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合同糾紛案調解代理人協議(精選3篇)
貨運合同糾紛案調解代理人協議 篇1
產甲方:
乙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八條之規定,甲方委托乙方作為甲方與趙__(橋東__黑馬收貨站,個體工商戶)貨運合同糾紛)一案的訴訟及訴外調解代理人,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黃__、任__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和訴外調解代理人。
二、甲方必須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有關本案的證據或者證據線索。甲方如提供虛假事實和證據的,乙方有權終止代理,依約所收費用不予退還。
三、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權限:代為談判、和解;提起、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等特別授權。
四、乙方律師必須認真完成代理活動中的各項工作,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五、根據相關規定,甲乙雙方采用風險收費的方法代理并支付委托費用。具體收取方式為:
1、乙方辦案期間所產生的訴訟費、差旅費由甲方承擔。
2、律師費: 甲方向乙方支付索賠額的30%作為律師費。 支付方式為: 在甲方得到還款后____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如甲方分期得到還款,須根據每期的賠付金額,按比例向乙方支付。(例如:兩期付清,每期20萬,甲方向乙方支付律師費的方式也為兩期,每期為20萬215;30%=6萬)
六、甲方擅自終止委托事項或撤訴等,其預交的費用不予退還,并應向乙方賠償損失。
七、乙方對委托承辦事務中所知悉的涉及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個人隱私等負有保密的義務。
八、本案結案后,甲方需要委托乙方從事進行其他訴訟及非訴訟法律服務的,雙方另行協商。
九、乙方代理本案期間,甲方就本案不得組織越級上訪,不得發生暴力沖突,不得從事任何違法活動。發生上述事件給甲方及其他人造成損失的,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十、本協議自雙方簽字并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裁決。
十二、本協議,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公章)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貨運合同糾紛案調解代理人協議 篇2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條的規定:“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合同。”因此,所謂居間,是指居間人向委托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托人支付報酬的一種制度。居間人是為委托人與第三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報告信息機會或提供媒介聯系的中間人。
代理人與居間人的區別在于:代理人以代理權為基礎代理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要進行獨立的意思表示,而居間人并不代委托人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僅為委托人報告訂約機會或為訂約媒介,并不參與委托人與第三人之間的關系。居間人也沒有將處理事務的后果移交給委托人的義務。簡言之,居間人不得代委托人為法律行為,而代理人則代被代理人為法律行為。另外,居間通常為有償性質的行為,而代理則還包含有無償代理。
貨運合同糾紛案調解代理人協議 篇3
本合同由山東及時雨律師事務所(稱甲方)和 (以下稱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協商訂立:
一、甲方接收乙方的委托,指派律師 (以下簡稱經辦律師)擔任其代理人承辦 一案(法律事務) 階段,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二、乙方授權甲方的代理權限為:(見授權委托書)
三、甲方指派的經辦律師如調離或者因其他原因無法代理乙方辦理案件,甲方可以與乙方協商另行指派其他律師辦理案件。
四、乙方須向甲方支付律師費 元人民幣,于合同簽訂之日付清 。 其他付款方式:
五、經辦律師在辦案中發生的長途電訊費、郵遞費、材料復制費及有關部門收取的查證服務費等預計 元人民幣,不包含在上述律師費內,應由乙方另行承擔,在辦理委托手續時預交,待結案后十五日內據實結算 。
六、甲方應承擔的義務:
1、甲方及經辦律師必須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
2、甲方及經辦律師應當勤勉盡責,根據乙方授權結合案情認真開展工作,最大限度地保護乙方的合法權益 。
3、甲方及經辦律師無權超越乙方授權行事。如果確有需要,應當由乙方另行給于明確的授權。
4、甲方及經辦律師就本合同約定的律師費和其他費用以外,無權要求乙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項。但是如有需律師代繳代付予其他機構的費用除外。
5、甲方及經辦律師在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中, 一般不得直接收取乙方的正本資料、原始憑證,但如有需要收取,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由甲方及經辦律師代為保管的正本資料、原始證據,保管期限不超過兩年 ,逾期甲方及經辦律師不承擔任何責任 。
七、甲方及經辦律師在乙方授權范圍內如不適當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給乙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1、接受委托后,延誤起訴,以致超過法定訴訟時效的;
2、接受委托后,延誤上訴,使乙方喪失上訴權,已無法獲得其他司法救濟的;
3、因丟失、毀損乙方向其提供的能夠直接影響案件成功或勝訴的有效證據 ,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對乙方不利生效裁決后果的;
4、無正當理由,不準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活動,延誤有利時機 ,導致司法、行政機關或仲裁機構作出對乙方不利裁決后果的;
5、與對方當事人惡意串通,向其披露與案件有關的秘密,為其制造有利抗辯條件,損毀乙方合法利益的。
八、乙方應承擔的義務:
1、乙方必須與甲方誠實合作,如實的向甲方及經辦律師陳述案情,提供相關證據等與案件有關的資料信息;
2、乙方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律師費及其他費用;
3、遇有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情況發生變化,應及時告知甲方及經辦律師;
4、無論在何種情況下,乙方向甲方提出的要求,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及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規范的規定。
九、甲方及經辦律師在提供服務時,應當就已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代理與乙方有利益沖突方的情況如實告知乙方。在發生利益沖突的情況下,乙方有權撤銷對甲方及經辦律師的授權,甲方有權作出回避的安排或解除本協議。
十、甲方遇有乙方違反本合同第八條情形之一的,有權終止本合同的履行,所收律師費不予退回。
十一、乙方有權隨時書面通知甲方終止本合同的履行,但對依本合同的約定支付的律師費用除發生合同第七條約定的情形外無權要求免除或退回。
十二、乙方如要求甲方及經辦律師為其提供本合同約定法律服務范圍外的法律服務,應另行簽訂委托合同,并支付律師費用。
十三、甲方及經辦律師已向乙方說明本案存在的風險,但向乙方提供的分析、判斷和意見,均不可理解為甲方及經辦律師就案件作出了成功或勝訴的保證。 十四、雙方同意,有關本合同在簽訂、履行過程中所發生的爭議,在無法通過協商解決的情況下,任何乙方均可向梁山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五、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后生效。
十六、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簽署) 乙方(簽署) 山東及時雨律師事務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