向甲方提出預定,并將承諾給游客的行程內容、參團人數、接待標準傳真至甲方指定通訊處。甲方一旦獲悉,應將調整、落實的最終行程內容、標準、車型、車號、司陪人員姓名、電話以傳真形式確認給乙方。
2.乙方預定時應用由甲方統一制作的規范操作單,以傳真形式告之甲方,雙方簽字蓋章作為協議附件及存檔依據,或以甲方指定的旅游套票存聯作為乙方銷售依據,其他委托方式: 。
第二條 代理價格與銷售方式
1.甲方根據市場需求適時推出迎合市場的產品委托乙方代理銷售,代理價格以雙方最終協商結果為依據,如需調整需雙方認可并以書面確認為準。
2.乙方按照甲方制定的產品與價格銷售,按雙方約定的銷售數量由甲方以提成或獎勵方式給予乙方一定比例的返傭,具體約定 。
3.甲方根據乙方銷售的旅游套票存聯作為返傭依據,或以雙方認可的方式沖抵作為返傭形式(如景點門票折扣、沖賬等)。
第三條 協議履行方式
1.甲方須提供與乙方確認內容相符的接待標準。
2.乙方在向甲方確認團隊(散客)時,應將客人要求盡可能細致地告之甲方,如客人要求超出常規接待范圍,應征得甲方同意方可承諾給游客。
第四條 結算日期及方式
1. 日作為返傭日期。
2.結算方式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協議條款執行,其中:
(1)散客出發前付清所有團款。
(2)團隊出發前預付團款的80%,返回前結清剩余團款。
(3)其他結算方式: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及違約責任
1.甲方如需對委托的內容進行變更,應填寫《變更通知》告之乙方,乙方應對變更內容在24小時內予以回復,一旦雙方重新確認,則以最終確認單為準。
2.雙方一旦確認行程不得單方面變更,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地震、自然災害、火車晚點、航班延誤或取消等)發生違約,則雙方不負擔任何責任,特殊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甲乙雙方有共同為對方宣傳的義務,乙方作為甲方的委托單位,其發生的行為均屬公司行為,乙方如出現嚴重違規(遺失團款、弄虛作假、攜款而走等),甲方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乙方責任的權利。
4.甲方在接待過程中違反協議約定,如降低客房等級、用餐標準、車型車況或司陪人員服務不周等,造成一剛游客投訴,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賠付相應的費用。如因乙方工作失誤,未將承諾給游客的標準、內容以傳形式真形式準確無誤地告之甲方,產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擔。
5.本協議的訂立、變更、解除須遵守有關規定,未經雙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將本協議享有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第三方,雙方均有保密的責任。
第六條 法律約束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含雙方團散接待書上指定認可的簽字人及簽字蓋章傳真件)月日至 年日止。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