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代理詞(通用5篇)
離婚糾紛代理詞 篇1
審判員:
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原告______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高______與劉______離婚糾紛一案的訴訟代理人。根據(jù)剛才庭審的調查情況,對本案有了較為全面的了解。現(xiàn)根據(jù)事實和法律,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屬于感情已經(jīng)破裂的情形,依法應判決離婚。
原、被告雙方系經(jīng)人介紹相識,因家人不斷催促,原告無奈與被告匆匆結婚。由于婚前雙方缺乏互相了解,原告在婚后才發(fā)現(xiàn)被告有暴力傾向,加上被告在婚后不履行家庭義務,且雙方性格不合,根本無法進行溝通、交流。如果原告婚前了解到這些,是完全不可能和被告結婚的。有哪一個女人希望自己經(jīng)常生活在暴力的陰影下呢?這充分說明,原告婚前對被告是缺乏了解的,結婚非常草率。加之被告婚后不履行家庭義務并且有多次打罵原告的行為,導致雙方本來基礎就很薄弱的一點感情已經(jīng)被徹底破壞掉,原告無法繼續(xù)與一個有暴力傾向、不履行家庭義務的人共同生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jīng)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jīng)調解無效,可以判決離婚。鑒于本案原、被告雙方的感情基礎很差,現(xiàn)原告堅決要求離婚,法院應判決原、被告離婚。
二、被告對原告實施家庭暴力以及不履行家庭義務屬于《民法典》規(guī)定的感情破裂、應判決離婚的法定情形,因此應當判決原、被告離婚。
《民法典》第32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jù)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已經(jīng)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毆打原告的行為,且原告被打以后,肉體上遭受了很大的痛苦,并對其精神造成了較大的傷害,原告的精神一直都處在恐懼之中,經(jīng)常整夜失眠,有時從惡夢中驚醒,不敢接被告的電話,不敢獨自出門,被告的暴力行為已經(jīng)給原告造成了較大的精神傷害。婚后被告經(jīng)常猜疑原告在外有人,對原告不信任,造成原告精神壓力非常大。這不是家庭暴力又是什么?
原告與被告生育小孩后,原告在外打工掙錢照顧小孩,但被告卻在家什么也不做,依靠原告的收入來生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明確規(guī)定“不履行家庭義務”屬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原告離婚的態(tài)度堅決,雙方再無和好可能,如不判決離婚,對雙方并無實際意義。
在今天的庭審中,原告一再表明態(tài)度:堅決要求離婚。如不判決離婚,將再次起訴,直到離婚為止。原告認為,根本無法和被告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人對于生活的最低要求,除了溫飽問題,莫過于能有一份平靜的生活以及獨立的人格和尊嚴,和被告生活在一起,連這么一個小小的、可憐的基本要求都不能得到,這婚姻還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雖然被告一再表示不同意離婚,但感情是雙方的事,婚姻的存續(xù)必須基于雙方自愿,被告的一廂情愿,不等于雙方感情尚未破裂。《民法典》規(guī)定可以訴訟離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對于一些一方堅決要求離婚,而對方執(zhí)意不肯離婚的情況,對于婚姻確實沒有存續(xù)的必要的,可以用法律手段來結束雙方的痛苦。如果只有雙方同意離婚法院才可以判決離婚的話,法律就沒有必要規(guī)定可以采用訴訟的方式解除婚姻了。
四、雙方共同所生育的婚生女__________應由原告撫養(yǎng)。
代理人認為,雙方婚生女__________的撫養(yǎng)歸屬問題應當本著有利于__________今后的成長和教育的原則出發(fā)考慮。為此,應綜合考慮女兒__________自身的年齡、原被告的經(jīng)濟能力、女兒的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等因素。這樣既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也能緩解原、被告雙方的經(jīng)濟壓力。
從生活環(huán)境和生活習慣來看,婚生女___________自出生以來,一直由原告帶在身邊撫養(yǎng),原告也非常喜歡女兒,處處呵護有加。婚生女__________已經(jīng)形成了與原告共同生活的習慣,也熟悉這樣生活環(huán)境。這樣的環(huán)境屬于婚生女__________一貫以來的生活習慣,也有利于___________今后的成長作為女孩,在成長過程中,無論是在生活上還是心理上,都需要母親的呵護,相比之下,母親對女孩的健康成長所起的作用比父親更為重要,有些方面是父親所無法替代的,且被告有家庭暴力傾向對孩子的成長容易造成負面影響。
