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精選3篇)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篇1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篇2
旅行社名稱:
地 址:
電 話:
旅行社名稱:
地 址:
電 話:
雙方均為依法享有組織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經營權的旅行社。雙方自愿成為對方的接待社或組團社,互為代理出境游旅游產品,為保證雙方權利和旅行義務,本著平等協商的原則,現就有關事項達成如下協議。
促銷與咨詢
雙方具有國家認可的出境游組團社資格。
雙方保證遵守《中國公民出國旅游管理辦法》的規定操作團隊,具有《出境名單表》及專業領隊。
刊登的廣告及宣傳制品內容屬實。
招收的客人為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所允許出境游的合法公民。
對出境旅游情況作詳盡了解
|
銷售與成交
組團社應向接待社表明旅游者的需求和購買意向。
接待社對訂單中的日程,標準,項目,旅客須知要如實介紹,報價。
雙方對旅游產品費用中所含的項目達成共識。
組團社確定旅游產品并向接待社交齊所需資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出發時間,地點及注意事項的說明材料。
接待社向組團社介紹領隊并告之聯系方式。
出團社與客人簽署《出境旅游合同》。
成交訂單
組團社向接待社提供客人詳細個人資料,護照,旅游線路及日期。
接待社向組團社提供詳細行程及接待標準,同行代理價,單團詳細訂單。
成交后雙方格首約定,不許擅自更改。
組團社在 個工作日內,將客人團款支付接待社。
違約責任
接待社在下列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未達到合同規定內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
提供的旅游產品未達到國家或行業標準。
辦理旅游所需手續時,遺或損毀客人證件。
因違規操作,使組團方遭受損失。
組團社在下列情況下承擔賠償責任
因自身過失或故意,造成接待社或客人直接經濟。
客人違反我國或目的地國家(地區)的法律,法規,造成的損失。
出于聯系渠道的誤差,導致有關旅游信息未及時傳達所造成的損失。
超出訂單內容,進行個人活動而造成的損失。
不承擔違約責任的情形
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雙方不能履約的,已成行團隊應提供不能履約的證據,未成行團隊,應及時通知對方。
非雙方的責任,導致各自的損失
雙方已就可能出現的問題約定好處理措施。
接待社在旅游質量問題出現前后已采取措施,應減輕或免除責任
第五條 爭議的解決
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甲方向旅游管轄權的旅游質監所提出投訴和賠償。
第六條 本合同自簽定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一年。
簽字: 簽字:
蓋章: 蓋章:
日期: 日期:
居間人與代理人的區別 篇3
委托方 (甲方) :
受托方(乙方):
甲方因 案件事宜,現委托乙方四川運逵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經雙方充分協商,共同訂立合同如下: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師為甲方代理人,甲方委托乙方代理事項和權限是: 代理期限是: 。
二、乙方律師必須認真負責履行律師職責,維護甲方委托人的合法權益。
三、甲方必須絕對真實地向律師陳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證據,乙方在接受委托后,如果發現甲方捏造事實、弄虛作假,未如實陳述案情,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四、如乙方無故終止本代理合同,所收代理費用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無故終止本代理合同,代理費不予退還。
五、根據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雙方協商確定甲方應當向乙方繳納律師代理費人民幣 元正。
六、乙方為本案工作所支付的差族費、文印費、通訊費全部由甲方負擔,現 先預交 元。
七、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到委托事項終結止(指判決、調解結案、案外和解、撤訴及其它事項的完成等任一情況的出現)。
八、其它約定事項:
甲 方: 乙方:
代 表: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