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公司收貨款合同(通用3篇)
代理公司收貨款合同 篇1
致:深圳市技術有限公司
茲有有限公司,因我公司業務需要,現委托先生,身份證號:,職位:。
作為我公司合法委托代理人,授權其代表我公司進行代收年月貨款,金額¥。
授權范圍為:代表有限公司與深圳市技術有限公司進行代收款活動有關的事務,與本公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由此引起的經濟糾紛與付款方無關。
代理人無權轉換代理權。
特此委托。
戶名:
開戶行:
帳號:
有限公司(公章)年月日
代理公司收貨款合同 篇2
代理公司注冊登記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
為了充分發揮_________的資源和信息服務優勢,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協議書,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協議的規定,授權乙方為其代辦公司注冊手續。
二、乙方提供的代辦咨詢服務范圍僅限如下:
1.為甲方代辦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證、三章(法人章、公章、財務章);
2.約定的其他服務:
_________。
三、甲方的責任:
1.甲方應指定專人配合乙方完成新企業工商登記注冊等事務,并提供齊全的證件和規范的法律文件資料。
2.甲方對提供的證件和法律文件資料的真實性、正確性、合法性承擔全部責任。
3.甲方承擔向工商、稅務、技監等機關繳納的有關費用。或者由甲方提供經費,由乙方代為繳納。
四、乙方的責任:
1.乙方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依照規定從事企業登記代理工作。
2.乙方自覺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指導和監督,采用規范的登記代理程序和方法,協助委托方完善各類文件資料,齊全應有的證件。
3.乙方對甲方提供的證件和資料負有妥善保管和保密責任,乙方不得將證件和資料提供給與新企業開業登記(包括工商、技監、稅務等部門)無關的其他第三者。
五、費用
1.本協議書所涉及的費用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
2.本項工商登記咨詢代理工作收取總代理費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元,領取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證時由甲方向乙方交付。
3.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時,需向乙方繳納代理費的_________%作為預付款,甲方簽署本協議后單方面停止履行或違反本協議內容,乙方有權不予返還預付款。
4.甲方與乙方簽訂本協議時,需向乙方提供_________元人民幣,作為代理過程中相關部門小額收費項目代付款,在代理業務中止或完成時統一結算。
5.甲方將_________%代理咨詢費用和小額工商行政收費預交納給乙方時,乙方為甲方開具收據。在乙方將全部預定的材料交給甲方,雙方進行結算時,乙方將在隨后相應單位開具的正式發票和乙方自行開出的咨詢代理發票交給甲方,甲方將原相應收據退還乙方。
6.在委托咨詢服務過程中,所有必要的費用(如名稱登記準費、場地租賃費、驗資費、公告費等政府收費)由甲方自理。
六、若由于乙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企業注冊登記申請失敗,乙方向甲方退還甲方交納的全部代理咨詢費用,并退還甲方全部資料。
七、乙方根據甲方提供的信息撰寫材料,甲方確認無誤后簽名蓋章,意味著甲方認可乙方撰寫的材料符合甲方的真實情況,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全部責任,如果因為材料不真實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承擔,與乙方無關。
八、乙方和甲方在執行協議中發生的一切爭執應通過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九、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如火災、水災、地震、雷擊等自然災害或者罷工、戰爭、政府強制措施、政府政策變更等原因而影響本協議的執行,雙方不負違約責任,根據事故影響的時間可將協議履行時間相應延長,并由甲乙雙方協商補救措施。
十、協議的生效及其它:
1.本協議簽字蓋章和授權代表簽字后即時生效。協議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協議若因某種原因失效,或提前解除,或申請失敗,甲方應將乙方制作的所有材料歸還乙方或者銷毀,并不得在以后任何情況下使用乙方提供的材料,或模仿抄襲乙方提供的材料的內容,否則甲方應按照本協議費用的5倍金額賠償乙方,并保證以后不得再有此侵權行為。
3.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代理公司收貨款合同 篇3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簽約雙方就委托代理出口業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稱:
出口口岸:
總金額:萬美元,在年年底前履行完畢。
具體型號、規格、數量、金額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確認。
二。雙方權利義務: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辦理有關貨物出口報關、報檢、托運手續及結匯、退稅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
件的瑕疵所產生的一切責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擔。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遲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權解除本代理合
