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貿易委托代理合同(通用3篇)
國際貿易委托代理合同 篇1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委托人”
與
其注冊登記營業處設在
(以下簡稱為代理人)
就以下達成協議:
第一條 地區與產品
1.1 委托人委任代理人,而代理人接受委托作為委托人的商事代理,在附 件1§2中規定的地區(以下簡稱為“地區”),推銷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 以下簡稱“產品”)。
1.2 如果委托人決定在“地區”內銷售任何其它產品,委托人應通知代理人以便討論是否可能將這些產品包括在1.1所規定的“產品”之中。但是如果考慮到新產品的性能以及代理人的專長,而期望將這類產品交由該代理人代理是不合理的(例如完全不同類別的產品),上述通知代理人的義務就不適用。
第二條 誠信與公平
2.1 為履行本協議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將依照誠信與公平的原則進行活動。
2.2 本協議的條款以及當事人就本代理關系所作的聲明,都應該以誠信的原則進行解釋。
第三條 代理人的職責
3.1 代理人同意遵照委托人合理的指示,盡最大努力在“地區”內促進“產品”的銷售,并應以負責任的商人的勤勉和努力,保護委托人的利益。
3.2 非經委托人同意,代理人不得經“地區”之外的地方征求定貨。如果代理人與該“地區”內的顧客洽談商務導致與設立在本“地區”之外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注11),應適用第15.2節的規定。
3.3 除非另有專門的協議,代理人無權代表委托人簽約,也無權在簽約中用任何方法使委托人受第三人之約束(注12)。代理人僅能為委托人經顧客處招攬定貨,而委托人(除以下第4.2節的規定外)有接受或拒絕定貨的自由(注1
3)。
3.4 代理人在與顧客洽商業務時,應嚴格按照委托人向其交代的銷售合同的條款和條件(注14)對“產品”進行報價。
3.5 代理人未經委托人對該事項的事先書面授權,無權代表委托人收取付款。如果業經授權收款,則代理人必須盡快將付款轉交給委托人,而在轉交之前,應以委托人的名義將付款單獨地存放。
第四條 委托人接受定單
4.1 委托人應不無故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對其轉交的定單予以接受或拒絕。委托人對代理人轉交的任何定單的接受或拒絕可由其自行決定。
4.2 但是委托人不得無理地拒絕接受代理人所轉交的定單。應特別指出有悖誠信原則的反復拒絕接受定單(例如,這樣做的目的只是妨礙代理人的活動),則被認為是委托人違約。
第五條 保證不進行競爭
5.1 未經委托人事先以書面授權,代理人在合同的全部期限內不得代表、制造或經銷與“產品”相競爭的任何產品。
5.2 代理人可以代表、經銷或制造與“產品”無競爭的任何產品,但是應在進行上述活動前事先通知委托人。然而,如果考慮到鑒于:(1)代理人打算代理的產品的性能以及(2)代理人打算為之進行代理業務的委托人的
經營
范圍,委托人的利益按合理的期待可能不會被影響,則上述向委托人事先通知的義務不適用。
5.3 若委托人如此要求,并且從實際情況來看該要求是合理的,則代理人須不為與委托人競爭的制造
商代
表或經銷非競爭性產品(注15)。
5.4 在本合同簽字之日,代理人宣布對附件11所列舉的產品作為代表(和/或直接或間接地進行經銷或制造)。
第六條 銷售機構、廣告和展銷
6.1 為了保證在整個“地區”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代理人應以必要的手段和人力建立充分的銷售機構,并且當適宜時,建立售后服務。
6.2 當事人可同意在“地區”內聯合進行宣傳廣告。廣告的內容必須經委托人批準。代理人所作廣告的費用應按附件三§1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6.3 當事人應同意參加在“地區”內舉辦的交易會或展覽會。代理人參加交易會和展覽會的費用應按附件三§2的規定由當事人分攤。
第七條 銷售目標 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注16)
7.1 當事人可每年商定來年的銷售目標。
