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代理商合同
第一條: 約因
制造商名稱武漢魯邦建材有限公司,(簡稱制造商),同意將下列產品
(簡稱產品)的獨家代理權授予代理商(簡稱代理商),代理商名稱 ,代理商代理地區為(簡稱地區):
代理商不得在指定區域外銷售,一經發現可處罰金最低XX元人民幣。
第二條 代理商的職責
代理商應在該地區拓展用戶,獨自在代理區域內銷售產品,代理商無權代理制造商或簽訂任何對制造商具有約束的合約。代理商應把制造商規定的銷售條款(包括裝運期和付款)對用戶解釋。
第三條 代理業務的職責范圍
代理商是 市場的全權代理,應收集信息,爭取用戶,盡力促進產品的銷售。代理商應精通所推銷該產品的技術性能。經銷所得利益為促成銷售所得利潤。
第四條 經營與合作方式
方案
簽署經銷協議后三日內,代理商首次訂貨最低 元,價格執行省市代理商價格表中的最低價格。
第五條 訂貨、付款及貨運
1、代理商第一次訂貨必須滿足最低訂貨數量:附訂貨明細單
2、代理商向制造商訂貨時,負責人簽字或蓋章后,傳真給制造商。
3、制造商收到訂貨單后,堅持款到發貨,按照先訂貨、先付款者先發貨的原則。湖北以外地區,乙方應在付款后盡快將付款憑證復印件傳真至甲方,以便甲方盡快安排發貨。
4、代理商須在收到貨物三個工作日之內驗收貨物,如有商品損壞,需書面通知甲方,否則,視同一次驗收合格。產品如出現自身質量問題,所發生的損失由甲方負責維修退換。以下情況如有發生制造商不負任何責任:在使用中不按使用說明操作的;
5、代理商一年內銷售量最低 ,如代理商在合同簽訂一年內銷售量達不到 本合同自行終止作廢,制造商可與本區域其他的單位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有關銷售約定
代理商在距保質期4個月可申請換貨,經甲方總部批準后執行(換貨所發生的運費由乙方承擔)。如果因質量問題退貨運費由甲方承擔。
第七條 廣告和展覽會
公司負責在中央電視臺做廣告宣傳。為促進產品在該地區的銷售,代理商應刊登一切必要的廣告如(報紙,墻體廣告,門頭廣告、電視臺等)并支付廣告費用并突出“ruppon魯邦”品牌,宣傳內容要真實,在宣傳中由代理商宣傳的不合理內容制造商不負任何責任,由此產生的任何損失由代理商承擔。凡參加展銷會需經雙方事先商議后辦理。
第八條 用戶的意見、代理商的作用
代理商有權接受用戶對產品的意見和申訴,及時通知制造商并關注制造商的切身利益為宜。
第九條 向制造商不斷提供信息
代理商應盡力向制造商提供商品的市場和競爭等方面的信息,每4個月需向制造商寄送工作報告。
第十條 保證不競爭
1、代理商不應與制造商或幫助他人與制造商競爭,代理商更不應制造代理產品或類似于代銷的產品,也不應從與制造商競爭的任何企業中獲利。同時,代理商不應代理或銷售與代理產品相同或類似的(不論是新的或舊的)任何產品。
2、此合約一經生效,代理商應將與其他企業簽訂有約束性的協議告知制造商。不論是作為代理的或經銷的,此后再簽訂的任何協議均應告知制造商,代理商在進行其他活動時,決不能忽視其對制造商承擔的義務而影響任務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