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職律師無職業承諾書(精選3篇)
專職律師無職業承諾書 篇1
臨沂律師協會:
根據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五)項的規定,本人承諾符合下列規定的申請實習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取得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律師資格證書);
3、品行良好,無不宜從事律師職業的不良品行;
4、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5、未受過刑事處罰(過失犯罪除外);
6、無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記錄。 同時本人承諾:認真遵守實習律師管理要求,服從司法行政機關的管理,服從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按時參加全部實習活動。
本人承諾說明真實有效,并承擔由于提供虛假材料和承諾而產生的一切后果。
專職律師無職業承諾書 篇2
為樹立山東律師事務所良好社會形象,更好地為社會和當事人提供優質高效的法律服務,我鄭重承諾:
一、忠于憲法、法律,嚴格執行律師法;堅持執業為民,勤勉盡責;依照事實和法律,維護委托人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自覺接受監督。
二、自覺接受行政監督、行業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嚴格自律,遵守律師協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遵守律師事務所規章制度,遵守律師服務職責、收費標準、辦案程序和服務規范。
三、不私自接受委托承辦法律事務,不私自向委托人收取代理費、不額外收取報酬、財物或可能產生的其他利益,不在律師事務所正常業務收費之外索要或者收受委托人或其利害關系人給予的額外報酬或者報酬性質的實物禮品。
四、接受委托后,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履行協議約定的職責,不無故拒絕辯護或代理。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事實和證據,依據法律規定對案件進行分析后,應向委托人提出預見性、分析性的結論意見,不向委托人就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作出虛假承諾。
五、不泄露在辦案過程中得悉的委托人的隱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公開的其他事實和材料;不得在委托人未同意的情況下超越委托權限或者利用委托關系從事與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務無關的活動;不得在未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況下接受對方當事人辦理其他法律事務的委托。
六、不得在明知委托人的動機和行為是非法的或具有欺詐性的情況下,仍然接受委托為其提供幫助;不得無原則遷就委托人的個人利益,或者故意曲解法律以迎合委托人的不正當要求,或者授意委托人規避法律,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
七、遵守法庭、仲裁庭紀律,遵守出庭時間、舉證時限、提交法律文書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規定,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律師應當尊重法庭、仲裁庭,不得擾亂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擾訴訟、仲裁活動正常進行,律師不能當庭評論審判人員、仲裁人員。
八、不采用歪曲事實、曲解法律、偽造證據等手段影響和妨礙司法機關、仲裁機關和行政執法機關對糾紛案件的裁決和處理;不誘使委托人、證人和其他在訴訟和仲裁活動中制造、提供偽證,作虛假陳述或者改變、毀壞、隱藏證據。
九、不向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仲裁人員或者其他執法人員行賄或者指使、誘導委托人向上述人員行賄;不攜帶刑事被告人的親屬或者其他人會見在押被告人,或者借職務之便違反規定為被告人遞傳信件、錢物或與案情有關的信息。
十、以上條款本人保證遵守執行,如做不到按《律師法》及本所有關處罰制度進行處罰。
專職律師無職業承諾書 篇3
一、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簽署《誠信考試承諾書》。
二、必須按規定的時間(上午8:45開始,下午2:45開始)入場,入場開始15分鐘(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場。入場時必須主動出示準考證以及居民身份證(或軍人或武警人員證件),接受考試工作人員核驗,并按要求在考場座位表上簽名。
三、只準攜帶必要的文具入場,如鉛筆(涂答題卡用)、黑色簽字筆、橡皮。禁止攜帶任何書籍、筆記、資料、報刊、草稿紙以及各種無線通信工具(如尋呼機、移動電話)、錄放音機、電子記事本等物品。考場內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場后,要對號入座,將本人準考證以及居民身份證放在課桌上,以便核驗。
五、答題前應認真填寫答題卡中的姓名、準考證號等欄目。凡答題卡中該欄目漏填涂、錯填涂或字跡不清、無法辯認的,答題卡一律無效。
六、考試結束前禁止提前退場。
七、必須嚴格按要求做答題目。書寫部分一律用黑色簽字筆做答,填涂信息點時只能用鉛筆(2B)涂黑。只能在規定考生做答的位置書寫或填涂信息點。不按規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無效。
八、遇試卷分發錯誤或試題字跡不清等情況應及時要求更換;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九、在考場內必須嚴格遵守考場紀律,對于違反考場規定和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者,取消考試成績并按校紀校規處理。
十、考試結束鈴聲響時,要立即停止答題,將試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監考員允許后方可離開考場。離開考場時必須交卷,不準攜帶試卷、答題卡離開考場。
十一、自覺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進行正常工作。監考員有權對考場內發生的問題,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對擾亂考場秩序,恐嚇、威脅考試工作人員的將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