7.2 當事人應竭盡全力地實現商定的目標,但是未實現目標不應認為是某一方的違約,除非該方有明顯的過錯。
7.3 在附件五中當事人可以商定保證完成的最低目標以及未能實現目標的后果。
第八條 分代理人(注17)
A B
代理人可以聘用分代理人,但至少 代理人必須自己進行業務活動,不依但至少在聘用前一個月通知委托人。
代理人應對分代理人的活動責。
第九條 向委托人通報情況
9.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托人通報其在“地區”內的活動,市場情況以及競爭狀況,代理人應答復委托人提出的合理的有關提供信息的要求。
9.2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向委托人通報有關:
(1)在“地區”內要實施的“產品”必須符合的法律和法規,(如進口條例、標簽、技術規格、安全要求等);(2)有關代理人業務活動的法律和法規,只要是與委托人有關。
第十條 財務責任
10.1 代理人應以適當勤勉查明他向委托人轉交定單的顧客的支付能力。對于代理人知道或應該知道財務處于危急情勢的顧客之定單,在未事先向委托人通報這種情況下,不得將其定單轉交委托人。
10.2 只有經當事人明確商定并僅在雙方商定的范圍內,代理人才能充當擔保買方信用的代理人。雙方為此應填寫并簽署附件五。
第十一條 委托人的商標和標志
11.1 代理人應使用委托人的商標、商名和其它任何標志,但其唯一目的是為了識別和宣傳“產品”,而且只限于在本合同的范圍內和為了委托人的利益。
11.2 代理人在此同意不在本“地區”或其它地區將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或與以上商標、商名或標志相近似而可能引起混亂名)如以注冊或使之被注冊。
11.3 本條第一所規定的關于使用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的權利,在本合同期滿或由于任何原因而終止時,應立即終結。
11.4 代理人一旦發現委托人的商標、商名或標志被侵權時,應通知委托人。
第十二條 顧客投訴
代理人應立即將收到的或注意到的顧客對“產品”的意見或投訴通知委托人。 當事人應及時并恰當地處理這些投訴。除非代理人收到專門的書面授權,他無權以任何方式將委托人卷入。
第十三條 排他性
13.1 委托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內,不得授予“地區”內的其他人或企業“產品”的代理權和銷售權。
13.2 然而,委托人有權與“地區”內的顧客直接進行交易而無須代理人介入(但應通知代理人);經此形成的任何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本合同規定的傭金。
13.3 委托人有權與附件六§2所列舉的特別顧客直接進行交易;同這一類顧客的銷售,代理人應有權取得按附件六§2規定的減低的傭金。如果當事人未填寫附件六§2(特別顧客與減低的傭金),則第13.3款不適用。
第十四條 向代理人通報情況
14.1 委托人應向代理人提供有關“產品”的所有必要的書面資料(諸如價格表、宣傳小冊子等)以及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義務而需要的其它資料。
14.2 委托人還應該不無理遲延地通知代理人,其是否接受或拒絕和/或不予執行代理人所轉交的生意。
14.3 委托人應經常將其與“地區”內顧客的交往情況向代理人通報。
14.4 如果委托人預料其供貨能力比代理人通常所期望的要低得多,委托人應在合理的時間內向代理人進行通報。
第十五條 代理人傭金
15.1 代理人有權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內,從向設立在“地區”內的顧客銷售“產品”中收取附件六§1規定的傭金。
15.2 如果代理人與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進行業務中,由于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外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并且如果委托人接受這種定單,則代理人應有權收取減低的傭金,其數量應根據具體情況個案決定。同樣,若其他代理人在“地區”外設立的顧客招攬定單導致與“地區”內設立的顧客簽訂銷售合同,則代理人的傭金也應減低。
