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協助投資協議(通用3篇)
代理協助投資協議 篇1
第一條 總則
本協議書于___ 年____月____日由下列雙方共同簽訂:
根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登記注冊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其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即委托人),與根據《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登記注冊的 有限責任公司,其地址: (以下稱甲方,即代理人)
鑒于
乙方欲在全球范圍內進行投資,甲方與乙方雙方同意,由乙方指定甲方為全權代表,乙方授權甲方可根據本協議所列的條款和條件,與融資方洽談融資項目、融資額度及其他相關事宜,茲同意下列條款。
第二條 定義
各條款所列標題僅為醒目而用,對本協議的解釋無影響。
第三條 代理
3.1甲方與乙方協商后,甲方作為乙方的全權代理并代表乙方與融資方洽談融資的相關事宜。為此,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委托。
3.2在協議有效期內,乙方不得再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單位為其代理人洽談項目融資的一切相關事宜。
3.3根據協議甲方作為乙方委托的全權代理,代表乙方引進開發項目。如果融資方與乙方一旦成交,予以承認并生效。乙方與融資方洽談該項目的具體事宜,經談妥及各方當事人正式簽署投資協議,其代理權經過甲乙雙方協商可終止、可繼續。
第四條 甲方的職責
4.1本協議期內甲方
必須努力與融資方洽談,向融資方取得最好的開發項目及最優惠的條款和條件,便于乙方及時準備投資工作。
(1)應采取確實有效的辦法為乙方引進開發項目并促成乙方與融資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
(2)盡全力為乙方的投資提供最優質的服務。
4.2在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經乙方書面同意,甲方不得:
(1)除乙方指定的全權代理人有關事項外,不得自命為乙方代理任何事項;
(2)以乙方的名義允諾或解決任何事宜,或以乙方的信用作擔保,或代表乙方做出任何保證或陳述,或使乙方承擔任何責任或業務;
(3)不論以任何方式從乙方處所獲得的信息資料,皆屬秘密,僅能為引進項目、服務于乙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條 乙方的職責
5.1 乙方應及時滿足甲方的合理要求,向甲方提供有關業務所需的信息,便于甲方與融資方洽商有關事宜。
5.2 乙方投資意向有所變動,或有其它變更時,應及時通知甲方并提供詳細資料。
5.3 乙方必須保證所提供的一切有關資金和其他提供給甲方的信息都是真實的、準確的。
第六條 終止協議
6.1按照本協議規定期滿或終止對甲方的委托不論出于何種原因,均不妨礙協議各方面的權利和義務。
6.2按協議規定,甲方促成了融資方與乙方的投資談判,如果乙方擅自私下與項目方簽署投資合作協議,將視甲方代理責任完成。
本協議未經雙方同意,不得作任何修改或變更。
第七條 語言
本協議以英文和中文書寫,兩種文字均為正式文本。
第八條 違約責任
因任何一方的違約行為給守約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賠償守約方的經濟損失(可根據具體條款約定具體的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 爭議的解決
8.1 在執行本協議所發生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一切條款的爭執,首先應由甲乙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8.2若協商不能解決,可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調解,如調解無效,最終將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國際的仲裁程序,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
8.3在爭執發生時及爭執提交仲裁過程中,除所爭執并提交仲裁的問題外,甲方和乙方都必須按協議規定繼續行使自己的權利,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十條 通知
凡有關協議通知、請求或其他通訊往來,須以文字為準,可采用書信、電傳、電報等方式傳遞。(可預定具體的的收件地址、收件人)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日起生效,一式二份,當事人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簽訂地:
注: 1、本協議須與擔保書同時使用方可生效。
2、乙方需提供代表人的法人授權委托書、代表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并且附在本協議后
3、本協議適用于簽署地的法律
代理協助投資協議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甲、乙第一條甲乙丙三方本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經充分協商,決定共同出資建立公司,特訂立本合同。
第二章出資方
第二條出資方為:
甲:,負責鋼材進貨渠道;
乙:,負責銷售、拓展市場;
丙:,負責銷售、拓展市場。
第三章設立公司
第三條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在南寧市設立公司。
地址
第四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三方按各自的出資額在投資總額中所占的比例分享利潤和分擔風險及損失。
第四章公司宗旨、經營項目和規模
第五條公司的宗旨:互惠互利,共同發展。
第六條公司的經營項目為:主營鋼材,兼營。以《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核準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七條公司投資總額為人民幣元,其中注冊資金元。
甲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乙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丙方投資萬元,占投資總額%。
合同簽訂后30日內甲乙丙三方將現金投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設備投資提供評估證明文件,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八條任何一方向第三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須經另兩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額時,在同等條件下另兩方有優先購買權。違反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
第五章權利義務
第九條權利
1、依照其所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2、參加出資人大會,依照其持有的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3、對公司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
4、依照規定轉讓、贈與其持有的股權。
5、終止或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參加剩余財產的分配。
