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風險代理服務合同(通用3篇)
投資風險代理服務合同 篇1
委托方:
受托方:
茲有甲方現有資金_________萬元,為了資金投資,現在法律規定允許的情形下,對需要資金周轉的單位和個人資金扶持,對此在委托方每發生業務過程中,對資金的投入的運轉風險和回收風險特委托受托方進行調查,故雙方對此委托服務本著公平,公正、完全自愿的原則,依法訂立如下協議內容,以便雙方共同遵照履行。
一、雙方共同的合作關系為委托代理服務關系,在整個服務的過程中,受托方及受托方指派的工作人員的行為產生的法律責任均由委托方負擔。
二、服務代理的范圍
1、委托方自己的關系業務,在資金投放之前對客戶的資信調查和理財、投資咨詢報告。
2、負責委托方自己單獨產生的投資業務的跟蹤服務和清收工作。
3、負責委托方自己單獨業務簽定合同的指導或代理委托方與客戶簽訂投資合同。
4、如受托方在投資風險考察完后有大額度值得投資的項目可以邀請委托方共同投資。
此種情節所有的投資股東風險及利潤共享并承擔相應責任。
三、服務收費
1、
在委托方的投資業務需要受托方作投資調查并出具書面理財咨詢報告的每月按投資總額的5‰收取費用。
2、按委托方的服務要求,僅要求受托方及受托方工作人員代為指導或代為簽訂投資協議并負責投資資金回收非訴活動的每月按投資總額的2‰收取費用。
四、涉訴清收
無論委托方的什么方式的投資,如出現沒有收回投資成本的,須涉訴主張權利,必須委托受托方或受托方指定法律工作者代理訴訟,其收費按國家規定收費或按同行業協議收費并另簽定訴訟代理合同。
如有違約支付受托方違金壹拾萬元。
五、違約責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六、未盡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七、本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公證處存檔一份,雙方簽字蓋章,公證處公證后生效。
委托方:
受托方:
年 月 日
投資風險代理服務合同 篇2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就其所承包的____________________起訴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甲方決定為了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就該案委托乙方律師進行風險代理,經雙方協商一致,訂立以下條款,以資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律師、______律師、______律師為甲方一、二審階段的風險訴訟代理人。
二、乙方律師須認真負責保護甲方合法利益,切實履行代理義務,并嚴格遵守律師職業道德。
三、甲方必須全面真實地向乙方律師敘述案情,提供本案有關證據和相關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如發現甲方虛構或隱瞞事實,有權終止代理,并視為代理目的的實現,依約向甲方收取費用。
四、甲方委托乙方的代理權限
1、甲方委托乙方為本案訴訟全過程的代理人。
2、乙方律師代理權限:見授權委托書。
五、律師代理費及交納方法
1、甲方支付乙方的代理費用為人民幣________元整(此款不包括乙方應交的訴訟費,財產保全費以及案件執行費等),甲方在本案件執行完畢之日起_____天內支付全部代理費。
2、訴訟過程中,乙方不另收取其他任何費用(法院在訴訟過程中正常收取的訴訟費、評估鑒定費、實際執行費等相關費用除外)。
3、乙方承諾甲方在此案中勝訴并使判決書所確定之款項得到有效執行,甲方全額支付約定的代理費。
4、若乙方未能實現上述承諾導致甲方敗訴,則乙方將不收取所約定的代理費。
六、在本案訴訟過程中,甲方如與對方當事人和解,并按和解內容執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約定支付風險代理費。
七、在本代理合同有效期限內,甲方不得單方解除合同,否則視為乙方全部代理義務完成,甲方須按訴訟請求額向乙方支付相應費用。
八、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支付乙方代理費的,甲方須按乙方應得代理費用承擔每日______的違約金。
九、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本案審理并執行終結止。
十、本合同發生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______仲裁委仲裁。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投資風險代理服務合同 篇3
委托人: (以下簡稱甲方)
受托人: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 因 糾紛一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8條之規定,委托乙方律師代理訴訟,經協商一致,訂立如下條款:
一、代理事項: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
二、代理權限:全權代理。包括:前期調查;參與調解;提起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該項代理權行使前應經甲方書面認可);提出上訴;申請強制執行,代為接受、處分執行款物。
三、代理方式:風險代理,即甲方不預先支付律師代理費用,待執行回款物后,甲方根據約定比例支付律師代理費用。
四、代理費標準及支付方式:
1、甲方按執行回款物價值的
2、執行回款物后,乙方有權優先扣除相應律師費用。
五、其他費用說明
1、乙方為代理本案所發生的調查費、公關費、交通費、全部由乙方負擔。
2、執行失敗,乙方無權收取代理費。
3、如執行房產或其他經甲方同意的非現金財產,則由甲方負擔評估費、過戶費等涉及債權實現的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正常收費。
4、訴訟程序中產生的訴訟費、執行費、等必要費用由甲方依法繳納。
六、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有權監督案件進展程度。
2、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必要協助和有關法律文書及相關證據。
七、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律師有權根據委托權限,依據事實和法律自行安排執行活動。
2、乙方應定期向甲方通報工作進展情況。執行回款物到達乙方賬戶后,乙方應于十個工作日內交付甲方,不得侵占甲方的執行款項。
3、乙方應認真履行代理職責,執行中遇有重大事項應及時與甲方溝通,并及時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防止被執行人隱瞞、轉移財產,以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八、違約責任:
合同簽訂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乙方無故終止履行合同,所收取的代理費全部退還甲方;如甲方單方終止委托事項,需按訴訟標的額的 10% 向乙方律師支付律師費。
九、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自簽訂之日起至本案執行終結止(含:一審、二審、執行程序)。
十、雙方就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石家莊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
十一、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簽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