15.3 在適當情況下,如果給予顧客的條款和條件比委托人的標準條件更為優惠,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間可以事先商定經過減少的傭金。如果當事人已填寫附件六§3,其中指明的數額應分別適用于各種情況。
15.4 除非另有書面商定,代理人為履行本合同之義務所發生的任何支出(如電話、電傳、辦公費用、差旅支出等)應由傭金負擔。
第十六條 傭金和報酬的計算方法
16.1 傭金應根據發票的凈金額計算,即實際銷售價格(現金折扣以外的所有折扣都扣除)扣除任何附加費用(諸如包裝、運輸、保險),并扣除所有的關稅和稅收(包括增值稅),如果這些附加費用,關稅和稅收在發票上分別列明的話。
16.2 代理人在顧客全部支付發票價格后即取得收取傭金的權利。如果按照銷售合同部分付款,代理人有權按比例預支其傭金。如果委托人就顧客不付貸款的風險而投保,當事人可以商定,通過填寫附件六、4?1款,傭金以委托人從保險人處所得到的金額中進行支付。
16.3 委托人應每一季度向代理人提交到期傭金的報表并且列舉應付傭金的有關生意。傭金不得遲于該季度之后第一個月的最后一天支付。
16.4 代理人有權取得所有資料,特別是委托人帳冊的摘錄,以便檢查其應得的傭金額。委托人應允許代理人為此目的指定獨立的審計師審查有關計算代理人傭金的材料,這種審查的費用應由代理人負擔。
16.5 如果委托人將傭金(或代理人應收取的其他金額)轉至國外須經政府授權(例如由于委托人國家的外匯管制條例),則應在取得這種授權后才進行支付。委托人為取得上述授權應采取所有的必要步驟。
16.6 除非另有約定,傭金應以須付傭金的銷售合同的幣種進行計算。
16.7 在“地區”內就代理人傭金征收的任何稅金都由代理人負擔。
第十七條 未成交的業務
17.1 代理人轉交的報價或定單沒有被委托人接受,不應支付傭金。
17.2 如果代理人轉交定單致使委托人簽訂合同,但此后合同未能生效,代理人應有收取傭金的權利,除非合同未能履行非由委托人應負責任的原因造成。
第十八條 合同條款
A B
18.1 本合同的期限為無限, 本合同自 日起生效,并在
自 日起生效。 以前繼續有效。
18.2 任何一方當事人可至少 除非任何一方當事人在合同滿期之提前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到日期 日前不少于四個月通過保證有證據和收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號信、 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如有回執的掛專門信使、電傳)通知終止本合同。如 號信、專門信使、電傳)提出終止合同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限為六 ,則本合同將以一年為一期自動連續延個月。通知期限的終止日應與某日歷月 長。如果合同已持續五年以上,通知期份的最后一天相重合。當事人可以用書 限為六個月。雙方可以通過書面約定更面約定更長的通知期限。 長的通知期限。
第十九條 未完成的業務
19.1 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前,代理人轉交的或委托人收到在“地區”內設立的顧客訂單,并因而在合同滿期后的六個月內簽訂了銷售合同,代理人有權對此收取傭金。
19.2 以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所收到的定單為根據而簽訂的銷售合同,代理人不應從中收取傭金,除非該交易主要歸功于代理人在代理合同有效期內所作的努力,而且該銷售合同是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后的合理期限內生效。然而,代人必須在本合同期滿或終止之前按本章節的規定,將尚未結束而據此款規定可能生傭金的業務書面通知委托人。
第二十條 提前終止合同
20.1 如果出現一方當事人根本違反合同義務的情況或出現使提早終止合同成為合理的異常情況,各方當事人可以通過確保有證據和收到日期的書面通訊手段(例如有回執的掛號信、專門信使、電傳)通知對方立即終止合同。
20.2 一方當事人由于不履行本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而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以致使其基本喪失期望從本合同取得的利益,則此種不履行應視為是上述