2、從經(jīng)濟能力上講,原告有穩(wěn)定的工作、收入,原告工作非常清閑,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孩子,反觀被告在外打零工,收入不穩(wěn)定,工作時間不固定,不能給孩子很好的照顧。
3、從以后的教育環(huán)境看,離婚后婚生女劉______將與我在濟南共同居住生活,按照日常生活經(jīng)驗,城市的教育環(huán)境、教學質量比老家要強好多,對孩子以后的成長和綜合素質的提高,對孩子德、智、體、美、勞全面發(fā)展有更多的保障。
綜上所述,本案由于原、被告雙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且被告在婚后實施家庭暴力、不履行家庭義務,雙方感情確已徹底破裂,完全沒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離婚的態(tài)度堅決,具備了判決離婚的條件。請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解除雙方的痛苦婚姻,給雙方一個重新尋找幸福的機會。
以上意見,請法庭參考并采納。
離婚糾紛代理詞 篇2
審判長、審判員:
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告的委托,指派我擔任原告合訴訟代理人,經(jīng)過庭審,發(fā)表代理意見如下:
一、被告拖欠原告合同總貨款____________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被告為了投資建設瑤海家居博覽中心商業(yè)
管理系統(tǒng)信息項目,與原告就應用軟件、硬件設備產(chǎn)品簽訂買賣合同2份。合同約定,原告為被告提供《____________大型商業(yè)信息管理系統(tǒng)V3000版》的應用軟件及硬件設備產(chǎn)品,合同總價款為____________元整。合同簽訂后,原告按照合同約定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送貨,并于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安裝應用軟件,并有被告的工作人員簽收的送貨單及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原、被告之間的對賬清單加以佐證,被告至今未支付貨款。因此,被告拖欠原告貨款____________元,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
二、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拖欠貨款人民幣____________元并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
原、被告雙方簽訂合同總價款共計____________元,原告已經(jīng)按約履行交貨、安裝等合同義務,但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義務。根據(jù)《民法典》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同時根據(jù)該法第109條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未履行價款或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報酬。因此,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貨款____________元。
另外,原被告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無故拖欠付款,每拖欠一天,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合同總額的0.3%作為違約金。現(xiàn)被告無故拖欠付款,已構成違約,被告應當向原告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由于約定違約金過高,原告自愿按照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4倍主張逾期付款違約金。
綜上所述,原被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及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十分清楚,原告的訴訟請求既有事實依據(jù),又有法律依據(jù),證據(jù)充分,被告應當履行付款義務,承擔逾期付款違約金。請法庭對原告的訴請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予以充分考慮!
代理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離婚糾紛代理詞 篇3
尊敬的審判員:
我受原告的委托,依法參與本案訴訟活動,結合庭審查眀的亊實。針對法庭歸納本案的爭議的焦點及結合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以下代理意見:
一、婚生子由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孩子現(xiàn)在還未滿兩周歲,對于孩子來講,更需要母親的疼愛。父母離婚本身就很容易讓孩子受到傷害,如果再讓孩子的童年缺失母愛,對其在性格的塑造上會產(chǎn)生致命的影響。而且,本案中,由于孩子處于剛認知世界的時候,身心都處于重要的成長期,在這個階段母親對孩子的關愛是誰(包括爺爺和奶奶)也代替不了的。
第二,原告能夠提供給孩子穩(wěn)定的生活及成長環(huán)境。原告有固定的工作,收入穩(wěn)定。而且工作輕松,閑暇時間比較多,時間掌握自由,能夠更多的陪伴孩子。另外,原告的父母只有原告一個女兒,無其他子女,現(xiàn)已退休,且年紀較輕,身體健康,可以幫助原告一起撫養(yǎng)孩子。
二、孩子由被告撫養(yǎng)不利于孩子的成長和教育。
第一,原、被告在20__年3月28日協(xié)議離婚,離婚后,被告一直阻止原告行使探望權,至今為止,原告已經(jīng)五個多月沒有見到孩子。孩子現(xiàn)在正處于需要母親陪伴的成長期,被告的行為會影響到孩子身心健康的發(fā)展。
第二,被告需要上班,如果由被告撫養(yǎng)孩子,只能依靠被告的父母,而被告的父母年紀已接近七十歲,身體條件較弱,且被告父母有其他子女需要操勞,會在照顧孩子上欠缺精力。
第三,被告家庭氛圍缺少活力,家庭成員不愛交際,孩子應當在和諧、活潑的家庭成長環(huán)境下生活,不良的家庭氛圍嚴重地影響著孩子的生理和心理。
三、結合被告的收入情況,濟寧市的生活、教育支出水平,被告應每月支付撫養(yǎng)費20__元。
基于以上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相關規(guī)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一條,第四條之相關規(guī)定,孩子由原告撫養(yǎng)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長。
綜上所述,對于子女撫養(yǎng)問題,從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保障孩子的合法權益出發(fā),結合父母雙方的撫養(yǎng)能力和撫養(yǎng)條件,代理人堅持認為本案婚生子撫養(yǎng)權應變更為原告撫養(yǎng)。以上代理意見敬請法庭采納。
代理人:
年 月 日
離婚糾紛代理詞 篇4
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
本人系廣東商達(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接受指派,擔任本案被告卓代理人參加了本案訴訟,現(xiàn)就相關事實發(fā)表辯論意見如下:
一、20__年9月1日至20__年2月28日的工資均系轉賬,有微信和銀行轉賬紀錄為證。計算勞動者工資應應收工資為依據(jù),而不應當以實收工資為依據(jù),計算勞動者工資應應收工資為依據(jù),而不應當以實收工資為依據(jù),且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在20__年4月-8月沒有給被告繳社保,20__年9月以后的收入已為扣減個人應繳社保后的收入,其主張再扣減個人應繳社保后計算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二、廣東通濟司法鑒定中心所作的粵通司鑒所(20__)文鑒字第8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系在佛山市禪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委托下作出,程序合法,鑒定部門具有法定資質,結果合理。改變名字并不導致改變書寫人、書寫習慣和書面條件。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否認該鑒定結果,要求重新鑒定均沒有依據(jù)。
綜上:禪城區(q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佛禪勞人仲案字(20__)881號事實認定均符合事實,請法院駁回佛山市傳媒有限公司的起訴,判令佛山市*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20__年5月18日至20__年3月8日期間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39745.51元,并向被告支付筆跡鑒定費用4100元。
以上意見請考慮并采納,謝謝!
本案被告卓(的代理人
廣東商達(佛山)律師事務所律師:王曼
20__年8月17日
離婚糾紛代理詞 篇5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對于本案,本人從法律層面已做充分闡述,不再贅言。此次僅就余X某辯稱的【“其有貨,萬X不提”,理由是“行情降低,萬特反悔”】這一說辭表達幾點的意見,作為參考。國松木業(yè)的表述從情理上講,看似符合,實際站不住腳。
一,國松木業(yè)自稱自20__年7月份之后,板材行情就急劇下跌,甚至每平方米下降3000多元等完全是無稽之談。有幾個事實可以印證其所言非是:
1,萬X公司在合同內按7400元/m3的價格購買了478.567m3的板材,在合同外購買了將540多m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價格下跌,那么萬特公司一點也不買豈不更劃算?
2,如果國松木業(yè)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在合同內的貨物都買不完,沒什么還要在合同外進貨呢?