6、法律、行政法規及章程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依其所認購的出資比例和入股方式繳納出資;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資。
3、法律、法規及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義務。
第十一條新出資人加入時,如出資人大會認為有必要,可對公司資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新出資額及權益性資本比例。
新出資人享有同等地位,依照公司章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并需對其加入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二條出資人退股,應提前六個月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全體出資人大會代表3/4出資額的出資人書面同意。但當發生下列情形之一時,出資人資格自動喪失:
1、出資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2、出資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3、出資人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東權益的全部份額;
4、喪失出資人資格的其他情行。
除上述第3點所述情形外,喪失出資人資格者,由出資人大會決定處分其股東權益,退還出資人。
第十三條出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出資人大會代表3/4出資額的出資人書面同意,可以決定將其除名。
1、未履行出資義務的;
2、所持公司股東權益份額的一部分被人民法院判決沒收的;
3、有意違背章程的規定或者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公司帶來嚴重后果的;
4、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5、其他嚴重損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因上述原因喪失出資人資格,由出資人大會決定并處分其股東權益,價款歸原出資人所有;若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可追究其經濟賠償責任。
第六章董事會
第十四條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應成立董事會
董事會由三名董事組成。其中,董事長由甲方擔任,副董事長由乙方擔任。董事會成員任期四年,可以連任。
第十五條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對重大問題應一致通過,方可作出決定。其它事宜,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即可作出決定。
第十六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可臨時授權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董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議,可召開董事臨時會議。會議記錄應歸檔保存。
第十八條公司的經營管理機構由董事會決定。
第七章財務、會計
第十九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每一營業年度的頭三個月,編制上一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計算表和利潤分配方案,提交董事會審議通過。
第八章合營期限及期滿后財產處理
第二十二條公司經營期限為八年。營業執照簽發之日為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十三條合營期滿或提前終止合同,甲乙丙三方應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后的財產,按三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九章違約責任
第二十四條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未按合同第七條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額時,每逾期一日,違約方應向另一方支付出資額的10%作為違約金。如逾期三個月仍未提交的,另兩方有權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由于一方過錯,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由過錯方承擔其行為給公司造成的損失。
第十章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第二十六條本合同的變更需經三方協商同意。
第二十七條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另一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第二十八條因國家政策變化而影響本合同履行時,按國家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不可抗力情況的處理
第二十九條一方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并在15日內提供不可抗力的詳情及有關證明文件。
第十二章爭議的解決
第三十條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出現的一切爭議,由三方協商解決。經協商仍不能達成協議的,提交南寧市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第十三章合同的生效及其他
第三十一條本合同在甲乙丙三方簽字后生效。合同期滿后,經三方同意,可以續簽。
第三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由三方共同協商解決。
第三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六份,合同各方各執兩份。
甲方: 乙方: 丙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代理協助投資協議 篇3
甲方:
乙方:
一、托管協議當事人
列明訂立托管協議當事人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經營范圍、組織形式、營業期限等。
二、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
訂明托管協議的依據、目的和原則。例如:
(一)訂立托管協議的依據是《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
(二)訂立托管協議的目的是為了明確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在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基金資產的保管、基金資產的管理和運作及相互監督等相關事宜中的權利、義務及職責,確保基金資產的安全,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三)訂立托管協議的原則是平等自愿、誠實信用。
三、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的業務監督、核查
訂明基金托管人與管理人之間業務監督、核查的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如何對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行使監督權,以及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如何對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資產進行核查,以及發現基金托管人違反《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時的處理方式和程序。