20.1款中所謂的根本違約。若要求提出終止合同的一方仍受本合同之約束成為不合理,這種情況應視為是上述20.1款中的異常情況。
20.3 雙方當事人商定,違反本合同□□(注18)的條款應在原則上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除非經證明情況與此相反。此外,如盡管一方當事人請求另一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而另一方仍再三違反合同義務,則任何違反都可以視為是根本違反合同。
20.4 另外,雙方當事人同意認定以下情況為異常情況,可以作為一方要求提前終止合同的理由:破產、延期償付權、破產財產管理、清算或任何債權人和債務人之間的償付協議,以及其他可能嚴重影響一方執行本合同義務能力的情況。
20.5如果雙方當事人已填寫附件七,遵照該附件的條款,一旦作為代理的公司的控制權、所有權和/或經營發生變化,委托人也可以立即終止合同。
20.6 如果一方當事人按照本條規定終止合同,但是仲裁員確定該方所提出的理由并不能證明提前終止是正當的,終止將生效,但是另一方當事人有權因不正當的提前終止取得損害賠償金。賠償金應相當于若合同正常終止所持續的期限的平均傭金,除非受損失一方證明實際損失要高于此數。(或者,終止合同一方證明實際損失低于此數)。上述賠償金是在第21條規定應付的補償費之外。
第二十一條 終止合同的補償
A B(注19)
21.1 如果發生以下情況并達 21.1 在合同終止時,代理人無權到以下程度,代理人有權要求補償(“ 要求商譽補償或類似的賠償。(注20商譽補償”): )本條款并不限制代理人要求損害賠償
A)代理人為委托人帶來新的顧客 金的權利,只要委托人的終止相當于上或是大量增加了與現有顧客的業務,且 述違約,而且未能包括在第20.6款委托人能夠繼續與這些顧客進行業務并 的規定內。得到實質性收益,以及B)考慮所有的情況特別是代理人與上述顧客所進行業務的傭金損失,支付這一筆補償費是公平的。
21.2 補償費的數額不得超過相當于一年的補償,即按過去五年中代理人年平均報酬計算,如果合同持續期不滿五年,應按實際年限的平均數進行計算。
21.3 如果在合同終止后的一年內,代理人未書面提出補償的要求,其要求補償的權利即告喪失。
21.4 在下列情況下,代理無權要求補償:
A)委托人按照第20條的條件終止合同;
B)代理人終止合同,除非根據第20條該終止是合理的或由于代理人年老、體弱和疾病,要求其繼續他的業務活動是不合理的。
C)根據第26.2款,代理人將其在代理合同中的權利與義務轉讓給他人。
21.5 本條所規定的商譽補償是用以代替由于合同期滿或終止所產生的損失的任何一種補償(違約損害賠償金除外)。
第二十二條 退回文件和樣品
在合同期滿時代理人應退回委托人提供給代理人并由代理人占有的所有宣傳廣告材料、其他文件和樣品。
第二十三條 仲裁--適用法律
23.1 本合同引起的或與本合同有關的任何爭端,應遵照“國際商會調解和仲裁規則”,由按照上述規則指定的一個或一個以上的仲裁員進行最終的解決。
23.2 仲裁員應適用本合同所包含的條款以及
國際貿易
中普遍承認適用于 國際代理合同的法律原則,并在第23.3款管轄下,排除國內法。如果代理人是 在歐共體國家中設立,則1986年12月18日的歐共體指令的強制性條款也同樣應該適用。
23.3 可能即使雙方當事人將協議交付某一外國法管轄,代理人設立國法律的強制性規則也仍得適用;仲裁員在任何情況下都應考慮此類規則。仲裁員將考慮上述強制性規則,如果它們體現普遍承認的原則并且它們的適用從國際貿易的角度看是合理的。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動包含規則
24.1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8條和第18條中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并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也沒有明示地用其它方法作出選擇,應認為方案A適用。
24.2 如果雙方當事人沒有對第21條(終止合同的商譽補償)中的字母A和B所列舉的供選用的方案作出選擇并刪除其中的一種,而且如果雙方沒有明示地用其他方法作出選擇,則當代理人設立在合同終止時商譽補償為強制法律所承認的國家中時,方案A應認為是適用的;反之,方案B應適用。
24.3 本合同的附件構成協議的組成部分。各附件或部分附件未經填寫者,其有效程度僅由依照本合同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五條 先前的協議?修改?廢除
25.1 本合同取代雙方當事人之間過去有關該事項的任何其他協議。
25.2 除非以書面形式做成,對本合同所進行的補充和修改均無效。但是若一方當事人已依賴另一方的行為,則另一方可能因其自己的行為而致無權聲稱該非書面做成的補充或修改無效。
25.3 本合同某一條款的無效不應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除非該條款被認為是實質性的,即該條款如此重要,以致雙方當事人(或該條款是為某利益而制定的一方當事人)如果知道該條款無效,就不會簽訂合同。
第二十六條 禁止轉讓
26.1 未經雙方當事人事前書面同意,本合同不得轉讓。
26.2 如果適用第21條A,并且代理人按照第21.4(C)節,經委托人同意轉讓了合同,根據第21條,在計算新代理人的商譽補償時,也應考慮前任代理人的活動。在計算補償(注21)時,雙方明示商定新代理人可能向前任代理人支付的金額不考慮在內。
第二十七條 有效文本
本合同的英文文本是唯一的有效文體。(注22)
合同簽訂的地點
日期
委托人 代理人
國際貿易委托代理合同 篇2
一、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成因
造成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原因,既有客觀的貿易環境特殊性影響,也有企業主觀的自身因素。經營環境不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通常會面對東道國和國際環境的影響,不同國家的政治體制、科技水平、風俗習慣、法律水平、文化差異差別很大,如果不熟悉這些差別,信息掌握不準確不及時,就會使得合同的訂立和履行面臨風險。有時某種產品存在多種質量標準,諸如行業標準、國家標準、國際標準,多種標準混雜容易發生差錯,比如我國向日本出口家禽,日本的衛生標準高出國際標準的500倍,如果出口方不熟悉該標準最終勢必發生合同糾紛。從企業自身來講,許多企業本身在現代經營管理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管理方式和經營理念與國際標準不接軌,缺乏熟悉跨國經營的高素質專業人才,且自身管理水平不高,甚至發生合同資料保存不完整,文檔資料不清晰,交接不及時甚至丟失現象。最終因證據不足無法向對方索賠,無法維護合法合理的權益。此外抗風險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當前國際市場競爭激烈,許多企業為了搶到合同盲目壓價,完全不顧及潛在的風險,重口頭承諾輕證據保留,重中標輕履約,抗風險意識十分淡薄。許多國家包括我國在內,法制不健全,法律意識淡薄,有些企業不履行合同成為家常便飯,而發達國家法制化程度較高,要求合同雙方必須嚴格執行合同條款,否則將被索賠從而遭受損失。
二、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
(一)善于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資料,妥善保留來函電
合同內容除雙方的協議以外,還包括一些單方函件,如各種報價、形式發票、電子郵件、各種信件和傳真,甚至是即時通訊記錄。尤其對于復雜交易,合同雙方可能會對合同涉及到的某一條款反復通過函件進行磋商以致達成一致,那么這本身就是一個合同條款,即使該條款不被載于合同中,具有法律效力。且在保存證據資料時通常對對方發來的資料保存較好,而對己方發出的資料出現混亂和保存缺失,所以在發出資料時應當對文件備份,并進行歸類,標記日期和事件以便查閱。
(二)制定恰當的法律適用條款
