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實物黃金代理協議(精選3篇)
個人實物黃金代理協議 篇1
甲 方: 乙 方:
地 址: 地 址:
郵 編: 郵 編:
業務電話: 電 話:
傳 真: 傳 真: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乙方委托甲方為其提供黃金交易代理業務的有關事項特訂立本協議。
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進行在上海黃金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的黃金交易業務;甲方接受乙方的委托,并嚴格按照乙方的指令,為乙方代理操作在交易所的所有黃金交易業務。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北京時間上午9:00至11:30,下午13:30至15:30,晚上21:00至2:30(周五除外),國家法定節假日除外(如有變動,以交易所實際開市時間為準)。
乙方向甲方申請辦理個人實物黃金買賣業務,須按照實名制的有關規定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以光大銀行的陽光借記卡作為資金清算賬戶,乙方保證所提供的開戶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效,同時保證當上述資料發生變化時,及時前往甲方指定營業機構進行變更。客戶開戶簽約后兩個交易日方可進行代理黃金委托交易。
乙方在滿足以下4個條件的前提下,可向甲方申請解除個人實物黃金買賣業務代理協議。1、個人客戶的交易狀態為正常。2、個人客戶當日賬戶無成交和欠費情況。3、個人客戶當日沒有發生黃金買賣委托和提金申請。4、個人客戶當日沒有庫存余額。
乙方可通過甲方的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電子渠道辦理個人實物黃金買賣業務。甲方按乙方委托向上海黃金交易所申報,上海黃金交易所按自動撮合的方式進行實物黃金交易,成交后甲方代理乙方進行資金清算和實物交割。交易品種為Au99.99、Au99.95、Au100g,標價為人民幣/克,價格保留兩位小數,交易單位為手及其整數倍。Au99.99及 Au100g,每手100g,Au99.95每手1000克,買賣委托起點均為1手;Au99.99提貨單位為1000克或其整數倍; Au100g提貨單位為100克或其整數倍;Au99.95提貨單位為3000克或其整數倍。
交易成交后,甲方為乙方辦理資金清算及黃金交割手續。客戶可以自由選擇提取或不提取實物黃金,如需提貨,可以到甲方指定網點或網上銀行發起提貨申請。提金申請成功后不得撤銷,提出的黃金不得再入庫上市交易。
客戶提貨申請時,將按0.3元/克的標準凍結提貨保證金,實際清算時以上海黃金交易所運保費、溢短差清算金額為準扣劃。
客戶對所提取的實物黃金的質量有異議的,應在提金之日起的五個工作日向上海黃金交易所指定的倉庫提出,同時需提供提貨確認憑證、金條質量證明書。
黃金買賣交易成交后,甲方按黃金成交價格的0.15%向乙方收取黃金交易代理手續費,并代上海黃金交易所收取0.05%的交易手續費及上海黃金交易所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乙方可按照甲方規定查詢資金賬戶狀況,在甲方營業時間內在網點打印交易明細。
乙方的個人賬戶如出現欠費的狀況,系統將自動個人客戶的黃金交易賬戶狀態設為“凍結” 狀態,個人客戶無法進行任何交易。由此造成的資金損失由客戶承擔。
乙方應妥善保管與代理個人實物黃金買賣業務有關的賬號和密碼,凡使用該賬號和密碼所進行的一切交易活動均視為乙方親自辦理,并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乙方有關證明、資料、銀行卡遺失或被盜及密碼遺失或被盜,應按照甲方規定及時間向甲方申請辦理掛失手續,因乙方未能及時辦理掛失手續而導致的一切責任或損失由乙方自行承擔
因受到國內國際各種政治、經濟因素,以及各種突發事件的影響,黃金價格可能會發生波動。乙方承諾已充分理解代理個人實物黃金買賣的風險,充分認識到由此可能遭受的損失,并自愿承擔這些風險和損失。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關市場分析及預測僅供乙方參考,乙方確認其交易請求或委托是根據自身判斷所做出,由此產生的一切風險和導致的損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承諾遵守國家有關部門關于代理個人實物黃金買賣業務的管理規定及其他相關規定,承諾遵守甲方的相關交易規則和制度。
因國家有關部門管理規定、政策變化,或者因發生系統故障、通訊故障等甲方不可預測、不可控制且不可克服因素,或者因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甲方無法履行本協議項下的有關義務,由此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不承擔任何經濟或法律責任。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本協議可以通過書面形式加以補充或修改,經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與協議本身具同等法律效力。除非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補充或修改后的條款對其生效前已經達成的交易不產生效力。
甲乙雙方在本協議項下發生任何爭議時,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通過友好協商解決。不能解決時,其中一方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協議自甲方蓋章、乙方本人簽字后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乙 方:
(蓋章) (簽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個人實物黃金代理協議 篇2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代理人: 律師
工作單位:
茲委托 在我方與 因 糾紛的`強制執行申請一案中,作為我方申請強制執行程序的代理人。
代理人 的代理權限為:代為申請強制執行、參與執行程序,代為協助法院執行,代為調解或執行和解;代為收發相關的法律文書;代為提出執行異議;代為投訴、提出申訴、控告。
委托人(或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年 月 日
個人實物黃金代理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為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貿易,有關方按下列條件簽訂本協議:
1. 訂約人
供貨人(以下稱甲方):華龍酒業
銷售代理人(以下稱乙方):
甲方委托乙方為銷售代理人,推銷漢槐貢系列白酒。
2. 商品
雙方約定,乙方在協議 有效期內, 銷售不少于 萬元的商品。
3. 經銷地區
只限在臨邑。
4. 訂單確認
廠家將貨送到后,代理人應確認簽字,由供方帶回廠家。
5. 付款
訂單確認之后,乙方應首次付貨款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再次進貨應時將上次的貨款交齊,并付清本次的進貨總額。
6. 傭金
在本協議期滿時,若乙方完成了第二款所規定的數額,甲方應按裝運貨物所收到的發票累計總金額付給乙方 %的傭金。
7. 市場報告
乙方每3個月向甲方提供一次有關當時市場情況和用戶意見的詳細報告。同時,乙方應隨時向甲方提供其他供應商的類似商品樣品及其價格、銷售情況。
8. 廣告費用
在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在上述經銷地區所作廣告宣傳的一切費用,由乙方自理。乙方須事先向甲方提供宣傳廣告的圖案及文字說明,由甲方審閱同意。
9. 協議期限
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后生效,有效期為 年,自 至 若一方希望延長本協議,則須在本協議期滿前1個月書面通知另一方,經雙方協商決定。
若協議一方未履行協議條款,另一方有權終止協議。
10. 仲裁
在履行協議過程中,如產生爭議,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通過友好協商達不成協議,則提交仲裁委員會,根據該會仲裁程序暫行規定進行仲裁。該委員會的決定是終局的,對雙方均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除另有規定外,由敗訴一方負擔。
11. 其他條款
12.甲方不得向經銷地區其他買主供應本協議所規定的商品。如有詢價,當轉達給乙方洽辦。若有買主希望從甲方直接訂購,甲方不可以供貨。
13.甲方依照乙方先用電話或書面聯系方式,再由甲方出具訂貨單據,同意訂貨后,甲方以書面形式或電話方式通知乙方,必須在訂貨的三天內把貨物送到乙方指定的地點。
第四條 產品的銷售
14.本協議于年月日在簽訂,正本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