3,如果真像對方所述那樣每立方米下降3000元,河北萬特更不可能在合同外按7300元/m3、6350元/m3的價格購買質次的板材。
4,從雙方的交易順序看,合同內與合同外的貨物是交叉的。國松木業(yè)有達標的板材,河北萬特買;沒有達標的貨,河北萬特也買。等有了質量達標的貨,萬特還買。
5,期間,紅玫瑰板材的價格要高于小斑馬,如果對方真有貨的話,萬特公司要提貨也應該是紅玫瑰板材而不是小斑馬板材。
6,期間,國松木業(yè)供應了一批紅玫瑰,再沒供應。如果有貨的話,河北萬特不會放著國松木業(yè)的板材不要,而以8000多元的價格從其他商家買貨。
以上,無論從哪個角度都可以印證國松木業(yè)的說辭不成立。
二,關于河北萬特法人出庭的問題
從程序上講,高某完全可以不出庭。之所以出庭,不是因為通知書上寫著“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則承擔不利后果”。我們覺得自己不理虧,敢于面對。打官司,不僅講法,還說理。法人出庭就是要證這個“理”,事實并不像余X松聲稱的那樣“自己有貨,萬特不提。”
三,關于貨物在途時間的問題
雙方在20__年5月份就開始對這筆買賣進行洽談,那時國松木業(yè)對購進加蓬板材事宜就有安排(要不然也不會談);談妥后,才在7月份簽的合同。如果國松木業(yè)不能保證8月底開始供貨,合同就不會那么約定,雙方也簽不成。從洽談,到簽合同,到供貨,這期間有好幾個月的時間。國松木業(yè)辯稱從簽合同之日計算三個月的運輸時間,顯然在顛倒黑白,有違事實且不符合合同約定。如果按國松木業(yè)的說法,20__年月18日,9月30日,10月13日,10月21日合同內的貨物根本就運不到張家港。
四,關于國松木業(yè)是否有貨的問題
1,本案爭議的焦點不是國松木業(yè)有沒有貨,而是它沒有沒按合同約定每月履行給付提單,碼單,通知義務以及實際提供符合約定標準的貨物——國松木業(yè)的“證據(jù)”很多,但始終沒有證明履行了上述義務。
2,余國松在法庭上自己都陳述因為埃博拉疫情導致貨物延期,這與其有貨觀點本身相矛盾。
3,國松木業(yè)做板材進口生意,其合作的買家不止萬特一家,還有很多。合同期內,因國松木業(yè)挾“壓著萬特公司100萬貨款”之威,先把板材優(yōu)先賣給其他家,萬特公司總是退至次位,才導致沒有按約定供應。這是國松木業(yè)違約事實之真相。合同到期后,萬特本想對方把100萬退還,適當給予補償。因對方拒不退還,故引發(fā)訴訟。
五,關于通知,提示,催促的問題
國松木業(yè)言之鑿鑿聲稱“有貨不提”,但沒有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就“有貨”而多次通知過,提示過,催促過河北萬特提貨。其聲稱在20__年春節(jié)前后多次給萬特的特法定代表人打電話實際言不屬實,就像其把萬特法定代表人20__年6月份要求退款事宜說成商量提貨一樣。退一步講,20__年春節(jié)前后,國松木業(yè)已經(jīng)構成根本違約,合同履行期限也滿,打電話與否已沒有實質意義。
綜上、法庭就此案已開庭數(shù)次,本人往返數(shù)次,雙方爭鋒亦數(shù)次。數(shù)次間,橫跨千里的北京張家港貌似變短。本人之所以楔而不舍、努力不懈,所爭者,除當事人的正當權益、司法公正以外,更著眼于對法律的信仰和所肩負的責任。因為當事人的每一分錢都來之不易,更不要說被對方所扣留的是一百萬元;因為一個案件可能就影響到一個企業(yè)的生死,一個家庭的興衰。所以說作為法律人,我覺得能多堅持一下正義,就少出現(xiàn)一點冤屈;能恪守一下公正,就少制造一絲不公;能促進一下和諧,就少發(fā)生一些紛爭。因為我們都生活在這個社會,是其中的一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