目前國際上用于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實體法律規范中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但《公約》還存在很多缺陷,其并未涉及合同有效性、所有權轉移及人身傷害等重大問題,受損方的舉證責任也未明確規定,而且實踐中還存在《公約》與國內法優先適用的問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標的額大,法律關系復雜,容易產生法律糾紛,所以在制定合同時要謹慎選擇合同所適用的法律:比如在適用時不一定只選擇一個實體法。合同雙方當事人在選擇法律時可以合同某一條款適用一國法律,合同另一條款適用另一國家法律,并無法律規定只能選擇一個實體法,宗旨是符合雙方共同利益并有利于問題的最終解決。此外,《公約》中關于風險轉移的時間問題的第69條前兩款規定與我國《合同法》有所區別,適用應當注意。《公約》第69條第一款規定風險從貨物交給買方處置但買方不收貨從而違反合同時轉移;而《合同法》第143條規定若買方使得標的物不能如期交付,則自違約之日風險轉移。二者有很大不同,《公約》規定買方在“適當的時間”內不接收貨物,風險就轉移到買方,《合同法》規定自“違反約定之日”起買受人承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事實上《公約》的規定相對更合理,因為給予買方適當的時間使得買方并非一旦風險發生就要承擔所有責任,相反會促使買方不對損失聽之任之,防止損失擴大;另外促使買方盡快收貨,有利于商品交換流通,盡量減少雙方損失。所以在適用法律時買賣雙方在這一問題上可以盡量適用《公約》。按照《合同法》第146條規定,雙方約定了交付地點且貨物已交付到該地點而買方未收取貨物的,風險自貨交第一承運人時轉移至買方,而對于《公約》69條第二款并未明確指出風險的.轉移時間點,但是實踐中通常應在跨國承運人卸貨時發生轉移,所以在簽訂合同時應該在合同中予以明確,防止糾紛發生。
(三)合理制定索賠條款包括制定損害賠償和違約金條款。
由于各國對損害賠償原則的不同認識,在制定損害賠償條款的時候需要解決對準據法的選擇以及應對選擇了不同準據法的結果。由于各國對損害賠償的規定差別太大,而《公約》是目前國際上用于調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重要的一部國際公約,我國也早已加入該公約,對《公約》的條款更加熟悉。因此以《公約》為準據法解決損害賠償問題能夠盡量與貿易伙伴達成一致,減少糾紛可能性,有利于合同的履行。但是訂立合同時注意,《公約》中對于損害賠償的時間、地點、非金錢損失賠償、損益相抵原則規定不明確,尤其是損益相抵原則在國際貿易中非常實用,所以如果適用《公約》,合同當事人要在合同中對于《公約》中未規定的重要事項予以明確規定。因此訂立合同時要選擇對自身有利的法律來規定損害賠償條款。違約金數值由雙方協商確定,首先,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要根據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數額來定,約定的違約金不能背離該損失數額;其次,當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低于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被損害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增加,而合同中規定的違約金數額過分高于被損害方的實際損失的,損害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而一般高于實際損失則無權請求減少。違約金是一種違約責任方式,不必進行先行交。實踐中在違約金問題上經常出現糾紛,常有用違約金進行欺詐的案例,因此出口方簽訂合同違約金條款時應注意對方的履約能力,履約期限以及要有防范利用違約金欺詐的意識。
(四)選擇恰當的糾紛解決途徑
當出現國際貿易糾紛時,應當按照合同預先約定的途徑予以解決,合同中通常約定的方式是仲裁和訴訟。實踐中仲裁常見風險點主要集中在模棱兩可的仲裁協議中,貿易糾紛分歧較大,無法調解也不適用于仲裁,那么貿易方通常會提起訴訟。仲裁和訴訟各有一定利弊,其實通常來說關鍵看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有無資產,如果我方企業在對方國家沒有資產,對方企業在我國有資產則選擇訴訟,便于在我國法院提起訴訟并執行財產,對我方當事人有利,否則一般選擇仲裁。只是在實際工作中應對仲裁和訴訟的應用加以區分,根據實際需要選擇仲裁或訴訟,從利于解決合同糾紛,保障企業合法權益為出發點,對預見風險進行有效防范,促進企業生產經營發展。
(五)簽訂合同保值條款
