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安全生產承諾書(通用3篇)
工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篇1
為使安全承諾制度在安全生產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確保全年安全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安全生產條例內容要求,我作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并鄭重承諾如下:
一、積極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規章制度,并嚴格執行;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和配備安全管理人員。自覺接受上級部門的監督管理,把安全工作責任切實落實到部門和責任人以及每一個職工。
二、積極落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并嚴格執行。按規章建立安全生產管理組織,配備安全管理人員。按規定配備消防設施、設備、應急照明燈具,疏散通道暢通。
三、定期組織職工全面開展安全知識、消防知識的教育培訓活動,提高從業人員的安全意識和安全業務技能。使從業人員做到“四懂四會”,能夠果斷、正確地處置各種事件。
四、對重大危險源和易發事故的重點部位實施有效檢測、監控;落實重點部位、重點崗位應急措施,建立定期巡回檢查制度;制定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五、杜絕日常工作中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盲目作業“三違”事件的發生。
六、如發生特、重大責任事故,立即停產整頓,并接受相應行政處罰和經濟處罰及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七、本承諾一式兩份,本人和城陽街道大北曲西社區居委會各執一份。
承諾單位(蓋章): 法人代表簽:
年 月 日
工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篇2
為切實防范和杜絕工程建設中的各種不安全因素,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樹立“安全在心中,生命在手中”的安全理念,做到“不傷害自己,不傷害別人,不被別人傷害”,“變要我安全,為我要安全和我會安全”,我單位特作如下承諾:
一、保證在施工現場進出口醒目處設立施工安全(警示)標識;
二、制定施工安全管理機構和安全管理責任制,配備工程建設項目專兼職安全員,并認真落實各項施工安全管理規定;
三、所有工程建設施工作業人員都要經過安全教育和技術操作培訓,特殊工種的作業人員須有相應的技術資質證書;
四、工程建設中安全管理的重點場所,重點部位等處都要設立醒目的警示標志;
五、建筑施工中需要的各種輔助材料(設備)要有產品合格證書,輔助設備的安裝、使用要符合安全管理規定,并嚴格執行安全操作規程;
六、確保安全資金投入,滿足安全生產條件。定期組織從業人員(包括農民工)參加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提高其安全意識,保證從業人員熟悉相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提高防范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并督促其按規定佩戴、使用;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
七、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或行業有關安全標準、規范的要求,制定防范措施,對企業內部的危險部位實施有效監控,杜絕“三違”現象,保障生產經營單位、各環節符合安全要求。落實操作崗位應急措施,依法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和安全防范措施;
八、我公司愿意自覺接受茂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業主、監理、監督單位(人)及社會各界對工程建設中安全生產監督;
九、工程建設施工期間發生任何安全責任事故,我公司愿承擔相應責任。
單位名稱(蓋章): 法人代表(簽字):
項目經理(簽字): 聯系電話:
專職安全員(簽字): 聯系電話:
工人安全生產承諾書 篇3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及相關法律法規,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安全生產,促進我單位加強質量安全責任意識,確保質量事故為零、安全生產事故為零,現鄭重承諾如下:
(一)我單位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或者以其他工程監理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禁止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擔工程監理業務。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二)我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不得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
(三)我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以及有關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設單位對施工質量實施監理,并對施工質量承擔監理責任。
(四)我單位應當選派具備相應資格的總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工程師進駐施工現場。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裝,施工單位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五)監理工程師應當按照工程監理規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理。
(六)實行監理工程師定期報告制度。監理單位每月向市住建局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站報告工程進展情況、發現的質量問題、整改情況及下一步治理防范措施;對重大風險源辨識論證、方案評審、條件驗收等實行專項報告制度;監督管理小組隨時對監理報告抽查復核。
(七)法律法規另行規定的應履行的職責。
(八)我單位承諾對在建工程監管未履職到位按以下原則處罰:
1、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工程監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按其規定從嚴、上限處罰。
2、檢查過程中若發現監理單位在一年內未每月定期報告、資料抽查不合格、隱患無記錄排查結果、專項方案未審查驗收、分部工程未按程序和要求進1行驗收的等未履職到位的情況第一次記不良行為記錄2個月;第二次記不良行為記錄4個月,并作行政處罰;第三次則記不良行為記錄6個月直至記入黑名單。
3、對企業從業人員未履職履責的按建質[20xx]124號及省住建廳黔建建通[20xx]409號,進行不良記錄并按規定做作相應處罰。
監理單位(公章):
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電話: