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精選3篇)
委托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篇1
我的朋友徐某投資股市多年,有得有失。因他生意較多,無暇直接操作股市交易, 于是徐某與我商議由我為其代理操作股票交易事宜, 具體約定為:徐某將其個人的股票賬號密碼交給我,由我代為完成相關的股票買賣交易。我根據股市的變化情況, 以個人經驗進行分析,對徐某何時以何種價格買賣何種股票等提出建議,最終由徐某做出決策和指示,通知我完成具體交易。我們雙方商定,以三個月為單位進行結算。如果盈利,徐某以盈利的15%作為酬金支付給我;如果發生虧損,與我無關,但我也不能獲得任何酬金。我們兩人以此約定進行合作,配合非常默契。
20__年上半年,我眼看著指數下跌,非常著急,多次與徐某聯系應對措施,但都沒有聯系上,原來是徐某生病住院。我決定為徐某拋售所有的股票。 雖然拋售股票使得徐某受到了一些經濟損失,但拋售后股市仍然狂跌不止。(剖析主流資金真實目的,發現最佳獲利機會!)
徐某病愈出院后,與我取得聯系,我將拋售股票的事情向徐某進行說明。結果徐某對我的做法極為不滿,他認為我未經其同意,拋售了他的所有股票, 應當對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而我覺得非常委屈,在當時的情況下,實在與徐無法聯系, 這樣做也是為了徐的利益而為之;否則,徐的損失將會更大。要我承擔經濟損失,沒有道理。結果我們二人為此發生爭執,釀成糾紛。我該怎么辦
這是一件委托理財的代理權糾紛案件。本案中, 徐某委托你為其代理進行股票交易,你每次交易都得到了徐某的明確授權指示,其行為是受到法律保護的。至于你根據約定獲得15%盈利的酬勞,是其付出對價, 即對徐某提供股市信息及咨詢意見的勞動所得,理應得到法律的保護。從表面看,你拋售股票,未得到徐某的同意和授權, 似乎是超越代理權限的行為,但法律對此有明確的規定。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代理人應當在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內行使其相應權利,否則超越代理權限而實施的行為,如果事后未得到委托人的追認, 代理人應當對其超越代理權限事實的行為承擔法律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 為了保證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而超越代理權限事實的行為,應當由委托人承擔法律責任。 筆者認為,本案中由于徐某生病住院無法聯系,而股市大盤節節跌落,在此緊急情況下,你為了保證徐某的利益減少損失而拋售其股票,其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產生的后果應當由委托人徐某承擔,你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委托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 工商登記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證券賬戶,證券帳號深圳---------上海--------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
三, 委托方有隨時了解投資帳戶執行情況的權利和義務。
4、利潤分配:
根據委托方劃入證券投資帳戶的保證金權益采取分段加制分配利潤,具體分配比例如下:
(下文所列取的分配權益是所指除去委托方委托本金后,所產生的凈贏利)
(1)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后帳戶總資金權益0%——100%段,對屬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分配比例為6:4
(2)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后帳戶總資金權益100%以上——200%段,對屬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分配比例為5:5。
(3)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后帳戶總資金權益200%以上——300%段,對屬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分配比例為4:6。
(4)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后帳戶總資金權益300%以上——400%段,對屬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分配比例為3:7。
(5)該投資帳戶利潤占公開結算日收盤后帳戶總資金權益400%以上段,對屬于受托方的分配在其投資帳戶的資金凈值中的分配部分,委托方與受托方的分配比例為2:8。
(6)根據以上提到的分段比例計算后再進行累加即得出委托方、受托方各自獲得的分配贏利。
本協議一旦進行利潤分配,分配后如無異議,本協議于當日起終止。
5、風險承擔:委托方只承擔委托運營資金10%虧損。當該委托資金一旦達到或接近10%虧損時,協議委托方應要求受托方立即無條件予以全部平倉;否則虧損超出10%時,超出部分將由委托方承擔。當虧損達到5%時,委托方可向受托方發出追加保證金通知,受托方如不按時追加,則委托方可在虧損8%至10%之間強行平倉,所造成的損失由受托方負責。
6、凈值計算:經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后的資金權益作為清算依據。
(1)如終止本協議,則根據本協議中有關條款實施完畢后。將屬于委托方的資金凈值劃入委托帳戶中。(協議終止)
(2)如繼續本協議,則在公開結算日當天收盤后重新調整委托方的資金凈值,作為下一公開結算日有依據。
(3)特別說明:在委托合同執行期間,委托方未得到受托方同意不得抽離資金金。
四:利潤分配日期協定
(1)委托方和受托方都不得在無故的情況下終止合同。若其中一方有特殊原因必須終止合同,必須提前10個工作日向合作方發出聲明。
(2)在未到協議終止日期前。當委托帳戶產生贏利超過本金80%時。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可以單方提出按合同條約規定權益分配比率執行條約。執行條約前,需提前3個工作日通知合作方。
(3)條約生效期三個月內。若委托方單方終止合同,則委托帳戶所產生的收益全部歸由受托方。委托方則收回本金,若委托方收回本金出現損失,則有受托方出資彌補本金損失。
(4)若合同任何方無故違約終止合同。則先違約方必須支付給對方本金10%的違約金。
委托方簽字
受托方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委托理財遭遇代理權糾紛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愿達成本合同,并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一、乙方委托甲方代理操作乙方在________________(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_________________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乙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二、期限一年,起始日期___________,截止日期____________,期初資產_____________ 元。
三、利潤定義:(乙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 期間收到的存款利息(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
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四、結算
1.委托期滿后,如果利潤率大于等于5%,乙方付給甲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傭金, 如果利潤率為負數且小于-5%,即虧損大于5%,甲方付給乙方超出5%部分的25%作為賠償。舉例說明,如果資金100萬,到期利潤10萬,乙方應付給甲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到期虧損10萬,甲方應付給乙方(10-5)* 0.25=1.25萬元,如果利潤在-5萬與5萬之間,乙方自己承擔/享有。
2.未到委托結束日期,乙方要存、取款,如果此時利潤為正數,乙方付給甲方利潤的25%作為傭金。
3.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百元,百元以下舍去不計。
五、合同期內如果虧損大于10%,乙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合同期內如果利潤大于30%,甲方有權終止合同,并按第四條委托期滿后的結算方法進行結算。結算后,可重新簽定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簽字/蓋章后生效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