由于國際市場價格并非一成不變,加之貿易國的法令、動亂、罷工等意外事件的影響,使得合同不能按照規定履行。規避此類風險,需要在合同中對容易發生變故的風險點做出事前約定,簽訂合同保值條款。如為了應對匯率變化問題,簽訂合同時應注明如果計價貨幣的匯率發生重大變化,當變動值超過合同總標的額的一定比例時,應該以匯率變動幅度的一定比例來重新調整合同價格,從而使交易雙方共同分擔匯率變動而產生的風險。或者訂立合同時雙方協商選定幾種參照貨幣作為保值貨幣避免外匯風險的發生。如果貿易國局勢動蕩,應該盡量在合同中約定因政府更迭、法令變更等原因導致的損失,相對方可以免責;總之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盡量詳細規定,規避可能面對的各種合同風險。
(六)巧妙選擇付款方式
國際貿易中對于貿易雙方尤其是出口方而言經常面臨無法收匯的困境,所以合同中應該選擇合適的付款方式避免難以收匯的風險。國際貿易中普遍采用的匯款方式是信用證和托收。信用證雖是銀行信用,與托收相比理論上更安全可靠一些,但實際業務中并非如此。托收與信用證相比,托收中雖然出口人面臨的信用風險較大,但出口方可以通過對交易對象的謹慎選擇、對成交金額的控制、投保出口信用險等措施來降低或規避風險,但信用證中雖然可以通過指定交易對象、提高知識技能等措施控制某些風險,但對單證不符或者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卻難以應對。而且信用證對合同當事人的知識技能要求很高,需要熟知《UCP》等國際貿易慣例規則,并且需要熟練運用于實踐。所以在簽訂合同時,如果雙方當事人是初次交易,可以使用信用證,因為信用證較好地實現了賣方獲得付款與買方獲得合同要求的貨物這兩種對立需求之間的平衡,若貿易雙方不是互相了解則可使用信用證。但是如果合同雙方當事人是頻繁交易的貿易伙伴,對對方的資信、企業生產能力相對了解則可以選擇托收的方式。因為信用證的開證、交單、審單等流程繁多,操作復雜而且費用高,極其容易發生糾紛,并非有十足的保障。
國際貿易委托代理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
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本著互惠互利的原則,就紙基產品的生產制作訂立如下合同:_________________
一、加工產品清單:名稱數量規格型號單價總價交貨期
1、_________________
2、 _________________
3、 _________________
合計金額:_________________人民幣(大寫)
二、付款方式:甲方首付貨款金額的70%50%30%共計:_________________元。本市客戶余款在送貨時全部結清,外地客戶須款到后才可發貨。
三、制作方式:
1、甲方首先將圖案色標等相關資料及預付金在合同訂立時一并交付乙方,乙方進行設計制作后打出墨稿樣,經甲方確認無誤并簽字定稿。
2、制作期限:以簽字定稿之日起天交付全部貨物(或分批交付,即:首批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全部貨款須在貨物交付時全部結清(若分批次交貨,則在第一批交貨時全部結清)。
四、質量標準:
1、因印刷工藝性特殊性,印刷顏色允許有一定偏差。
2、因印刷紙業特殊性,最終送貨時可能會出現實數量與定貨數量±5%的實數誤差。
五、驗收方式:抽樣檢查。
六、運輸方式:南京市內統一免費送貨,外埠長途運輸費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可以代替發貨。
七、其它:
1、如出現質量問題,乙方負責更換合格產品或者通過商議解決。
2、如因甲方其它因素影響供貨期,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雙方協商解決。
3、乙方生產的產品在甲方未付款前所有權仍歸乙方所有,不論乙方生產的貨物存放在乙方庫房或甲方庫房。
4、甲方在收到乙方貨物時,應付與乙方相應的'貨款,因甲方原因拖欠貨款,甲方應每日付與乙方總貨款千分之三的滯納金。
5、甲乙雙方如有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通過法律仲裁機構追究違約方責任。
6、此合同壹式貳份,雙方各執壹份,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如有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