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精選3篇)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篇1
編號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制定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標協會
合同編號: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
(20__版)
甲方(委托方):
乙方(代理方):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在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的基礎上訂立如下協議:
第一條 代理事項
1.申請人
申請人名稱: 。
申請人地址: 。
2.甲方就 商標(粘貼商標標識),商標申請號/商標注冊號: ,涉及下列事項,委托乙方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局/商評委”)提出申請(請在選擇項前打“√”):
□商標注冊申請; □商標異議復審;
□商標異議申請; □駁回商標注冊申請復審;
□商標轉讓申請; □撤銷注冊商標復審;
□商標續展注冊申請; □注冊商標爭議;
□變更注冊人名義/地址申請; □ ;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 □ 。
第二條 代理權限
乙方負責代理事項過程中的程序性事務,涉及到甲方權利的撤回、放棄、變更等實體性事務,必須得到甲方的書面授權。
第三條 代理人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為甲方商標代理人。期間如乙方變更商標代理人,應當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
第四條 費用
1.甲方應就本合同委托事項向乙方支付費用共計人民幣 元,(大寫) 。
其中:代收商標局/商評委規費: 元;
代理費: 元;
其他費用: 元。
2.上述費用支付方式(請在選擇項前打“√”):
□本合同簽訂后 個工作日內或在 年 月 日之前,甲方一次性付清。
□其他: 。
第五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應如實、準確地向乙方說明委托代理事項的內容,并于 年 月 日前向乙方提供代理所需要的下列資料(請在選擇項前打“√”)。
□申請人的授權書或介紹信;
□申請人有效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個人身份的證明;
□商標圖樣 張,指定顏色的,并應當提交黑白稿 張;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副本;
□變更注冊人名義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其他相關證明或證據資料: 。
2.甲方聯系人或聯系方式發生變更的,應及時將變更情況通知乙方,因未及時通知造成的后果由甲方負責。
3.在代理過程中,甲方有權向乙方了解和咨詢本合同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
4.在代理過程中,甲方有權獲得本合同委托事項涉及的相關文件資料。
第六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1.乙方在代理過程中對上述委托事項的有關內容、資料和信息負有保管和保守秘密的義務,除已公開的,未經甲方許可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2.乙方在收到甲方提交的完整資料后,應在 個工作日內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申請材料。
3.乙方應客觀、如實地告知委托代理事項的程序及風險,不得就代理事項的結果作出任何承諾。
4.乙方在代理過程中應向甲方通報本合同委托事項的進展情況,在收到商標局/商評委審查意見或相關通知后 個工作日內轉達甲方,并提供咨詢意見和建議。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乙方未按約定履行合同導致甲方無法實現委托目的的,乙方應退還所收取的費用,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2.因甲方不能按照約定的時間向乙方提供代理事項所需文件、信息,或有捏造事實、弄虛作假等情況,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3.因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第四條的約定支付各項費用的,每逾期一天甲方應按逾期支付價款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4.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向商標局/商評委提交申請材料,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
5.其他: 。
第八條 其他約定事項
。
第九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生爭議的,可協商解決,或向有關部門申請調解;也可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條 附則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至代理事項完成后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證件號( ): 注 冊 號:
聯系地址: 聯系地址:
郵政編碼: 郵政編碼:
聯 系 人: 聯 系 人:
電子郵箱: 電子郵箱:
聯系電話: 聯系電話:
傳 真: 傳 真:
日 期: 年 月 日 日 期: 年 月 日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篇2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我我(公司)_________地址在_________是_________國國籍依_________國法律組成。現委托_________代理商標的如下“√”事宜。□駁回商標復審□商標異議復審□商標爭議裁定□撤銷注冊不當商標復審□撤銷注冊不當商標裁定□撤銷注冊商標復審□駁回轉讓復審□駁回續展復審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受托人(簽字):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編碼: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
返
上海市商標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篇3
第一條 為了保障商標代理組織及委托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商標代理正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任何組織開展商標代理業務,必須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
第三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指定或者認可:(一)領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
(二)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代理人資格的業務人員;
(三)有五萬元以上的資本;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辦公設施。
從事過兩年以上國內商標代理業務,并有三名以上具備商標代理人資格和大專以上或者相應外語水平的專業人員的商標代理組織,可以申請開展涉外商標代理業務。
第四條 商標代理人資格經考核產生。
已取得律師、專利代理人資格或者從事過五年以上商標業務工作的,或者經過兩年以上知識產權法律專業學習,取得相應文憑的,經本人申請,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予以考核。
經考核合格的,由商標局頒發《商標代理人資格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
第五條 商標代理人是指獲得資格證書并在一個商標代理組織內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專業人員。
商標代理人變更商標代理組織或者辭職,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資格證書寄交商標局,商標局加注后予以發還。
第六條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申請書;
(二)資格證書復印件;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者《營業執照》副本。
申請開展涉外商標代理業務的,還應當提交三名以上商標代理人具備大專或者相應外語水平的證明文件。
第七條 申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的,申請人應當將申請書件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自收到申請書件之日起十五日內簽署意見并轉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商標代理組織證書》;
對不符合條件的,退回申請書件并說明理由。
商標代理組織自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或者認可之日起,依法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第八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接受委托,指定商標代理人辦理下列代理業務:(一)代理商標注冊申請及有關商標注冊事宜;
(二)提供商標法律咨詢;
(三)擔任商標法律顧問;
(四)代理其他有關商標法律事務。
商標代理人辦理的商標注冊申請書等文件,必須由商標代理組織加蓋印章。
第九條 沒有取得資格證書且未受聘于一個合法商標代理組織的人員,不得為他人代理或者變相代理商標事宜。
第十條 商標代理人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真維護委托人的利益。
商標代理人在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時,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有關案件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案件有關情況,有關單位、個人應當予以支持。
商標代理人不得私自收案收費。
第十一條 商標代理組織變更名稱、辦公場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辦理變更登記后一個月內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
第十二條 商標代理組織之間無隸屬關系,法律地位平等。
商標代理組織的人、財、物自主管理,獨立開展商標代理業務。
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行政監督。
第十三條 商標代理組織可以跨越行政區域承辦商標代理業務。
第十四條 商標代理組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視其情節予以警告,處以違法所得額三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申請開辦商標代理業務時,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二)違反本辦法關于商標代理組織條件的規定或者不能開展正常商標代理業務的;
(三)給委托人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合法權益的;
(五)以不正當行為損害其他代理組織或者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
第十五條 被處罰的商標代理組織對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處罰不服的,應當在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請復議。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改為“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