四、基金資產保管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托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的全部資產;基金資產應獨立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資產;
(二)基金成立時,所募資金的驗證事宜;
(三)基金銀行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四)基金證券賬戶的開設和管理;
(五)基金資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的保管;
(六)和基金資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五、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
具體訂明有關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資產時向基金托管人發送資金劃撥及其他款項收付的投資指令的事項:
(一)基金管理人確定可發送投資指令給基金托管人的授權人員名單和權限,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二)投資指令的內容;
(三)投資指令的發送、確認及執行程序;
(四)授權人員更換的程序。
六、交易安排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代理證券買賣的證券經營機構的選擇標準、程序等;
(二)基金投資于證券后,有關清算交割安排,以及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資金和證券帳目對帳的時間、方式等;
(三)封閉式基金成立后,可申請上市及擬上市的證券交易所、擬上市時間;
開放式基金成立后,基金托管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就開放式基金申購與贖回的時間、場所、方式、程序、價格、費用、收款或付款等方面的業務安排。
(四)基金持有人買賣基金單位的清算、過戶與登記方式。
七、資產凈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具體訂明下列事項:
(一)基金資產凈值及基金單位每份資產凈值計算和復核的完成時間及程序;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建立基金帳冊并定期對帳的事宜,以及基金財務報表編制和復核的時間、程序。
八、基金收益分配.
具體訂明基金收益分配的依據、時間及程序等事項。
九、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具體訂明基金持有人名冊的登記和保管事宜。
十、信息披露
(一)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除按《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的信息在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職責及信息披露程序。
十一、基金有關文件檔案的保存
說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各自職責完整保存原始憑證、記帳憑證、基金帳冊、交易記錄和重要合同等,并確定保存期限。
十二、基金托管人報告
訂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年度報告中出具托管人報告的事宜,并在報告中說明上一會計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契約的情況。
十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換
(一)訂明基金管理人提議更換基金托管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二)訂明基金托管人提議更換基金管理人的條件及更換程序。
十四、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
訂明基金管理人的報酬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費的計提比例、計提方法、復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支付時間等。
十五、禁止行為
列明托管協議當事人禁止從事的行為,例如:
(一)除《暫行辦法》、基金契約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得為自己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二)基金托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絕執行;
(三)除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基金契約另有規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動用或處分基金資產;
(四)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相互兼職。
十六、違約責任
(一)說明由于托管協議當事人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如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雙方的過錯,造成托管協議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別承擔各自應負的違約責任。
(二)說明托管協議當事人違反托管協議,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如果違約已給對方造成的損失超過違約金的,還應進行賠償。
(三)說明因托管協議當事人違約給基金資產造成實際損害的,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十七、爭議的處理
說明發生糾紛時,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予以解決。當事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基金契約的規定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八、托管協議的效力
(一)托管協議經雙方當事人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簽字,并經中國_________批準后,自基金成立之日起生效。托管協議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基金契約終止之日。
(二)托管協議一式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份外,托管協議每一簽約人持有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九、托管協議的修改和終止
(一)訂明托管協議的修改程序以及修改部分的效力。
說明托管協議的修改應當報中國_________批準。
(二)訂明托管協議終止出現的情形。
二十、其他事項
二十一、托管協議當事人蓋章及法定代表人簽字、簽訂地、簽訂日
基金托管人(章) 基金管理人(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訂地: 簽訂地:
簽訂日: 年 月 日 簽訂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