同,委托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遲履行,代理方應及時通知委托方采取補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訴訟時效內書面要求對外索賠的,代理方應根據其出口合同,積極協助委托方對外索賠,委托方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費用和后果。并應在索賠前,依據代理方書面通知將預付費用劃至代理方帳戶。若委托方未支付有關索賠費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則委托方喪失享有索賠產生的權利,但不免除因索賠而產生的義務。上述義務包括但不限于承擔代理方先行代墊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差旅費、通訊費等。反之,如外商索賠,由代理方應訴/應裁,但委托方應無條件協助并承擔應訴/應裁的一切費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應提供以下有效證件復印件:
①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含非法人營業執照);
②組織機構代碼證;
③稅務登記證(國稅);
④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證書或申請認定表(正在申請一般納稅人的企業);
⑤如是外商投資企業或中外合資企業,還需要提供:港澳臺僑企業批準證書。
若以上證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審后半個月內應提供上述資料復印件給代理方。
2。保證所委托出口的貨物符合出、進口國的國家政策法律規定,并保證委托出口的貨物不侵犯他人知識產權。
3。負責組織出口貨源,并根據出口合同的規定按時將委托出口貨物運至出運口岸及承擔運費,并
保證所委托的實際貨物與報關品名、規格、數量、質量、包裝等相符。若委托方違反本條規定,則應
承擔由此產生的對外及對代理方的賠償責任。
4。協助代理方辦理報關、報檢、制單、結匯等具體業務,保證從代理方處取得的所有單證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則上不接受拼柜貨物。若確有必要,委托方應于貨物報關出口前一周書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決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應如實申報,不得虛報數量,高報價值。
7。如委托方指定貨代以及需異地報關出口的貨物,委托方應通知代理方其貨代名稱、地址、聯系人、電話、傳真等詳細資料,并允許代理方與貨代直接聯系,在貨物正式報關出口前,由貨代將裝箱單、發票傳真給代理方確認。
8。保證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真實、有效、合法。
9。未經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確認后的合同條款,不得對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諾。
1。承擔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責任。
11。對外商資信負責,承擔因外商原因致使與外商簽訂之合同不能履行或與外商簽訂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無法收匯核銷的責任。前述外商違約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響本協議項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費的權利。
12。保證在報關日后3日內將報關單、核銷單等退稅單據交還代理方,并保證報關單、核銷單的所有內容與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內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導致增值稅發票和專用繳款書未能退稅時,代理方有權向委托方追索該部份退稅款。委托方應在收到代理方書面通知后3個工作日內將該部份退稅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上。
三。費用與代理手續費結算:
1。代理出口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費用,除退稅外均由委托方承擔,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為繳納的,委托方應在每筆費用實際發生前轉入代理方帳戶,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貨款中扣除。本合同項下的出口費用包括:保險費、港口碼頭費、裝運港市內短途運雜費、倉儲費、出口檢驗費、檢疫費、報關費、國內銀行費用等。
2。a。代理方負責接收國外客戶t/t貨款,該貨款應于6天內匯到代理方指定的銀行帳戶)。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國外貨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將貨款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在核銷單、報關單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稅收繳款書后3個工作日內將外匯貨款按1美元:9。14人民幣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幣元支付的貨款,將剩余貨款按委托方的通知匯入同增值稅發票上相符的銀行帳戶,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13%的退稅款額)作為代理方的代理費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時,代理方未實際全部收匯,代理方對委托方就該筆貨款保留追索權。如代理方在委托方開具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二個月后在國稅局依然查無增值稅發票和繳款書的相關信息,委托方有責任協助代理方向當地國稅局查詢。
四。違約責任:
1。在本合同項下,如一方違約,除依法依約應承擔違約責任及賠償責任及賠償守約方的實際損失外,還應承擔守約方為實現債權而支付的費用,該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差旅費、通訊費。
2。自違約方違反本合同約定及法定義務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項按以下順序清償:(1)守約方為實現權利支付的費用;(2)利息或違約金、損失賠償金;(3)貨款本金。
五。爭議解決方式:
1。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我國對外貿易代理的有關規定。
2。委托代理過程中發生糾紛,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未果的,由合同簽訂地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